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司法工作者的思维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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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省院并不包含市院——外延关系明确法

某司法机关在一次司法逻辑测验中有这样一道选择试题:

下面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是: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1)全异关系;(2)包含关系;(3)交叉关系;

考试结果,相当多的干警在括号内填上了(2),然而这个答案是错误的。

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毫无疑问,江苏省检察院领导苏州市检察院。但是,作为概念,它们又都是单独概念,所反映的都是个别的特定对象,其外延只有一个分子。所以这两个概念之间应该是全异关系。如果我们把原试题改成:

检察院

苏州市检察院

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就是包含关系了。因为“检察院”这个概念的外延,完全包含了“苏州市检察院”这个概念的外延。我们可以说“苏州市检察院是检察院”,而不可以说“苏州市检察院是江苏省检察院”。

概念是客观事物在人脑中的反映。客观世界的各个事物之间存在着多种多样的联系,反映客观事物的概念之间也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关系。普通逻辑是从概念的外延方面来研究概念间的关系的。根据概念外延之间有无重合之处,概念间的关系可以分为相容关系和不相容关系两大类。

(1)概念间的相容关系。

概念间的相容关系是指概念的外延之间至少有部分是重合的。它包括同一关系、包含关系和交叉关系三种情况。

①同一关系。

如果两个概念之间的外延完全相同,那么它们之间的关系就是同一关系。例如: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

宪法 国家根本大法

死刑 极刑

上述各组概念之间的关系都是同一关系。他们之间的外延是完全重合的。如果用A、B分别表示以上图组中的两个概念,用一个圆圈,表示概念的外延,那么我们可以用欧拉图表示概念的同一关系。此图可表述为:凡A都是B,并且凡B都是A。

具有同一关系的两个概念虽然外延完全相同,但它们的内涵却不尽相同。因为思维对象的属性是多种多样的。思维主体可以根据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同一对象。例如“宪法”这个概念,突出的是其内容方面的属性;而“国家根本大法”这个概念,突出的则是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属性。

具有同一关系的概念,在实践中可以交替使用,这样有助于人们从不同角度加深对同一对象的认识,把概念运用得更加准确,使语言表达更加生动。比如《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一文中,恩格斯写道:“3月14日下午两点三刻,当代最伟大的思想家停止思想了……这位巨人逝世后所形成的空白,在不久的将来就会使人感觉到。正如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这位科学巨匠就是这样。但这在他身上远不是主要的。”

在这段论述中,“当代最伟大的思想家”、“这位巨人”、“马克思”、“这位科学巨匠”等语词表达的都是同一关系的概念,它们从不同的方面反映了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的特点。

②包含关系。

如果两个概念其中一个的外延完全包含另一个概念的外延,而且另一个概念只是这个概念外延的一部分,那么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就是包含关系。其中外延较大的概念叫包含概念或属概念;外延较小的概念叫被包含概念或种概念。例如:

国家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者

侵犯财产罪 贪污罪

交通事故 空难事故

上述各组概念之间的关系都是包含关系。拿“侵犯财产罪”和“贪污罪”这组概念来说,“侵犯财产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大类犯罪,而“贪污罪”是这类犯罪中的一个罪名。我们可以说“贪污罪”是“侵犯财产罪”,因为“贪污罪”的外延全部包含在“侵犯财产罪”的外延之中。“侵犯财产罪”是包含概念或属概念;“贪污罪”是被包含概念或种概念。图中的A表示包含概念,B表示被包含概念。

一个概念是包含概念还是被包含概念不是绝对的。在不同的关系中,同一个概念对某一概念来说是被包含概念,对另一个概念来说又是包含概念。例如“空难事故”对“交通事故”来说,是被包含概念;而对“飞机相撞事故”来说,又是包含概念。

在实践中,包含概念和被包含概念一般不能并列使用,因为它们是不同层次的概念,不能在同一等级的意义上并列使用,否则就会表意含混。例如有这样一段话:“我们应该认真查处渎职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等职务犯罪。”这里的表述在逻辑上是错误的。因为“渎职罪”是包含概念,是刑法上的“类”,而“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是被包含概念,只是渎职一类犯罪中的具体罪名。如果并列使用了必然会使表意含混不清。

③交叉关系。

如果两个概念的外延有并且仅有部分重合,那么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就是交叉关系。

例如:

审判员 共产党员

公证员 女干部

贪污犯 盗窃犯

上述各组概念之间的关系都是交叉关系,它们的外延只有部分重合。以“公证员”和“女干部”为例,公证员中有一部分是女干部;女干部中又有一部分是公证员,所以它们之间是交叉关系。图中的A、B表示的就是交叉关系。

交叉关系的概念是由于运用了不同的分类标准而形成的,实践中我们在列举事物时,就要注意依据一定的标准。如果把几个交叉关系的概念混在一起,就会显得杂乱无章。例如:“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公、检、法、司的干部,女同志和离退休老同志。”这句话中就出现了多种标准。因为“司法干部”、“女同志”、“离退休老同志”都是具有交叉关系的概念,并列使用了,就不能明确表达思想。

(2)概念间的不相容关系。

概念间的不相容关系是指概念的外延之间没有任何部分是重合的,也称为全异关系。例如:

合法行为 非法行为

刑法 民法

抢劫罪 受贿罪

上述各组概念的外延之间的关系都是不相容关系。以“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为例,合法行为不是非法行为,非法行为也不是合法行为,它们的外延没有任何一部分重合。如用A、B表示不相容关系的两个概念,那么图中反映的就是这两个概念外延间的关系。

概念间的不相容关系又分为矛盾关系、反对关系和并列关系三种情况。

①矛盾关系。

如果两个慨念的外延完全不相同,并且它们的外延之和等于其邻近的属概念的外延,那么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就是矛盾关系。例如:

有罪 无罪

上诉 不上诉

本院工作人员 非本院工作人员

上述各组概念都是具有矛盾关系的概念。以“本院工作人员”和“非本院工作人员”为例,这两个概念的属概念是“工作人员”。在“工作人员”中,除了“本院工作人员”以外,其余都是“非本院工作人员”,不存在第三种情况。“本院工作人员”和“非本院工作人员”这二者的外延之和等于它们的属概念“工作人员”的外延。我们用A、B表示具有矛盾关系的两个概念,用C表示它们的属概念,那么图中表示的就是具有矛盾关系的两个概念外延间关系的情况。

②反对关系。

如果两个概念的外延完全不相同,而且它们的外延之和小于其邻近的属概念的外延,那么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就是反对关系。例如: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红色 白色

自杀 他杀

上述各组概念外延之间的关系就是反对关系。“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属概念是“刑罚”,在“刑罚”的外延中除了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外,还有死刑、拘役、管制等其他刑罚。“红色”和“白色”的属概念是“颜色”。在“颜色”这个属概念之下,还有黄色、绿色、黑色、紫色等种概念。所以上述各组概念的外延之和均小于其邻近的属概念的外延。我们以A、B表示具有反对关系的两个概念,用C表示其邻近的属概念,那么图中所表示的就是它们外延之间的关系。

③并列关系。

并列关系有两种情况:

如果同一属概念中的几个同级的种概念的外延是相互排斥的,没有任何相同之处,那么这几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就是不相容的并列关系。例如;

虐待罪、遗弃罪和拐骗儿童罪是同一属概念“妨害家庭犯罪”中的几个同级的种概念,它们的外延又是相互排斥的,它们之间就是不相容的并列关系。我们以A、B、C表示几个同级的种概念,以E表示它们邻近的属概念,则不相容并列关系可以如图所示。

如果同一属概念中的几个同级的种概念的外延是相互交叉的,那么这几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就是相容的并列关系。例如:

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都是同一属概念“事故”中的几个同级的种概念,它们的外延之间是可以相互兼容的,有些交通事故又是火灾事故和爆炸事故;有些爆炸事故又是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有些火灾事故又是交通事故和爆炸事故。它们之间的关系就是相容的并列关系。我们以A、B、C表示几个同级的种概念,以E表示它们邻近的属概念,则相容的并列关系可以如图所示。

正确掌握概念外延之间的关系,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概念进行判断和推理的关系非常密切。比如,某刊物上有篇题为《故意伤害还是防卫过当》的文章,这里作者显然把“故意伤害”和“防卫过当”当成了两个不相容的概念了。文章标题所涉及的两个概念,在提供认定罪名上是不能并立的。从这两个概念的外延关系来看,并不互相排斥,前一个概念也可以包含后一个概念。因此,文章标题中这样表述,试图在二者之中选择其一,是不妥的。

再如,在某一具有权威性的文件中出现了这样的句子:“沿海各省及福建、浙江两地的扫黄任务很重。”这里的“沿海各省”和“福建、浙江两地”实际上是相容的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文件中却把它们当成不相容关系的概念并列使用了,这就犯了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

因此,明确概念外延之间的关系,对指导我们的司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