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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购销合同(3)

(6)根据法律规定,对破产企业应负的债务进行清理,它所订的合同因无法履行也随即终止。

(7)合同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水灾等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义务无法履行时,合同应解除和终止。

(8)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国家计划的修改或取消,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义务继续履行,因解除合同而终止。

(9)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一方免除了另一方履行合同的义务,合同即行终止。但不能因合同终止而违背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利益。

(10)合同因抵消而终止。如甲欠乙货款1,000元,乙欠甲借款1,000元,两个合同均未到期,只要当事人一方提出声明,即可进行抵消。但这种抵消只适用于公民之间的合同关系。

(11)在公民之间或法人与公民之间签订的合同,如公民一方死亡,又没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定继承人或债务人,原合同便告终止。

22.在购销合同签订后,发现笔误怎样处理?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签订合同有笔误需要修正的,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所谓笔误,通常是指合同所记内容未能完全反映立约人的意图。对于出现笔误的一方来说,纠正笔误才能符合他的利益。但经济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对于合同的另一方,可能由于笔误所记内容才签订合同,如果修改笔误,则会影响他的利益。因此,对于笔误,不得一方擅自通知对方更改。

要求纠正笔误的一方应立即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请求暂时停止执行合同,并及时协商修订合同。

由于笔误对合同对方可以发生以下三种情况,应针对这三种情况采取相应的解决方法:

(1)对笔误没有发生误解,仍然按原协商的合同内容执行的,经过协商可对笔误进行修改;

(2)对方已发生误解,但还未执行合同,可说明情况,取得对方谅解,承担部分责任,而及时予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3)对方不仅发生了误解,而且已按合同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的,对于已履行完毕和已履行部分,要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与此同时,还应协商补偿对方造成损失的办法。

总之,在纠正笔误和处理后果的过程中,总的原则是要贯彻协商一致的原则。如因此发生纠纷,应请求有关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

23.合同当事人一方单方面撤销合同怎么办?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不经与对方协商,就单方面撤销合同,是违反经济合同法的行为,要负法律责任。按照《经济合同法》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规定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如果一方因违约,而使受害一方受到重大损失而无法弥补的情况下,允许受害方单方解除经济合同。但这是较少出现的情况,对这种做法必须严格控制。

24.供货方违反购销合同应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38条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的规定,供货方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专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具体比例可由供需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商定。

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签订的购销合同,由于供方将产品自销而不按合同规定交货的,除按违约及有关规定处理外,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自销多得的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2)供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供方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供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供方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供方应当偿付需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者灭失的,供方应当负责赔偿。

(4)自提产品供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的,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需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5)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6)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需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供方承担。

(7)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供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需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8)供方未经需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9)在供方专用线自装的产品,因装载技术不善造成产品灭失、质量下降、包装损坏或者其它质量事故的,应当由供方承担责任。

(10)供方用罐车发运货物,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致使需方无法卸货的,由此造成的卸车等存费及运输罚款,应当由供方偿付。

25.需货方违反购销合同应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38条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的规定,需货方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中途退货,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专用产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具体比例可由供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商定。

(2)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予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供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需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承担由于需方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实际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产品因需方保养不善而造成的损失。

28.什么是中途退货?

中途退货是指购销合同签订以后,需方退掉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货物。中途退货有以下两种情况:

(1)合法性的中途退货。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执行的情况下进行的中途退货,它属于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范围。如果这样变更或解除,并未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便不存在赔偿损失的问题。

如果因为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对方造成了损失,那么,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负赔偿责任。

(2)违约性的中途退货。需方不经协商,任意拒绝供方全部或部分货物。这种违约性的中途退货,对方有权要求需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27.购货方拒绝付款应如何处理?

拒绝付款是指托收承付时或者收货后,付款单位核对托收单证或验货过程中,发现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有不相符合的情况,对该笔托收或收货的款项拒绝支付。处理拒绝付款应以有关法规、条例为据,王河所著《经济法制顾问》一书提出注意以下几点:

(1)凡发现单证上的商品(包括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在承付期内,实到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均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

(2)对验货付款的托收或送货、代运款项,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可提出拒绝付款。多交的,可以拒付多交部分的货款;少交的,可拒付少交部分的货款。如付款单位仍然需要,应在10日内通知销货单位按数补交,销货单位并承担延期交货的责任。卸货时,如车船封印完整,无其它异状,而件数短缺,属于销货单位的责任,付款单位凭承运部门证明,并编制记录,可以拒付短缺部分的货款,并在货到后7日内通知销货单位;如件数相符,但重量、尺寸等短缺,付款单位可以凭本单位的验收书面证明,拒付短缺部分的货款,并在货到后10日内通知销货单位;如果发现所收产品不符合同规定或者没有合格证和验收必须的技术资料,应在10日内向销货单位提出书面异议,并有权拒付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根据《商业系统内部文化用品、针织品调拨若干规定试行办法》,对于商品调拨价超过合同参考价格15%,未征得付款单位同意的以及款项已经付过或计算有错误,都可以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

(3)拒付必须履行法定手续。对托收承付来说,拒付时要在拒付理由书上具体提出销货单位违反合同的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须提供商品检验的证明,由银行审查拒付理由,查验合同,然后确定是否同意拒付,银行同意拒付后,在拒付理由书上签署意见。如果是部分拒付,还应把拒付商品清单随同拒付理由书,寄销户单位开户银行,转交收款单位。如果是全部拒付,应将拒付理由书连同全部交易单证、托收凭证等,一并退销货单位开户银行,转知销货单位。对无理拒付的,按规定予以扣款,对于销货单位送货或代运来说,拒付时,凡属多交、少交或产品质量问题,应在10日内应向销货单位提出书面异议,并通知销货单位,属于封印完整,而件数短缺的,应在到货7日内通知销货单位。销货单位接到书面异议后,应在10日内负责处理,如果销货单位未按时处理,应视为默认付款单位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付款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出书面异议,应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对拒付有理的,应追究销货单位的违约责任。凡属无理拒付的,由付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按延期付款处理,应自承付期或收货后满10日的次日算起,计收延付违约金。

付款单位对拒付款的产品,必须负责保管,不准动用。如果发现动用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坏,可由银行扣收全部货款偿还销货单位,或者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对鲜、活、易腐的商品,付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妥善处理,避免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到损失。

28.如何正确解决经济合同纠纷?

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必须得到合理的解决。只有正确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才能制止违约行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受到保护,才能有利于经济发展。根据《经济合同法》第48条规定,正确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方法有以下几种:

(1)协商解决。当事人双方本着“重合同,守信用”和识大体、顾全局、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取得一致意见,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这种做法省时间、节约费用,不伤和气,有利于日后双方经济往来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2)进行调节。调节,有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等几种方式。民间调解便于双方不拘形式地反复多次协商,达成协议后,靠双方自觉执行。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在仲裁或判决之前,都先行调解,但必须是当事人双方接受调解,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是双方完全同意的,双方自愿,不得强迫。经依法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有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如不履行,根据《经济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后,应当从当事人帐户中扣留或划拨需支付的款项。”

如果属于本系统内的经济合同纠纷,应由上级主管机关进行调解。因上级主管机关对下属部门联系多、了解情况,便于及时作出公正的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即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属于不同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可以向对方所在县(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