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同情形下续讯的对策
(一)对顽固对抗的犯罪嫌疑人的续讯
1.刚柔相济,打拉结合。刚和打,就是对犯罪嫌疑人对抗讯问的伎俩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对他们的狡辩、抵赖、假供进行无情的揭露和批驳,对他们的嚣张气焰给予迎头痛击,坚决斗争。首先要对他们明白宣示:公安机关有证据证明他们犯罪,对他们的不坦白、假坦白或狡辩、抵赖,一定要斗争到底,一定会按照他们的犯罪事实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给他们一个合适的结果,这种决心到任何时候都不会动摇;以此震慑其对抗心理。其次,要让他们了解公安机关教育、感化、挽救他们,把他们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之才的决心和信心也是十足的。第三,要使他们明白,任何犯罪都是要靠行为来完成的,任何犯罪都会占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都会留下蛛丝马迹;公安机关现代的侦查手段高超,能捕捉到犯罪的证据,群众也会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们犯罪的线索,他们被讯问本身就证明了他们的罪行已经暴露。为了配合揭露和批驳,在必要的时候要拿出一些证据。总之,要通过揭露和斗争,使犯罪嫌疑人意识到已经隐瞒不下去了,不得不考虑在此情况下应该怎么办的问题。
柔和拉,就是在对犯罪嫌疑人对抗讯问的态度和反讯问伎俩进行坚决斗争的同时,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对他们进行劝告,指明出路,规劝他们为自己的前途,为妻儿、老小,为家庭着想,尽快老实交代问题,弃暗投明。通过打和拉,使他们感到讯问人员是站在法律的立场上说话,既公正又害怕,不得不向法律和人民投降,如实供认犯罪事实。
2.重复讯问,寻找破绽。续讯时要有极大的耐心,对需要通过讯问查明的问题,采用重复讯问的方法,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讯问。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虚构的,他的每次供述都不免有所不同,难免会在某些重要问题上出现破绽,从而把案件事实的一些情节暴露出来,讯问人员便可以从中选择突破口进行追讯,迫使他老实供述犯罪事实。
3.巧妙迷惑,伺机突破。为了避免陷入僵局,在续审过程中,把需要查明而犯罪嫌疑人极力回避的犯罪事实或情节,分解成一组或几组从表面上看与讯问的主要问题没有直接联系,其实有非常密切的内在联系的问题进行提问,麻痹犯罪嫌疑人,使他摸不清讯问的真实意图,而误以为讯问人员问的只是细枝末节,与案件无关大局,于其无大碍。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了讯问人员的提问时,要查明有关犯罪事实或情节的目的已经达到。
4.利用矛盾,分化瓦解。在讯问人员的严密追讯之下,犯罪嫌疑人为了掩盖犯罪事实,故意编造虚假情节对抗讯问,但是这种掩盖不可能周密地处理口供与犯罪事实的关系,常常顾此失彼,而为了把谎言编造得更令人相信,甚至出现画蛇添足的局面,反而暴露出更多的矛盾。要抓住这些矛盾,正确地加以利用,从解决个别的、具体的矛盾入手,深刻揭露犯罪嫌疑人对抗讯问的心理,把解决矛盾的过程作为分化瓦解其对抗讯问心理的过程。对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要认真分析共同犯罪各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利害得失情况,充分利用他们之间互相倾轧、尔虞我诈、保护自己抛弃同伙的事实或行为,有意挑起他们之间的冲突,使他们各自为了自己的利益,互相检举揭发,充分暴露犯罪内情。
(二)在犯罪嫌疑人动摇时的续讯
1.加强思想教育,唤醒罪责感。提高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和自己应负责任的认识,促使他们进行自我反省、自我批判,分清善恶美丑、是非曲直、正义与邪恶的界限,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是使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思想基础,也是他们弃旧图新的必备条件。为此,必须从他们犯罪行为的具体危害入手进行教育。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要从他们的行为对中华民族、对祖国、对人民的危害进行教育。对其他刑事犯罪嫌疑人,要让他们将心比心,设身处地从被害人的角度设想,以提高他们的道德水平,使他们得出遵纪守法光荣违法犯罪可耻的结论,经过罪责反省,唤醒良知。
2.加强法律和政策攻心。犯罪嫌疑人出现动摇,表明其供述与拒供两种思想斗争处于相持阶段。这时,讯问人员加强法律、思想攻心,施加外因影响,能促使其供述心理战胜拒供心理乃至瓦解、消除拒供心理,使其思想向供述犯罪事实的方向转变。方法之一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和工作条件、接触的人和社交能力,讲述他涉嫌犯罪的有关法律条文和他知道的宽严案例以及讯问人员自己经办的与该犯罪嫌疑人案件相类似的案例,使他听后感到真实,与他自己能挂上钩,让他以正反的案例加以比较,仿效从宽的案例,坚定走坦白之路。方法之二是利用犯罪嫌疑人“趋利避害”的本性,从相反的角度把犯罪嫌疑人打算继续顽抗、推卸罪责的各种可能都摆出来,然后根据有关证据论证任何顽抗、拒供都无济于事,对他更加不利。
3.因势利导,少打多拉。犯罪嫌疑人从不交代到交代,有一个复杂的心理转变过程。在如实交代前,有的顾虑重重,有的心慌意乱,有的讨价还价、提出要求等等。这时,讯问人员要及时给予引导。对顾虑重重的,要针对其顾虑的问题耐心地讲解,客观地分析,设法消除其顾虑。对心慌意乱、失去主意的,要晓以利害,边教育边安定其情绪,帮助其端正认识。对讨价还价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及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予以满足,不能满足的要讲明理由。总之,要尽量做到多劝、少打多拉,以体现讯问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教育、挽救的诚意,促使其下决心如实供述。
4.调动情感,迫其就范。方法之一是对直接导致犯罪嫌疑人走向犯罪道路的社会消极因素和不道德的行为进行正面抨击,给其某些精神上的满足,使其对讯问人员产生亲近感和敬意,相信讯问人员会实事求是的为其解决问题,从而向讯问人员吐露真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方法之二是用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希望其如实供述争取得到宽大处理的愿望来打动其。方法之三是在犯罪嫌疑人担心被同伙出卖,或担心知情人揭发的情况下,制造其同伙已经如实供述或知情人已经揭发的假象,使其感到同伙已经靠不住,罪行已经无法隐瞒,被迫为争取主动而供认犯罪事实。
5.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的讨价还价。有些犯罪嫌疑人在续审中经过权衡利害得失,表示愿意坦白,但提出一些坦白的条件。此时,讯问人员稍有不慎,就会犯两种倾向性错误:一是丧失警惕,无原则地迁就,犯罪嫌疑人在要求得到满足之后反悔,重新回到顽抗的道路上;二是无原则地许诺,为犯罪嫌疑人以后翻供找到借口。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既不能无原则地迁就、许诺,也不要一驳了之,而应当依法依理地予以回答。应明确告诫犯罪嫌疑人,如果他们真诚悔罪,就不应当提出讨价还价的条件,而应当无条件地彻底坦白,争取宽大处理。对犯罪嫌疑人正当、合理的要求,要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予以满足。当犯罪嫌疑人提出从轻或免除处罚的要求时,可说明只要彻底坦白,如实供述,会根据实际情况,向上级或检察院、法院反映。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理要求要给予严肃的批评,进行坚决的斗争,不能迁就。
(三)在犯罪嫌疑人初步作出有罪供述后的续讯
1.全面追讯犯罪事实。首先,抓住犯罪嫌疑人初步供认主要犯罪事实的有利条件,对犯罪嫌疑人初步供述的犯罪事实中不清楚、不细致或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事实或情节作详细讯问;其次,详细追讯全案犯罪事实,追讯犯罪嫌疑人作案的详细经过。对多次作案的,先把现行犯罪事实详细追讯清楚,然后责令犯罪嫌疑人按照时间顺序将犯罪事实一宗一宗作详尽的交代,或者采取逆时追踪的方法,责令犯罪嫌疑人将时间往回倒推,详细供述每宗犯罪事实。对于共同犯罪案件,要让犯罪嫌疑人详细供述犯罪的经过和每个同伙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2.追讯犯罪动机目的。犯罪的动机目的是对犯罪嫌疑人及案件作定性定案处理的重要依据之一。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动机、目的,有的案件虽然可以通过调查收集其他证据来证明,但仍需要通过讯问予以核实,有的案件则必须通过讯问作案犯罪者本人才能查清。讯问犯罪的动机目的,要尽量避免使用对犯罪嫌疑人刺激性大的言语,以免犯罪嫌疑人因畏罪而拒绝如实供述,可用犯罪嫌疑人能够接受或描述犯罪的具体动作的词语提问。
3.巩固犯罪嫌疑人认罪思想,预防翻供。在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之后,要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政策、法律、形势、前途教育,巩固其认罪思想。在犯罪嫌疑人表明所供认的均为真实事实之后,侦查讯问人员将把犯罪嫌疑人可能翻供的各种理由一一列出,然后用事实和道理对这些翻供的理由逐一进行批驳,指明企图用这些理由进行翻供是徒劳的,是枉费心机,很可能落得个从严处理的可耻下场,使犯罪嫌疑人在如实供述后不敢轻举妄动,进行翻供。
第五节 结束讯
一、结束讯的目的
(一)获取犯罪嫌疑人系统完整的供述
经过多次讯问,许多犯罪嫌疑人不得不作出如实的供述,但就整个案件而言,其每次供述往往零散,不系统、不完整。利用结束审这种形式,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以往从不同侧面、不同情节供认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全案事实向犯罪嫌疑人提问,获取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全面、详尽的供述,使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真实供述更清晰、更具条理性。
(二)核对有关证据
在侦查即将终结,对案件作出处理前进行结束讯,利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再次向犯罪嫌疑人核查有关证据,通过核查,确认有关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使全案证据更加确实可靠。这是结束讯的又一个目的。
(三)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以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因此在结束讯问时,侦查讯问人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征求其对鉴定结论的意见。
二、结束讯的前提条件
(一)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案件事实已经查清,是指侦查终结前对于那些与准确定性、定案紧密相关的案件事实、情节都已一一查清。即: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犯罪嫌疑人是否作了案,作案的方法手段,作案经过,作案工具,作案动机,犯罪嫌疑人一次作案还是多次作案,作一种案还是作多种案,都己一一查清,不存在漏掉犯罪嫌疑人其他犯罪的可疑情况或可疑线索。
(二)案件证据确实充分
案件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侦查终结前对定性、定案处理有影响的案件事实情节,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即:刑事案件是否发生,发生的刑事案件是否犯罪嫌疑人所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有无法定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所有这些,都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不存在似是而非或有合理的理由怀疑的情况。
三、结束讯的内容和基本方法
(一)全面讯问案件事实
1.把案件事实作一个大命题向犯罪嫌疑人提问,责令犯罪嫌疑人作全面详尽的供述。对多次作案的,先把现行犯罪事实详细追讯清楚,然后责令犯罪嫌疑人按照时间顺序将犯罪事实一宗宗一件件作出详尽的交代,或者采取逆时追踪的方法,责令犯罪嫌疑人将时间往回倒推,详细供述每宗犯罪事实。
2.对案件定性、定案处理有决定性影响的重要事实、情节,再次提问,重复核实。对于共同犯罪案件,责令让犯罪嫌疑人详细供述犯罪的经过和每个同案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通过结束讯,进一步固定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供词。
(二)完善相关的法律手续
在侦查案件过程中,有些罪证物品、证据材料,应由犯罪嫌疑人辨认、核对和签名,但由于某些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应法律手续的,侦查讯问人员在进行结束讯时。应依照法定程序,组织犯罪嫌疑人辨认、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并签名,完善法律手续。
(三)教育受审对象正确对待侦查终结对案件的处理
就侦查工作整体而言,侦查终结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有四种结果:第一,犯罪嫌疑人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等侦查机关提出起诉意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犯罪情节显着轻微,不构成犯罪,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作其他处理;第三,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无罪释放;第四,无辜者受冤屈,无条件释放。
侦查讯问人员要视案件具体情况和对受审对象的处理结果,做好结束讯工作。
教育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在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之后,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政策、法律、形势、前途教育,巩固其认罪思想。通过教育,使其认识到虽然犯了罪,但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只要改邪归正,重新做人,前途仍然是光明的,使其甘心接受法律的惩罚。
教育违法人员接受其他处理。在进行结束讯时,教育引导违法人员从其违法乱纪的行为中吸取教训,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接受行政处罚或治安处罚和其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