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司法工作者的思维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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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身着血衣去报丧的女人——生疑思维法

一本故意杀人案的卷宗放到了检察官的案头。卷首的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表明,这是一起因家庭矛盾激化,媳妇杀死婆母的凶杀案。卷宗中犯罪事实清楚,证人证言作为物证的杀人凶器和血衣、被告人供述、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齐全,本案似乎无懈可击,已成铁案。

但反复阅卷后,检察官皱起了眉头。这个媳妇杀死婆母后,怎么没有换下血衣即去亲友家报丧?材料上反映,被告人平时极怕见血,更怕沾血,但作案时竟会持菜刀连砍被害人二十七刀,这些表现正常吗?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对被告人的精神是否正常提出了疑问,并建议对被告人作精神病司法鉴定。经过精神病专家鉴定,结论为:严重外伤性精神病,行为系妄想型,无责任能力。

这个媳妇被依法释放了,一起错案避免了。审查起诉的检察官运用的就是生疑思维的方法。

所谓生疑思维,就是指在人们的认识活动中,由于对事物产生疑问而主动地提出问题,并积极地探究原因的思维方法。

生疑思维是人类所特有的一种推动社会前进的驱动力。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的认识史,就是一部对谬误怀疑的历史。

16世纪波兰天文学家哥白尼,持之以恒地对天象观察了三十年。他认真记录,勤于思索,对长期占统治地位的托勒密的“地心说”进行了大胆的怀疑,提出了“太阳中心说”,有力地批判了经院哲学的盲目信仰、繁琐论证,肯定了实践、经验的作用,捍卫了唯物主义世界观。

17世纪法国科学家笛卡尔是积极怀疑的典型代表。为了破除盲从,扫除传统偏见和谬误,他针对当时的经院哲学和古代权威,提出了普遍怀疑的原则。他说:“要想追求真理,我们必须在一生中尽可能把所有事物都怀疑一次。”他的普遍怀疑原则,把人们从盲目和迷信的枷锁中解放出来,在思想界引起巨大反响。

德国的魏格纳住院期间,反复研究病房墙壁上的世界地图。他提出疑问:为何大西洋两岸的形态如此相似?经研究,魏格纳找到了规律,创立了新地质理论——“大陆漂移说”。

我国古今学者在长期的实践中也总结出了“学贵在疑”这样一条经验。古代学者陈宽辛说:“前辈谓学贵在疑,小疑则小进,大疑则大进,疑者觉悟之机也,一番觉悟,一番长进。”有人评价鲁迅先生的成功,说主要归结于他伟大的怀疑精神。鲁迅先生犹如在浩瀚的大海中航行,敢于对海底的奥秘生疑,辛勤地进行探索,所以不断得到新的发现和收获。著名的地质学家李四光先生也告诫我们:“不怀疑不能见真理,所以我希望大家都取怀疑态度,不要为已成的学说所吓倒。”

生疑思维并不是毫无根据地去凭空胡思乱想。它是建立在对实际问题的认真考察的基础之上,并且是有一定的方法可以遵循的。简单地说,生疑思维法一般要经过以下三个步骤:

(1)多思生疑。“怀疑是走向真理的第一步。”要善于经过思考,大胆地提出问题。爱因斯坦曾经说过:“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没有旺盛的好奇心,没有创造性的工作态度,没有勤于思考的扎实作风,是不可能提出疑问的。

(2)积极质疑。问题提出后,就应该积极、主动地去追根就底,努力探寻造成某种疑问的原因。要能够开拓思路,随机应变,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克服“心里定势”的消极影响,多角度、多渠道、多层次地去洞察、追寻。

(3)释疑解惑。生疑和质疑都不是目的,释疑和解惑才是最终归宿。要通过多思生疑、积极质疑,最终寻找出事物的原因,解决疑难问题,有新的发现和收获。

社会上有不少人说,怀疑是公安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习惯。这并非全是贬义。确实,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如果没有敏锐的触觉,不能正确运用生疑思维的方法,是不能适应的。当然,最后解决问题还得靠证据。请看这样三个案例:

(1)上海市某单位女职工陈某家中住房十分紧张,她多次找本单位负责分房的副经理于某要求分配住房。一日,陈某主动打电话约于副经理到家中谈分房子的事,于应约来到陈家。陈某的丈夫娄某因事外出先走了,家中没有其他人,于某见有机可乘,随即上前挑逗陈某。在接吻中陈某一口咬断了于某的舌头,并打了他两个嘴巴。这时陈某的丈夫娄某推门进屋,也打于几个嘴巴,二人一起将于扭送公安机关。

消息传开后,群众议论认为,于某利用职权调戏女职工耍流氓,被咬断舌头是罪有应得。陈某抗拒于某的不法侵害,咬断于的舌头是正当防卫。

但是细心的侦察人员很快发现了本案中的几个疑点:

①根据陈某反映,在案发几天前的一个下午,于某来陈某家看房子时,就曾对她有不轨行为。既然如此,这次陈某为什么还要主动打电话约于来家?

②于到陈家时,陈的丈夫娄某在家。后因故先走,为什么在陈某咬掉于的舌头后又能立即回家?

③陈某系36岁的壮年妇女,要抗拒于的非礼,挣扎于的搂抱不是不可能的。当于强行接吻时,陈完全可以闭紧嘴巴,为什么非要等他将舌头伸入自己的嘴里后再一口咬断?

侦查人员在提出以上三个疑问后,对本案进行了深入调查。根据所掌握的一系列证据证实,女职工陈某在几天前因遭受于某的调戏,而产生报复的动机。这次是同其丈夫娄某商定设置圈套诱于上钩,以所谓“正当防卫”来加害对方,达到报复的目的。

公安机关最后认定,陈某所实施的咬断于某舌头的行为,主观上有报复目的,客观上设置了圈套,是一种防卫挑衅行为,应以故意犯罪论处。所谓防卫挑衅,就是指出于报复的目的,故意设置圈套,挑衅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理由,“合法地”实施违害对方的行为。

(2)这是一起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和包庇罪对被告人南某夫妇移送起诉。起诉意见书认定,南某的妻子使用农具“炮杆”将婆母活活打死。南某为了护妻,又称母亲系自己打死。到底谁是致南母死亡的直接行为人?这里已经产生了第一个疑点。

检察官进行主罪复核,在阅卷后审讯被告人时发现,被告南某夫妇二人均系表达能力极差的山区中年农民。原来所交待的罪行,都是在再三追问其母死因,而他们又无法举证的情况下而含糊其词供认的。讯问到犯罪细节,两名被告人都说不清楚。南母到底是怎样被打死的?这是第二个疑点。

根据法医尸检结论,死者致命伤系钝器所致,但检察官仔细审查尸检记录及照片,发现伤情又不像因“炮杆”打击而形成。这成为第三个疑点。

疑问提出后,审查起诉的检察官积极质疑,首先聘请法医对“炮杆”能否致成此伤进行复验。复验结果表明,南母的致命伤不是“炮杆”所致。接着,检察官又深入发案地补充侦查查明:原出具证明的现场见证人是一个患精神病的青年妇女,别人证实她根本没有到过第一现场。

检察官经过对本案的补充侦查和主要证据的复核,终于弄清了案件的全貌,查明了南母的真实死因。原来当时南某的妻子正与婆母吵嘴,南某十分恼火,便追打妻子。老母见状即抱住儿子的腿,阻拦他殴打媳妇。南某在往前扑时,将老人拽倒在捶布石上面,老母又将儿子拽倒在自己的身上。南母已年过七旬,而且深度驼背。这样上面儿子压,下面石棱顶垫,致使南母肋骨骨折,伤及肺脏死亡。南某夫妇被无罪释放。

(3)1991年8月,太原市第三律师事务所李律师受指派为一起扰乱社会秩序案辩护。他认真研读起诉书:“被告人张某,男,82岁,农民,1991年5月31日因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逮捕……”读到这里,李律师心头怦然一动:80高龄老翁正是颐养天年、享受天伦之乐的年岁,他怎么会去扰乱社会秩序?82岁的老人扰乱社会秩序,虽然不能断言绝无仅有,但实属罕见。张某是耐不得年老寂寞,无事生非,故意犯罪,还是老年病态,精神反常?

带着疑团,李律师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

案情非常简单。1991年4月18日至25日间和1991年秋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到柳则沟煤矿,以该矿的开采许可证是其儿子批办、镇政府未解决办证费用为由,躺卧在煤矿坑口矿轨上,阻拦生产,使该矿造成直接损失三万余元。

被告人不呆不傻,对拦阻煤矿生产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同时又否认自己犯了罪。他在看守所老泪纵横地说:“说我犯扰乱社会秩序罪,打死我也不敢扰乱社会秩序啊!”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理论与犯罪构成学说又告诉我们,“扰乱”的原因与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被告人张某主观上有阻拦煤矿生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阻拦煤矿生产的行为,致使煤矿停产,造成数万元经济损失,情节不谓不严重。看来构成犯罪无疑。

然而李律师隐约觉得其中还有一点问题:采矿许可证是被告人儿子批办的,现在被告人为什么要向镇政府要这个许可证呢?

带着疑问,律师进行了认真调查。最后得出结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其理由有两点:

第一,法律保护的是正常的、合法的生产秩序。而柳则沟煤矿作为镇办企业,至今未以镇政府名义领取采矿许可证。用的只是被告人张某儿子当年领取的采矿许可证。尽管该镇政府曾与张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过“转让协议”,然而这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和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发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采矿权和采矿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转让,不得用作抵押”。所以柳则沟煤矿实际上属于无证开采。而非法生产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第二,被告人张某拦阻该矿开采的行为,其主观上是想要回他儿子以村办名义批办的采矿许可证或者批办费,但客观上起到了保护国家煤碳资源不被非法开采的作用,这样的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律师为被告人张某作无罪辩护。1991年9月10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宣告无罪”。

上述三案均是正确运用生疑思维方法取得成功的实例。

司法工作人员在运用生疑思维法处理实际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坚持从实际出发,不胡乱猜疑。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处理问题,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的精髓。那种脱离实际的怀疑一切,异想天开,是应当坚决摒弃的。

②培养敏锐观察力,不迷信懒惰。思想保守、迷信、懒惰、就会对一切感到司空见惯,无动于衷,失去应有的敏感性。有时事物的真谛仅被一层薄薄的面纱盖住。只有具有敏锐观察力的人才可能去揭开面纱,取得成功。

③勤于思考、积极探求,不半途而废。疑而不思,势必疑而不解,要想取得成功,就不能停留在生疑阶段。要勤奋思索,扎实工作,才能最终释疑解惑,找到事物的原因和规律。

④发挥整体智慧和功能,不孤军作战。司法工作属社会科学范畴,政策性极强,不同于学者教授在自然科学领域里的探求。发现疑问,追根求源,都应集思广益,发挥整体功能,以确保所办案件最终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