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居民防骗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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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金融诈骗(4)

骗术之三:无中生有。这类骗赔案根本就没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任何事情,骗赔者目的是无事生非,伪造证据,骗取保险赔款,发不义之财。湖北某棉纺厂职工张某请在医院工作的同学为其开具了因患乙肝住院的假证明、假病历、假住院费收据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有保险公司聘请的医生把关,这桩骗赔案才得以曝光。

骗术之四:张冠李戴。山东某乡个体车主李某雇请无大客车驾驶证的鲁某为其开大客车。一日,鲁某驾驶大客车与对行的一辆小客车相撞,两车损坏严重,小客车上4人受重伤。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这起交通事故属鲁某无证驾车所致,保险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当晚在家中得到事故消息的李某为把这起事故列人保险赔偿责任范围,达到向保险公司骗取巨额赔款的目的,采取张冠李戴的办法,隐瞒事故真相,谎称当时自己驾车,将肇事责任全部揽到自己头上,然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当地保险公司核定赔偿金额21万元,并及时预付李某5万正当李某暗暗得意之时,有群众举报,李某的骗赔美梦就此破灭,5万元预付赔款也被迫吐出来。

骗术之五:苦肉计。停薪留职的朱某从一家工厂购买了一辆原保险金额4万元、准备报废的小轿车,办理过户手续后就开始从事出租业务。由于这辆小轿车已“年老多病”,常常“气喘不休”,满足不了朱某的发财欲望。苦思冥想之中,朱某想到了保险公司。一日深夜,朱某接送完客人,先将车开至郊外一偏僻处,推下10多米高的悬崖,自己再步行到崖底小轿车旁,淋上汽油点燃,使车辆报废。朱某怕保险公司识破他的阴谋,遂又拿起石头将自己全身砸得青一块紫一块,以苦肉计企图骗取保险赔款。但因当晚有人目睹朱某自演的闹剧,并向警方报告,朱某落了个“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下场。

骗术之六:惹火烧身。这类骗赔案大都发生在机动车辆事故中,事故当事人有一方的车辆保了险,另一方未投保,而肇事责任又全在未投保一方。保险车方本应向未保险车方索赔损失,但担心对方赔不起,这样,保险车方就大揽特揽,把肇事责任一肩挑,以此向保险公司索赔。河北某公司一辆夏利轿车与一辆小拖拉机相撞。经鉴定,事故责任完全在小拖拉机方,但该公司得悉小拖拉机没有向保险公司投保后,担心赔不起钱,就把对方的责任统统揽在夏利车身上,编造谎言,让小拖拉机车主与当地交警部门交涉,出具假证明,向保险公司骗得赔款8万余元。

骗术之七:内外勾结。内外勾结,是指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与被保险人共同作案。这类骗赔案有保险公司内部人员“把关”,往往将需要的各种证据做得天衣无缝,一般人很难识破。安徽个体船主陈某有一艘大铁船,这艘铁船的发动机和船体因年久失修已不堪使用。陈决定在该船保险到期之前,铤而走险,实现骗取18万元保险赔款的美梦。陈在雾大、风大不适航的情况下,故意多载石块,使船沉人江苏南通段海底。然后火速赶到上海市,与曾多次收受过他好处的上海某保险公司理赔员方某和上海某海上运输公司安全监督科周某等人密谋策划,干起了共同诈取保险赔款的罪恶勾当。随后,方某与陈来到江苏南通,由方某出面,打通关节,轻而易举得到了虚假的适航气象资料。接着,方某、周某等人又利用工作之便移花接木偷换证据,使这些材料变为“确实可信”的证据,从而使保险公司作出6个月后支付赔款18万元的处理决定。

骗术之八:虚报浮夸。某些被保险人在发生盗窃、火灾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报损索赔时,往往以小说大,以少说多,增大损失,虚报浮夸,骗取赔款。

骗术之九:颠倒黑白。此种骗赔术又叫“先出险后保险”,它大多发生在货运险、意外伤害险业务中。骗赔者平时未参加保险或保险期满后未再续保,一旦出险后,就先到保险公司投保,然后再报案。这类骗赔案往往投保金额大,且该保的险种都保全保足。因为这种手段的出险时间与保险的终止时间或起保时间相接近,其真实性就值得怀疑。浙江某矿建公司于某年5月9日到保险公司为全体施工人员投保了满期还本意外伤害险,每人保险金额达5万元。5月11日,该公司报称“5月10日发生一起两死一伤的重大事故”。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渠道查实出险日期实为5月6日,制止了一起巨大骗赔案的发生。

骗术之十:瞒天过海。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一些骗赔者为达到骗赔的目的,把自有的车辆或拆零变卖,或私下交易,以低于实际价值出手,并改车号,重新喷漆,然后谎报车辆被盗,要保险公司赔偿,再用赔款购置新车。

除了以上这些保险骗赔伎俩外,还有伪造案情、篡改证据、一次出险多次申赔、发票作弊等等,总之,骗术五花八门。

7.保险骗赔的成因及对策

保险骗赔案日趋增多,而且骗赔成功的个案比例也在上升。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骗赔者方面:一是骗赔者钻保险条款的空子。由于我国保险事业开办时间不长,现行的保险条款尚有许多不合理的地方,这给骗赔者弄虚作假提供了条件。骗赔者一旦瞅准机会,就挖空心思、想方设法进行诈骗。二是公安、交通、医疗等部门的少数人为骗赔者开绿灯。在一般情况下,每处理一起保险赔偿案,都少不了公安、交通、医疗等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有些交通事故的执法人员对“关系户”的索赔要求大开方便之门,他们对保险车辆往往是小责重罚、无责也罚,帮助“关系户”骗取赔款。另外,部分医务人员也不负责任,他们一旦知道患者参加了医疗保险或与保险公司有关,就纵容患者开好药、名贵药,或以物代药,并帮助患者提供假证明、假发票骗取赔款。有了这些“权威人士”的参与,保险骗赔案的增多也就不足为怪了。

保险公司自身方面:一是官商作风浓厚,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他们平时对保险业务研究不够,接手骗赔案后图省事,不深人调查分析,胡乱赔偿了事。二是现场查勘不到位。到事故第一现场查勘是抑制骗赔案的有效办法。可惜的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未到第一现场的现象极为普遍,为骗赔者又创造了一次机会。三是追究骗赔者的法律责任意识差。有的保险公司发现骗局后,从“老保户”“关系户”的情面上考虑,采取宽容的态度,仅仅以拒赔或追回被骗赔款而结案,往往不会进一步深究下去,更没有提交司法部门追究骗赔者的法律责任,使骗赔者一次骗赔不成又来第二次,保险骗赔案的增多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面对日益猖獗的保险骗赔事件,应该如何来抑制它的蔓延呢?

编者认为:一是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督指导,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充实、完善保险条款,不给心术不正之徒以可乘之机。二是保险部门要严把理赔关,务必坚持双人查勘,深人现场,逐项查实,多分析、多研究,发现疑点一追到底,彻底查清。应该学习国际著名保险公司培训保险调查员的经验,造就一流的保险理赔调查员专业队伍。在美国,侦査能力最强的不是警察,也不是FBI,而是三大保险公司的事故调查员。三是要依靠法律,依靠司法部门严厉打击,追究骗赔案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充分利用新闻舆论监督,揭露骗赔者的丑恶嘴脸。四是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那些检举、揭发骗赔者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挽回的保险赔款损失多少,给予适当比例的奖励,以此鼓励人们大胆地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