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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大乘佛教主要经典的若干考察(四)(11)

以释迦牟尼为例,论云:化身者,大悲为本,禅定为变现,般若能令有五种能:一令生厌怖,二令入圣道,三令舍昔执,四令信乐大法,五令受大菩提记。此大悲、禅定和般若,都是“在因地中,熏修如如,安立本愿”所致。故论云:由此本愿,至道后时,随于三身能作利益众生之事。是故出现五浊世中,事有十四:一现本生事,二现生兜率天,三从天下处中阴,四入胎,五出胎,六学技能,七童子游戏,八出家,九苦行,十诣菩提树,十一破魔军,十二成佛,十三转法轮,十四般涅槃。此十四事现五浊世,至众生尽。此十四事,后被概括为“八相成道”,就是“化身”的一生写照。《佛性论》于此传统的说法之后,又作了重要补充,以为此“化身”其实是在做五件事:一为说无常、苦、无我、空、涅槃寂静,由此正说音声,能令众生于三有中而生怖畏;二生怖畏已,令入二乘圣道;三入圣道已,生究竟涅槃心;为破如此增上慢心故,说大乘《法花》等真实法教,令诸众生舍本所执,摄取慈悲般若方便;四摄已,于无上乘中而成熟之;五成熟已,授其无上菩提道记。是名化身事。很明显,前者说“十四事”,是为了给释迦牟尼定位为“化身”,限定他只有在“五浊世”存在,不具遍在性;后讲“五事”,是大乘塑造的“化身”,不仅在“五浊世”适用,而且遍于一切时空。

最后,关于三身的特性,论谓各自不同:依此三身随一,一身各有一德:法身微细故,甚深是其德;应身威神具足故,广大是其德;化身能济度凡夫等诸众生故,和善是其德。十、 瑜伽“唯识”与法身

《佛性论》的最后部分,是对“法身”此前所说的回顾和总结,特别以“五相”概括“法身”的主要性能。

其“五相者”:“一无为相,二无一异相,三离二边相,四离障相,五法身界清净相。”我们这里只拣有一定理论意义的问题来看。

关于“无一异相”。论云:真与俗谛不一不异。复有二种:一约法辩,二就人论。

约法辩不一不异者:为真通故,不可言异;以俗别故,不得言一。如螺白色,螺之与色不一不二。若言异者,见取螺白色时,不应得于螺解;若言一者,不应有香味触异,但应是色。

二约人论真俗不一不异者:若真与俗一,凡人见俗则应通真,若通真者应是圣人,以不见真故,故知不一;若言异者,圣人见俗不应通真,若不通真,即是凡夫,以圣人见故,不得为异。是故不一不异。将“真俗”分别就“法”讲和就“人”讲,使法身的讨论更具体化些。“真”遍于一切,永恒不变,所以是一,故曰“真通”,一直通到俗的范围;“俗”千差万别,所以是“异”,故曰“俗别”,但可又无不为“真”所通。因此两者关系不可言一言异。此处以螺之与色的关系为喻:螺之性坚,具“香味触”,但其“色白”;坚与白,不可言一,不可言异。中国古代哲学有“离坚白”的命题,有过争论,这里就以“不一不异”解决了。

关于“离二边相”,论云:有六种中道故,能出离六种二边。何者为六?一者执可灭灭,二者执可畏畏,三者执可执执,四者执正与邪,五者执有作无作,六者执不生同生一。此中涉及佛教内部的若干重大观点,故宜略作介绍。

(1) 所谓“执可灭与灭”,论云:有人谓言,一切诸法毕竟可灭,是名一边;毕竟灭尽,是名为空,复是一边。因此二边偏执而生怖畏。为离此二边偏执故,佛说诸法不有,故非可灭;不无,故非不灭。非灭非不灭,是名中道,故佛立虚空譬。“法身”离此二执,犹如“虚空”,以此显示“一切诸法本性非有,故说法空,非关法灭,然后得空。故于空性,不应生怖”。亦以诸法性空,表示法身之清净无染。

(2) 所谓“执可畏畏二边”,论云:以分别性所起色等六尘执为实苦,是为一边;生怖畏心,复为一边。此是因依他性,执分别性,于中计有实苦,而生怖畏。为离此二边偏执,欲显中道故,佛以画师为譬:“迦叶,譬如画师作罗刹像,像甚可畏,画师见像,自生怖畏,覆面不敢看,失心颠狂。迦叶,如是凡夫由自所作色等诸尘,流转生死,于如是法不能通达如实道理。”瑜伽行派将“色声香味触法”等六境,视为“识”之所生,名“依他性”;世人执此依他性为“实”,小乘执之为“苦”,乃是虚妄分别所致,称为“分别性”;小乘之所以逃避现实,对六境产生畏惧,就是由此产生的。

此中所用譬喻以及下边所引经文,均来自《宝顶经》。于是论文释曰:此譬为显何义?为明色等诸尘非是实有,但以妄想分别所作,如彼画师自分别作罗刹恶像,见还生怖。是人亦尔,自于空中,而生怖畏。(3) 所谓“可执执二边”,论云:分别可执与能执,以为实有,为离此二边故,《经》中佛以幻师为譬:“迦叶,譬如幻师作诸幻像,所作虎等还食幻师。迦叶,如是观行比丘随观一境,显现唯空故,实无所有,虚无真实。”此“能执”指“能分别”的“识”,“所执”指所分别的“境”。云何能得离此二边?由依意识生唯识智。唯识智者,即无尘体智。是唯识智若成,则能还灭自本意识。何以故?以尘无体故,意识不生;意识不生故;唯识自灭。故意识如幻师,唯识智如幻虎。以意识能生唯识故,唯识观成,还能灭于意识。何以故?由尘等无故,意识不生。譬如幻虎还食幻师。如提婆法师说偈言:意识三有本,诸尘是其因,若见尘无体,有种自然灭。以上“三离”,全是依瑜伽唯识的中道观成立的。至此,“唯识无尘”可以作为所有破立的最后根据。按“唯识无尘”之说,诸识面对的一切境界,无非“意识”所生,此名“唯识智”;“唯识智”即是断定一切外境均非实体的认识。如是,既然没有实在的境界,那么意识也不得生;因为没有实境,自然不会有相应的意识发生。于是“唯识无尘”这个命题,不但灭除了外在世界的实在性,也灭除了意识自身,以及所谓“唯识智”。

那么,既然没有了认识的客体,也没有了认识的主体,剩下的还有什么呢?按《佛性论》的观点,那就是“法身”——唯“法身”没有主客观的分别。一切“边见”,说到底,都以这种分别为基础,消灭了主客观区别,等于消灭了一切边见,当然,作为这种分别的主体“意识”,亦不复存在了。这从形式上看,似乎是“空”到极点了,但不要忘了,此“空”是虚空的“空”,是绝对“有”、永恒“有”的别称,它只是“法身”的一种规定。

其余所离二边,值得一提的是第六,所谓离“不生同生二边”。论云:一不生执者:譬如凡夫相续中,烦恼恒起,未曾生道,由惑碍故,未来亦尔,故知永不解脱,即是一边;二同生者:明诸惑于无始长时本有,若对治道与惑同时起者,可能灭惑,若道始生,此道力弱,不能灭惑,故知永不解脱。此二执都在说明一个问题:凡夫不可能得到解脱,原因是,烦恼恒起,通向解脱的佛道或者因为它的强大永不得生,或者虽生而无有灭惑之力。为离此二边,是故佛说第二灯譬:迦叶,如崄暗山岩及庙堂房舍,无数千年暗在其中,未曾有人燃灯照了;设有人能于中燃灯得成以不?答言得成。迦叶,此中诸暗得作念言:我住此已久,我今不去,是暗能作此意以不?不可,世尊。何以故?灯光既成,不得不去。迦叶,如是烦恼及业,从无数劫来,在众生相续中,若能生一念正思唯者,则久劫烦恼悉皆自灭。迦叶,是灯光者,即譬圣无分别智;黑暗者,即譬众生烦恼业。由此灯譬,破道不生执。何以故?以道依因缘生故。若因缘未合,道不得生;因缘具者,道即得生,犹如燃灯,后方暗灭。暗灭譬者,破同生执,以暗分羸弱故可灭,是无颠倒境界故。以白净最强,有真实境,无颠倒故。关于烦恼,如来藏论者有两个理论难题不得解决:一个是心性本净,为什么会为无名烦恼所缠?一个就是这里提出的,“烦恼”既是无始以来即有,如何能够根本对治,令清净心体得以显现?此处以灯光为喻,灯光照处,黑暗自灭;灯光喻“无分别智”,无分别智即是佛道,道之所生,烦恼自灭。但是,此“道”并非天赋,而是“依因缘生”,因此,烦恼之灭与不灭,全看因缘之具与不具,这与“法身”自身无关;法身要从烦恼中解脱出来,自己没有力量,必须依靠外在的因缘为之打破烦恼壳才有可能。但是,尽管如此,“离道不生执”即是“法身”诸相之一,是“法身”的本质规定。

瑜伽唯识学与般若中观学有很大的差别,在《佛性论》中也时有反映,集中起来是是否承认“佛性”实有——“法身”可得。论文的最后,又谈及这个问题:问曰:佛说大乘诸经,一向皆言显诸法空,如云、梦、幻。烦恼能障故,以云为譬;一切诸业不真实故,以梦为譬;一切五阴果报,烦恼业所起故,故以幻为譬。前说此经,显于此义,云何更说一切众生皆有佛性?梦幻二喻,亦为般若经类所常用。此处加上“云”,虽亦譬“空”,但性质已有变化——此处的空,不具普遍性,唯指“烦恼”、“业”与“报”,此三者是构成生死流转的三大环节,因而所谓“空”也仅限于生死因果的范围。至于“佛性”,一切众生皆有,但不是“空”,而是“有”。除前边已经多处论述之外,这里还从九种譬喻中概括出“佛性五义”来:一义是“真实有”;二义是“依方便则可得见”;三义是“得见已功德无穷”(此既是真实存在的,又是方便可见的,而且知见之后还会对佛教起无限的积极作用,岂可否认);四、五两义涉及佛性与生死流转和佛教功能的关系问题,故须再作些考察。论云:四、 无初、不应、相应、壳。释曰:无初者,谓烦恼、业、报并皆无始,故言无初;不应者,由此三故违逆法身,故言不应;相应者,由依法身得起此三,故说相应;壳者,此三能藏法身,故名为壳。这里用四个词说明生死流转的三大环节与“法身”的关系,文字解释得很清楚,即烦恼等既与法身相违,又依法身而起,而且隐藏法身。其与法身“不相应”、“相应”和“能藏”的三种关系中,值得注意的是,生死流转“依法身得起”:法身应该是根本的、原初的,烦恼等尽管“无初”,但毕竟是依存于法身的。从此出发,逻辑上应该承认有一个先于生死的实体存在,此或许即是所谓“第九识”产生的原因,但在《佛性论》里看不到。五、 无初、相应,善性为法者。释曰:无初者,以性得般若、大悲、禅定,法身并本有故,故言无初;体用未曾相离,故言相应,是名无初相应;善性为法者,法身自性无改,由般若故性有威德,由禅定故性能润滑,由大悲故,故称善性为法。这里用“无初”、“相应”和“善性为法”三个词说明法身对于菩萨行的作用。在本论中,般若、禅定和大悲,被认为是一切善性法的共性,法身的佛教行善功能即是通过此三者实现的。据此,“般若”等本为法身所具,与法身同样“无初”,故称为“性得般若”等;此“性得般若”等是法身之“用”,法身是“性得般若”之“体”,“体”与“用”不得相离,是谓“相应”。于是不变的法身具有般若等功能,即名“善性为法”。

佛性的这两义,突出了“法身”为生死流转所“依”,是佛教全部善法得以发生作用之“体”,所以是非常真实的存在,不可动摇。如果对照《金刚经》所言“若以色见我,以音声求我,是人行邪道,不能见如来”,那么在这里我们看到,至少通过逻辑推理,“法身”是可见可求的,而逻辑推理既离不开“相”,也离不开“色”、“声”。

至于为什么佛性又说名“法身”,论文对相关概念有个通释:一由佛、法不相离故,说名法身;二由性一切处如,故名如来;三由无虚妄颠倒故,名真实谛;四由本来寂静故,名般涅槃。是四义四名,于如来性无有差别。又,此四名亦可就人而言。我们只看它对“法身”的解释:非身见众生境界。由此真性是邪执对治故,为身见人说名法身。问曰:云何对此人以真如名法身?答曰:是诸凡夫色等诸阴无有此性,强橫执有我及有我所。由此人法二执染污其心,身见灭处是甘露界,不能信乐,何能通达如来法界?若见此界,身见执灭;虽复身见已除,未除此界恒尔,是故此界乃名真身。凡夫所执既非真实,故不俱在,不得名身。为对如是身见凡夫,立名为身。就“义”理言,佛与法不可分,故名佛为法身;就“人”而言,凡夫俗子好执“身见”,即所谓“我执”,因此不能接受“无我”、“无身”的高深之论,遂以通达真如法界,名以“法身”。

实际上,这两种解释都是矫情。如来性即是大涅槃,大涅槃即是“我”,“我”即是“法身”,这是《佛性论》依据瑜伽行派哲学观所释“如来藏”的精粹,但为什么偏偏又把法身解释为方便假说?道理很简单,是为了与佛教其他派别,尤其是与般若中观学派调和妥协,以至于论文本身不得不前后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