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伦理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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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伦理学的基本问题:自由人性与规范必然性之关系(5)

从这个意义上看,个人的行为是“被迫的”,因而也是“不自由”的。但即使个人面临这种情况,其行动与否、如何行动,行为者本人又是审时度势,经过深思熟虑的。因而从行为的发生意义上讲,最后的决定终究还是出于其“自由”的抉择。当然,这种自由仅局限在外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的被迫的抉择。虽然行为者作了“自由”的选择,但行为动机和目的与真实愿望不完全一致,甚至可能恰恰相反。因而这种行为的“自由”实际是消极、被动和有局限性的。或者说这是一种不自由的“自由”。

在个体道德实践过程中,处于前道德阶段和习惯道德阶段的个人所作的道德行为抉择,都在不同程度上带有强迫性。前道德水平的人,其道德认识能力仅限于对自身利害的考虑,他们的行为动机、愿望和目的都是为了自身利益。因为行为主体知道如果不顾社会利益,甚至损害他人的利益去行动就会受到社会的惩罚。这种社会惩罚使个人产生恐惧感,并由于恐惧不得不在行为之前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权衡,最后选择有利于或至少无害于社会的行为。习惯道德阶段的个体,他们明确意识到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区别,并能根据社会道德准则考虑行为的抉择。然而他们之所以这样做,并不是出于对个人对社会利益的道德责任感,而是基于他人的道德评价,是在他人的赞许或谴责中,出于羞耻、义务和良心而不断调节自己的行为。譬如社会舆论给予赞扬的行为就可能成为日后选择同一类型行为的榜样,受到谴责的行为在日后的选择时就会力求避免。

与前道德阶段的个体相比,道德主体在习惯道德阶段有了更大的自觉性和自由度。可尽管如此,这种比前道德阶段相对扩大的自由依然是消极的、被动的。因为促使他们不做不利于社会的行为的出发点是社会外在的评价而不是自我内心的评价。一旦离开社会外在的道德评价,即使他们能按习惯作出判断,但在道德情感上往往更倾向于对自身利益产生兴趣,并因此对社会和他人缺乏强烈的义务或责任感。事实上,习惯道德阶段中人的行为需要监督,而监督本身就意味着强迫,自由既然有“强迫”的意味,总是一种欠缺。

在道德的现实生活实践中,处于消极的道德自由境遇的大有人在。但无论如何,这种消极的自由中毕竟也包含着积极的意义。这就是说,个人道德选择中的消极自由反映出人们在个人愿望、目的与社会要求不一致时,能够自觉地以社会要求为标准,放弃自身的某些利益,服从社会整体利益。我们不能指望每一个人的主观愿望和社会要求完全一致,更不能苛求个人在放弃自身利益时没有任何内心冲突。重要的是个人最后的行为选择方向,只要合乎社会道德要求的总目标,维护了社会整体利益关系的实现,社会的道德评价完全应该对此加以认可,而不应该强求人人都去追求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绝对一致性。

(2)积极的道德自由。积极的道德自由是指主动克服各种力量对自身行为的强行限制,在社会道德面前不是被动地顺应和服从,而是主动地按照这种道德要求自由选择和自由行动。获得积极的道德自由的人们在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无需社会强制就能主动克服利己情感,在自身理智和情感冲突中,自觉地用理智控制情感。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内心道德冲突的消失,而是指在冲突面前能凭借高度的道德认识、强烈的道德情感、坚定的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战胜来自内部与外部的障碍。在这个过程中,道德实践者的选择完全出于自觉自愿,无须社会和他人的任何监督。

个体道德发展的最高阶段——自律阶段才具有这一积极的自由特性。

处在这一阶段的道德个体,在长期的道德生活中,对自身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关系有了正确的认识,深刻地把握了外在规范的必然性,因而他们能自觉自愿地遵循社会道德要求。自律阶段的道德主体在利益冲突面前,不再以外部标准和强制力量来约束自己,而是把社会道德要求转化为内心的道德要求,侍它成为自我人格中必不可少的某一素质和品性。正因为这样,道德个体在实践中才具有高度的自由。

积极的道德自由并不是消除了一切障碍和限制的随心所欲的绝对自由,而是指内心克服了各种道德障碍的高度自觉的自由。行为者不仅遵循道德准则,而且也主动为自己确立道德准则。所有的这种遵循与服从是合乎自己意志,而不是违背内心意愿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这是真正的道德自由。可见,个体道德发展的进程,实际上也是个人从道德规范的必然性限制中走向道德自由的心灵历程。个体自身的道德完善是以个人的道德自由度为保证的。甚至可以这么说,道德自由度的大小直接代表个体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代表个体道德完善的程度。

4.在“自我立法”中获得更多的自由

从理论上讲,道德作为一种人性向善的规范,是社会整体共同制订而要求每一个成员遵循或信奉的。因而不存在着给道德个体更多的自由问题。

道德个体自己给自己内心“立法”,就是一个不断地限制和规范自己的实践过程。然而,在道德的现实生活中,人们总是可以发现一定社会倡导的群体道德和每个人自我规范的个体道德之间并不总是一致和吻合的。也就是说,群体道德和个体道德通常还会表现出对立甚至是冲突的情形。

道德个体的差异是导致个体道德与社会群体道德对立和冲突的内在根源。在任何社会中,具体的个人的情况总是千差万别的。这些道德个体自觉不自觉地要从自己的特殊经历、特殊地位、特殊的主体素质等个人存在的个性中来自主地选择和接受群体道德。这就使得个体道德常常会和群体道德不一致。但另一方面,即使道德个体强制和迫使自己与群体道德相一致,但由于缺乏坚强的道德意志和信念,他们也不会有积极的道德情感产生。

因而在实际道德生活中,认识到“应该”并不等于实践过程中必然产生实现这种“应该”的情感。因为个人的道德认识可以借助外界的教育、灌输而形成,而内心情感的培养则需克服自身诸多的本能欲望。

这样,人的个体生存天性促使个人为自身利益而行动,人的社会性则要求他按社会要求行动。这就形成道德上理智与情感的内心冲突,从而必然使道德个体呈现出多面性。有时,人们的社会地位和担任的社会角色迫使他们按社会预先规定的范式规范自己,他们在自己的职业或扮演的其他社会角色中,可以是一个不折不扣地服从群体道德原则的人。但他们的内心很可能与此截然相反。这种自我冲突、表里不一的情况,在道德生活实践中司空见惯。只要社会的道德要求和每一个人的内心欲望不完全吻合,个人总会不同地偏离社会的群体道德要求。

这也就是说,道德行为实践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个体道德与群体道德的冲突。但冲突并未消除人的自由。恰恰相反,一个社会的群体道德要行之有效,必须在保证基本的限制和规范的前提下,给个人以更多的自由。这种自由意味着群体道德不能超越个体的实际道德水平,而是应该充分顾及道德个体的实际需要,给他们追求自身利益以充分必要的自由。

特别重要的是,确立社会的群体道德的目的在于推动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发展和完善。而且,社会群体道德的实施归根到底也有赖于群体中个人的道德实践。这就要求群体道德的原则和要求必须和个体的实际需要及实际可能达到的道德水平相符合。任何一个个体在对自身进行道德人格设计时,总要受社会经济、文化、教育以及整个社会道德状况的影响。更何况,人只有在首先满足了生存需要以后,才有可能追求道德的完善。群体道德对个人的要求如果超越了个人这一实际需要,个人必然会视之为异己的强制力量而加以排斥,从而使道德的必然之则无法得以遵循。所以群体道德只有在要求个人牺牲自身利益的同时,又能满足个人应有的利益要求时,才有可能为人们所接受。

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甚至可以说,个人的道德牺牲首先需有牺牲的基础,即首先要拥有应有的利益和价值的实现;牺牲也不是绝对地意味着个人绝对地牺牲自己的一切。社会群体道德应该体现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真实统一,尤其在个人为群体作出道德牺牲的时候,群体应该在道德上给予个人以进一步自我发展、自我满足的机会。只有这样,社会的群体道德作为一种必然性的规范才有可能为人们真正接受并得以自由地实现。

给道德个体以更多自由的更直接的含义是,社会应允许个人根据自己的爱好、能力和可能程度来选择适合于自己的个体道德规范。因而个体愿以什么样的道德水准作为自己的道德实践目标,必须是从道德自我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群体道德可以要求个人“应当”如何,而不应“强迫”个人如何。也就是说,个人道德的自由选择应该而且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道德个体“自我立法”的一个必然结果是获得道德上“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由境界。而要获得这种自由境界,同时就必须自我立法,即给自己以必然性的限制。这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自由人性正是从中获得实现的。因此在群体道德和个体道德发生冲突时,既要敢于进行自由的抉择,又要敢于限制自己。自由抉择是道德主体的类本质和类特性的内在必然,但与此同时,限制自己作为自由抉择的题中应有之义而勇于给自己“立法”。

正是在这个自由抉择和自我限制的辩证统一中才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由人性。所以马克思认为:“人不是由于有逃避某种事物的消极力量,而是由于表现本身的真正个性的积极力量才得到自由。”道德自由也是这样才得以真正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