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妇产科医师处方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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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妊娠期和哺乳期用药(1)

妊娠期和哺乳期用药的基本原则

【概述】

妊娠期为了适应胎儿发育的需要,母体各系统发生一系列的生理改变,而胎儿、新生儿处于发育过程的不同阶段,各器官发育尚未完善,生理情况与成年人显著不同,如用药不当,对孕妇、胎儿、新生儿可能产生不良影响。

【治疗原则】

1.妊娠期用药原则

(1)有急、慢性疾病的患者应注意在孕前进行治疗,待治愈后或在医生指导监护下妊娠,孕妇患病则应及时明确诊断,并给予合理治疗,包括药物的治疗和是否需要终止妊娠的考虑。

(2)孕期可用可不用的药物尽量少用,尤其是在孕3个月以前。

烟、酒、麻醉药均属药物范畴,对孕妇和胎儿同样有害。

(3)孕期患病必须用药时,应根据孕妇病情需要选用有效且对胎儿比较安全的药物。一般来说,能单独用药就避免联合用药,能用结论比较肯定的药物就避免使用比较新的,但尚未肯定对胎儿是否有不良影响的药物。严格掌握剂量和用药持续时间,注意及时停药。

(4)如孕妇已用了某种可能致畸的药物,应根据用药剂量,用药时妊娠月份等因素综合考虑处理方案。早孕期间用过明显致畸药物应考虑终止妊娠。

(5)中药或中成药一般可按药物说明书孕妇“慎用”或“禁用”执行。

2.哺乳期用药原则

(1)用药前应充分估计其对母婴双方的影响,可用可不用的药物最好不用。

(2)对成人可产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授乳妇应避免应用。如病情需要,则应终止哺乳。

(3)允许婴儿单独使用的药物,授乳妇可使用。这类药物一般不会对乳儿造成大的危害,但不排除特异质个体。

(4)使用单剂或短期治疗的药物(如用于诊断的放射性核素),若对乳儿有危害,可采用乳制品喂养。

(5)尽可能使乳儿从乳汁中摄取的药量减至最低。其措施有:①对乳汁中浓度高的药物在其吸收高峰期应避免哺乳;②尽可能使用半衰期短的药物;③避免使用长效制剂;④采用最佳给药途径;⑤婴儿出生后1个月内,授乳妇应尽量避免使用药物。

哺乳期用药应考虑药物对母、儿双方面的影响及治疗需要,权衡利弊、合理应用,同时还应开展血药浓度监测,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妊娠期和哺乳期用药的分类方法

【妊娠期用药的分类方法】

根据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颁布的药物对胎儿的危险性而进行危害等级(即A、B、C、D、X级)的分类表,分级标准如下。

A级:对照研究显示无害,已证实此类药物对人胎儿无不良影响,是最安全的。

B级:对人类无危害证据,动物实验对胎畜无害,但在人类尚无充分研究。

C级:不能除外危害性,动物实验可能对胎畜有害或缺乏研究,在人类尚无有关研究。本类药物只有在权衡了解对孕妇的好处大于对胎儿的危害之后,方可应用。

D级:有对胎儿危害的明确证据,尽管有危害性,但孕妇用药后有绝对的好处,如孕妇有严重疾病或受到死亡威胁急需用药时,可考虑应用。

X级:在动物或人类的研究均表明它可使胎儿异常,或根据经验认为在人、或在人及动物,都是有害的。本类药物禁用于妊娠或将要妊娠的患者。

【哺乳期用药的分类方法】

哺乳期用药可分为三类:

1.避免使用的药物 这类药物多具有内在的高毒性或较严重的副作用,如含碘制剂、抗肿瘤药物、氯霉素、四环素、锂盐、雌激素等。

2.慎用药 此类药在应用时需认真监护,如解热镇痛药、抗组胺药、抗结核药、抗精神病药、抗甲亢药。

3.允许使用的药物 这类药物经证实比较安全。

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常用药物及分类

【妊娠期常用药物及分类】

1.抗感染药物

(1)青霉素类:大部分的青霉素类属于A类或B类,被认为是对孕妇最安全的抗感染药物。

(2)头孢菌素类:大部分的头孢类抗生素也属于A类或B类。

(3)氨基糖苷类:大部分属于D类抗生素。有链霉素、卡那霉素、阿米卡星(丁胺卡那霉素)等,庆大霉素为C类药。致先天性聋或前庭损害,有肾细胞毒性。发生率与用药量不完全相关。

(4)四环素类:属于D类抗生素。四环素、多西环素、土霉素为孕期典型致畸药。

(5)酚胺醇类:氯霉素属于D类,现已不再使用,导致灰婴综合征。

(6)喹诺酮类:大多属于C类。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左氧氟沙星及环丙沙星等,种类很多。动物实验对胎仔有致畸作用。在人类是否有致畸作用虽未得到证实。但在孕期,特别在妊娠早期或哺乳期不应使用。

(7)磺胺类:多属于C类。动物实验有致畸作用,未在人类证实有致畸作用。但有可能导致胎儿血液中游离胆红素升高,发生新生儿黄疸加重。

(8)大环内酯类:大部分列入B类,例如红霉素、罗红霉素、阿奇霉素等孕期使用比较安全,螺旋霉素、克拉霉素在FDA又属于C类。

要小心用药。

(9)抗结核药:利福平及异烟肼属于C类。孕期结核首选乙胺丁醇。但须注意这一类药物能大量进入乳液,浓度可达母血的50%,不一定会损伤新生儿,但应尽量避免在哺乳期服用。

(10)克林霉素(氯洁霉素):B类药,可通过胎盘,但孕期应用无致畸报道。

(11)抗病毒药:阿昔洛韦(无环鸟苷)(C类),孕期必要时可用。

更昔洛韦属于D类,利巴韦林(三氮唑核苷,病毒唑)(X类)有较强的致畸作用,故禁用于孕妇和可能即将怀孕的妇女(本品在体内消除很慢,停药后4周尚不能完全自体内清除)。而抗AIDS病的齐多夫定(叠氮胸苷)属C类,可用于孕期AIDS患者。

(12)抗念珠菌药物:制霉菌素、克霉唑属于B类,咪康唑(达克宁)属于C类,氟康唑及伊曲康唑(司皮仁诺)属于C类。

(13)抗寄生虫药物:甲硝唑属于B类。

(14)呋喃妥因(呋喃坦丁):属B类,孕期治疗泌尿系感染,孕晚期应用可致新生儿溶血。

2.心血管及相关药物

(1)降血压的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药:属于C类,但在妊娠中晚期属于D类。药物有苯那普利、福辛普利、喹那普利、赖诺普利、培哚普利、群多普利、西拉普利及依那普利等,这一类药物可以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干扰胎儿的血压调节机制,可能导致羊水过少,低血压,少(无)尿,新生儿持续性肾衰、肾小管发育不全,颅骨骨化程度减低、早产及低体重。

(2)肼屈嗪(肼苯达嗪)(C):无致畸作用。使用时注意监测血压,因有时仅用很小剂量,也可使血压骤降,以致影响子宫胎盘灌注量,危及胎儿。

(3)甲基多巴(C):安全,可用。特别适用于妊娠合并原发性高血压或在原发性高血压基础上并发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者。

(4)硝普钠(D):为速效、强效,作用短暂的血管扩张药,可通过胎盘。用量过大可引起胎儿氰化物中毒及颅压增高。静脉滴注时必须同时严密监测血压,血压下降过快可影响胎盘血流量,危及胎儿。故仅用于重度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其他降压药无效而又急需降压者。

产前应用不应超过24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