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法人和法人代表?
法人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担负民事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和应诉的社会组织。
法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始成立:
(1)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明确的活动宗旨和工作任务;
(2)有独立的财产,即拥有依法归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这种财产与其它组织(包括上下级组织)的财产、与自己成员的财产是分开的;
(3)能够用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在法院起诉应诉;
(4)依法登记。法人应当根据自己的章程(条例)所确定的宗旨、任务并在法定业务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和住址。
我国大体有以下几类法人:(1)独立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2)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3)各种社会团体;(4)其它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
法人代表指对外表达法人意志的人。法人代表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时代表法人的机关。法人机关是一长制的,如厂长、局长等,该领导人就是法人代表;机关是合议制的,如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等,则由机关的负责人或它所推选、指定的人为法人代表。
2.什么是经济合同?
合同合同,既“合”又“同”,“合”就是至少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参加;“同”就是双方(或多方)有相同的意思表示。这两个特征缺少任何一个是订不成合同的。所以,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经济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书面经济合同,以正式文本为据,有时还附有当事人协商同意有关说明或补充材料。
当事人双方签订经济合同,是有意识、有目的的经济活动,是民事行为,双方都是独立、平等的。合同一经签订,对当事人各方就有了约束力,各方都必须严格履行,而不能擅自变更和解除,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经济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经济合同有以下特征:当事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它的内容主要反映经济领域中的商品关系;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有利于国家计划的完成,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3.经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经济合同法》第6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这里的法律约束力即为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以下几方面:
(1)自经济合同正式成立,当事人双方都受合同的约束。一方面,都要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都有权利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2)如果由于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达成新的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否则就视为违约行为。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经济合同时,应负违约责任,按《经济合同法》规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如果当事人一方仍要违约方履行经济合同时,应继续履行。
(4)经济合同还是一种法律文书,是处理双方纠纷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应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和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关机关在调解、仲裁、审判经济合同纠纷时,应以有关法律规定和经济合同的约定为根据。
4.订立经济合同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精神,订立经济合同应遵循下述原则:
(1)合法原则。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必须是合法的。只有遵守国家的法律,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才能产生当事人双方预想的法律结果,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牟取非法收入。经济合同不仅内容要合法,签订的形式和程序也要合法。
(2)效益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是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的社会主义互助合作的关系。当事人双方订立与履行合同,不仅对自己有利,而且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3)平等互利原则。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订立合同时,双方应进行充分协商,体现各自的利益和要求。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非法干预。只有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才能使双方自觉自愿地认真执行合同。经济合同关系体现的商品交换关系,应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发生经济关系,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地占有他方的财产或产品。
5.合同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为防止无效合同和违法合同的出现,当事人应充分注意把握合同的有效条件。其有效条件如下:
(1)当事人合格。当事人要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即当事人要有行为能力。作为法人的当事人如果超越了经营范围,那就是越权越法,所订的合同不仅无效,而且应受到法律制裁。当事人对标的物要有处分权,即当事人在商品交换中,出卖该商品的人应拥有所有权或者代理权。例如你要出卖一辆摩托车,你必须是该摩托车的所有者或者是所有人的授权代理人。假若出卖偷来的摩托车,或者未经所有人授权而出卖,这样的当事人当然不合格。
(2)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凡是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以及虚构的合同,伪装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代理人与他方恶意通谋而订的合同,因出于重大误解而订的合同等,都是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不自愿的合同。因而都可因受害人、误解人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其无效,并按无效合同或违法合同的规定处理。
(3)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合理。合同的全部条款都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条例和政策。
(4)合同的表现形式合于法律规定。法律要求某些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或者需要签证、公证或者核准登记时,这些规定带有强制性,当事人无权选择,否则,合同就不能成立。
6.购销合同有哪些具体内容?
供方将产品或商品出售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或商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以及协作、调剂等合同。
购销合同的内容必须清楚明确,用词严谨、准确,不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其内容如下:
(1)合同供需双方的名称(单位)要写全称,以下可以简称甲、乙方。
(2)合同的标的。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购销合同的标的是双方买卖的商品。商品的品名、属性、成分、规格、等级、花色、型号、牌号、商标标识、包装等,都应规定得具体、明确。要防止双方由于认识不一而造成拒收商品、拒付货款的纠纷。如果商品多,规格复杂,可附明细表具体说明。
(3)商品的数量和质量。商品数量应根据不同的供求情况而定。除了规定购销商品总量外,还应规定分批交货的数量,使生产和销售都能均衡而有节奏地进行。合同中还应明确规定商品的计量单位。
商品的质量,应明确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并以商品说明书或封存样品作为质量标准。对于副品、次品应规定一定的比例,并注明其标准。对于实行“三包”制度的商品,应写明具体条款。
对于商品包装的标准,使用包装的材料,包装的方法,式样、规格、体积、重量、标志及包装物的处理等,均应详细规定。
(4)商品的价格。应执行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包括国家订价、地方物价部门订价、浮动价等),国家政策允许议价或自由订价的,价格由合同双方协商议定。
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执行国家订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执行浮动价,议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对副品、次品,合同应规定执行办法。
(5)商品的交换。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和交货日期要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商品的特点和交通运输条件。一般不能把供货间隔时间拉得过长,否则就影响了均衡地生产和供应。
交货地点要写清楚,什么地点、什么单位、收货人名字等都要详细。由于没有写清地点而错发货遭致损失的事例是屡有发生的。
对产品的数量、质量如何验收,应写明验收的依据、地点、时间、方法及发生问题的处理方法。以往,有些合同由于没有写明验收的方法,而使双方发生了纠纷。因为有些商品由于不同的验收方法,而对质量会做出不同的评定。
(6)结算办法。合同中应规定购销商品结算的手续、日期,方式,写明结算银行名称、帐号以及购货者拒付货款的条件和手续。
(7)关于违反合同的责任。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或未按照规定日期交货,供货方应偿付违约金;产品错发到货地点,供货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如果造成逾期交货,还应偿付违约金。
凡中途退货、未按合同观定日期付款或提货,购货方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又未及时通知供货方,购方应承担由此而多支付的费用。
(8)关于合同的附则和签署。要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的份数、送往单位及合同修改变更的办法等。合同的后面要写明双方单位名称(企称)、单位代表者的姓名,加盖公章和代表者的印章,这时合同才能生效。
7.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可以是某种实物或货币,如购销合同的标的是某项产品,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也可以是某项工程或劳务,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标的是某项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还可以是某项智力成果,如科技协作合同的标的是某项科技发明。经济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特征等均应明确、具体,否则是无法履行的。
8.什么是定金?
当事人一方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预先给付对方一定金额的货币。定金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
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可以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从而丧失定金的所有权。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通过定金的罚则来保证经济合同的履行,遇对方不履行合同时,则可补偿另一方所受的损失。
9.购销合同的签订过程是怎样的?
签订合同的过程,就是各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反复协商的过程。第一阶段是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明确、具体地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草案,也称为“要约”。第二阶段是对方当事人按期全部接受订立合同的建议,这称为“承诺”。
要约与承诺具有不同的法律约束力。要约的法律约束力表现在: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提议人)不得向第三人发出同样内容的要约或者订立同样内容的合同,否则,要承担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诺的法律约束力在于:一旦被要约人所要约的内容作出完全同意的表示,合同就成立。承诺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
在实践中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多次反复协商之后才开始签订合同。这样的合同可使其规定的内容符合双方的经济要求和利益,为今后双方履行合同打下坚实可靠的基础。
双方签订的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一般需报送各方的上级领导部门,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
10.什么是供应合同?
供应合同是根据国家物资分配计划,当事人一方供应一定的物资取得价款,另一方接受供应物资,给付价款的合同。它是计划经济条件下,调整和实现物资分配计划关系的法律形式,是购销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供应合同有以下特征:
(1)订立供应合同,必须以国家物资分配计划为依据。
(2)供应合同的当事人,除法律有明文规定者外,只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
(3)供应合同的标的物,主要是生产资料,而消费资料只有在批发过程中,才采取供应合同的形式。
(4)供应合同一般是长期的、分期履行的,但不能超过物资分配计划的有效期限为原则,一般是年度计划,即一年为限。
供应合同应包括下列条款:①产品的名称(注明牌号或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②产品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③产品的数量及计量单位,④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⑤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或接(提)货单位、接(提)货人;⑥交(提)货期限;⑦验收的方法;⑧产品的价格;⑨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结算单位;⑩违约责任;⑾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它事项。
订立供应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认真执行国家计划,企业不能签订超出生产能力或不属于自己经营范围的供应合同,更不允许签订投机倒把、买空卖空的供应合同。
11.什么是购销结合合同?
购销结合合同是购销合同的一种。商业单位在向农业生产单位或个人收购农副产品时,同时供应某些必要的工业品的协议。
购销结合合同有以下两个主要特点:
(1)收购农副产品与销售工业产品互为条件;
(2)两种购销关系存在于同一合同中,每一方当事人既是购货方,又是销货方。
推广购销结合合同,对于加强城乡经济联系,促进农副业生产的发展,及时满足农民对某些农业生产资料和工业品的需要,具有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