书城管理“十一五”规划与行政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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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政府管理创新(4)

进城务工人员致弱的根源、症结及改善之对策

刘瑶

一、引言

在中国制度转型的进程中,进城务工人员大量涌现,且往往作为与城市快速发展不和谐的音符而普遍存在。他们在建设好一个个城市的同时,却不断地受到城市方方面面的排斥,俨然成为了发达城市中的“边缘群体”。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给予其差别待遇等现象屡见不鲜。据重庆市劳动局的资料显示:在建筑业这一行业,仅去年一年,因拖欠工程款导致进城务工人员拿不到工资的就占工程款总额近80%。进城务工人员们没有固定职业和住所、没有市场价格工资、饮食保证和安全保险。他们的现状与政府促进城市经济的全面、快速发展的最终目标似乎产生了实质上的偏差。

二、进城务工人员致弱的根源与症结

进城务工人员当前的弱势地位并不是由于一种原因造成的,而是多种复杂的原因交汇而成的,其中有进城务工人员自身的原因,亦包括社会、政府、相关机构等多方面的原因。综合各个方面的原因,笔者主要认为有以下几点致弱的原因:

首先,笔者认为导致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致弱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民自身素质的局限性。怀揣着“淘金梦”的进城务工人员大多来自落后地区,一直过着“日出而耕,日落而息”的封闭生活,使得他们缺乏应有的教育,致使学历较低、自身文化素质低下。且由于过客心理的驱使,使得进城务工人员很难融入市民和城市社会之中。备受支配和伤害的进城务工人员由于自身素质不高,缺乏建立自己的维权组织和应有的寻求法律保护的意识,从而成为了企业主牟利的工具,亦使他们成为了城市的弱势群体。正是由于上述根本原因,既而引致了进城务工人员产生了其他一些致弱的症结,就像个人需要社会建构一样,农民先天之本本已不强,后天又受到体制性的压抑和束缚,令他们的弱势地位不断加强,多种内外因素共同作用,最终导致弱势者形象和命运由此确立。

其次,我国长久以来的户籍制度,是致使进城务工人员饱尝歧视的政策原因。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城市户籍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各种相关制度,使得进城务工人员的农村户口阻碍着其真正融入城镇社会和工业劳动者群体,并被面向拥有城镇居民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制度等)所排斥。由于我国城乡二元分割结构的长期存在,使得广大进城务工人员城市身份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迫使他们无法在城市正式的就业体系中找到工作,只能在体制外寻找那些不带任何保护的边缘职业和底层职业。(3)随着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日益加深,逐渐出现了观念意识的歧视以及身份地位的歧视,最终形成了他们在城市中的区别化待遇,使他们成为了经济福利、政治利益等的“边缘人”,被认为是“二等公民”,致使新的社会矛盾开始加剧。

再次,城乡非统一的不平等劳动就业制度,是进城务工人员在部分职业面前被“拒之门外”的重要原因。劳动部2005年调查显示,进城务工人员主要分布在制造业、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等重点行业,其中制造业占27%,建筑业占26%,其余47%分布在若干行业。他们基本在生产第一线,干着重、脏、累、苦、险的工作,为建设和美化城市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用人单位往往在招工时,将城市工人与他们区别对待,有的单位针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直接制定了一系列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的限制,故意抬高农民进城就业的“门槛”,致使他们丧失了自主选择就业的自由权。他们和城市工人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屡屡受到工资歧视、雇佣歧视和职业歧视。工作中往往得不到应得的良好的劳动环境、安全的劳动保障、较高的劳动评价,而那些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幸运儿”往往只能被限制在“脏、险、累”的岗位中,较之那些城市工人,其地位微渺至极。

第四,城乡非对等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进城务工人员的部分合法权益被“束之高阁”的社会原因。由于现行的法律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使得他们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在生活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尤其是在居住方面、劳动方面、劳动技能培训方面、相关援助机构的建立方面、社会保障方面都突出地表现出了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之处。

三、对于进城务工人员问题的对策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问题的日益突显使得许多社会问题浮出水面:他们的不公平待遇势必会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使社会得不到良性的发展。故此,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抓住诸问题的根源所在。进城务工人员应加强自我学习、培训和锻炼。要尽快融入城市文化当中去。文化的融合一旦实现,其便会获得精神的解脱和彻底的城市化。他们作为一个群体,应当有组织地倡导一种健康文明的生存理念,探讨在城市中怎样谋生才是合乎法律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种民工群体认同的价值评判标准。进城务工人员要改变自己的生存状态,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应该自强不息,不断发展完善自己,勇敢地承担起改变自身命运的责任。

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政府角色应该坚决定位于公共服务提供者而非利益的追求者和分享者,提供法律公正和社会秩序,自觉认识并解决职能上的错位与冲突问题并且“对症下药”,制定相关政策,从各个角度给予他们以人性的关怀。

改革户籍制度是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问题的根本举措。笔者认为应当取消以商品粮为标准划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代之以居住地来划分城乡人口,以职业确定身份、公民出生证为主的证件化管理,实现以住房、生活基础为落户标准,同时与政策控制相结合的户口迁移制度。新的户籍制度的实现将最终取消对农民进城落户的限制。(4)从2003年9月起,重庆市已经陆续开始实行一体化户口措施。在该措施中,公民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每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户口;在城镇街道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登记为城镇居民,在农村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登记为农村居民。新登记城镇居民与原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和权利,履行同等义务。笔者认为此种做法各级政府都可以不同程度地借鉴。

改善居住环境是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问题的基本物质前提。在解决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城镇户口的同时,各级政府应当急其之所急,陆续开展安居工程,安排廉租房,或提供资金修缮现有住房。为此,第一,应当扩大安居工程和廉租房的保障对象的范围,以保证当前结构调整时期务工人员——这部分最低收入群体的居住需要;第二,政府应当实现廉租房的保障资金来源的多样化,以满足当前的需要。

建立属于自己的“喉舌”是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问题的关键所在。鉴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自身个人素质的局限,缺乏相关的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这一现状,笔者认为应当积极建立属于进城务工人员自己的民间性质的维权机构,其主要负责向他们主动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专门接受他们的法律咨询,深入他们之中为其讲授相关的维权法律,免费为生活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出庭代理,等等。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大力支持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为援助机构提供经费、人员,最终使进城务工人员能够借助属于自己的“喉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立完善的沟通机制是政府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问题的制度渠道。政府凭借其所掌握的经济资源、权力资源、信息资源等制定的政策,若是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没有倾听“基层”的“声音”,就很难确保真正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实际的合法权益。所以他们常常因为找不到与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的渠道而无法反映政策实施的真实情况及政策中可能存在的不完善之处。故此,政府应建立与完善有效的沟通机制,加强政府与“用户”之间的沟通,建立一个政府与务工人员交流的平台,从而为制定有效的社会保障政策奠定坚实的基础。

有计划地开展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是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问题的重要途径。政府应当深入推广阳光工程,尤其市、县政府应当将中央和省下拨的培训费真正用到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事业上。笔者认为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建立现代意义的企业支付工资的继续教育培训。对于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只能走市场之路,让其自主选择培训学校和培训方式,自己有内在的动力去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培训只能是自费,进城务工人员用自己的血汗钱选择培训机构,才能优胜劣汰,使骗人骗钱的培训机构出局。此外,针对文化水平低、劳动技能差这些限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就业的主要因素,政府应当构建培训支持系统:通过加强就业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技能,提高就业能力。

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是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问题的制度保障。笔者认为目前对进城务工人员而言最重要、最迫切的是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政府部门应集中精力先办好一两个社会保障项目,再有计划地实施其他项目,最终完善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当前,政府应当增加进城务工人员的城市贫困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解决他们的基本医疗问题,防止因病添贫。对于患有大病重症的进城务工人员家庭,政府应适当考虑实行年度定额医疗救助,以缓解他们家庭因高额医疗费用所带来的沉重压力。二是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再教育也是解决该问题关键的所在,所以政府应当对这部分进城务工人员家庭的子女实施教育救助,从真正意义上解决农民进城务工的后顾之忧,这同时也是祖国更好地培养下一代高素质人才的长远策略。三是政府应当扩大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以解决他们实际生活中的困难。这便要求政府客观地计算家庭收入,取消虚拟收入部分,提高保障金额,适应物价水平,维护他们基本生活需求。

四、小结

一个城市要真正实现现代化,保持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就要善待像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这样的弱势群体,切实保护他们的各项合法权益,逐步改变他们的地位,这是城市发展、城市建设及管理服务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我们应该认识到在城市的发展中,这些弱势群体的存在是社会客观需要,并且是必不可少的。为此,政府应当制定积极的政策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能够始终沐浴在城市的“阳光”之下,享受着平等的照耀!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现状与政策分析

李莉

一、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传统教育价值的负面导向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教育价值取向带有明显的二元特征,不合理的教育价值取向的长期存在成为打破传统教育结构的严重桎梏。要改变这种价值取向的负面影响,需要我们从价值理念、教育体制以及社会结构等方面进行相应的深刻变革。(5)

(二)家庭贫困,承担不了高额的教育费用

贫困笼罩着家庭,这就使得“生存”成为农民工亟待解决的问题,而教育则成为其“奢侈品”。社会分层以及资源分配的不公导致这些农民工即使希望通过教育改变子女的命运,也力不从心。另外,由于户籍制度的约束,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上学,要办理各种繁琐的手续,否则,就会有可能被拒绝入学。

(三)历史沉淀而成的文化心理认同的异化

历史沉淀形成的对农民的歧视以及现代社会的偏见和异化的文化心理,造成了农民工子女无法和城市儿童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无法使农民工及其子女对城市文化产生认同和心理上的归属感,这也成为严重束缚和阻碍农民工子女接受平等教育的障碍之一。

(四)制度转轨引发的教育失范

社会体制的变迁必然要引起相应的教育体制的变迁,而我国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产生的又一原因在于教育体制改革滞后于社会体制的变迁,从而导致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教育失范。(6)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原有的二元经济结构已经解体,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与此对应的教育结构却没有进行调整,相当一批为城市建设作出巨大贡献的农民工子女却被高额的借读费、补偿金拒之于正规学校的门外,其合理借口是他们无本市户口,从而使他们在实际上无法享有法定的受教育权利。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我国在公民居住权、户籍权以及义务教育权三者之间存在着制度上的不整合。一方面,义务教育权与户籍权相关联,义务教育的责任由地方政府负担,教育经费也拨到适龄儿童户口所在地;另一方面,体制的转轨使得农民工已实现了合理的流动,不受户籍限制,他们自动放弃了在本地享有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样就出现城市政府限制甚至拒绝农民工子女入学的现象,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也有违教育的良知。在社会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出现的这种教育失范行为归根到底源于教育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的变迁。

(五)学校课堂中知识造就的不平等

在典型的农民工家庭中,由于繁重的工作、沉重的家庭负担以及父母双方文化知识的缺乏,使得家庭缺少有组织的家庭活动,语言交流的机会少;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在接受学校教育前,这些孩子很少受到正规的学龄前启蒙教育,导致他们的语言系统中多为“局限语言编码”,从而影响了他们的阅读能力及智力的发展。由于学校教师及书本语言所传递的以“精致语言编码”为主,因此,城市儿童在入学前经过正规的学前教育后对课程所运用的语言十分熟悉,而农民工子女却恰恰相反,这就造成了他们在知识上的差异,这种差异的隐蔽性及其严重性是被人们忽视的,由于起点的差异导致很多农民工子女学业的失败,进而产生诸如逃学、厌学、严重的叛逆心理等现象。(7)

(六)政府在公共物品提供上的责任缺失

根据是否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可以将物品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公共物品是指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其又可以分为纯公共物品和混合公共物品。混合公共物品又称准公共物品,是指能够满足公众和私人需要,人人平等消费但又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物品。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在公共物品提供领域中的创新,给解决政府在提供部分公共物品“失灵”问题上提供了很好的思路。除了政府直接组织公共部门提供公共物品外,政府还可以利用市场力量间接地提供公共物品,这也就是所谓的“治理结构的完善和政府职能的让渡和拓展”,即:在加强对提供公共服务的宏观管制的同时,将竞争机制引入公共服务领域,开放一些公共服务的市场,在一定的范围内允许和鼓励私营部门进入提供公共服务的领域。这有利于形成公共服务供给的竞争机制,提高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从而产生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混合公共物品就属于可以由除了政府之外的其他主体提供的公共物品。在倡导治理结构的多元化与政府职能的让渡和拓展的同时,我们必须还要强调一点,即:在此过程中,政府绝不能放弃自身的责任。虽然说政府应该改革提供公共物品的方式,使政府、非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充分合作,充分发挥三个主体的作用,使公共物品的提供更加有效,但是,公共物品始终是关系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的,政府在让渡职能的同时必须保证其仍对公共物品的提供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能将公共物品的提供完全推向市场,也不能将由其应该承担的责任转移给公民和社会,从而导致国家和社会之间的责任变得越来越模糊。

(七)农民工在地域、身份和经济上的劣势向教育领域的转化

沃尔泽的多元正义和复合平等观点强烈反对“优势转化”,即将某一领域内的优势转化到另一领域,在此处,我们不妨将这个观点做一个反向推导,即:社会正义也应该反对“劣势转化”——将某一领域的劣势带到另一领域,甚至代际相传。然而,一直以来,农民工在地域、身份和经济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劣势,始终没被城市居民所认同。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就是农民工的这种劣势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转化。

二、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对策思考

(一)体制上:政府应摒弃二元体制,建立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保障机制

只有建立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不断地把他们纳入城市,中国的现代化在物质上和精神上才是可持续的、健康的。从可持续发展角度看,解决流动儿童教育问题需要有体制化的措施,要采取措施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发展的财政责任不能仅仅由流入地政府负担,中央和省级财政需要负担相应的比例,特别是中央政府应该对流动儿童较多的城市实施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省政府应考虑对辖区内城市投入教育资金以分担城市的财政负担。城市政府应对在城市内私立的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办学条件予以补贴,提供基本的场地,并严格监督不得乱收费,防止增加农民工的负担。同时,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二)制度上:政府应完善各项相应的制度,将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纳入社会公共服务和管理的范畴

首先,建立外来工子女就学申报制度,结合计划生育工作,指定机构对学龄外来工子女进行登记,作为政府决策和考核的依据,凡是进行暂住登记、有合法职业和住所的进城农民工,流入地政府应为其子女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并纳入义务教育的统计之中。其次,各级政府应将非户籍人口(农民工人口)纳入服务范围,将农民工子女的就学纳入当地公办学校的招生计划,相关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从根本上消除业已存在的借读生和本地生的不平等状况。再次,公办学校应取消对农民工子女的额外收费,把民办学校也纳入城市教育的规划、管理、服务之中。

(三)观念上:政府加强管理引导,尽力消除身份歧视

为消除歧视农民身份的传统思想,减轻对农民工子女中小学生的负面影响,杜绝因“身份”歧视而发生的辍学现象,当务之急一是加快取消户籍制度的改革步伐,打破城乡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局面,使农民工不仅能够流入城镇,还能在劳动力市场获得较多的向“上”流动的机会。在城镇中获得“高社会地位”工作的农民工越多,越有助于根除“身份歧视”的错误思想。二是政府禁止城镇针对农民制定各种不平等的政策或设定不平等的用工条件,尽可能为农民提供公平竞争的就业机会,使他们有机会获得较好的工种和工资待遇。三是社会各级青少年维权服务网络应把农民工子女摄入自己的视野,不应忽视这一弱势群体,及时将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四是加强农民工居住地区登记管理制度,使农民工子女家庭尽快适应城市生活。

(四)渠道上:政府应当通过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

首先,公办学校要承担起接受农民工子女入学的重要任务。在公办学校就学是承认农民工子女在流入地合法地位的重要标志,拥有平等的就学机会体现了社会公平,是其公民权利的积极体现。流入地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应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对其进行乱收费,对特困学生应酌情减免费用。其次,要加强对简易学校的规范和扶持。从目前来看,民办中小学及打工子女学校承担了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在相当程度上也缓解了公办学校及政府财政的压力,分担了政府的责任。应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体系,进行统一管理。对于简易学校的办学标准可以放宽,根据实际情况降低民办学校的办学门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办更多的学校以接纳更多的农民工子女上学。可参照农村学校的标准来考量他们是否合格,主要消除安全、卫生隐患,考察教师的任职资格等。教育部门应当给予简易学校积极指导,帮助完善其办学条件。

(五)在财政上:政府应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特困”农民工子女实行免费义务教育

为农民工子女创造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是政府行为,不是一个地区的教育部门所能解决的,它不仅涉及公安、物价、工商、计划生育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还涉及流入地政府与流出地政府的协调和互助。中央政府不能将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责任推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也不能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将其推向市场。必须加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对“特困”农民工子女实行免费义务教育。中央政府应为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设立专项资金,同时根据农民工对流入地的经济贡献,流入地政府也要专门安排部分资金,用来支持农民工子女就学,消除因家庭贫困而造成的教育机会不平等,实现从道义性扶贫向制度性扶贫的转化。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我国西部妇女人力资源开发初探

唐述英

一、西部妇女人力资源现状及特点分析

西部妇女人力资源开发,指的是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提高妇女的文化和健康水平,增强妇女的就业能力,使妇女获得更多的知识、技能,提高她们的能力和素质,促进妇女积极参与到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各个领域,从而使她们在实施西部开发战略中获得与男子同等的发展条件和机会。但是,从总体上讲,西部妇女人力资源开发存在着性别歧视突出、经济依附较强、机制保障缺乏,以及自身发展障碍四大难题。

(一)性别歧视突出

1.性别比偏高

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和“养儿防老”的传统,加上受传宗接代“续香火”的老观念影响,形成了重男轻女、买卖婚姻的现实。另一方面,一些政策的规定,造成男女比例失调:如农村生女孩分不了地、女孩宅基地分得少、男女公务员不同年龄退休等。

2.就业遭歧视普遍

女性就业、再就业难,女大学毕业生就业也难。女性就业率降低,男女两性收入差距正逐步扩大。多数在岗女性由于自身科技文化素质不高和受传统职业角色影响,很难进入高新技术、高管理层等领域,较多地集中在低职位、低收入岗位。

(二)经济依附较强

尽管大部分(66.7%)地区仍然是以男女共同耕作和劳动为主,但男人打工、经商、办企业,而由女人种地的家庭已经高达33.3%。在农业女性化趋势凸现的时期,她们主要从事的是无收益的或收益不明显的劳动,因此,她们对家庭收入的贡献是隐性的。这使包括她们在内的许多人都低估了妇女的贡献。

(三)自身发展障碍

1.思想观念落后

一些贫困妇女由于未能摆脱贫困,思想封闭,封建保守,自私狭隘,嫉贤妒能。法律意识淡薄,性别意识落后,发展意识存在盲区,审美意识和参政意识都有一定程度的缺失。

2.文化素质偏低

妇女农民长期依附在土地和家庭的生活圈中,她们很少或根本没有进入正规的培训机构接受正规教育和培训。她们大多数文化素质低,缺少专业技能,主要从事体力劳动。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中,对妇女农民工的培训基本上就是在就业岗位上边干边学,加之更换工作频繁,无法接受更深入的技能培训,使她们经常陷入失业的困境中。

(四)机制保障缺乏

由于妇女参与决策程度低,各级领导班子决策时就很难兼顾妇女的特殊利益。最突出的表现为:在农业科技推广、培训的资源分配中对女性的政策支持不足。大多数基层领导和科技人员,都普遍忽视了一个现象——被培训者男多女少,与农业女性化状况明显不相称。

同时,妇女由于文化低、家务负担重,不愿抛头露面,农业技术培训往往由男性去参加,然后再通过丈夫或孩子回来传授,最后由农村妇女将实用技术应用到家庭种植或养殖业中。由此可见,如果农业技术培训的政策和措施不向妇女倾斜,妇女能够获得的培训机会将远远少于她们应该得到的。另外,培训缺乏资金支持,农村妇女的培训工作就很难开展,生态环境知识培训就难上加难。

二、西部妇女人力资源开发的思路和对策

(一)保障妇女权益

1.保障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的生产经营权利,提高妇女经济地位。拓宽妇女就业领域,增加妇女就业机会,提高妇女就业质量。保障妇女在工资报酬、休息休假、劳动条件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劳动权益,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2.保障妇女政治、社会、文化权利。消除性别歧视,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保障妇女参与社会政治事务的权利和受教育的机会,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为妇女参与管理和决策创造条件。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的新型家庭关系,减轻职业妇女的家务负担。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及残疾妇女的特殊利益,打击暴力侵害、拐骗、买卖妇女和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妇女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3.依法保障妇女生育权利。增强妇女的健康保健意识,引导妇女转变婚育观念,依法保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生育权利及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加强男性履行计划生育和抚育子女责任的宣传教育,提高妇女的家庭决策权。定期开展妇女健康检查和妇科疾病的防治,保障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必要的健康服务。通过多种资金渠道,解决妇女避孕、节育、生育的费用,保障妇女生育期间享有必要的医疗保健和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助。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和不育的妇女。

(二)建立妇女人力资源开发的宏观体系

1.发挥妇联团结、动员、鼓励和引导的作用,充分发挥现有妇女院校、妇女培训中心、农村妇女学校等作用,切实加强对农牧民妇女的文化技术培训和城镇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激活妇女创造力。推动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和加强女性学学科建设,为促进妇女发展提供理论指导。要加强女大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促进女性成才。要积极配合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进一步做好培养推荐女干部工作,不断完善妇女人才库建设,多渠道举荐妇女人才,壮大党政女干部、女经营管理者和女专业技术人员三支队伍,努力使更多的妇女人力资源转化为人才资源。帮助贫困妇女脱贫解困,有针对性地开展科技文化培训和扶贫项目,帮助妇女掌握生产、劳动技能,提高脱贫致富的能力。

2.发挥公益平台优势,扶贫济困。以帮助贫困妇女脱贫致富为重点,坚持开展技能培训、就业帮扶、项目推动、组织协作、区域合作等工作,积极争取国内外资源,继续向中西部倾斜。发挥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和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作用,募集社会资金,加大帮扶力度,扩大“母亲水窖”、“母亲健康快车”、“春蕾计划”、“健康益家”等公益项目的受益面,为中西部贫困地区妇女办好事、做实事、解难事,推动她们在参与新农村建设中实现新的发展。

(三)提高妇女综合素质

1.思想道德素质

妇女要解放自己,首先要解放自己的思想,在思想上与时俱进。要从根本上实现妇女自身权益,必须从内因入手,内强素质,教育引导妇女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树立“四自”精神,尊重自己、反对自轻自贱;相信自己、反对妄自菲薄;树立独立意识、反对依附顺从;顽强进取、反对自卑自弱。广大妇女只有通过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加社会劳动,不断增强多方面实力,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科技文化素质

大力发展女性职业教育,培养各层次应用型女性人才。发展职业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使妇女能就业于更高级的行业与职业,消除职业上的性别歧视。要增加对女性高等职业教育的投入。重点扶持并建立女子高等职业教育示范培训基地,为大力提高女性劳动者的科学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使更多的女性劳动者适应经济增长方式和产业结构变化以及技术升级对劳动者素质的更高要求作出贡献。重点研究如何突破传统女性职业模式,进一步拓宽女性就业渠道,提高女性整体的职业层次。

3.健康素质

健康素质既包括身体健康,也包括心理健康。身体素质的提高,除了自身条件外,还与诸多的社会条件有关。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要求政府承担起提供公共服务职能来。首先要推动卫生体制的改革,更好地为全体人民健康服务。过去,这方面比较欠缺。如:为了计划生育,大多数的已育妇女采取了节育措施,但问题也接踵而来:长期的超负荷劳动,使她们腰酸背痛,疾病缠身。第二,根据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特别是现在,在农村加强对妇女的健康检查。妇联要督促政府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组织妇女进行健康检查。目前妇联搞了贫困地区的健康快车,有利于减少孕、产妇的死亡和新生儿的破伤风。

卫生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公共卫生教育和精神健康教育。扩大农村的服务网络,培训基层工作人员开展卫生健康知识和技能的广泛培训。积极开展扶贫计划,搞好小额贷款,帮助她们生产、生活致富。另外,村委会、妇委会注意帮助困难的妇女解决实际问题,帮助她们克服悲观消极心理,增加她们的心理承受能力,防止自杀现象等。

(作者单位:南川市行政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