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妇产科医师处方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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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妊娠期和哺乳期用药(2)

(5)利血平(D):可通过胎盘。妊娠晚期应用一般剂量即可引起新生儿鼻塞、肌张力低,故产前不用。

(6)硫酸镁(B):安全、对胎儿无致畸作用。临产前后大量应用,新生儿可发生肌张力低下、嗜睡、呼吸抑制,故产后对新生儿应加强监测。

(7)钙通道阻滞药属于C类:地平类有的在妊娠晚期属于D类,动物实验可致骨骼远端畸形。人类在妊娠晚期应用导致因低血压引起的胎儿缺氧,心动过缓,低血糖。有氨氯地平、非洛地平、尼卡地平、尼莫地平、伊拉地平等。

(8)抗心律失常药物:洛尔一族大部分属于C类,少数为B类,但在妊娠中晚期都属于D类。有阿替洛尔、醋丁洛尔、倍他洛尔、比索洛尔、拉贝洛尔、美托洛尔、卡替洛尔、萘羟心安、普萘洛尔及索他洛尔等。

(9)升压药: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素、去氧肾上腺素(苯福林)、间羟胺、多巴胺等大部分属于B类。

(10)降脂的他汀类及降压的沙地坦类均属于D类:洛伐他汀、缬沙坦、伊贝沙坦、依西美坦及替米沙坦等。

3.神经系统的用药

(1)哌替啶(B/D):分娩过程对新生儿呼吸亦有抑制作用,较吗啡轻。估计用后4H内不结束分娩,不会影响新生儿呼吸。

(2)氯丙嗪(C)、异丙嗪(C):对胎儿无影响。常与哌替啶合用(冬眠合剂)。分娩过程应用注意对新生儿呼吸产生抑制作用,还可出现新生儿肌张力低下。

(3)镇静药:苯二氮大部分属于C类,地西泮(安定)、艾司唑仑(舒乐安定)。巴比妥类、格鲁米特(导眠能)、甲丙氨酯(安宁,眠尔通)属于C类。

(4)抗精神病药物:吩噻嗪类属于C类,氯丙嗪、奋乃静一类的药物属于C类。这些药物大部分在妊娠中期及晚期又被划归为D类。

4.激素类

(1)所有的性激素及相关的药物都属于X类,只有黄体酮属于D类。妊娠期无特殊需要不应使用。

(2)肾上腺皮质激素均属B类药,氢化可的松、泼尼松(强的松)及泼尼松龙(强的松龙)等。地塞米松属C类药,妊娠晚期应用本品促胎肺成熟,未见有不良影响报道。

5.所有的抗肿瘤药都属于D类 影响代谢的抗癌药属于X类,均有致畸报道。

6.绝大部分的解热镇痛药属于C类

(1)阿司匹林(乙酰水杨酸,巴米尔)大剂量应用可能致畸,妊娠晚期应用,血凝机制可能受影响,属慎用药。

(2)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醋氨酚,百服宁,必理通,泰诺林)属B类,为非那西丁代谢产物。目前尚未发现有致畸影响。妊娠各期短期应用是安全的。

(3)吲哚美辛(消炎痛)(B/D)较阿司匹林药效更强,曾用于治疗先兆早产和羊水过多,用药时间长,用药量较大,可能导致胎儿动脉导管过早关闭,充血性心力衰竭和胎儿水肿等发生。孕晚期避免使用。

7.消化系统药物 绝大部分属于B类。

8.利尿药

(1)呋塞米(速尿)(C):无致畸报道。可使母血容量减少,影响胎盘灌注量,长期应用可致胎儿生长受限,电解质紊乱。

(2)氢氯噻嗪(双氢克尿塞)(D):长期应用可导致电解质紊乱,临近分娩应用,新生儿可出现黄疸、血小板减少,溶血性贫血。

(3)甘露醇(C):短期使用对母儿无大影响。

(4)依他尼酸(利尿酸)(D):动物实验有致畸作用,长期应用可致母、儿水电解质紊乱。

(5)保钾利尿药螺内酯、氨苯蝶啶属于C类。

(6)阿米洛利属于B类,孕晚期列为D类。

(7)碳酸酐酶抑制药醋氮酰胺属于B类。

在妊娠晚期许多利尿药改列为D类。

9.血液系统

(1)大部分止血药属A类或B类。

(2)大部分补血药属A类或B类。

(3)大部分抗凝血药属于C类或D类,肝素属于C类,分子量大。

不易通过胎盘,孕期可用。华法林属于D类,可顺利通过胎盘,对胎儿有危害。孕晚期应用,胎儿、新生儿有出血倾向,故孕期应避免使用。阿司匹林属于C类。

10.抗组胺药 大部分属于A类或B类,异丙嗪、异丁嗪及硫乙拉嗪属于C类。

11.降血糖药

(1)胰岛素(B):分子量大,不易通过胎盘,对胎儿影响不大。

(2)口服降糖药:脲类可刺激内源性胰岛素生成或释放,孕晚期使用可增加新生儿低血糖的危险。其中甲苯磺丁脲(降糖宁)(D/C)有动物致畸,人类未见异常。故在孕期不用口服降糖药。糖尿病患者准备怀孕前,需要降低血糖时用胰岛素而不用口服降糖药。

12.抗甲状腺素和碘制剂

(1)丙硫氧嘧啶(D):能很快通过胎盘,用于孕4个月以后,可作用于胎儿,阻止甲状腺碘化,使垂体释放大量促甲状腺激素,形成先天性甲状腺肿,出生后可自行消失。胎儿于4个月前甲状腺尚无功能,故此期间用药对胎儿应无影响。

(2)碘化物(D):长期大量应用含碘的祛痰药或应用核素碘检测甲状腺功能,可使胎儿甲状腺功能低下或出生后智力低下。故孕早期可用,孕4个月后应避免使用。

13.酶类药物 大部分属于B类,链激酶及尿激酶属于C类。

14.免疫抑制药 硫唑嘌呤及青霉胺属于D类,干扰素属于C类,其他多属于B类。

15.维生素类药物

(1)维生素A(A/X):服用过量可致胎儿骨骼发育异常或先天性白内障。

(2)维生素D3(胆骨化醇)(A/D),维生素D2(麦角骨化醇)(A/D)服用过量可使胎儿、新生儿血钙过高,智力发育障碍。

(3)维生素K1(C):应用过量,可使新生儿发生高胆红素血症和胆红素脑病。

16.其他

(1)妊娠期免疫:目前常用的四种免疫方法为类毒素、灭活疫苗、活疫苗和球蛋白。孕妇接受的免疫应是针对那些最常见,危害最大而免疫又确实有效的疾病。因此,最好是对可避免的疾病在孕前进行免疫,如准备妊娠者检查无风疹IGG抗体,可在孕前注射风疹疫苗,但必须注射后3个月以后才可怀孕。孕期禁用活疫苗,除非孕妇暴露于该疾病及易感的危害超过了免疫对母、儿的危害。

(2)吸烟:吸烟对胎儿有害。烟中有尼古丁、一氧化碳、氰酸盐等,均可通过胎盘,致子宫血管缩窄,减少绒毛间隙灌注,降低子宫胎盘血流量,减少胎儿供氧,影响胎儿发育及胎盘合并症增加,包括流产、早产、胎盘早剥,胎儿生长受限等症。其严重程度与吸烟量密切相关。被动吸烟带来危险相当于低水平自动吸烟。另外,吸烟还可影响子代智力发育。故应劝导孕妇及其共同生活的亲属不要吸烟。

(3)饮酒:酒精干扰胎儿胎盘循环导致胎儿缺氧,损害胎儿脑组织,乙醇的代谢产物乙醛可能有致畸作用,使生殖细胞受损,受精卵发育不全,常导致流产,幸存者畸形或智力低下。亲代嗜酒婴儿出现胎儿酒精综合征。

(4)吸毒(毒瘾):对母、儿影响是有争论的。虽然各种毒品对母、儿影响不同,但吸毒母亲的新生儿多有戒断综合征(药物撤退综合征),只是各种毒品出现该症时间和持续时间不同。其临床表现为震颤、易激、喷嚏、呕吐、发热、腹泻,偶尔抽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