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侦查讯问实训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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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侦查讯问方法(3)

其次要选准突破口。讯问中先行突破一两名既了解案情、又容易开口的犯罪嫌疑人,是分化瓦解的关键环节。只有选准突破口,才能牵一发而动全身,以此攻彼,推动讯问的发展。一般情况下,初犯、从犯、文化智力水平较低的同伙都可作为缺口先行突破。

(二)利用矛盾

利用同案犯在利害关系上的矛盾,一般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公开揭露利害关系上的矛盾。在讯问中,直接把犯罪嫌疑人与同案犯之间的矛盾公开揭露出来,促使其产生或激化嫉恨心理,加剧他们之间的矛盾冲突,使之揭发同案犯的罪行,争取从宽处理。

2.使用同案犯在某个无关紧要事实上的真实口供。如果同案的几个犯罪嫌疑人无一供认犯罪事实,在讯问中可以使用从某个同案犯那里获得的,虽与本罪无关但又只有同案犯知道的某个较重要的事实。这样,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就可能产生一种印象,他的同伙不仅供述了这个事实,而且还供认了全部罪行。于是激发起该犯罪嫌疑人对同伙的愤恨情绪,转而揭发同伙或如实供述共同犯罪的事实。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查证核实后,再用于讯问其他的同案犯。

3.利用同案犯罪嫌疑人之间互相猜疑的心理,激化矛盾。同案犯罪嫌疑人在分别关押的情境中,最担心同伙“变心”,尤其那些涉世较浅的犯罪嫌疑人,既寄希望于攻守同盟,又怕自己失去主动,承担抗拒的罪责,于是千方百计地探风摸底。在讯问中,侦查人员提到他们同伙的名字,他们都十分敏感,担心同伙抢先交代了问题。针对他们惊恐猜疑的心理,侦查人员可以利用时空条件使其产生错觉,如把犯罪嫌疑人甲故意冷在一边不问,连续提审犯罪嫌疑人乙,甲既能看到,又不能互施影响。经过一段时间,犯罪嫌疑人甲在猜疑心理支配下,便会产生犯罪嫌疑人乙作了交代的错觉。待时机成熟,即可对犯罪嫌疑人甲进行突击讯问,往往可以一举突破口供。

4.说服教育。揭露犯罪集团的反动性,指明犯罪集团必然瓦解和犯罪分子的利己本质;告诫他们不能执迷不悟,如果不主动尽快坦白,势必造成被动,继而承担顽抗的罪责。激发他们从思想、立场、感情上与犯罪集团彻底决裂,或者造成他们以为犯罪集团其他成员已经坦白的错觉,使其不仅供述自己的罪行,还能检举揭发同伙。

三、利用矛盾应注意的问题

1.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利用矛盾。在讯问中发现的矛盾不要一下子都揭露出来;否则,一旦出现僵局,侦查人员就会两手空空,无计可施,这样,必然会助长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因此,如果对揭露矛盾的成因无多大把握时,则质问的语气可缓和一些。这样,当发生变故时,能有个回旋余地,不至于被动。

2.要把握分寸。利用口供中的矛盾揭露犯罪嫌疑人的谎言时,如果击中了犯罪嫌疑人的要害,其思想出现动摇时,就要相机进行说服教育,为其创造一个“下台阶”认错的条件,以避免出现僵局或其思想发生反复。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交代罪行时,就不要再揭露矛盾,否则,就会使其看不到出路,反而横下一条心死不认罪。

3.要防止乱咬乱供。有些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罪责,往往乱咬乱供,或者嫁祸于人,特别是发现同伙揭发了他时,便把罪责推给揭发的人,以制造混乱,进行报复。因此,在利用同案犯之间在利害关系上的矛盾时,要提高警惕,谨慎行事。如果发现这种情况,要坚决予以揭露,直至其转变态度,老实交代罪行为止。

第三节 说服教育

说服教育是指侦查人员在讯问中通过法律、政策、形势、前途和道德教育,促使犯罪嫌疑人弄清是非界限和权衡利弊得失,达到转变思想,消除对立,如实供述罪行的一种讯问方法。

说服教育是侦查讯问中一种最常见、最基本的讯问方法,不仅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要使用,而且还应贯穿讯问活动的始终。有效的说服教育能够使犯罪嫌疑人分清是非,正确权衡利害关系,认清前途和出路,从而作出如实供述案件,交代清犯罪线索、检举揭发的明智抉择。因此,说服教育是完成侦查讯问任务的重要方法。

一、说服教育的作用

1.转变认识端正态度。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政策法律、个人前途等的错误认识是拒供形成的重要心理基础。侦查讯问人员耐心细致、合情合理地说服,能够使犯罪嫌疑人明辨是非、正确权衡利害以及认清前途和出路。侦查讯问初期的犯罪嫌疑人大多对公安机关及侦查讯问人员持怀疑、对立、不合作的态度,侦查讯问人员通过循循善诱、说理说法的教育,能够削弱乃至消除犯罪嫌疑人的对立态度,也能自然地建立起其对讯问人员的充分信任感。说服能使犯罪嫌疑人的内心感到有一定的压力,使之听从劝告转变态度以减轻心理上的负担,从而转化其拒供心理。

2.促进案件审深审透。成功的说服教育能使犯罪嫌疑人真诚悔悟,主动、详细、彻底地供述案情,积极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接受教育,由于是出自内心的认罪服法,其口供也较为稳定,极少翻供。这是其他讯问方法所难以取得的效果。真实而稳定的口供对提高侦查办案质量十分有利。

二、说服教育的要求

1.依法依理。说服教育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不能用欺骗、威逼和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所谓教育。说服教育要言之有理,理能服人,要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思想认识和不良态度,分析开导,循循善诱,切忌强制压服。

2.分寸适当。说服教育不能言过其实、违背政策精神,必须实事求是、分寸恰当,不能脱离政策法律的标准和案件的客观情况。说服教育的内容和用语,必须准确恰当,讲究分寸,既不夸大也不缩小,更不能进行恐吓和无原则许愿。夸大会使犯罪嫌疑人产生怀疑感与不信任感,缩小则不易引起犯罪嫌疑人的重视,恐吓和无原则许愿则是损害法律和政策威信的,是完全错误的逼供做法。

3.有的放矢。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经历和性格各不相同,犯罪原因、案情轻重以及侦查讯问人员掌握证据的确凿、充分程度各有差异,侦查讯问期间的思想表现也不一样。因此,说服教育一是要因人施教,要针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灵活有效的方法;二是要对症下药,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况,找准其拒供的思想障碍,有的放矢地开展,才能收到药到病除的效果。否则,不仅无济于事,还会暴露我方的底细和意图,助长犯罪嫌疑人顽抗拒供的心理。

4.政策兑现。对确能主动坦白、检举立功或确有抗拒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应在侦查终结时据实反映,提出从轻或从重处理的意见,使宽严得当,政策兑现,巩固说服教育的效果。

三、说服教育的主要内容

1.法律教育。当前有相当一部分犯罪分子,尤其是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和农民工,有些是法盲和半法盲,他们往往不了解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自认为其犯罪行为有“理”,犯罪不知罪,这是他们在侦查讯问中对立、抵触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把法律教育作为说服教育的重要内容,贯穿侦查讯问活动的始终。要结合他们的案件事实,指出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哪一条法律,以增强其法律意识和罪责感,端正其认罪态度,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2.政策教育。党和国家一贯主张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刑事政策。在侦查讯问中应对刑事政策的基本内容结合真人真事的案例进行准确的阐述,尤其是对于那些不相信或不完全相信党的政策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要阐明改造教育犯罪分子的根本宗旨,阐明党的刑事政策的一贯性,并且结合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和案情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要利用犯罪嫌疑人趋利避害的心理规律,向其说明交代与不交代、彻底交代与部分交代、主动交代与被动交代的利弊得失,帮助其实事求是地分析案件中对其有利的因素和不利的因素,摆出一个两害相权的局面,促使其做出坦白交代的选择。

3.伦理道德教育。当前,许多犯罪嫌疑人在商品大潮的冲击和各种腐朽思想、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下,形成了一套极端利己主义的人生观、道德观。在讯问中,要向这些犯罪嫌疑人宣讲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指出其不道德行为给被害人也给自己造成的痛苦,提高他们的道德水平和对罪恶行为的认识。与此同时,要注意发掘其人生道路上曾经有过的积极因素和历史上的“闪光点”,促使其自我对照、自我鞭挞,唤起良知,产生悔罪心理。

4.前途教育。许多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关押后,面临刑罚,悲观失望,对弃旧图新、重新做人失去信心,有的还抱有破罐破摔的心理。针对这种思想情绪,侦查讯问中应当使用有目共睹的客观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前途教育,指明出路,唤起他们对新生活的向往,使其下决心改邪归正,重新做人。

四、说服教育的方式方法

(一)说服教育的方式

1.口头教育。口头教育是说服教育的基本形式,贯穿于侦查讯问的始终。口头教育必须针对不同犯罪嫌疑人的特点有的放矢地进行,用语力求简练、清晰,可有机地结合宣讲、对话、批驳等方式进行。

2.书面教育。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口头教育时,为了增强说服力和感染力,有针对性地选用一些法律、法规、文件、布告、图片、报刊资料等材料,向其出示和宣讲,由于言之有据,图文并茂,往往能增强说服教育的效果。

3.电化教育。即运用录音、录像等电化教育手段进行说服教育。由于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具有直观、真实、形象、生动等特点,运用得当,往往能得到明显的效果。

(二)说服教育的方法

1.疏导法。侦查讯问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针对其错误认识进行说理疏导,指出其产生错误认识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这种方法主要是通过逻辑说理,使犯罪嫌疑人意识到错误认识的危害,深挖错误认识的思想根源,从而转变态度。侦查讯问人员在讲道理时,要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就事论理,力戒空谈、简单。批驳犯罪嫌疑人的错误认识时,应理直气壮、旗帜鲜明,以明确的论说和准确无误的思想诱导,矫正犯罪嫌疑人的错误认识,消除其误解和疑虑,启发、引导犯罪嫌疑人向着正确方向并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

2.例证法。就是运用生动有力的事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说服教育的方法。生动有力的事实和案例比概括的论证更有感染力和说服力,侦查讯问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实际和案情实际,举出一些犯罪嫌疑人易于相信和采纳的事例,诸如犯罪嫌疑人亲身经历和感受的、侦查讯问人员亲自办理的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促使犯罪嫌疑人根据“榜样”进行对号,从而自己得出何去何从的结论。通过生动的事例接受教育,比单纯的说理灌输要深刻得多。侦查讯问人员在举例说明时要尽量选择案情相似、犯罪嫌疑人态度相近的案例,数量也可以多一些,以增强说服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