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非诉低成本权利救济机制构建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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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宜昌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运行状况调查报告(1)

引言

由于医疗技术的高风险性、医疗结果的不确定性、人们健康需求的无限性、患者的病情复杂性和个体差异性,加上诸如医疗体制、国家法律、社会舆论等种种社会因素,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医疗纠纷的发生。尤其是随着我国新医改的逐步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健康的要求和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期望值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患者对医疗服务的不满发展到与医护人员的不合作乃至产生对抗,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纠纷不断升级。

近年来,大多数患者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当事人不愿走诉讼和行政调解的途径,认为诉讼费用高,耗时长;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又认为“不公平”,医患双方协商又因患方缺乏信任感和认为赔偿太低等因素而不能及时和解。我国不少地方出现了通过扰乱医疗秩序来达到高额赔偿的“医闹”现象,聚众围堵、打砸医院、限制人身自由、殴打辱骂医务人员等暴力行为时有发生,尤其近年接连发生了患者打伤医务人员的暴力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医患纠纷解决的暴力化倾向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加剧了医患关系的恶化,影响了群众就医、医学进步和社会和谐。如何公正、公平、快速、低成本地解决医疗纠纷,成为我国医学界、法学界和社会学界的许多学者们研究的重要课题。

我国法律规定的医患协商、行政调解、司法诉讼三种纠纷解决机制已不适应当下医疗纠纷解决的需要,因而探索建立和完善一种新型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当务之急。为了缓和医患矛盾,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全国各地都在研究医疗纠纷处理新机制,探讨引入第三方调解模式,尝试建立一个独立的和具有公信力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于是“医患关系第三方管理”模式应运而生,并在我国许多地市进行了实践与探索。宜昌市政府于2010年12月17日发布了《宜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即第150号令),2011年2月发布了《宜昌市创建平安医院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宜府办发﹝2011﹞8号),决定成立宜昌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专门处理宜昌市主城区的医疗纠纷案件。

关注时事,聚焦民生,2011年3月至2012年6月,在本课题组负责人的组织下,成立了课题组,对于医调委的运行情况进行了一年多的跟踪调查。试图通过对医患双方不同群体的人进行采访和问卷调查,以及对医调委从2012年3月21日成立之日起到2012年6月15日之间受理的193件案件进行系统分析,找出该模式的优势及需要完善的地方,从而探索一个更加公平、公正、快速、低成本的第三方介入处理医疗纠纷的新机制,以利于遏制目前我国医疗纠纷持续上升的势头,使医患关系从对抗走向互相信任和相互包容,促进医患和谐和医学发展,最终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宜昌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情况简介

(一)医调委的性质

宜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并根据宜昌市人民政府150号令,于2011年3月1日筹建,3月21日正式运行的一个调解医疗纠纷的专业性、群众性人民调解组织。医调委由司法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其主要职责是调解医疗纠纷,引导医患双方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防止医患矛盾激化。

(二)医调委的人员组成

医调委主任和委员由司法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遴选并聘任,医调委人民调解员由医调委聘任。目前,医调委由7名人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法律、公安、卫生专业委员各1名,调解员(医科大学毕业生)1名,行政辅助人员1名。医调委下设医学、法律咨询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的医学、法律、司法鉴定及保险理赔等各项咨询服务工作。

(三)医调委的运作模式

医调委是由政府主导、财政支撑、综治协调、卫生组建、司法指导、独立运作的“第三方”,是完全中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发生纠纷时,医患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向医调委提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申请,单方申请无效。另外,调解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医调委调解权限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但医疗纠纷赔付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参保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可以申请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医疗纠纷赔付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或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提供鉴定结论。

(五)医调委调解工作的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中立立场,以情、理、法并用为手段,努力构建医疗纠纷处理新平台。

(六)医调委的任务

医调委的任务归纳为20个字:即为政府分忧、为医院解难、为医患维权、为和谐尽责。为了完成该任务,医调委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尽力做好“四员”工作,这“四员”工作分别为:

1.热情接待来电来访,提前介入现场,做好“宣传员”

医调委的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尊重每位当事人。在处理来电、来访过程中,认真接听每个电话,热情接待每位来访人员。在热情接待的基础上,与来访者共同分析解决问题的办法。对需要进入调解程序的纠纷,建档立卷,规范调解。为了缓和医患双方的紧张关系,医调委必要时提前介入,深入医疗纠纷现场,做好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把医疗纠纷现场引向医调委,为医院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

2.仔细查找症结,巧妙化解矛盾,做好“调解员”

医调委以中立的立场,认真查看双方提交的材料,根据双方的陈述和其他证据资料,发现事实真相。在处理比较复杂的医疗纠纷时,通过电话、发函、上门咨询专家以及邀请专家召开讨论会等方法,分析双方分歧的焦点,找出纠纷的症结所在。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纠纷案件,以疏导说理的方式,循循善诱,做细致的思想工作,直接对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使纠纷能够及时化解。对双方分歧过大的纠纷案件,则采取分开洽谈,分别做工作的方法,以疏导为主,情理法并用,引导医患双方换位思考,寻求最佳切入点,求同存异,待医患双方意见基本趋向一致后再当面协商。对有特殊情况的患方还采取一系列便民措施,为患方提供人性化的服务。如有一行走不便的患者不能前来医调委签订协议,调解员则带着医方主动上门服务。还有一患方对私立医院履行协议存在顾虑,医调委则协调医方当场以现金支付赔偿,并带着双方到附近银行进行现场验钞,有效地解决了此件纠纷。这些方法既避免了双方争执、激化矛盾,又有效地促进医患双方牵手言和,提高了调解成功率。

3.关注患方心理,及时疏导安抚,当好“疏导员”

每一例医疗纠纷都具有个案性,来访者大多心中积郁怨气,身心痛苦和无助无奈相互交织,往往情绪激动。面对这种患者及其家属,需要每一位调解员用耐心去倾听,用真心去体会,用爱心去安抚,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疏导,情理交融,安抚患方激动的情绪,使其以理智的状态,协助解决纠纷。如有一位患者家属,拒绝用正当途径解决纠纷,多次采取过激方式,找医院索要赔偿,严重干扰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医方请求医调委调解,医调委在认真了解该例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和患方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多次主动与患方联系,真诚邀请患方到医调委进行调解。调解员在电话中除认真宣传政策法律法规外,还从患者家庭实际情况出发,站在患方立场,帮助其分析“医闹”形式维权和遵循合法途径维权的不同。告知患方:前者耗时、耗财,甚至还会惹出“官司”,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还耽误了处理;遵循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对己有利。运用这种“因势利导法”,循循善诱,进行疏导,最后患方同意到医调委调解并积极配合调解工作,使该纠纷很快得到了化解。

4.运用窗口平台,双向反馈沟通,当好“信息员”

医调委运用窗口平台,对医患双方实施双向反馈沟通,积极引导医患双方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倡扬“尊医重卫,把患者当亲人”的良好风尚。首先,医调委每个周末召开工作例会,总结一周的工作,并安排专门时间对接访的案例逐一进行分析。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研究防范对策,将防范医疗纠纷的建议写成书面的材料向有关部门反馈,并把典型案例制成宣传课件,到市直医疗单位宣讲。各医疗机构根据医调委的建议,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使防范和调解工作关口前移。其次,医调委还根据医学的科学性、严谨性、不可预知性等特点,为广大患者提供医疗知识咨询。由于患者医学知识的欠缺和对医疗诊治的期望值过高,一旦住进医院就认为进了保险箱,不能正确认识疾病发展的必然规律,也不能正确对待医学发展的局限性,一旦医疗结果与期望值有差距,就容易诱发医疗纠纷。对此,医调委利用接访这个“窗口”适时向患方进行宣传。如有一儿童因病在某医院输先锋类药物治疗,治疗中换用其他先锋类药物,因未用同类先锋药物作皮试,故治疗中出现皮疹等过敏现象而产生纠纷。医调委接到投诉后立即咨询相关医学专家,得知用同类先锋药物作皮试,无规范的皮试操作规程,卫生部也无明确规定。对于超敏患者和迟发性过敏患者,目前皮试程序无法避免。调解员据此向患方作了解释,患方听了解释后自动撤诉。

二、宜昌市医调委受理的193起案件的情况分析

(一)到医调委申请调解的当事人情况分析

1.到医调委申请调解方当事人的情况

就申诉个案方面,向医调委申请调解的个案以女性居多,但男女相差不大。同时,申诉人通常就是当事人本身(27.4%),其次则是病人的子女(16.7%)或父母(13.0%)。至于病人则以男性居多,病人现况仍多数存活(81.9%)。

注:申请人性别中的“不详”中包括医院主动申请医调委介入的情况。

2.涉医纠纷的医院的基本情况

患者原本就医类型,多数是因一般疾病求医(52.3%),其次是急诊(13.5%)和生产(10.9%)。就被申请调解者而言,依医院所有权归属来区分发生纠纷医疗院所,以公立医院居多(76.2%);若以医院评鉴层级区分医疗院所,纠纷的绝对数量则以二级医院居多(33.2%),其次为三级医院(29.0%),但如果考虑宜昌市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的绝对数量差异的话,三级医院发生纠纷的数量远远超过二级医院的数量。

(二)患方到医调委后希望医调委提供的服务项目情况分析

从被调查的43位患方代表人士的态度显示,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找到医调委,最希望医调委能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综合服务(67.4%)、医疗方面服务(53.5%)、法律方面服务(62.7%)以及提供媒体服务(27.9%)。进一步来说,患方希望获得的综合服务方面,主要包括意见咨询、陪同协调、向院方反映问题、联络或转介媒体等其他机构等。意见咨询是指询问协谈人员处理纠纷策略之意见。在医疗服务方面,以医疗过失咨询居多(79.1%),其次为医疗鉴定服务(34.9%)。在法律服务方面,以法律问题咨询为居多(60.0%),其次是在无法与对方达成协议时,也希望医调委能推荐律师以及以希望医调委联系媒体,以求助媒体来揭露事件,患方的这个请求在医调委工作还没有结束,甚至在医调委调解工作刚刚开始就会提出。

(三)医患双方在医调委达成调解协议的主要障碍——以医调委受理的193起医疗纠纷为例

一般认为,医调委在调解医疗纠纷时,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弄清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实际上分为医疗科学上的过错和医疗伦理上的过错两类。医疗科学上的过错,是指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从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以及病情发展过程中的追踪或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医疗伦理上的过错,是指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在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说明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该种医疗行为所违反的行为规范或行为准则与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技术水准无必然的关系,而系源于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或行为准则。

通过访谈医调委的工作人员和课题组本身的跟踪观察,医患双方将医疗纠纷交到医调委后,医调委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医疗过错的确是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一个重要障碍,实际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主要障碍还有医患双方对医疗纠纷形成的原因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尤其是医方。例如医方认为患方是媒体在怂恿,医闹在支持,医方这些主观上认识上有时并不直接表现出来,但实际上将直接影响医方对医疗过错的认可,也会影响其对赔偿金额的认可。因为医方普遍担心,一旦轻易地认可医方存在过错,会被媒体或医闹抓住“辫子”,即该医疗机构医生医术不佳、不够谨慎等,从而使得医疗机构管理者和医师倾向以逃避、掩饰和不承认来进行应对患方和媒体。因而,我们观察调解的过程和首次有关调研资料后发现,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形成的认识上并非仅仅局限于医疗过错本身,这点是我们研究之处没有充分考虑到的,因而后续问卷中出现了医疗过错之外的其他因素。下面在分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障碍中重点围绕医患双方对纠纷形成的原因进行。

1.医疗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在于外部因素而非医方自身的医疗过错:医方对医疗纠纷形成原因的基本认识

课题组此次调查了52名医务人员(其中包括6名医院科室主任以上的负责人11名),通过统计和分析问卷和访谈记录,我们发现:医生对于与医疗关系形成原因的认识(多选项)方面,选择医疗体制问题的有29人(55.8%),选择患者缺乏医疗知识的有25人(48.1%),选择媒体的影响的有34人(65.4%),选择医护人员自身态度问题的有11人(21.2%),选择医护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的有13人(25.0%)。即一般人认为的医疗纠纷调解协议达成障碍是医疗过错,而实际上,医方认为,自身的医疗过错对于医疗纠纷的形成并不是主要原因,而将其归结为其他外部因素。

从医方的认识来看,多数医务人员认为,医疗体制是当下医患纠纷多,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通过研究显示,多数医务人员的判断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样符合其生存的环境氛围。长期以来,政府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投入严重不足,近年来一直徘徊在医院总收入的10%左右,这对医院正常运行可谓杯水车薪。医院为了谋求自身的生存发展,普遍采取“以药养医”、“以检养医”的政策,随之而来的是患者医疗费用不断上升,即在医院生存压力下,医务人员尤其是管理人员首先考虑的是经济效益,而救死扶伤的责任则被不同程度的忽略。虽然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4.01亿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8.3亿人,但是保障范围和报销比例相对较小,患者自付医疗费用的比例相对较高,已经超出了患者的承受能力,在“看病难、看病贵”窘境的压迫下,患者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产生不信任感,经济利益的对立使医患双方容易产生医疗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在医方看来,媒体在医疗纠纷解决中的力量是不容小视的,在对医务人员进行的问卷调查和访谈中,许多医务人员,尤其是医院的管理人员对于媒体的态度不太认同,一般认为当下的媒体未能正确引导社会正确认识医疗行为的不确定性,而是常常片面地强调患者的弱势地位,将更多的目光投向作为弱势群体的患者,将患者作为理所当然的强势群体,而将医方设置在了患者的对立面。比如一些人谈道:“媒体的力量是可怕的,正确解读医患关系需要从媒体开始。”“媒体正确引导,不要一味追求哗众取宠,报道失真,导致医患关系更紧张。”“请媒体多做正面的报道。”甚至有人认为:“可以理解,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目的。”一位医生曾向课题组的调研人员作了这样的比喻,医生、患者、媒体之间实际上是一种三角关系,各自有各自的目的,患者为了看病,医生在以治病救人为主的同时也会在药品或治疗上获得一些利益,而一些记者和媒体则为了创造卖点而以为弱者说话为名制造新闻。当然这种三角关系没有普适性,但一个行医多年的医生能产生这种感觉,说明三角关系模型也存在的一定的说服力。但是,就在这一制造“事实”的过程中,医患矛盾却被严重加深了。例如,在调查中,就有医务人员认为,患方之所以要求医调委解决,就是媒体的“唆使”,因而在医调委调解中,并不十分轻易认同自己的过错。

医务人员认为在目前医疗体制难以改变,加上一些媒体的不适当宣传下,医务人员对于目前及未来一段时间的医患关系的总体看法并不乐观。调查显示,认为医患关系将持续紧张的有39人(75.0%),无明显变化的有7人(13.5%),稍缓和的有4人(7.7%),选择不清楚的有2人(3.8%)。对于“紧张”选项的选择比例,三级医院的比例高于二级医院,高职称医生的比例高于低职称的医生。关于医生对医疗行业执业环境的认识,认为执业环境将更恶化的有37人(71.2%),不会更恶化的有10人(19.2%),对此问题认识不清楚的有5人(9.6%)。

在问及医生是否会为了避免医疗纠纷而多开检查项目时,选择会因医疗纠纷多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的有18人(34.6%),选择会视疾病情况而定的有24人(46.2%),选择不会多开检查项目、尽量减轻患者经济负担的有10人(19.2%)。医生对患方是否理解其对病情及诊疗的解释的认识,认为完全理解和基本理解其解释的有32人(61.5%),不理解的有9人(17.3%),不清楚患方是否理解其解释的有11人(19.2%)

对于是否经历过医疗纠纷,选择经历过的有23人(44.2%),选择没有经历过的有29人(55.8%)。在问及医疗纠纷的原因时,选择未向患者解释清楚的有30人(57.7%),选择患者无理取闹的有9人(17.3%),选择自身态度问题的有6人(11.5%),选择自身医疗技术水平问题的有7人(13.5%)。对该题按医院级别及职称进行交叉分组,发现三级医院医生选择“未向患者解释清楚”的比例高于二级医院,二级医院选择“自身技术水平”的比例高于三级医院,高职称医生选择“未向患者解释清楚”的比例高于低职称医生。

2.医疗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在于医方自身的医疗过错而非外部因素:患方对医疗纠纷形成原因的基本认识

此次调查从申请医调委调解的群体中先后选择了43人为患方人士代表,其中有16人为患者本人,8人为患者的父母,13人为患者的子女,亲戚朋友有6人。在医患双方产生纠纷的原因上,医患双方认识产生了较大的分歧。患方人员认为,医患双方产生纠纷最主要的原因是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而非外部因素。统计显示,患方认为,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主要在于医方的医疗伦理上的过错,即医护人员的自身态度,其比例高达72.1%;其次是医护人员的医疗科学上的过错,即医疗技术水平,占到60.5%。患方人员认为媒体的影响、和医疗体制问题及患者缺乏医疗知识三个方面的影响力并不高。这与医方人员的看法存在明显差距。

由此可以看出,医方人员着重强调产生医患纠纷的原因在于外部的因素,即医疗体制、媒体的不良影响,而对于医疗科学上的过错和医疗伦理上的过错自我评价较低。

在医护人员自身态度方面,患方认为医务人员自身态度主要存在的问题在于医方护理不当、观察不仔细的占41.9%;未进行恰当告知、说明、建议的占60.5%;收费标准不透明的占23.3%;未能认真听取患者陈述病情的占53.5%;治疗对象明显出错、手术遗留遗留的占11.7%;文书出现明显错误导致治疗错误的占11.7%;过度检查的占51.2%,其他占7.0%。由此可知,患方人员认为因医护人员自身态度方面产生纠纷的主要因素包括医务人员过度检查和医患双方沟通不畅两个方面。

这里特别需要提出的是医患双方沟通不畅的问题,患者到医院的首要目的是看病,因而医生们的技术水平永远是关键。但现代社会中的人们对生活质量和生命健康越来越看重,患者随之对医生的期望值也逐渐增高。因此,在人满为患的状况下,沟通中的态度问题逐渐成为继专业技术之后又一个影响医患关系的重要因素。在访谈患方人员的时候,患方普遍反映医生常常没有完全、认真地听取患者对病情的陈述。统计显示,一般医生在患者陈述6秒后,就会打断其陈述,然后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询问,60%以上的患者认为医生总共听取自己的陈述不超过90秒。

另外,我们注意到患方注重与医务人员的沟通带来的另一个问题,那就是患方人员关注医疗过程的参与。在参与的过程中,他们会通过搜寻各种医学资料,对自己的病情深入了解,以达到理解医嘱的效果,帮助治疗。这样的行为在接受治疗和知识普及方面都是值得鼓励的,它有助于患方更好地理解医学和医生的行为,也有利于医患互动。然而与此同时,在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的今天,患者的参与却时常用来对医生进行监督和防范,甚至在医疗纠纷出现时,将医学材料作为依据对医生进行问询,甚至有个医生提到有个患者家属在旁边将医生和患者的对话进行录音。这种既信任又怀疑、既依赖又防范的心理和行为,已经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而患者到底应该参与到什么程度,医生的权威性需要做出多大的改变,也成了医患关系研究中的难题。

在医护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方面,患者患方认为医务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医方漏诊误诊占20.9%;治疗措施不当占30.2%,手术不当占34.9%;用药不当占18.6%;抢救措施不当占11.6%;抽血、输血不当占14.0%;其他占9.3%。可见患方对医疗纠纷的性质认定较重,认为构成医疗事故的概率大。

3.诊疗过错是产生医疗纠纷最主要的原因:课题组对医调委受理的193件案件纠纷成因分析之结果

宜昌市医调委2011年3月21日—2012年6月15日共受理193起医疗纠纷,通过这些纠纷进行认真的分析后发现,引起纠纷的原因主要情况为(见表14):(1)诊断缺陷12起,占6.2%;(2)治疗缺陷25起,占13.0%;(3)抢救缺陷5起,占2.6%;(4)手术缺陷38起,占19.7%;(5)告知缺陷17起,占8.8%;(6)服务缺陷2起,占1.0%;(7)履责缺陷27起,占14.0%;(8)收费缺陷3起,占1.6%;(9)文书瑕疵4起,占2.1%;(10)疾病观察8起,占4.1%;(11)其他方面28起,占14.5%;(12)医院无过错的24起,占12.4%。

从193起案件医疗纠纷的成因分析可以得出,属于医疗技术水平过错的比例为41.5%,这一比例与患方认为的60.5%和医方自评的25%均存在较大的差异,总体而言,患方倾向于认为医方的医疗技术水平差,己方构成医疗事故的可能性大。这方面差异通过分析医患双方强调的重点可以得知,患方认为自己交钱后,医生就应该将其所患病治好,没有治好就应该是其医疗技术水平差。而医方在反复强调医疗行为本身是一个探索的过程,里面充满了不确定性。只要其按照通常的治疗方式进行治疗了,即使没有治好,甚至出现死亡也属于患者应该承担的风险,他们不应该承担不利后果。在医疗伦理过错的判断方面,从193起案件详细统计的结果为30.5%,之前从患方调查的比例为72.1%,医方的比例为21.2%。课题组分析的比例与医方的比例更为接近。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课题组的统计显示,由于医疗行为中医疗科学和医疗伦理两大类过错引起的医疗纠纷占到医调委受理案件的比例高达87.6%。因而,那种认为医疗纠纷中很大比例的纠纷就是患者无理取闹,故意找医院的麻烦的说法是缺乏根据的。因此医疗纠纷的真正成因,医方应该从自身查找,一概推诿于医疗大环境不良有失偏颇。

(四)调委确立损害赔偿的依据

宜昌市医调委在计算赔偿金额的时候是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来进行的,而且将计算标准上墙公布。这种公开透明的处理方式得到了医患双方的认同,尤其是医方。因为在处理赔偿金额的时候,患方常常提出巨额赔偿要求,他们提出的要求主要是参照其他诸如“动车事故”、“交通事故”、“矿难事故”赔偿标准来提出“同命同价”的要求。在此种情况下,医调委首先强调,医疗事故中的赔偿与其他类型的赔偿之间的差异在于医疗行为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患者进入医疗机构时本身有病,医生并没有故意行为。另外,医调委还强调自己的直接处理权限在1万至10万之间,超过10万需要请专家鉴定,这个过程相对较长。通过医调委人员的反复做工作,患方从时间成本以及快速拿到赔偿款等角度考虑,常常以较快的速度达成了协议。根据课题组对医调委受理的146起案件的统计,患方获得赔偿的金额实际为要求赔偿金额的27.5%。

(五)宜昌市医调委促成的调解协议的履行状况

由于宜昌市医调委是作为宜昌市的一个维稳机构存在的,因而,为了使得医疗纠纷快速彻底地解决,医调委在注重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同时,也十分关注调解协议的履行状况,在已经处理完结并达成调解协议的162起案件中,有71%的案件当场履行,剩余的案件由于赔偿金额较高,采用了分期履行的方式,根据医调委的后续跟踪回访,凡是在医调委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均按期得到履行,无一例反悔,也无一例上访。

三、宜昌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成效

调研显示,宜昌市医调委自成立以来,准确把好“第三方”角色定位,热情接访,积极工作,努力调解矛盾纠纷,得到了医患双方的一致好评。在医调委作为“第三方”介入处理医疗纠纷的及时性与公平性方面,被调查的43位患者或家属和52名医务人员中(其中包括6名医院科室主任以上的负责人11名),100%的患者或家属认为医疗纠纷发生后第三方介入及时,86%的医务人员认为第三方介入及时,只有14%的医务人员认为医调委介入不及时,可见大多数人认为在纠纷发生后医调委人员及时介入。

在医调委作为第三方处理医疗纠纷是否公平问题上,在患者或家属中,64%认为公平,26%认为基本公平,只有10%认为不公平,在医务人员中认为公平的占54%,基本公平的占42%,只有4%的认为不公平,可见大多数人认为处理比较公平,只有极少数认为不公平。由此看出,医调委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及时介入,且处理比较公平。

由表15可以看出,在被调查的43位患者或家属和52名医务人员中对第三方的人员组成、服务态度、处理医疗纠纷的程序、处理速度(结案时间)以及处理结果大都比较满意。其中,100%的调查者对第三方的服务态度、处理程序表示满意;100%的医务人员对第三方处理速度表示满意;只有7%的患者或家属及16%的医务人员对第三方人员组成不满意;5%的患者或家属对第三方处理速度表示不满意,均认为结案时间过长;5%的患者或家属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认为赔偿太低;4%的医务人员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认为赔偿过高。由此可见,经第三方介入处理完毕的医疗纠纷的患方(患者或家属)及医方当事人对第三方的处理比较满意。

截至2012年6月15日,其累计接待医患纠纷193起,调解结案162起,结案率为85%,经调解结案的医疗纠纷,无一件反悔,无一件提起诉讼。从政府层面来看,政府对医调委的工作持肯定的态度,2011年12月被宜昌市人民政府授予“全市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荣誉称号,被湖北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评为“先进单位”。通过调查表明:宜昌市医调委的工作成效十分显著,主要表现为:

(一)实现了“院内纠纷院外解决”的目标,医疗环境得到改善

医疗纠纷由原来在医院解决变成了到协会调处,实现了矛盾处理场所的转移,减少了非理性事件在医院的发生。如2011年5月宜昌市某家大医院发生了较大的医疗纠纷,当时纠纷现场矛盾激化,患者家属情绪激动,“医闹”推波助澜,派出所干警出警劝告无效,分管院长被限制自由,耗时一天一夜,双方陷入僵局。医调委接到院方的请求后,提前介入,深入现场,充分发挥医调委“第三方”的特殊优势,反复向患方宣传市人民政府﹝150﹞号令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纠纷处理程序,宣传相关医疗知识,真诚地站在患方的角度,为当事人答疑解惑,极力劝导患方维权必须遵循合法途径,否则达不到目的。患方在医调委调解员的耐心劝说下,终于同意遵循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到了医调委协商解决。在医调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使得患者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了赔偿,节省了医患双方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所要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用和其他自费项目,同时也减少了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过程中需要承受的巨大心理压力,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另外,市某公立医院副院长反映:“之前患者摆花圈、设灵堂、停尸至少会对医院2~3天的门诊量产生影响,经济损失很大,现在有了医调委的调解,医疗机构的经济效益受到的影响大大减小,就医环境明显改善。医院的管理者能够从纠纷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好医疗质量管理,广大患者就医也不受干扰。”协会的调处减轻了社会有关部门的压力,其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同比下降了44%,法院受理医疗纠纷诉讼下降了65%,因医疗纠纷到市卫生局告状的大幅度降低,因医疗纠纷越级上访事件目前没有再次发生。

(二)患者的权利救济渠道更加畅通

在原有的医疗纠纷解决体制下,患者“诉求难”,在纠纷发生后,患者不知道如何进行权利救济。医调委的设立为患者提供一种方便、快捷的权利救济渠道。医调委纠纷的解决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最快的6小时就结案,维护了患者的权益。

(三)提高了医疗质量,增强了医疗纠纷防范意识

协会与医疗机构保持经常性沟通,通过平时的案例分析和集中的培训活动,及时向医疗机构提出改进服务的建议,医疗机构的防范意识和内在服务质量大大提高,由失误造成的损害事件大为减少。

(四)减少了医疗机构赔付的盲目性

宜昌市政府在2010年12月颁布了﹝150﹞号令并建立医调委后,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发生后能够积极配合到协会解决。以前时常出现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导致“医闹”与赔付金额不断升级。根据﹝150﹞号令的相关规定,医调委在赔偿金额的确定方面严格依有关法律法规和﹝150﹞号令进行,使得赔付标准逐渐走向统一,以闹取赔的情况极大地得到了改观。根据医调委受理的193起案件统计,医方在有过错需要赔偿的情况下,赔偿金额一般为患方要求的27%左右。

四、第三方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优势分析

(一)第三方调解程序具有简易性和灵活性,能够节约时间和成本

第三方调解程序的简易性和灵活性是调解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生命力所在。调解通常是非正式的,除了各方同意或调解者为推动有效调解设定的规则之外,没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医疗纠纷调解组织一般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社会道德规范对医患双方之间的争议作出调解。第三方调解程序的简易性和灵活性,可以使医患双方从复杂的程序中摆脱出来,专心于自己的需要和利益,大大减少了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中耗费的时间。

(二)调解协议具有较好的执行力

在调解中,通过团结协作,矛盾双方可以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纠纷解决方案。通常情况下,调解过程并不会产生一个有约束力的解决方案。但是,因为解决方案是矛盾双方通过彼此充分的沟通交流达成的,调解中矛盾双方在纠纷问题识别、最后的决策中有更大的参与权,能够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意愿。矛盾双方更有可能遵守方案的内容。即使矛盾双方可能会重新进行诉讼,但是在调解过程中已经就许多问题进行了澄清,矛盾双方在诉讼中可以提交在调解中已经认识到的相关证据。因此,即使最后纠纷并没有通过调解进行解决,但是调解的过程提高了效率。因此,参与调解是符合成本效益的,从管理角度来讲也是比较经济的。

(三)调解内容具有开放性,医患双方能够实现“共赢”

医调委的调解是一种非对抗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其致力于改变矛盾双方之间的对抗性的地位,调解没有胜诉方也没有败诉方,第三方调解使医患双方与调解者之间形成合作关系,这为矛盾双方提供一个进行广泛商讨的机会,能够最大限度地扩大双方之间的交流。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调委的帮助下,可以坐下来进行面对面交涉,讨论的内容可以包括除了涉及索赔以外的医患双方认为重要的所有问题。矛盾双方可以就医疗纠纷解决方案中涉及的货币和非货币内容进行商谈,因为医疗纠纷经常包含很多患方的情绪因素。调解使医患双方都能获得阐述自己要求的机会。患方有机会充分表达自己的想法以及情绪,表明自己的诉求,如医调委曾经受理的一个案件中,患方一口气陈述了两个半小时,医调委的调解人员认真地倾听,最后患者说了一句:“今天,我终于找到一个可以痛快说话的地方了。”医疗机构或者医生也可以利用调解机构提供的交流机会,就医疗纠纷中涉及的医学专业问题做出详细阐述。调解使矛盾双方共同致力于采取使双方都能满意的解决方案,以此满足各方的需求。通过交流,矛盾双方可以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这些解决方案的范围要比通过法院程序解决纠纷的方案要多。医疗纠纷索赔者的利益,无论是金钱还是非金钱的,通过调解都可以得到充分解决,卫生服务提供者的利益,无论是金钱还是非金钱的,也可以通过调解得到保护。调解使医疗纠纷双方在医疗纠纷解决中都能获益,实现“双赢”。

(四)调解具有保密性,有利于保护医患双方的隐私

医调委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告知调解人的信息,调解人会严加保密,不会透露给任何人,保密性是调解的核心理念之一。与诉讼的公开审判相比,医疗纠纷调解是在医调委的主持下,医患双方私下秘密进行的,医疗纠纷过程中涉及的患者隐私、医院医疗行为中可能存在的医疗过失或者差错对外界来说是封闭的。医调委对调解中涉及的与医患双方有关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社会上其他人员不会了解到患者的相关信息,这既保护了患者的隐私,医院的竞争者也不会获得对医疗纠纷的信息和处理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保住了医院的“面子”。调解保密性使医患双方能够以一种公开和直接的方式来商讨解决患者接受医疗服务中受到伤害之前的多个错误,能够维护医患双方的利益,促使医患双方真诚交流,坦白分析事件发生的真相及原因,最终确定赔偿责任。

(五)第三方介入医疗纠纷的调解有利于改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通过研究发现,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医患双方交流不充分。尽管有时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已经尽到了最大的注意义务,但医疗意外仍然会发生,此时交流会有助于缓解由此种情况所引起的负面影响。但是在对抗性特征较为明显的诉讼和协商中,医患双方由于缺乏有效沟通,制约了信息的交流,难以有效改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医疗纠纷调解的潜在优势在于能够有效改进卫生服务的质量。因为调解提供了一个讨论和分析医疗纠纷的平台,医疗机构或医生能够仔细分析可以避免的医疗过失发生的类型、原因,医疗机构通过与患者进行沟通交流,可以充分了解患者的诉求以及通过站在患者角度进行换位思考,可以充分了解患者在整个医疗纠纷过程中的感受,便于采取更加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这有助于改善卫生服务质量。

五、宜昌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调委法律地位不明确

国家尚无相关法律明确医调委这类专业性调解组织的性质、职能、权利义务、法律地位和财政保障政策。尤其是在调解组织归属哪个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管辖以及调解组织的财政保障措施等方面法律并没有相应规定。宜昌市医调委是依据2010年宜昌市政府第150号令而建立的,而该﹝150﹞号令2012年12月31日即将失效,一旦该﹝150﹞号令失效后,宜昌市医调委存在的合法依据在哪里,如何运行下去,这正是医调委工作人员和从中受益的医疗机构和广大患者担忧的事情。

(二)医调委经费不足,缺乏有力保障,同时伴有中立性信任危机

关于医调委运行的财政保障方面,该机构存在较多的困难,目前该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处于宜昌市平均收入的中下水平,这样的收入与其承担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量是十分不匹配的,市卫生局在2011年年底通过一定的途径想法为医调委解决了一定的经费后,医调委的经费状况稍有好转,但这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尽管这点经费是市卫生局考虑到医调委的实际困难而做出的特殊措施,但这点经费是不能对外公布的,因为这将影响到医调委的中立性形象,从而影响到患方对医调委的信任。在﹝150﹞号令失效后,卫生局作为医调委的工作指导单位的定位将失去依据。医调委的实际困难在没有其他途径解决的情况下,其运行将变得十分艰难。

(三)法律的二元化问题带来赔偿标准的不确定将增加医调委的工作难度

同一医疗过失行为,可以有两种法律依据,如果不是事故的,反而赔得越多,法律二元化问题是医疗责任保险面临的重大问题。现在的赔偿标准是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计算的,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患者走侵权这一条路径,赔付将大大超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赔付。法律二元化问题既对全国医疗纠纷的赔付形成巨大的考验,更对医调委开展调解工作形成挑战。

(四)宜昌市政府﹝150﹞号令确立的两种赔偿标准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2010年12月17日颁布的《宜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纠纷理赔事项,但医疗纠纷赔付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参保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可以申请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但索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或者医疗事故鉴定,提供鉴定结论。该﹝150﹞号令确立的1万元和10万元的标准目前没有任何法律和政策依据,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待斟酌。另外,如果医患双方私下就医疗纠纷赔偿超过该﹝150﹞号令确立的标准时如何处理,该﹝150﹞号令缺乏规制措施。

(五)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困难重重

宜昌市2010年﹝150﹞号令第36条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及附加医疗意外保险。提倡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这一规定这对公立医疗机构和患者均不公平。首先使得患者在不同所有制医院内接受医疗服务时遭遇不同的风险。在调研中,几位公立医院的有关负责人明确指出,医疗责任保险实际上是让公立医院额外出一笔可观的费用,增加了公立医院的运营成本,而非公立医疗机构则可以不参加,使之成本更低,使得公立医疗机构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调研显示,2011年,宜昌市公立医疗机构支付的医疗责任保险费用400万左右,而保险机构从中提取了20%的行政成本费用。剩下的费用也没能完全用于医疗纠纷赔偿。据调查,市一家大型公立医疗机构2011年上交的医疗责任保险费用近120万,但2011年保险机构支付给该医院医疗纠纷的费用只有20多万,该医疗机构2011年遇到的医疗纠纷绝大多数案件无法利用医疗责任保险来分担其经营风险。这使得该医院没有积极性再次投医疗责任保险,而承保机构由于该险种的利润不如其他险种,对此也持消极态度,使得宜昌市医疗责任保险处于停滞不前,甚至倒退的危险。

(六)宜昌市医调委的知名度还有待提高

课题组的调研结果显示,无论是医务人员还是患方,知道宜昌市医调委的比例还不高,患方人员只有15%的人知道,医务人员的比例也不到47%。调研显示,很多人是发生医疗纠纷一段时间后才知道的。这对医调委积极开展医疗纠纷的预防工作明显不利。课题组认真查阅宜昌市的媒体后发现,政府对于医调委的宣传工作主要在成立之初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在《三峡晚报》、三峡电视台综合频道等媒体进行了宣传,但其后的宣传并没有跟上,新媒体上有关宜昌市医调委的宣传也不多,使得人们对宜昌市医调委的了解并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