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侦查讯问实训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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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侦查讯问的组织实施(4)

五、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中的不同表现及对策。

(一)犯罪嫌疑人否认犯罪并作出辩解

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罪,并作出辩解,有两种情形:一是不承认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并为自己的辩解提出反证;二是承认实施了某种行为,但不承认是犯罪。无论哪种情形,讯问人员都应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或陈述,让其详细具体地陈述无罪的理由和根据。不应随便指责犯罪嫌疑人“态度不老实”,更不能威胁、恫吓和引供诱供。要及时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或陈述进行查证核实。证明无罪的要立即释放,证明有罪的要予以揭露和批驳。

(二)犯罪嫌疑人公开对抗

遇到这种情况,审讯人员头脑应当冷静,不要急于求成,避免讯问陷入僵局。要让犯罪嫌疑人充分表演,并将其言行如实记录下来,然后选择适当的时机予以揭露和批驳。

(三)犯罪嫌疑人沉默不语

遇到这种情况,讯问人员可以采取如下对策: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耐心细致的政策、法律教育和思想教育,向其指明,他有权为自己辩护,如果沉默不语,等于自己放弃这种权利,对他反而不利,刺激犯罪嫌疑人为了自我辩护而开口回答问题。只要犯罪嫌疑人就案件问题说了话,不管其说什么,都会为讯问和调查提供线索。另一方面,避开对犯罪嫌疑人刺激性大的词语,用自由交谈的方式与之交谈,千方百计引发其说话的兴趣,以便从中发现问题,为以后的讯问和查证创造条件。

(四)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并作了初步供述

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真实的,讯问人员应抓住时机,及时把犯罪嫌疑人供认的犯罪事实及情节详细讯问清楚。如果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伪,可先让犯罪嫌疑人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和主要情节或只有作案者本人才知道的关键性情节(例如作案工具和其他罪证物品的藏匿地点、同案人的下落等),详细的犯罪经过留待查证后续讯时再问。无论如何,都不要被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所迷惑,更不能轻易表态使犯罪嫌疑人摸到我方的底细。

第四节 续讯

侦查讯问中的续讯(也叫续审),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初讯之后,结束讯之前历次讯问的总称。根据实践,犯罪嫌疑人在受讯问过程中,一般都有一个从不如实供述到如实供述的心理转变过程。要使犯罪嫌疑人实现这种心理转变,大多数要在第一次讯问后,经过讯问人员多次艰苦的续讯才能促成。即使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中就能供述问题,但讯问人员对犯罪案件的认识有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在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线索经过调查后,为了核实调查收集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续讯。

一、续讯的决策与实施

(一)续讯问题的确定

1.确定续讯内容。每次续讯的内容,往往取决于案件的不同情况,取决于已有证据材料的多寡和证据的真伪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对第一次讯问或上一次讯问的态度。根据实践经验,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选择每次续讯的内容:(1)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2)案犯作案过程;(3)案犯作案动机;(4)罪证物品的下落;(5)共同犯罪其余同伙的去向;(6)共同犯罪成员之间的关系;(7)纠正犯罪嫌疑人的错误认识,端正其对待讯问的态度。

2.确定续讯内容的具体方法。(1)认真审查案件材料,从已有案件材料中确定续讯内容。审查案件材料,要紧紧抓住以下几点:①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是否已经查明,是否有前科;②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是否老练,是否惯犯;③作案工具和其他罪证物品是否已经查明,是否已经缴获;④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口供之间的矛盾焦点;⑤哪些证据需要通过续讯核实;⑥犯罪嫌疑人极力狡辩、抵赖的根据是什么,其狡辩和抵赖的问题实质是什么;⑦共同犯罪中还有哪些成员未落网,成员之间的关系如何。(2)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确定续讯内容。讯问与调查收集证据互相补充,互相促进。侦查讯问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新的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判断后,应将以下问题作为讯问内容,在下一次续讯中进行讯问。①新收集的证据与犯罪嫌疑人原有口供有矛盾的;②新收集的证据已证明,但犯罪嫌疑人极力回避的事实;③新收集的证据与其他原有证据有矛盾,非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对不可的事实:④以前讯问未触及的犯罪事实;⑤新的犯罪线索。

(3)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的表现中确定续讯内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为了对抗侦查,往往急于在自己周围寻找“知己”,密谋对策;或急于与外界知情人取得联系,刺探侦查情况,急于与同伙订立“攻守同盟”。侦查讯问人员要密切注意犯罪嫌疑人的这些动向,善于从中确定续讯的内容。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的行为表现中确定续讯内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①犯罪嫌疑人与“知己”密谋的问题;②犯罪嫌疑人向“知己”吐露的问题或案件的真情:③犯罪嫌疑人急于向外界传递的信息内容及其真实图谋;④犯罪嫌疑人急于与同伙订立“攻守同盟”的手法,“攻守同盟”的内容等等。

续讯前,侦查讯问人员要因案制宜、因人制宜,根据案情的发展变化和犯罪嫌疑人上一次接受讯问时的行为表现及以后的心理变化状况,有针对性地确定续讯的问题。一般而言,对最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问题、具有严重社会危险性的重大紧急问题,应列为续讯优先解决的问题。

(二)排除外界不利因素对续讯干扰的主要措施

不利于续讯的消极因素很多,除了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受“趋利避害”本能驱使外,下列因素往往促使犯罪嫌疑人采取抗拒态度应付侦查讯问人员的讯问:一是受同监在押犯教唆;二是受外界“保护网”的暗示庇护;三是其人身合法权利受到侦查讯问人员的侵犯;四是缺乏日常生活必需品。为了使续讯能够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目的,侦查讯问人员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排除上述不利因素对续讯的干扰。

1.将犯罪嫌疑人调离原羁押监室,指挥可靠秘密力量对其进行疏导教育,促其转变态度。

2.堵塞犯罪嫌疑人与同伙、关系人、知情人互相串通的渠道,严格检查其与外界往来的书信及外界送进的各种物品,使其难以与外界互相传递对抗侦查、讯问的信息。

3.更换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合法权利的侦查讯问人员,消除犯罪嫌疑人与讯问人员的对立情绪。

4.给予人道主义待遇,使犯罪嫌疑人感到人身自由虽受到一定的限制,但仍被当人看待,从而拉近犯罪嫌疑人与侦查讯问人员的心理距离。

5.利用犯罪嫌疑人的亲属进行规劝,以亲情削弱犯罪嫌疑人与公安等侦查机关、侦查讯问人员的对抗心理。

(三)摸清态度,多方引导

为了了解犯罪嫌疑人经过第一次讯问或上一次讯问后的反应,以便决定续讯的力度及深入发展的方向、时机,侦查讯问人员在续讯一开始,应承接上一次讯问的话题,向犯罪嫌疑人提出“你对你的问题考虑得怎么样?”,“对这次讯问打算怎么办?”等问题,试探犯罪嫌疑人对续讯的态度。对侦查讯问人员的试探,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有表示愿意交代问题的;有对如实交代问题心存疑虑的;有继续对抗的;等等。

对持不同态度的犯罪嫌疑人,侦查讯问人员应从不同方向、以不同话题进行引导。

1.表示愿意倾听。对愿意交代问题的犯罪嫌疑人,侦查讯问人员一方面可肯定其愿意交代问题的态度;另一方面可问其愿意交代什么问题,或打算从何处开始交代问题。对开口进行辩解或解释的,也可表示愿意倾听,这样可避免僵局,激发犯罪嫌疑人交代问题的积极性。

2.表示理解。心存疑虑的犯罪嫌疑人,其疑虑的主要问题是:害怕坦白了得不到宽大处理,不交代又会面临从重处罚;害怕亲属受牵累;害怕遭到同伙报复。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矛盾心理及当前所处的环境,侦查讯问人员可以表示理解,并表明公安等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一定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政策和国家法律,激励其放下思想包袱,如实交代问题。

3.批驳错误。针对犯罪嫌疑人在续讯开始时表现出的嚣张气焰和错误的言论,侦查讯问人员要抓住其“把柄”,严肃地加以批驳,给其一定的压力,使其不敢放肆地说假话。在批驳中,言词既要有威严之气,又不宜过分激烈。

4.表示惋惜。侦查讯问人员可向犯罪嫌疑人表示一定的惋惜。第一,惋惜他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第二,惋惜他在讯问中一次又一次错过侦查讯问人员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给他的坦白认罪、悔过自新机会。这样会给犯罪嫌疑人转变态度、从不交代到交代提供一个“下台阶”的机会,为深入讯问创造条件。

5.寄予希望。侦查讯问人员要使犯罪嫌疑人明白:虽然犯罪嫌疑人暂时还不愿意如实交代问题,但侦查讯问人员对他并没有丧失信心,相信他在侦查讯问人员的帮助教育下,会转变认识。以此表明侦查讯问人员的苦口婆心,仁至义尽,从而动摇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

(四)由易到难,从不同角度切入

经过引导,在犯罪嫌疑人愿意回答侦查讯问人员的提问,或不得不回答提问的基础上,侦查讯问人员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从易到难,按照讯问意图,有目的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与案件有关联的核心问题,把讯问引向深入。

1.切入的问题。(1)具体犯罪案件。对某个具体犯罪案件,侦查讯问人员应围绕最有利于讯问深入的某个犯罪情节或有关问题,以单刀直入或以迂回渐进的方式进行讯问。(2)多次犯罪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多起犯罪案件,侦查讯问人员应围绕较容易突破的某起案件进行讯问,先易后难,由浅入深,逐步推进。(3)共同犯罪案件。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根据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可先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展开讯问:共同犯罪成员相识、交往的过程;预谋作案的活动、过程;作案的某个具体情节、手段;作案后的活动;等等。

2.切入的具体办法。(1)把攻击的目标直接指向案件的核心问题,结合政策、法律攻心,出示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开展猛烈的攻势。(2)在一时无法进入案件的实质问题时,通过不断地讯问先扫清一个个障碍,把问题逐步引向深入。(3)逐步转变犯罪嫌疑人的认识、情感,削弱犯罪嫌疑人对抗的意志,待时机成熟时适时转向讯问核心问题。

(五)选准对象,伺机突破

续讯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在不断发展变化,侦查讯问人员要及时调整和选择讯问策略、方法,创造有利于把讯问引向深入的环境和气氛、条件,选择易于突破的目标和对象,掌握最佳时机,向犯罪嫌疑人或共同犯罪阵营发起总攻,促使犯罪嫌疑人对案件实质问题作出如实供述。

1.突破的对象。(1)突破部分事实、情节。对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侦查讯问人员要选择我方掌握证据较为确凿、充分的某一起案件事实或某个情节作为突破对象;对具体犯罪案件,应选择犯罪嫌疑人难以狡辩的某个具体情节作为突破对象,力争使其作出全面、真实的供述。(2)突破共同犯罪成员。侦查讯问人员要善于从共同犯罪成员中选择有从轻、减轻处罚条件,了解犯罪情况,有利于讯问深入的犯罪成员,或在共同犯罪中有矛盾可供我方利用的成员作为突破的对象,逐步撕开缺口,达到突破的目的。(3)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一些犯罪嫌疑人在错误的认识或侥幸、畏罪、反感等心理支配下,拒不如实供述。这时,应围绕其对抗讯问的主要心理,选择能改变、瓦解、摧毁其抗拒心理的问题进行突破。犯罪嫌疑人赖于抗拒的心理防线被突破后,将不得不如实供述。

2.突破的具体方法。(1)正面突破。侦查讯问人员在掌握可靠、确凿证据的情况下,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追问案件的核心问题,开展强攻,突破全案。(2)侧面突破。侦查讯问人员采取迂回包抄的方式,将犯罪嫌疑人可能进行狡辩的问题分解为若干小问题,有目的地提出,在犯罪嫌疑人不知不觉中堵死其退路,塌后突破案件的核心问题。(3)从理念与事实中突破。第一,耐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世界观教育,极力使其转变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从内心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危害了社会和他人,也危害了自己和家人;第二,在必要的时候出示一定的证据,揭露其谎言,让犯罪嫌疑人面对事实,正视现实,消除其侥幸心理;第三,宣讲法律、政策,指出犯了罪企图逃避法律惩罚是不可能的,但完全有争取从宽的可能性,彻底动摇其抗拒心理,促使其在“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利害冲突中选择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争取走从宽处理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