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78∶22分析法的第一种用处是让人注意到造成该关系的关键因素,也就是认出哪些是导致78%(或其他数字)产出的22%投入。假如22%喝酒的人喝掉了78%的啤酒,那么这部分人应该是啤酒制造商注意的对象。尽可能争取到这22%的人来买,最好能进一步增加他们的啤酒消费。
同样的,当一家公司发现,自己78%的利润来自22%的顾客,就该努力使那22%的顾客乐意扩展与他们的合作。这样做,不但比把注意力平均分散给所有的顾客更容易,而且也更值得。再者,如果公司发现78%的利润来自22%的产品。那么这家公司应该尽全力来销售高利润的产品。关于这一点,犹太人提出了10点建议:
(1)鼓励特殊表现,而非赞美全面的平均努力。
(2)寻求捷径,而非全程参与。
(3)练习用最少的努力去控制生活。
(4)选择性寻找,而非巨细无遗的观察。
(5)在几件事情上追求卓越,不必事事都有好的表现。
(6)在日常生活中,找人来负责一些事务,我们可以运用园艺师、汽车工人、装潢师和其他专业人士来发挥最大效益。不需事必躬亲。
(7)选择事业和雇员,如果可能,就自己当老板。
(8)只做最能胜任且最能从中得到兴趣的事。
(9)深入生活内部,找出那些关键的地方开掘潜能。
(10)当我们处于创造力巅峰,被幸运女神眷顾时,务必善用这少有的“幸运时刻”。
在犹太人的心目中,78∶22是大自然的一个客观法则,既是纵观全局、把握大势的预见法则,又是稳定而又和谐的宇宙法则,它是犹太人成功致富的根本,也是超乎一切的“绝对真理”,这个真理在犹太人的心目中有着千古不变的权威性。它规定着宇宙中某些恒定的成分。也因此,犹太人把其视为自己生活的法则,并把它活用到谋生、做生意,作为前进的指导和精神的支柱。
举例来说,要是有人问,世界上放款的人多,还是借款的人多,一般人都回答说:“当然是借款的人多。”但是经验丰富的犹太人却给出相反的答案。他们会坚决地回答:“放款人占绝对的多数。”从现实情况来看呢?果如犹太人所言。
银行总的来说是个借贷机构,它将从很多人那借来的钱,再转借给少数人,从中攫取利润,而用犹太人的说法,放款人和借款人的比例是78∶22,银行利用这个比例赚钱,绝不吃亏。否则,银行就有破产之忧。
犹太人在经商过程中也把此法则作为基础。在一个国家中,富有的人远远少于一般大众,但富人所持的货币却压倒大多数人。在投资方面,犹太人同样依循“78∶22”法则进行经营和运作。他们认为,不赚钱的投资,是不符合“78∶22”法则的,因而不能运转下去。要想赚钱,在经营中就必须懂得核算,这正如一个正方形的内切圆一样,投入的资本起码要达到一定的利润回报率才合算,如达不到这个比率就不合算乃至亏本,这样的生意就不能做。
放高利贷赚钱法是犹太人起家的一招,他们在英国和欧洲产业革命之时,瞄准了企业发展急需资金的状况,以高利率把钱借给那些企业,得到的回报率比自己办企业赚钱还多,而风险相应减少,这是运用“78∶22”法则的一种表现。后来,犹太人又注意到各国经济在不断发展,需要资金发展大项目,分散的放高利贷形式越来越不能满足需要。于是他们把分散的金钱积聚起来,设立正式的金融机构,集中力量投资耗资多的、回报率高的大项目。这样做,既满足了企业发展的需求,又解决了当地政府发展经济的难题,自己则坐收渔利。
犹太人正是凭借着“78∶22”法则而纵横驰骋于商业领域当中,就恰似一只雄姿英发的雄鹰,傲视群英。在“78∶22”法则指引下,他们总是能快速地捕捉商机,施展他们的商业才智,占取广大的市场份额。
商人,无诚不立
犹太民族是一个有着宗教信仰的民族。在他们的文化中,他们是上帝的子民,在人与上帝之间已经建立了永恒不变的契约,在人与人之间也同样遵循着信守诺言的传统。这一鲜明的文化因素致使犹太人在信守合同方面几乎创造了奇迹。
犹太人在做生意时精打细算,分厘必争,丝毫不让,但只要签订了合同,哪怕赔本也坚持守信,决不破坏。正如开篇所说,犹太人认为,“契约”是与上帝的约定,而人与人之间的合同,和与神定下的契约相同,绝不可以毁约。一旦毁约,便是亵渎上帝神意的行为。
从前,有一位出口商与犹太商人签订了l万箱蘑菇罐头合同,合同规定:“每箱20罐,每罐l00克。”但出口商在出货时,却装运了l万箱150克的蘑菇罐头。货物的重量虽然比合同多了50%,但犹太商人拒绝收货。出口商甚至同意超出合同重量不收钱,而犹太商人仍不同意,还要求赔偿。出口商无可奈何,赔了犹太商人的全部损失,还要把货物另做处理。犹太商人看似不通情理,但事实并不那么简单。首先因为犹太人极为看重合同,犹太人生意经的精髓就在于合同。他们一旦签订合同,不管发生什么,也绝不毁约。当然他们也要求签约对方严格履行合同,不容许对合同不严谨和宽容。相反,谁不履行合同,就会被认为违反了神意,犹太人绝不会允许的,一定会严格追究责任,不留情面地提出索赔要求。
由此可见,犹太人把合同视为买卖中极为重要的因素,若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对买卖双方就会产生严重后果。犹太人深知其要害,故强调要守约。
在犹太生意经中,合同和公司也是商品,只要能获利,连自己的公司也会卖掉。对于与神签订的“合同”,也同样会将之卖掉。在犹太人中有专门从事购买合同的人,这种人购买合同后,代替卖方履行合同,从中获利。这种买合同获利的商人叫做“中间人”或“代理商”。在犹太人中,不论贸易大小,都与“代理商”打交道。
《圣经》分为旧约全书和新约全书,把《圣经》称为旧约,是因为犹太人把旧约视为上帝与以色列人签订的契约,人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人与神签订了合约。也因此,犹太人常被称为“契约之民”。契约之民把合约引进到生意之中,将合约视为生意的精髓,就像上帝与人签订的契约那样,合约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所以,犹太人一旦与对方谈判成功,达成一致意见,不管是口头协议还是书面协议,他们都认为这是与神签订的协议。在执行期间,无论发生任何困难,他们决不毁约。同时,他们自然也要求签约对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
谈判中签订合约,双方都要心向神明,语意表达准确无误,不允许有任何模棱两可的东西混藏其中。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与神签订的合约绝对不可以不履行。
在犹太人看来,尊重人就是尊重神,与人签订的合约当然也就是与神签订的合约。
犹太人在执行合同上严于律己,也严于律人。把别人和自己一样看待。若对方不严格履行合约,犹太人必严加追究,毫不留情地索赔。在商业往来或发展中,其前提是彼此的信赖。只有信赖,才能带来安全感。要建立这种安全感,具体的办法就是交往双方必须信守所订合同。
值得一提的是,犹太人不会去违背合同本身,但时常又巧妙地变通合同为自己所用。因为在犹太人看来,在商场上的关键问题不在于道德不道德,而在于合法不合法,守约不守约。如果说商人“无商不奸”,在这个层面上倒是可以成立的,不过,也不能过分推崇犹太人的这一行为,因为弄不好,就会既毁了合约,也毁了自己的声誉,最后把前途断送于偶尔的小聪明当中。
价格的社会心理学
厚利适销,是犹太人又一独特的经商策略。这一策略也是犹太人区别于其他诸多商人的一点。不难看到,在古往今来的商业活动中,很多人都把“薄利多销”作为商场的金科玉律,总是想当然地认为价格既然低了,买的人自然就多,销路也就自然不成问题。
但犹太人认为进行这种薄利竞争是一种愚蠢的表现,是奔向死亡的大竞赛,同行之间若是长期开展薄利多销的恶性竞争,无异于往自己的脖子上绞索。因为“薄利”带来的强烈的暗示是卖主对自己商品的不自信,有“因为商品不好,所以才便宜卖”的意味。这里,便涉及到社会消费心理学的范畴。
犹太人对“薄利多销”的营销策略往往这样嘲弄道:“为什么要‘薄利多销’,为什么不‘厚利适销’呢?”他们认为,在灵活多变的营销策略中,为什么不采取上策而采用下下策?卖3件商品所得的利润只等于卖出1件商品的利润,上策是经营出售l件商品。这样,既可省了各种经营费用,还可保持市场的稳定性,并很快可以按高价卖出另外两件商品。而以低价一下卖了3件商品,市场饱和后,再想多销也无人问津了。“薄利多销”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犹太人在经营活动中除了坚持厚利适销做法外,为了避免其他人的“薄利多销”的冲击,他们宁愿经营昂贵的消费品,不经营低价的商品。为此,世界上经营珠宝、钻石等首饰的商人中,犹太人居多。犹太人选择这个行业为主,显然是为了避开那些以薄利多销的竞争者,因为这些竞争者一般没有资本或力量经营首饰类资本密集型商品。
犹太人的“厚利适销”营销策略是以有钱人作为着眼点的。
名贵的珠宝、钻石、金饰,一掷千金,只有富裕者才买得起。既然是富裕者,他们付得起,又讲究身份,对价格就不会那么计较。相反,如果商品定价过低,反而会使他们产生怀疑。犹太人抓住富人“价低无好货”的消费者心理,开展厚利策略经营,即使经营非珠宝、非钻石首饰商品,也是以高价厚利策略营销,如美国最大的百货公司之一的梅西百货公司,它出售的日用百货品总要比其他一般商店同类商品价高50%,它的生意仍比别人要好。
犹太人的高价厚利营销策略,表面上是从富有者着眼,事实上也是一种巧妙的营销手法。讲究身份、崇尚富有的心理在这个社会十分普遍。在富贵阶层流行的东西,很快就会在中下层社会流行起来。据统计和分析,在富有阶层流行的商品,一般在2年左右时间就会在中下层社会流行开来。道理很简单,介于富裕阶层与下层社会之间的中等收入者,他们总想进入富裕阶层,由于心理的驱使,为了满足心理的需求或其他原因,总要向富裕者看齐。为此,富裕者购买高贵的新商品。而下层社会的人士,往往力不从心,价格昂贵的商品消费不起,但崇尚心理作用总会驱使一些爱慕富贵的人行动,他们也不惜代价而购买。这样的连锁反应,昂贵的商品也成为社会流行品。可见,犹太人的“厚利适销”策略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同样是盯着全社会的大市场。
此外,犹太人的“厚利适销”定价策略会对顾客的购买欲产生强烈的刺激作用。而且,必须强调的是,厚利适销的策略必须是建立在对消费对象的选取上,尽管有的商品由于高价而不适合资金有限者大量购买,但目光不应该放过他们,利用高消费人群的消费带动低层消费。当然,标出高价是建立商品本身的质量能够保证的基础上,不能盲目抬高价格,鱼目混珠,欺骗消费者。
知己知彼,坦诚相见
商场如战场。战场上兵家强调:“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商场上也是如此。犹太人可谓是“知己知彼,坦诚相见”哲学的大力倡导者。但与别人稍显不同的是,他们不但要准确地掌握对方的信息,也不隐瞒自己的意图,主动表达自己的愿望。通过这一方式,犹太人与别人做起生意来时常坦诚相见,避免了猜忌和不信任,商业交易的效率也大大提高。
在犹太人看来,“知己知彼”的经营策略能带来极大好处。他们认为,在商场上只有洞悉对方的真实意图,对方是强势还是弱势,这样才能真正掌握主动权;同样,只有真正了解自己的情况,对自己的优势和劣势了如指掌,方能扬长避短发挥优势。
在以利益为中心的商业活动中,经商实质上是一系列的博弈过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双方都彼此了解对方,且都清楚可能出现的结果,这样的博弈才可能是稳定均衡的,也可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或亏损的最小化。相反,如果在商场上处处尔虞我诈,根本不让对方知道自己的意图,或者对方也不清楚自己的意图,信奉“骗子”哲学,那么这样的买卖就只能做一次了。因为前一次博弈成了后一次博弈的历史背景,博弈方会以此作为后继博弈的前提条件,任何一方都会根据前次博弈来判断对方的真实意图和诚信程度。
犹太人特别善于做长线生意,他们希望与对方做长久的生意伙伴,因此认真地对待对方,尽量让对方知道自己的意图和诚意。只有取得了对方的信任,才能长久与对方做生意,才能有稳定的收益,节省重新寻找生意伙伴可能支付的成本。
打个比方,有两个小偷在接受审讯。如果两个都承认自己偷了东西的话,便可以轻判;如果一个承认,而另一个拒不承认,则撒谎不承认的那一个将重判,而说真话承认的那个将轻判;如果两个都不承认,这样两人都可以无罪释放。但是,由于审讯是单独进行的,彼此不知道对方会怎样,两个小偷均不敢轻易撒谎,因为若对方承认,自己撒谎就惨了;而如果自己承认的话,不管对方如何,自己只会被轻判。所以,他们都选择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