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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从社队到村委(1978-1998年)(2)

以扬箕村为例。1986年,扬箕村集体资产达到1480多万元(实际还不止),人均约1.2万元。1987年,村民集体分配人均1800元,而“农转居”招工出去的原村民一年总收入还不到1000元。不久前还是“同工同酬”的兄弟姐妹,收入差距因为“农转居”一下子拉开。为此,400多个原村民回村请愿,要求“居转农”,恢复农民身份,参与集体分配,否则就要把集体资产瓜分掉。扬箕村“农转居”招工出去的原村民与村民在人数上是三比一,村委压力很大,只好冒险搞股份制改革。一位村干部这样说道:“闹得最凶的那几天,我们村干部连觉都不能睡。他们(指请愿者——引者)就坐在你家里不走,你能怎么办?”“我们认为,集体资产中,有招工出去社员的一份。不过,又不能把集体资产瓜分掉。否则,集体经济就会垮台,整个社区的建设、管理和发展就无从谈起。也就在这时候,区和市农委及其他部门给我们提出建议:搞合作经济股份制,把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可以解决去与留的问题。村里讨论后,认为这是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接受了。”

接下来,基层政府抽调人员指导扬箕村开展宣传发动、清产核资、章程制定等工作,还经常入村检查,唯恐有纰漏。1987年,镇政府审批通过了扬箕村拟定的合作经济股份制章程,扬箕村正式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实行合作经济股份制。时逢全国反资产阶级自由化风潮,有人写信控告扬箕村的做法是瓜分集体资产,是资产阶级自由化在农村的表现。中央、省市相关部门先后到天河区调查取证。1988年9月27日,广东省委办公厅《内部通报》转发了新华社内部通讯刊登的《广州市天河区实行农村合作经济股份制》一文,对合作经济股份制改革基本认可。

1991年,广东省政府发布《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正式确立了农村社区合作经济股份制的合法地位,并在法规层面上对其进行了规范。同年,天河区委、区政府借中央在农村部署开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活动(简称“社教”)之机,制定了《关于推行和完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意见》,开始将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此时以“股份合作制”取代了“合作经济股份制”的提法)推广到全区农村,具体工作由区农委和镇政府负责,前者负责业务指导,后者负责审定股份合作制章程。在区、镇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下,长腶村开展宣传发动、清产核资、制订章程等工作,制定了《长腶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章程》,于1992年1月1日开始实行社区型股份合作制。

按照《长腶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章程》的规定,土地和用于福利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不折值入股,用于发展生产的固定资产和资金折值入股,总值合计1114.38万元。按照天河区《关于推行和完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意见》的要求,长腶村设置了集体积累股和个人股,集体积累股占集体资产总值70%。集体积累股是指原集体资产折股后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股权,持股者是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对于设置集体积累股,有的村干部认为是“多此一举”,“(因为)既然是要搞清楚产权,这70%的资产又是属于谁的?讲不过去。”实际上,长腶村尽管设置了集体积累股,但这种集体积累股空有其名,并不存在。也就是说,长腶村一开始就是明确将集体资产全部折股量化到了个人。

长腶村的个人股又称劳动农龄股,也就是说,个人是按照劳动农龄即在村务农年限来计算和分配股份的。农龄计算时段是从1966年1月1日起至1991年12月31日止。计算农龄为何要从1966年开始?主要是因为1966年也就是“四清”运动之后,集体经济统计资料才健全起来,方便查证。在农龄计算时段内,个人在村里担任劳动力满1年配1股(未及半年忽略不计,超过半年计为1年),最长为26年,配26股,即满股。个人担任劳动力须年满16周岁,且不超过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打个比方,有一位出生于1950年1月1日并于1976年1月1日“农转居”的原村民,其于1966年1月1日年满16周岁,开始算作在村劳动力,1976年1月1日“农转居”招工迁出户口,在村农龄总计10年,可以分得10股。

按照这种以农龄分配股份的办法,以下两个年龄段的村民群体分不到股份;一是1966年之前已退休,即配股时男性年满86周岁、女性年满81周岁的村民;二是配股时不满16周岁的村民。为了照顾老人,《长腶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章程》特别规定退休老人计股不到10股的都补配至10股。这样一来,分不到股份的村民群体就只剩不满16周岁的村民,而分到股份者即股东共1798人,股份共22256股。同时,为了给“洗脚上田”的村民提供生活保障,长腶村又创设了十多项村民待遇,一类是普及性的,如生活补贴(年满18周岁未到退休年龄且不在村委各部门工作的村民享有)、老人金(退休村民享有)、合作医疗保险等;另一类是针对特殊人群,带有扶助性、奖励性的,如五保户津贴、奖学金等。这样一来,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股东又按照是否享有村民待遇而分为“社区股东”和“社会股东”两大类。“社区股东”是指具有村民身份即拥有本村农民户口、享有村民待遇的股东,这部分股东共1180人,股份共16914股;“社会股东”是指不具有村民身份、不享有村民待遇的股东,这部分股东共618人,股份共5342股。在组织结构上,社区股东以生产队为单位建立股份合作经济社,6个股份合作经济社组成一个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随着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和村民待遇制度的推行,长腶村分配制度、税费交收结构及权力结构、村落社区治理结构开始发生重大改变。在分配制度方面的重大改变是,村民开始实行按股分红与村民待遇并行的分配制度。依据按股分红的分配制度,村民凭股份参与集体收益分配,从股份合作经济联社领取分红。由于股份合作经济联社作为一个集体经济组织还承担着村委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费用,因此股份分红实际上是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的利润减去村落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费用的剩余部分。依据村民待遇制度,村民凭村民身份享受生活补贴、老人金等村民待遇。股份分红、生活补贴、老人金是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收益分配的三条大“血管”。前一条血管连通每个股东,后两条血管连通每个村民。到了年底,集体收益基本分完。一般来说,股东每股分红比村民每月生活补贴、老人金的金额要高。以1998年为例,股东每股分红330元,村民每月生活补贴200元、老人金220元。而且三者增长金额保持一致。由于长腶村实行的是按股分红与村民待遇并行的分配制度,因此村民尽管分得了个人在集体资产中的股份,但是仍然担心因“农转居”而失去村民身份和村民待遇,“农转居”的困境仍然存在。为此,1992年10月,长腶村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一项关于“农转居”的村规民约,规定“(农转居)实行‘逐户轮转’方式,其农转居人员可享受本村的一切农民待遇”。自此,“农转居”与村民身份、村民待遇脱钩,村民对其不再抗拒,“农转居”的难题这才得到彻底解决。

长腶村税费交收结构方面的重大改变是:第一,随着村民上交土地给村委“筑巢引凤”或是由国家征用,村民家庭不再是一个税费交收的基本单位和组织层级,原来的家庭、生产队、村委三个组织层级的税费交收结构就压缩为村委(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单一组织层级的税费交收结构;第二,税费来源由农业向商业过渡,税费交收单位的性质由农业组织向商业组织过渡;第三,村民在集体资产中的个人产权由国家政权构造出来并提供了保护,作为一种交换,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股东就成了国家税负交收的一个原子单位,在国家税收管理体系中具有了意义。

长腶村权力结构方面的重大改变是,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成立了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在村委之外新建立了一个经济上的权力机构。这个权力机构同样是由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的基本步骤是:首先,“村两委会和(政府)工作组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董事会候选人9名,报镇(党)委核准为7名,(另外)酝酿(产生)了首届股东代表(候选人)33名”,“同时,确定这33名代表(候选人)也作为村委会换届选举时的村民代表(候选人)”。随后,由社区股东以股份合作经济社为单位一人一票选出股东代表,接下来,33名股东代表再召开股东代表大会,一人一票选举产生董事会,7名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全部当选。其中5名是村委干部,2名是生产队长。对于股份合作经济联社与村两委之间的权责划分,天河区《关于推行和完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意见》是这样规定的:党支部对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负有领导责任,村委对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实行行政领导,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在重要建设项目立项、经济发展规划、大笔资金贷款、重要部门人事安排、年度财务计划和分配计划等重大经济决策方面都要先向村两委请示,再交由股东代表大会审议;同时,村两委不应干预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正常的具体经营业务,应让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拥有充分的自主权和经营权。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股份合作经济联社与村两委在组织结构上是“三块牌子、一套人马”,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的重大经济决策都要通过村两委批准,因此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的自主经营权极为有限。

长腶村社区治理结构方面的重大改变是,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的成立开启了村落社区治理走向市场治理、社会治理、政府治理制度性分治的新征程。这其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和划时代意义的一步是村民在集体资产中个人产权被清晰划出,由国家政权构造出来并提供保护。这一步不仅清晰划出了村民个人、集体、国家之间的产权边界,也清晰划出了村落社区市场治理、社会治理、政府治理之间的边界,一下子就将村落社区治理拉进了一个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从村落社区治理的角度来看,村民个人、集体双层产权结构的构造是村落社区市场治理的内在要求。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这种对集体资产中个人产权的构造和对村落社区治理结构的改造是现代化国家政权和治理能力建设的内在要求。这样一来,强固集体资产中的个人产权、发展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也就成了型塑和规范村落社区治理、深化和推动现代化国家政权和治理能力新一轮建设的逻辑起点。

在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创立之初,村民在集体资产中的个人产权是很不完备的。天河区《关于推行和完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意见》规定,股东在集体资产中的股份是“社员分配股”,股东对其只有分配(即按股分红)权,不得抽资退股,不得转让买卖,不得抵押,而且,集体资产增值部分产权待定,这部分的资产可面向原持股村民和新参加劳动(即年满16周岁)的村民实行扩股和配股。可以说,正是因为基层政府将股份界定为社员分配股,才有了集体资产增值部分用来扩股和配股的说法,这就为以后无股的年轻村民要求配股、重新分股埋下了伏笔。

基层政府对集体资产中个人产权的界定和强固不能到位,主要是因为中央政策对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态度还不明朗,有被人扣上“瓜分集体资产”帽子的风险。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改变了这种局面。这次大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指明了市场化发展的方向。1994年,天河区委、区政府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的若干规定》,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市场化改革:第一,在股份设置方面,取消了集体积累股,将原集体积累股全部量化到个人,固化股份,“生不增,死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实行“一刀断”;第二,在股东股权方面,规定股权是包含分配权在内的财产权,并能继承;第三,在组织结构方面,规定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是集体经济的财产、土地等所有权的唯一合法代表;第四,在发展方向方面,指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将逐步向股份合作公司、股份公司演进。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的若干规定》,将市场化改革理念深植人心,天河区委、区政府要求区内各村不仅要依法依规修订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章程,而且要向村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可是,在长腶村,由于个别村干部对股份不能继承而能扩股、配股的坚持,结果既没有修订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章程,更没有对村民做宣传解释工作,以至于后来年轻村民要求重新分股时并不知道有关扩股、配股的政府规定早已作废。另外,尽管基层政府确认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的财产、土地等所有权的唯一合法代表,但是并不为社会所认可,在征地、建设等事务中,股份合作经济联社仍只能通过村委来办理相关手续,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并没有取得相应的“法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