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艺术中国古代伪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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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政府对货币作伪的惩处和防范(10)

同时,官府还加大了对铜器店的监管力度。乾隆九年,政府对京城铜器店采取了集中管理的办法。当时京城地区有熔化铜材大炉六座,铜铺四百三十二座,其中不设熔炉只贩卖铜器的有六十八座,其余的均设熔炉,每年铜材需要量很大,而京城崇文门统计的铜材每年只有三、四万斤,其间差额很大,必定存在私销问题。朝廷于是将设有熔炉的三百六十四座铜铺集中在京城内八旗三营地方官房内,所有铺户每日将所购得的铜材数量和熔化打造铜器数量呈报给步军统领衙门。同时,朝廷还要求地方也遵照执行。各地在接到谕旨之后,有的予以执行,如湖南长沙铜铺都开设在南门、西门大街,比较集中,于是派委府佐一员会同巡街兵丁一同监督铜铺,铜铺将每日出入铜材情况详细登记,每月一次加具地保甘结呈报。

4.禁铜钱外流

铜钱外流一直是历代政府所着力禁止的。唐德宗贞元初即严厉规定“骆谷、散关禁行人以一钱出者”,以防铜钱由陆路流失境外。接着,地方各州县都禁钱不得流出本地界,结果造成民间“钱益少,缯帛价轻”的局面。各地之间钱不流通,导致“商贾皆绝”。于是,浙西观察使李若初请通钱往来,以疏通商品流通。可是,当允许各地铜钱往来之后,又出现京城商贾携钱四方贸易,钱出境者不可胜计的情况,只得再次下诏禁钱出境。到宪宗元和四年(809)六月,又下令禁止铜钱过岭南,防止铜钱经广州、交州等外贸口岸流出国境。

在宋代,禁止铜钱外流是钱禁中最重要的内容。宋初太祖开宝三年(970)即制定法规,禁止铜钱流入“蕃界”和“化外”,“至二贯者徒一年,五贯以上弃市”,惩罚相当严厉。至真宗时刑责略有减轻。及至仁宗庆历时,由于宋夏边界局势紧张,又加严了对于铜钱外流的规定,甚至挟铜钱出境一贯以上的就要处死。但是法令规定虽严,实际作用并不大。因此嘉祐年间,又制定出更加详细的法令,如将铜钱带出中国界者,“河北、陕西、河东不满一百文杖一百,一百文徒一年,每一百文加一等,至徒三年,决讫刺配远恶州军牢城;一贯以上为首者处死,从者决讫刺配远恶州军牢城……”不过到王安石新法期间,一度又解除了铜钱出境的禁令。神宗熙宁七年(1074),不但废除销铜之禁,也一并废除了铜钱出境的禁令。直至哲宗即位后,才于元祐六年(1091),再度恢复钱禁。

南宋时用钱比北宋更紧张,因此更屡屡申严铜钱出境之禁。绍兴十三年(1143),“初申严淮海铜钱之禁”,并要求对广东和福建方面的船只都须加以严格的检查,不准带铜钱出境。但沿海商人并不守禁令,“夜以小舟,载铜钱十余万缗入洋,舟重风急,遂沈于海,官司知而不敢问”。因此,绍兴二十八制定“铜钱出界罪赏令”,规定:

诸以铜钱与蕃商博易者,徒二年,千里编管,二贯流二千里,二十贯配广南,出中国界者,递加一等,三千(按,千疑为十之讹)贯配远恶州。许人捕。凡经由透漏,巡捕州县,知通县令丞镇寨官市舶司官吏帅监司之在置司州者,并减犯人一等,故纵者与同罪,不以去官敕降原减。命官获三十缗者,进秩一等,余人赏钱五百缗,其他以是为差。

对铜钱外流的刑罚比销钱铸器明显要重得多,而且对失职官员的惩处也极严。

由于南宋的海外贸易比北宋发达,铜钱从海上外流的现象比北宋时期更严重,因此南宋政府对这一方面也更加重视。孝宗乾道二年(1166)规定,广南、福建、两浙等通海的各路,当职官员在任满后,必须查明“无透漏见钱出外界,方许注授差遣”。乾道七年立沿海州军私赍铜钱下海舰法,淳熙五年(1178)又立估定舶货价值法,即海外来船在进港时必须估定其所载货物的总价,待其回舶时,也必须买够足值的中国货物才许回航,以使蕃船无法偷带宋钱出境。宁宗庆元五年(1199)七月又下诏禁止高丽和日本商人博易铜钱。在《庆元条法事类·榷禁》中还专门列出“将铜钱入海船”一项,即:

诸将铜钱入海船者,杖八十;一贯杖一百;三贯杖一百,编管五百里;五贯徒一年,从者杖一百;七贯徒二年,从者徒一年;十贯流二千里,从者徒三年。

辽朝由于铸钱较少,因此其保护铜钱的措施就表现为严禁熔钱为器和铜钱外流,关于这两方面的处罚相对严重,尤其在辽前期铜钱缺少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如南京三司曾规定销钱作器三斤、持钱出南京十贯者,处死。开泰年间“又禁铜铁卖入回鹘,法益严矣”,禁止铜钱流入西北的回纥。后来随着货币经济的发展,铜钱逐渐增多,钱禁有所放宽,但量刑仍十分严酷,“铜逾三斤,持钱及所盗物二十贯以上处死”,并且禁止民间私自买卖铜铁。

金朝政府也禁止铜钱出境,规定除了少数日用品和装饰品外,其余的铜器物都由官府分类定价收购。为了防治民间销钱铸器,还下令对民用铜器、铜装饰品一律实行官造官销,并由官府统一定价,禁止百姓私造铜器,以此来保证铜钱原料的供应。

清朝同样也有类似的禁令。当时南洋一带由于不产铜,境内的用钱多取自中国,因此往来的商贩大量地将中国的铜钱运往南洋。

作为对策,户部乃议定:“凡商船有将红黄铜器私贩至南洋图利者,百斤以下,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百斤以上,发边远充军;为从及船户各减一等治罪;货物铜器皆入官。”严厉禁止铜钱和铜器的外流。

七、加强对铸工的控制,收编盗铸者

官府铸钱工匠人数众多,如疏于管理,则或在钱监内偷工减料,或流出钱监后在民间盗铸私贩等,也会成为官府的大患,所以南宋时就有官员指出:“兵工失业,亦或转而为盗,故当饥岁,尤宜鼓铸以聚民。”

历代钱监铸钱并非始终开铸,而是时有停闭。一般当某个钱监停铸钱之时,官府对工匠的安排,也并非遣去了事,而是派往他监。

这样,待将来开铸,仍可望召回旧匠以利鼓铸,同时也可防止铸工到民间私下盗铸。南宋孝宗淳熙元年(1174)正月,诏罢舒、蕲二州鼓铸铁钱,“逐监已差监官并依省罢法,见役工匠尽数发赴饶州铸钱监收管,内招到百姓人匠,愿从便者听”。即将工匠发往饶州钱监铸钱,以加强管理。

宋以后,专业印造纸钞的工匠也不少。南宋淳熙中,朝廷曾一度决定废罢会子,主管都茶场会子库楼锡遂提出,国家财政依仗会子,罢后必复,必须防止印制会子人员外流,因为“作伪者他皆可为,惟贯百例不能乱真,故多败。此曹无聊,若冒为之,智者不察也”。当时李浃在军器监充职,担心会子库工匠离库后加入伪造会子之列,也曾上言:“造会子者二百人,放作则散处于外,稍久则兑卖名役,恣其自便,诲其为奸。宜置营区聚,老而后代,死而后收。”此议也是着眼于防止工匠作伪,建议将会子工匠置营居住,使之不能散至民间印造伪钞。理宗时期,兵部侍郎袁甫在上奏言预造新会子事时也讲到:

“其常时所放散造会工匠,并宜尽行拘上,廪给加厚,勿惮小费,务在集事……”建议将原先放散的工匠集中起来,改善工匠的待遇,不仅可提高工匠的积极性,使纸币制作更加精美,又可以防止工匠散在民间私造纸钞。

清朝康熙年间,京城工部宝源局因原料不足,一年中只可鼓铸六个多月,其余时间无事可干,钱局中的工匠都各归乡村,“伊等俱赖手艺为生,焉能保其不行私铸?”后来官府发觉这一情况不妙,赶紧奏请增加经费,买足铜料,维持常年生产,以便“不令匠役出局,可杜匠役盗铸之弊”。随着钱局对工匠的人身控制不断加强,政府逐渐把从民间雇募而来的铸钱工匠变成“世业其役”,甚至在铸局减卯停铸的时候,也要以救济和维持工匠生计为名,将他们拘禁在钱局中,以防其私铸。到乾隆时期,官局铸钱日益不稳定,至乾隆五十九年(1794),江西宝昌局暂停鼓铸,当时局中还有匠役一百多人,官府认为他们掌握熟练的铸钱手艺,一旦出局,难保不在外私铸渔利,便决定把这些匠人分别发交地方官衙门去充当水火夫,“既使口食有资,兼得就近稽查约束”。此后,各省都模仿这一方法安排工匠的去处,尽量不使他们流入民间,有机会进行私铸。

对于民间的盗铸者,也不只是简单地施以刑罚,而是经常将他们充入铸局,利用其熟练的铸钱技术为官铸服务。早在南朝刘宋末年,大臣沈庆之就曾建议:“宜听民铸钱,郡县开置钱署,乐铸之家皆居署内,平其准式,去其杂伪。官敛轮郭,藏之以为永宝……今铸悉依此格,万税三千,严检盗铸,并禁剪凿。”认为通过招纳私铸人家到钱署,在政府的控制下铸造符合规格的铜钱,既可使铜钱充足,解决“钱荒”问题,又可以平息剪凿、私铸钱的现象。但由于江夏王刘义恭等人的反对,这一建议当时没有得到实行。不过这种主张虽然在南朝未得到实现,在历史上却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北魏发行太和五铢和永安五铢时,就“听人于官铸五铢”。北魏时实行的方法,比沈庆之的方案更合理。它取消了百分之三十的抽税,官府立炉代为人们铸钱,人们不必自己来铸钱,只要缴纳铜料就可以得到相应的铜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