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世界500强企业管人管事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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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财务管理制度(8)

5.有价证券及各项所有权状等应确实核对认定,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有价证券盘点报告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订后呈核。第一联存经管部门,第二联存财务部门第三联送往总经理室,如有出入,应即呈报总经理批。

第十条存货盘点

1.存货的盘点,以当月最末一日举行为原则;

2.存货,原则上采用全面盘点,如因成本计算方式,无须全面盘点,或实施上有困难者,应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盘点方式。

第十一条其他项目盘点

1.外协加工料品:由各外协加工料品经办人员,会同财务人员,共同赴外盘点,其“外协加工料品盘点表”一式三联。应由代加工厂商签认。第一联存经管部门,第二联财务部门存查,第三联送总经理室;

2.销货退回的成品,应于盘点前办妥退货手续,含验收及列账;

3.经管部门将新增加土地、房屋的所有权的影印本,送财务部门核查。

第十二条注意事项

1.所有参加盘点工作的盘点人员,对于本身的工作职责及应行准备事项,必须深入了解;

2.盘点人员盘点当日一律停止休假,并须依时间提早到达指定的工作地点向该组复盘人报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事故而觅妥代理人应经事先报备核准,否则以旷职论处;

3.所有盘点财务都以静态盘点为原则,因此盘点开始后应停止财物的进出及移动;

4.盘点使用的单据、报表内所有栏位若遇修改处,均须经盘点人员签认始能生效,否则应查究其责;

5.所有盘点数据必须以实际清点、磅秤或换算的确实资料为据,不得以猜想数据、伪造数据记录之;

6.盘点人员超时工作时间得报加班或经主管核准可以轮流编排补休;

7.盘点开始至工作终了期间,各组盘点人员均受复盘人指挥监督;

8.盘点终了由各组复盘人向主盘人报告,经核准后始得离开岗位。

第十三条盘点工作奖惩

1.盘点工作事务人员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切实遵照办理。表现优异者,经由主盘人签报,各嘉奖一次,以资奖励;

2.违反本办法的视其违反情节的轻重,由主盘人签报人事部门议处。

第十四条账载错误处理

1.账载数量如因漏账、记错、算错、未结账或账面记载不清者,记账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申诫以上处分,情况严重者,应层呈总经理议处;

2.账载数字如有涂改未盖章、签章、签证等凭证可查,凭证未整理难以查核或有虚构数字者一律由直接主管签报总经理议处。

第十五条赔偿处理

财、物料管理人员、保管人有下列情况者,应送总经理议处或赔偿相同的金额:

1.对所保管的财物有盗卖、调换或化公为私等营私舞弊者;

2.对所保管的财物未经报准而擅自移转、拨借或损坏不报告者;

3.未尽保管责任或由于过失致使财物遭受被窃、损失或盘亏者。

第十六条本办法制定后,层呈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固定资产管理常用表格

第四节会计出纳管理制度

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查账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其他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统计等各种会计资料。

第三条会计档案的保存

财务部应有专人负责保存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顺序立卷登记保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部门经理审查、总经理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审计部和财务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单上签名或盖章。

第四条会计档案的借用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程序借用,并及时归还,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公司内各部门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经财务经理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经理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者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制时,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五条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档案名称保管期限

1.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账凭证;15年

其中,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永久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3年

2.会计账簿类

(1)日记账;15年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

(2)明细账、总账、辅助账;15年

(3)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账簿;永久

3.会计报表类

(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3年

(2)月、季度会报表;15年

(3)年度会计报表;永久

4.其他类

(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25年

(2)财务成本计划;3年

(3)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永久

二、出纳作业处理准则

第一条本处理程序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收入与支出等作业。

第二条为便于零星支付起见,可设零用金,采用定额制,其额度由总经理核定,其零用金由出纳经管。

第三条零用款项的支付:零用金保管员凭支付证明单付款,此项支付证明单是否符合规定,零用金保管员应负责审核。

第四条零用金的拨补应由零用金保管员填“零用金补充申请单”两份,一份自存,一份同所有支出凭证并呈会计部门。

第五条除零用金外,本公司一切支付,由会计部门根据原始凭证编制支出传票,办理审核后呈财务主管及总经理核定后支付。

第六条本公司出纳根据会计部门编制经总经理核准的支出传票,办理现金、票据的支付、登记及移转。

第七条除零用金外,所有支出凭证应由会计部门严格审核其内容与金额是否与实际相符,领款人的印鉴是否相符,如有疑问应先查询后始能支付。

第八条凡一次支付未超过100元者经由零用金支付外,其余一律开抬头划线支票支付。

第九条出纳人员对各项货款及费用的支付,应将本支票或现金交付收款人或厂商,本公司人员不得代领,如因特殊原因必须由本公司人员代领者,需经总经理核准。

第十条本公司一切支付,应以处理妥善的传票或凭证为依据,任何要求先行支付后补手续者均应予拒绝。

第十一条支付款项应在传票上加盖领款人印鉴(或本人签字),付讫后加盖付讫日期及经手人戮记(或本人签字)。

第十二条本公司支付款项的付款程序,悉依照下列步骤办理。

1.原始凭证的审核:

(1)内购、工程发包款:应根据统一发票、普通凭证,以及收到货物、器材的验收单并附请购单经有关单位签章证明及核准,始得送交会计部门开具传票;

(2)预付、暂付款项,应根据合同或核准文件,由总办单位填具请款单,注明合同文件字号,呈报核准后送交会计部门开具传票;

(3)一般费用:应根据发票、收据或内部凭证,经有关主管领导签章证明及核准,始得送交会计部门开具传票。

2.会计凭证的核准:

(1)会计部门应根据原始凭证开具传票;

(2)会计部门开具传票时,应先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符合税务法规及公司规定的手续;

(3)传票经主管,及总经理核准后,送交会计部门转出纳办理支付工作。

第十三条本公司各项支出的付款日期如下:

1.国内采购货品的付款,每月25日付款一次(星期日及例假日顺延),但以原始凭证经核后于付款日前5日送达会计部门者为限;

2.一般费用的付款:经常发生的费用,仍以前项期限办理,内部员工费用,每天支付的,但以原始凭证齐全并经核准者为限;

3.工资的给付:

(1)每月×日支付上月工资。

(2)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支付者,得由经办部门另行签呈有关主管领导转呈总经理批准后,再予支付。

第十四条会计部门支付款项尚有扣缴事项时,应将代扣款项于次月10日前填具政府规定的报缴书向公库缴纳,并以影印本一份并附于传票之后,凡有扣缴税款及免扣缴应申报事项者,会计部门应于次年元月底前填具政府规定的凭单向稽征机关申报,并将正、副本交各纳税义务人。

第十五条工资的支付,应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考勤表编制“工资表”,于付款期限之前一日送交会计部门。

第十六条业务部门于收到货款后,应将其中所收货款解缴出纳,出纳应将解缴凭证送交会计部门,并据以编制传票。

第十七条凡依法应扣缴的所得税款及依法应贴用印花税票,若因主办人员的疏忽发生漏扣、漏报、漏贴或短扣、短报、短贴等事情以致遭受处罚者,以及工人保险费的滞缴事项,其滞纳金及罚款应由主办人员及其直属主管负责赔偿。

三、会计核算原则

第一条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二条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账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四条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同时应选用一种货币为本位币,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账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五条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六条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

第七条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账。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八条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条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顾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账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账依据;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账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第十条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账,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账,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第十一条公司对境外的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固定资产,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行。

第十二条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第十三条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第十四条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第十五条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十七条凡单项债权(不论境内外)账龄超过1年仍未回收时,各核算单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坏账准备金。

四、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下属公司、企业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违者处发票额15%以上的罚款和扣发1~2个月的奖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