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司法工作者的思维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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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现金出纳会计突然失踪以后——回溯推理法

1983年6月4日上午,某县江海渔业社综合橡胶厂二十四岁的现金出纳会计潘金娣(女),骑自行车到县银行取款5300元后突然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案进行查访,只在县银行西南三十米处的“稻香村”副食品商店门口找到潘金娣所骑的自行车。

侦查人员围绕潘的突然失踪,排查了原因,认为只存在三种可能:或是携款潜逃,或是被奸后谋害,或是被谋财而杀害。那么,潘金娣失踪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经进一步调查获得的材料证实,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工作和家庭生活一切正常;潘的未婚夫何某品质不太好,但他无作案时间;潘金娣提款后上午九时左右离开银行,无反常表现。从而排除了潘携款潜逃和被奸杀害的可能,初步确定谋财害命是其失踪的原因。如果潘被谋杀,凶手是谁呢?作案现场又在哪里?侦查人员从已知的自行车停放地推测,认为潘金娣被谋害的地点很可能在“稻香村”副食品商店附近,因为潘既将自行车停在该处,那就说明她不会远去;她身带巨款,是被人谋财的诱因;她停放自行车后携巨款随人走开,接触的应是比较熟悉的人,很可能是潘所熟悉的人作案。

经过细致侦查,终于在“稻香村”副食品店附近的大饼店找到杀人现场,罪犯周洪英、周伟明等四人落入法网。

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侦破本案的过程中,就运用了回溯推理的思维方法。

回溯推理,又叫溯源推理,是关于由某个已知事实的结果,推出可以导致该结果成立的理由的推理。我们用“E”表示某个已知事实的结果,用“如果B,那么E”表示有关普遍规律性知识,用“B”表示为推出的理由,则回溯推理的形式就是:

E,如果B,那么E,所以,B。

在英国著名作家柯南道尔所著的《福尔摩斯探案》一书中,主人公福尔摩斯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福尔摩斯在书中说:“有少数的人,如果你把结果告诉他们,他们就会通过内在的意识推断出所以产生这种结果的各个步骤是什么。这就是在我说到回溯推理或者分析方法时我所指的那种能力。”他还说:“一个逻辑学家不需要亲眼见到或者听说过大西洋或尼加拉瀑布,他能从一滴水上推测它有可能存在。所以整个生活就是一条巨大的链条,只要见到其中的一环,整个链条的情况就可以推想出来了。”这些话形象地道破了回溯推理思维方法的妙用。

福尔摩斯毕竟只是一部文艺作品中的人物,他在破案中所用的推理分析方法是作者创造的。而回溯推理在我们司法工作中,却是实实在在地经常被运用的。特别是在案件的侦查阶段,这种由“果”推“因”的思维方法的应用极其广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常常根据现场勘查的已知情况、犯罪结果的要素或调查访问的线索,推测出作案的原因和动机,模拟出作案情节、犯罪过程,描绘出作案对象及其特征。从而明确侦察方向,缩小侦查范围,为迅速破案提供有利条件。

从实践中对回溯推理的理解来划分,回溯推理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回溯推理是指根据事物发展过程所造成的结果,推断形成结果的一系列原因的整个逻辑思维过程;狭义回溯推理则是指从事物的结果推断原因的一种思维方法。

我们先看广义的回溯推理的运用。

1986年1月8日晚8时左右。江苏句容县东昌乡石灰氮厂制灰车间女工洪某和卜某先后赶到厂部,在值班室睡觉,准备上大夜班。当晚11时30分,另一名女工董某去值班室通知她们准备上班时,推门进去,只见卜某脸朝北,洪某面朝下,床边吐有饭菜食物。呼叫二人不醒,该厂立即用车将她们送去医院,经医生诊断,二人已经死亡一个多小时。经法医鉴定:“卜、洪二人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那么值班室哪来的一氧化碳?造成两名女工中毒结果的原因是什么呢?从现场来看,仅回热管与反应釜法兰联结处有冒气泄漏现象,而此处离死者房间相隔两间房。死者所在的值班室楼上有六人在打扑克牌,他们无任何感觉。针对这些问题,调查组经过反复论证分析,找到了造成两名女工死亡的原因:

(1)含碳物质在燃烧不完全时,都会产生一氧化碳。该厂炉窑前一阶段曾停工维修,并于1986年1月4日晚开始起火点炉。窑内点火材料为上百公斤柴油、四五吨杂树桩头,25吨煤、150吨石灰石分层装入窑内。8日上午,石灰出窑,下午又以上述比例装窑。据当天出窑职工反映,除柴油外,其余3种物质都未烧透,由于数量多,产生的一氧化碳量大、浓度高。

(2)该厂主要生产石灰,但在窑内设置的一套回热管及反应釜依然存在。事故当天,天气闷,气压低,一氧化碳的比重是0.967,已接近空气的比重。这时窑内的高浓度一氧化碳气体一方面从进料口排出,一方面沿回热管壁流入法兰缝隙处往反应釜房间泄漏。反应釜位于二楼,其底部一周均有2厘米缝隙与楼下空房间相通。一氧化碳气体又进入了楼下的空房间,此空房间与死者所在值班室一墙之隔。经查,墙上有一个直径1厘米的电线穿孔与值班室相通,一氧化碳混合气体得以从电线穿孔进入死者房间。

(3)从上午出窑到发生事故,共经历15小时。值班室内空气渐渐地被一氧化碳气体渗入,浓度越来越高。据日本资料报道:“当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的浓度接触一小时可引起死亡”,“1000ppm浓度接触一小时可引起死亡”。两位妇女从七八里之外农村赶来,一躺下就睡着了,两个小时后,却被一氧化碳这个“凶手”杀害。

在对本事故所进行的分析、推理中,调查人员运用了“独因一果”式的回溯推理,得出了正确的结论。所谓独因一果式回溯推理,就是以充分而且必要条件假言判断为前提的回溯推理。由于这种回溯推理的因与果是互为蕴涵的关系,也就是说一个原因只能引起一个结果,一个结果只能由一个原因产生,所以该推理的结论真实可靠。这种充要条件的回溯推理的一般结构形式是:

B,当且仅当B才E;

已知E;

所以,B。

(其中B是原因,E是结果。)

值班室有一氧化碳泄漏,当且仅当室内有一氧化碳泄漏才会造成卜、洪二位妇女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法医鉴定卜、洪二位妇女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所以值班室有一氧化碳泄漏。

我们再看狭义的回溯推理的作用。最常见的狭义的回溯推理有两种形式,即“充分条件式”和“必要条件式”。

(1)充分条件式。即以充分条件假言判断为前提而从果到因进行推理的形式。其一般结构形式是:

如果B1,那么E;

如果B2,那么E;

如果B3,那么E;

已知E;

所以,可能B1、B2、B3。

(其中B1、B2、B3分别表示原因1、原因2、原因3;E表示结果。)

某镇办皮鞋厂仓库被窃。共被盗走牛皮6捆,牛皮男鞋24双。侦查人员经过认真勘查,发现现场只留下26公分的足迹。说明本案系单独作案。

从地面到翻建仓库的气窗口有2.4米高,说明盗窃犯是有一定攀登能力的青壮年(原因1),所以才能翻入仓库进行盗窃(结果E);

室内翻动不大,说明罪犯熟悉仓库情况,盗窃目标明确(原因2),所以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盗窃(结果E);

所盗物品总重达100余公斤,不便长途携带,说明罪犯住在附近或周围有窝主(原因),所以才能运走所盗物品或成功进行盗窃(结果E);

上述推测归结为:犯罪分子可能是住在现场附近或周围有窝主的熟悉情况的青壮年职工。

依据回溯推理,很快排出嫌疑对象9人,以后又用排除法否定了其中8人,只剩下该厂配底车间青工薛某。经比对,薛某穿过的翻毛皮鞋长短、底纹、磨损等特征与现场提取痕迹相同。直接接触其本人,薛很快交待了所犯罪行。

充分条件的回溯推理法,适用于“多因一果”的情况。

(2)必要条件式。即是以必要条件假言判断为前提而从果到因进行推理的形式。其一般结构形式是;

只有B,才E1;

只有B,才E2;

只有B,才E3;

已知E1、E2、E3;

所以,可能B。

(其中B表示原因,E1、E2、E3分别表示结果1、结果2、结果3。)

一天清晨,在南京市中心新街口的厕所里发现被抛掷的人体尸块。在这闹市区每天来往达数十万人,到哪里去寻找凶手?侦查人员首先从包尸块的麻袋上粘附的线头入手调查。这种线头是一种进口原料。近几年在南京只有新街口附近的中兴源丝织厂一家用过。在发动群众排查后得到两个线索:当天夜里倪某看到一名男子骑自行车驮着一只麻袋包;范某在商业局门口看到一名男子骑自行车驮着两只麻袋包;二人目击时间仅相差十多分钟。这样,从“特殊线头”和“两次运送麻袋包只相差十多分钟”这两个“结果”,推出其“原因”是凶手住在距新街口不远处,并且与中兴源丝织厂有某种直接或间接的关系。由于侦查人员正确运用了回溯推理,侦破工作进展顺利,只用了50多个小时即将凶手骆文选捕获归案。

必要条件的回溯推理法,适用于“一因多果”的情况。

同其他推理相比较,回溯推理有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是推导的逆向性。就事物发展的过程而言,因总是先于果。但是对一般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通常是在犯罪已经实施,后果已经造成的情况下进行的。司法工作人员对案情的认识,首先是发现危害结果,然后再从这些结果出发去寻求其原因。正是由于这种思维进程与事物发展的原因→结果的顺序是相反的,所以回溯推理是逆向推导的,因而具有逆向性。

第二是结论的或然性。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是复杂多样的。有的表现为单因单果,有的表现为单因多果,有的表现为单果多因,有的则表现为多因多果。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局限性,有时是难以确定到底什么才是引起某一结果的真正原因。同时,在回溯推理的前提中表示因的肢判断都是假设性的,对于果的产生来说,它还只是一种可能性。只有表示果的肢判断由于其系既成事实,才是确定为真的。正因如此,在运用回溯推理时,除了在独因一果的情况下,运用充分而且必要条件去从果推因,结论应该是必然的以外,其他情况从果推因,其结论只能是或然的。所以在回溯推理的实际运用中,我们应该注意结合运用其他的思维方式,多角度、多层次地去分析具体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