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荀子的辩说
13426500000010

第10章 “修辞立其诚”:礼的正当性问题(2)

显然,此处与前面引用过的荀子说明政治共同体和礼之“起源”的几处论说的致思理路是一致的。考察这段引文,若抛开“起源”之类的诠释,就可以看到,荀子实际上以“群”、“礼义”为人类生活之“不得不然”。这一视角,在前引《礼论》首段及以下的论说中表现得更为直接:夫贵为天子,富有天下,是人情之所同欲也。然则从人之欲,则势不能容,物不能赡也。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后使谷禄多少厚薄之称,是夫群居和一之道也。

可见,依荀子的本意,他论“群”、“礼义”之所起,主要并不是通过追溯它们的历史源起,将其正当性诉诸其久远古老的“正统性”,而在于显明“礼义”之产生乃是人类生活的不得不然之“势”,具有必然性,并因此被视为“道”。表面上看,这与“起源”进路的理解不仅均具其合理性,且都能达成荀子的论说目的——为礼的正当性辩护。但这两种理解所涉及的正当化方式有本质的区别。如前述,在第一种即“起源”进路的理解框架中,礼的正当性基础是荀子出于辩说目的而作的技术设置,带有很强的权宜色彩。第二种进路中的正当化方式,是将礼的正当性建立在其必然性的基础上,不仅可看成苟子(对礼)的信念的通俗化表达,也体现了一种对必然性的亲近感——推而言之,这也可以表现为对一切“不得不然”之物的接纳,即荀子在相当程度上认同的“因”的态度。这一点,以多种形式不同程度地贯穿于他关于礼(尤其是礼文)

的具体论说之中。

从荀子的论说来看,礼之为“不得不然”,在于其不得已而起之“分”义。如前引文所示,他从“群”的生活入手论此“势”之当然,隐含的前提正是承认人的自然欲望的合理性:“使欲必不穷於物,物必不屈於欲”。循荀子论说的思路,由“欲”之自然且当然,而有“群”之必然;由“群”之必要,进而有“分”义之不得已;在此基础上,始能论“节欲”或“养欲”:故虽为守门,欲不可去,性之具也。虽为天子,欲不可尽。欲虽不可尽,可以近尽也。欲虽不可去,求可节也。所欲虽不可尽,求者犹近尽。欲虽:不可去,所求不得,虑者欲节求也。道者,进则近尽,退则节求,天下莫之若也。

按文意,“近尽欲”与“节欲”当就“分”义之两极而论。

依上者(如天子)言,“近尽”其欲而致“养欲”之功;依下者(如守门)言,通过节其所欲,而给其所求。这是等差之义的体现,即荀子所谓“德必称位,位必称禄”。他称此类差等为“不同而一”之“至平”,“群居和一之道也”,意谓其要归于“治”,自有其当然之“势”。不仅如此,按荀子的论说,礼之文饰同时也根植于人情之自然,不只是等差之义的含蓄表现。

鉴于荀子关于“情”的讨论在所谓“人性论”的层面似未受到足够重视,先简单回顾一下他的相关论说: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今人之性,目可以见,耳可以听。夫可以见之明不离目,可以听之聪不离耳,目明而耳聪,不可学,明矣。

若夫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骨体肤理好愉佚,是皆生於人之情性者也;感而自然,不待事而后生之者也。

就此看,荀子所谓的“性”表示人天生之官能及其自然产生的欲望本能,当无可疑。他常以“情”、“性”同论,并不表示他将“隋”、“陛”、“欲”看成同样“一个东西”。事实上,这三者的微妙区别对荀子可能是很重要的。

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质也,欲者情之应也。

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性之和所生,精合感应,不事而自然谓之性。

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情然而心为之择,谓之虑。心虑而能为之动,谓之伪。

关于现实欲望的产生机理,荀子描述得很细致。人生而有“性”且有“情”,情又为“性之质体”,故“情”与“性”相依,皆为不事而自然者。人“性”始为混沌,“感物之后,分为此六者,谓之情”:好、恶、喜、怒、哀、乐,随之即形成对外物的情感判断。具体地讲,若人无好恶之心,则世间万事万物于人无别;但人生不能无“情”,有“情”者不能不接物,并将“好、恶、喜、怒、哀、乐之情”投映于外物,由此事物即分别为可喜者、可恶者等等。由于“情”为欲望本能(“性”)之“质体”,当其感应外物而具方向性,就会赋予欲望本能明确的情绪意向,使其随“情”对外在事物的分别而具体化、现实化。如人的食欲本能,初时只是欲“食”,对所欲者并无判别,一旦“情”为外物贴上“可喜”、“可恶”等标签,人就必然会对所欲食者有所选择,从而确定其欲望对象,此时欲望本能就显现为有具体内容和指向的现实欲望。这种现实欲望以欲望本能为基础,以“情”与外部世界的互动为形成条件,使原为盲目的“性”之本能欲求找到了实在、明确的方向。这是“欲者情之应也”的主要含义。此外,“情”还具有延续性,故其为欲望本能“认可了”某种欲求对象后,又会发动这种本能产生追求它的愿望:“以所欲为可得而求之,情之所必不免也。”至于是否将此愿望付诸行动,则取决于人对现实的理性判断,即“心为之择”(虑),故荀子言:“欲不待可得,所受乎天也;求者从所可,受乎心也。”

可见,有“性”即有“情”,有“情”即有“欲”;人对外在事物的具体欲望,发端于“性”而成于“情”。据此可明了,荀子以“情之应”描述“欲”,表明他注重现实欲望,并把“情”视为调节“欲”的关键环节。虽然他不乏精细的理论分析能力,但他显示这种能力主要是为了寻找调控现实欲望的途径。他一贯务实的思考和辩说品格,使他不会满足于仅认识和解说一般的欲望本能,而必然关注驱使人们渴求行动的现实欲望;他即便在笼统的意义上讲“目好色”等“生於人之情性”,也于有意无意问将讨论重心定位在经验性的现实欲望上。因此,他屡用“情性”一词,决不是无心之举;“情”、“性”、“欲”虽同属一体而不可分割,但三者的区分并非可有可无——这种区分正为他论礼所必需。

从上述“情”、“欲”的关系看,“情”可谓是“养人之欲”的关键之处。“欲”之难养,正在于“情”之不调。就此,荀子明言礼乃是基于人之“天情”并为调养其好恶喜怒哀乐而设:

故情貌之变,足以别吉凶,别贵贱亲疏之节,期止矣;外是,奸也;虽难,君子贱之。……相高以毁瘠,是奸人之道也,非礼义之文也,非孝子之情也,将以有为者也。故说豫娩泽、忧戚萃恶,是吉凶忧愉之情发於颜色者也。歌谣謸笑、哭泣谛号,是吉凶忧愉之情发於声音者也。刍豢、稻粱、酒醴、?鬻、鱼肉、菽藿、酒浆,是吉凶忧愉之情发於食饮者也。卑绕、黼黻、文织、资粗、衰经、菲繐、菅屦,是吉凶忧愉之情发於衣服者也。疏房、槌颓、越席、床笫、几筵、属茨、倚庐、席薪、枕块,是吉凶忧愉之情发於居处者也。

此处为防人行礼以难为高而流于不当,故明礼之“中”。类似的论说,《礼论》中还有不少。通观此段,要之,“吉凶忧愉之情”必表现于外,有具体的表达方式。从表面看,礼只是在表达方式上节制人“情”,令之“发而皆中节”,但这种节制当然也会反映在其表达形式的载体(衣服、饮食等)上,从而达到“养人之欲”的目的。因为,“情”的表达物同时也是“欲”所指向的对象,并且,“欲者情之应”,对同一物的同类欲望,忧、愉之时表现各不同,通过调整“忧愉之情”并明确其相应的欲望表达,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节制人的与那一方面“情”相应的欲望,如,“口好味”虽为人情所不免,但忧、愉时所好之“味”有轻重之别,吉、凶之礼因之规定相应的饮食标准,从而既使“欲”与“情”相顺而有所节制,又不致令人过于刻薄己“欲”而害“情”于不当。这是在明确等差的基础上,就个人之“情”、“欲”言,同时明了“养人之欲”的一面。据此,就可以理解荀子“孰知夫礼义文理之所以养情”的感叹,实有着比字面更为丰富的意义。

然而,论礼以饰情、养欲为用,只是荀子明“礼以顺人心为本”的一部分,按其论说,礼的等差不仅为人群生活的不得已之“势”,同时也基于人情:

君子既得其养,又好其别。曷谓别?日: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材性知能,君子小人一也。好荣恶辱,好利恶害,是君子小人之所同也。若其所以求之之道则异矣。

此处表明,好高出他人,乃是人之常情,而有“荣”之实者必要求“荣”之名。但“名”并非一个挂空的东西,必定有相应且具体的表现形式。从礼的角度的来看,这即是显明等差之“藩饰”:

古者先王分割而等异之也,故使或美或恶,或厚或薄,或佚乐,或劬劳,非特以为淫泰夸丽之声,将以明仁之文,通仁之顺也。……若夫重色而衣之,重味而食之,重财物而制之,合天下而君之,非特以为淫泰也,固以为王天下,治万变,材万物,养万民,兼制天下者,为莫若仁人之善也夫!

故此,“天子袜裷衣冕,诸侯玄褚衣冕,大夫裨冕,士皮弁服”,乃是依其“德”、“位”、“禄”而设。在荀子看来,这样一种标明等差的文饰,显明“荣”者之“荣”,有诱人上进之功。并且,设置这种“尊贵的表记”,也是基于对人性的洞察,确切地说,是利用了人们对“表象的语言”的自然尊崇。关于这一点,很少有人像卢梭一样讲得如此直白:尊贵的表记,如王座、王笏、紫袍、王冠和纹章,在他们(人民)看来都是神物。用这些赫赫的表记把一个人装扮起来,就能受到他们的敬重。这个人不用军队和威胁的手段,只要一开口,人们就服从。现在人们要取消这些表记,……王室的尊严将从所有的人的心中消失,国王只有使用军队才能得到人民的服从;臣民之所以尊敬他,完全是由于害怕受到惩罚。

从为政的角度看,这种“尊贵的表记”无疑同样适合于描述礼,关于这一点,徐于的讨论极为深入,甚至在说法上也与卢梭似出一辙:

夫法象立,所以为君子。法象者,莫先乎正容貌,慎威仪。是故先王之制礼也,为冕服采章以旌之,为佩玉鸣璜以声之。欲其尊也,欲其庄也,焉可懈慢也。夫容貌者,人之符表也。……《诗》云:“敬尔威仪,惟民之则。”若夫堕其威仪,恍其瞻视,忽其辞令,而望民之则我者,未之有也。莫之则者,则慢之者至矣。

正是在此意义上,荀子将显明等差之礼仪视为一种政治的“修辞法”。按他的理解,通过以“尊贵的表记”“藩饰”在位者,可以树立其权威,从而使其法令得以自然、畅通地施行:

故先王圣人为之不然。知夫为人主上者不美不饰之不足以一民也,不富不厚之不足以管下也,不威不强之不足以禁暴胜悍也。故必将撞大钟、击鸣鼓、吹笙竽、弹琴瑟以塞其耳,必将铜琢、刻镂、黼黻、文章以塞其目,必将刍豢稻粱、五味芬芳以塞其口,然后众人徒、备官职、渐庆赏、严刑罚以戒其心。

此“先王圣人”之“知”,即是知人之天然性情,了解并利用人们对于贵重文饰自然而然的尊敬。据此,荀子又表明,礼仪之差等,不仅是礼义必然的外在表现形式,也是虑及人情而不得已为之,或者说,这是“礼本于人心”的另一面,基于人之“自然”。

荀子的以上辩说,正与郭店楚简《物由望生》篇所谓的“礼,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者也”相应,同时,也就可以理解史迁关于“礼”的议论:

洋洋美德乎!宰制万物,役使群众,岂人力也哉?余至大行礼官,观三代损益,乃知缘人情而制礼,依人性而作仪,其所由来尚矣。

此处出于《史记·礼书》篇首,可谓与荀子的看法如出一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