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长腶“排年”隶属番禺县鹿步巡检司龙洞堡七图六甲。鹿步巡检司辖12堡,21图,116个村。巡检司是县衙的下设机构,职责是维持地方治安。番禺县辖4个巡检司,共569个村,南北相距104里,东西相距156里。据宣统二年(1910年)查报,全县共176091户、996513人。如此的广土众民都由番禺县衙这个基层政府管理。县衙由知县、县丞、主簿、典史、巡检、驿丞等官吏组成,部门简陋,人手极少,加上交通、通信等条件落后,对基层的治理极为有限,无法有效地动员基层力量,集结基层资源投入国家事业,包括国家战事。治理能力低下的王朝国家直到被西方列强打败才被迫改弦更张,开启现代化国家政权和治理能力建设的序幕。
清末,县级以下的政权机构变化无常。民国推翻帝制,将县下一级行政单位确定为区,区下面划分为乡镇。1921年,广州市政府成立,原来由南海和番禺两县衙门征收的一部分税款改由广州市政府征收,长腶村隶属广州市番禺县第四区龙洞乡。1923年,广州市政府在长腶村所处的沙河一带设立了警察机构。1937年,番禺县第四区龙洞乡划归广州市管辖(但未实行),第二年又划回番禺县管辖。从清末到民国,这一连串的现代化国家政权和治理能力的建设举措表明,国家政权在不断加强对村落社区的控制和治理,汲取基层资源以满足现代化国家财政需要。不过,在长腶村,任由村外的国家政权如何变化,包括在日伪政权之下,村民的税费交收结构及权力结构基本未变,村民组织结构与村落社区治理结构依旧故我。尽管新的国家理论一直在疾呼宗族、神庙正是村落社区落后的根源,但是将其打倒推翻还没有落实到实践层面,因为人们还没有找到可替代的村民组织结构将村落社区整合进新的国家。
第二节 村民的小农交易结构
村民的小农交易结构包括实物、劳务、信用交易等部分,下面逐一展开论述。
村民的实物交易主要包括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交易。村民的生产资料主要有稻种、肥料、耕牛、农具、耕地等。村民的稻种以自留为主,辅以交易调剂。肥料基本上是自制的农家肥,即将人畜粪便、草木灰、瓜豆藤、石灰等堆沤发酵后使用。村民注重积肥,但禽畜多是放养,公地上的禽畜粪便就成了村民争抢之物。“祠堂会定期将在公地捡屎的权利拿来招标,叫做标猪屎。”耕牛是村民耕田的第一帮手,但大部分村民家庭都没有耕牛。1949年,全村共两百多户人家,耕牛不过30多头。有的家庭与其他家庭合份共有一头耕牛,自家占有一半或者1/4的份额。同样,很多村民家庭都没有犁耙、禾桶、风柜等大农具,有的家庭与其他家庭合份共有大农具。合份共有耕牛、大农具的村民家庭通常轮流使用,而没有耕牛、大农具的村民家庭就要通过租借或购买来满足生产需要。
耕地是村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长腶村地处丘陵,北面靠山,其余三面还算开阔,既可阻挡凛冽北风,又能收纳东南风,适宜耕作。不过,因为水利条件落后,大部分耕地都是“望天田”,3天不下雨,易成旱灾;连下3天雨,易成涝灾。村南的耕地属沉积土,土层深厚,有机质含量较高。由南往北,耕地由肥转瘦,最瘦的是山脚沙地,土层浅薄,有机质含量少,只能种些花生、芋头、番薯等作物。长腶村农作物以水稻为主,但全村约一半耕地只能单造水稻,水稻品种以高秆为主,容易倒伏,产量较低,每亩单产平均二百多斤,最高五百多斤。村民家庭拥有耕地多寡不一。有的家庭5口人,2个劳动力,拥有耕地20.67亩;有的家庭6口人,2个劳动力,没有耕地。缺少耕地的家庭需要租赁或购买耕地。但是,有钱不一定就能在村里购得耕地,因为“村民卖田要先问兄弟,再问本房、本族,都无人买才可以卖给外人”。这种亲族优先权与其说是村民出于照顾将所卖土地先尽亲族,不如说是亲族视其为理所当然,是他们理应拥有的对亲族成员土地的部分权力。在村里并不存在绝对化、排他性的个人地权及交易。如果村民租赁耕地的话,“一般要交五成左右的收成当租金”。但是,耕地富足的家庭不一定就会出租耕地,例如,前文提到的那个只有2个劳动力却拥有20.67亩耕地的村民家庭不但没有出租耕地,反而“另租入4亩田”,“全年请长工1-2名,另在农忙时请短工”。
尽管村民作为宗族成员有份享有太公田,但是这种“有份”依附于人身关系,无法分割、交易。由于全村近半耕地都是太公田,因此大多数缺少耕地的家庭都是向宗族租赁耕地,即投标耕种太公田。“标(太公)田,价高者得,标价大多是收成的五成”,“期限几年不等”。
宗族就是一个土地交易组织。由于人多地少,1949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人均耕地不足2亩,村民竞标太公田非常激烈。而治安恶化催生出乡村恶霸,使得太公田竞标雪上加霜。“恶霸勾结有钱佬用提高标田按金(即押金——引者),要求现金(作按金)等手段霸占太公田”,“清明时,拿出几箩谷祭祖就了事”。穷人缺少资金,标不到近边肥田,“只能用稻谷投标那些离村很远的、近乎有种无收的瘦瘠田”。村民的“标田”权利受到侵害,却找不到相关的社会法律架构提供救济。
除了生产资料交易,村民的实物交易主要还有农副产品交易。村民的农副产品主要有稻米、禽畜、蛋品、蔬果等,一般村民家庭的农副产品相当有限,在自给之余,并没有多少可以供给市场。以这样一个村民家庭为例:“家庭人口五人,劳动力两个,自耕田4亩,佃耕田3亩,耕牛半只,农具不齐,一年收入除交租约收稻谷1400斤,主要靠农业收入,生活一般。”如果以一人一天消费8两稻谷即六七两大米的标准计算,这个家庭一年收入的稻谷仅仅够吃。尽管另有丁谷收入,但是还要留种、饲养禽畜、积谷防饥等,可供出售的稻米少之又少。
村民饲养的禽畜主要有三鸟和猪。三鸟是指鸡、鸭、鹅,其中,鸡是地方乡民逢年过节祭祖拜神、宴请亲友的必需品。同样的原由,一到春节,村民对猪肉的需求就会大增。很多村民家庭单独养不起猪,只能合份养猪。“几户人家集资来买一只小猪仔,轮流喂养,你养一个月,我养一个月,养到第二年年初到来的时候就把它宰了。这样,既可有整只猪摆放供奉祭祀神灵,又可以招待亲朋戚友。”猪仔轮流去各家吃食,有如长辈到儿孙家吃轮家饭,因此,这种合份养猪的办法俗称“养太婆猪”。
在劳务交易方面,一般村民以耕田为生,如果耕地不足而劳动力有余,就会通过做雇农来增加收入。雇农分为短工、长工。长工俗称“耕仔”,每年工钱多者六百斤稻谷,少者一两百斤稻谷。除了受雇耕田,有的村民还受雇看牛、打石、抬轿、吹打等。村民开展实物交易、劳务交易当然不局限于村内。村内市场狭小,“南街有一档猪牛肉、一档鲜鱼,每天都卖不了20斤猪肉和20斤塘鱼”。“全村只有一两间杂货店”,日用百货还要靠货郎走村叫卖。由于地少人多,有的村民还要远走他乡,去到南海县做长工。村民开展劳务交易、实物交易,尤其是出售农副产品通常会去墟市,俗称“趁墟”。如不趁墟交易,村民家庭就难有盈利,因此俗语云:“生望墟期,死望七。”
村民趁墟多是趁沙河墟。沙河墟位于长腶村西面10里开外,前身是燕塘墟。燕塘墟“形成于康熙年间,占地数千平方米,由石牌、林和、龙洞、杨箕、燕塘、长腶、元岗、岑村、冼村等12个村合股经营。
每年通过投标管理,收入靠买卖过秤时收费。到咸丰年间,(因)红巾军在此扎寨而受牵连,全墟被焚。民国初期,迁往禺东西路南侧(沙河旧桥头附近)”,是为沙河墟。从燕塘墟的开发和经营来看,村落是墟市的股东。而鉴于宗族是村落中的实质控产机构,尽管没有相关材料印证,但是可以肯定,宗族在村落入股墟市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宗族、村落是村民参与墟市开发和经营的经济组织。
除了沙河墟,长腶村附近的墟市还有东南方向的东圃墟、东北方向的联合市。“各墟墟期相互错开,各墟贸易各有特色,如燕塘墟(沙河墟)以稻谷、番薯、芋头、大薯、粉葛、乌榄等为多;东圃墟则以菜种、菜苗为特色;联合市则以小鸡苗和食用鸡为主。”有的村民贩货于各墟之间,俗称“走四墟”。村民自产不自用的物品通常在墟市出售,需用不自产的物品通常在墟市购买,村民的劳务交易也会在墟市开展,并从墟市进入到更大的地域范围、更高的市场层级。这个更高的市场层级就是位于长腶村西南面20里开外的广州城。
民国时期,随着乡间交通、通信条件的改进,村民的实物交易、劳务交易正不断扩展并整合进广州城市市场中。1921年,广州市拆除城墙。几年后,连接广州和汕头的广汕公路破土动工,从西向北贯穿长腶村。会源堂筹资修建了一条可走汽车的村路,从村南向西蜿蜒起伏,连接上了广汕公路。广汕公路、通车村路修好后,村民不用大半夜起床,肩挑手提行走羊肠小道赶着进城出售农副产品。广州市永生公司的货运汽车开到了村口,村民可以用汽车将农副产品运进城出售。
为了满足城市对蔬菜的需求,村民扩大了油身苦瓜、香芋、粉葛、心薯等特色蔬菜品种的生产。有的村民进城做了小贩,有的村民还辗转去了香港、东南亚做女佣、厨工。
村民开展的交易除了实物交易、劳务交易,还有信用交易。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实物交易不同,信用交易是一种跨时空交易,即交易者在不同时间、空间完成交易,因此对信用的要求很高。亲邻关系是一种自然的信用关系,村民的信用交易通常就是亲邻之间的借贷,利率一般很低,甚至没有;但另一方面,高利贷也遍及乡间。高利贷期限多为半年、一年,利率不一,例如,借谷十担,还十二担,“九出十三归,开口借十,实际借九,归还十三”,“一担三箩,借一担还一担半”,“生谷仔,青黄不接时借,夏收后还双倍”。“高利贷到期不还就‘利滚利、息叠息’,再不还,就有恶霸封屋”。
除了借贷,村民开展的信用交易还有做“会”。“起头做会的人叫‘会头’。村民将钱交给他,如有急用,可以问他借钱,但要拿家产(抵)押,或者找人担保。”“会到了期,村民就可以退会返本”。另外,族产也可视为一种“信托基金”,宗族男丁都是其成员,不过其间的“信托”关系是建立在祭祖礼仪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商业法律之上,也从来没有商业法律使得它能像欧美的“信托基金”那样独立与灵活。
村民开展信用交易讲究信用,尤其做会要求会头“牙齿当金使”(即说话讲信用——引者),好在会头一般都是自己村人,村民对其知根知底。但是,会款一旦被会头侵吞,因为没有相关的社会法律架构,村民难以获得法律救济。当然,即便在交易过程中受到了侵害,村民通常也不会寻求法律救济,因为古训有云:“生不入衙门,死不入地狱。”为何会有这样的古训?因为中国社会自古就不存在包括商业法律、专职法院、专业法官等在内的保护个人产权及交易的社会法律架构,衙门里的官员长于诗书礼仪,强调的是主静息争,保护个人产权及交易、扶植民间商业非其职责所在,有违传统礼义。平民百姓入禀衙门,不仅判决难以预料,而且会遭到衙门“陋规”盘剥。因为“衙门职员们的薪水常不够维持生计”,“州县衙门作为地方政府的最低层级,它只能直接或间接地从百姓手中征敛陋规费”。没有相关的社会法律架构提供保护,村民做会就只能凭借人身信用,人身信用没有社会穿透力,村民做会就只能限于熟人,规模极小。各村各会各不相干,就无法整合起来集结基层资源投入共同事业,包括国家战事。由千万个这样的村落社区组成的中国社会是“一盘散沙”,无力应对现代战争。
当然,在民国时期,保护个人产权及交易的社会法律架构例如商业法律、专职法院、立法机构、法律职业、法律着作和“法律科学”等已有所建树;不过,诸此局限在大城市,并没有普遍施展于乡间,更没有成为村民交易结构中的一部分,加上战乱不断,政权飘摇,作用甚为有限。
以上围绕实物、劳务、信用交易三个部分考察了20世纪上半叶长腶村村民的小农交易结构,结论是,村民的交易尤其是信用交易不发达,欠缺保护个人产权及交易的社会法律架构,在很大程度上,这两者互为因果。
第三节 村民的地权及其意识结构与祭祀礼仪
20世纪上半叶,长腶村村民大多不识字,村民的地权及其意识结构依附其身份,形成于祭祖拜神的祭祀礼仪之中。祭祀礼仪对于村民之重要,不在其文字记载,而在其实际践行。下面从家庭、宗族、村落三个组织层级逐一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