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理论与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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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我国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建设的政策建议(1)

鉴于研究时间和费用的有限性,本研究在总结我国管理实践、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运用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消费者、种植农户和食品生产(加工)的调查,研究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息的认知、搜寻和选择行为,消费者和农户参与追溯制度的意愿和行为以及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控制行为。以此为基础,对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制度和管理体系建设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8.1建立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8.1.1建立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的目标

总体目标:为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和有效地提供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促进政府、科研机构、学术界、企业、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媒体有关各方的信息交流,发展食品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的意识,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必须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制度和管理体系。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

第一,维护公众信心。通过食品安全信息制度和管理体系的建立,逐渐提高食品的安全水平,树立企业品牌,使我国的广大消费者逐步恢复和提高对我国主要企业生产的食品的信任和信心。

第二,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安全信息制度和管理体系的建立,可以为食品安全管理决策者提供日常管理和重大决策所必需的背景知识以及及时、准确的信息,提高决策速度,减少决策失误,从而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通过提高参与性、透明性,促进行业自律,提高社会监督水平。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能使生产者和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是参与重大决策的途径和方法,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一方面,提高社会的监督水平;另一方面,促进行业和企业的自律,使颁布的标准和重大政策成为全行业自觉遵守的规则。

8.1.2建立我国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的原则

1.系统性

整合政府各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学术界、企业、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媒体有关各方的信息,使之系统化。

2.独立性

目前,有关信息不能公布的现象比较严重,要使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化,必须使安全信息发布单位能够相对独立地行使信息发布的权力。

3.参与性

要让科研机构、学术界、企业、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媒体有关各方有机会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政策的制定,参与到重要的决策过程中。以扩大信息来源渠道,增强信息纰漏监督力度,提高信息分析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信息传输的速度。实现风险信息收集整理的全面化、风险信息分析和科学建议的高水平实用化、甄别信息传输和纰漏的公开透明化。

4.协调化

食品安全信息制度和管理体系的建立既要考虑国内各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学术界、企业、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媒体有关各方的协调,也要考虑与国际接轨。食品产前、产中、产后加工处理,食品生产、储存、运送和市场存在一个完整、连续的链条。在食品安全信息制度和管理体系建设过程中,要切实保证前后各个环节、各个方面标准的一致性、衔接性和协调性,避免各自为政冲突现象的出现。

5.一致性

目前由于涉及食品安全信息的单位较多,在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发布和培训等方面要统一口径,明确分工,加强协调与合作,使发布的信息具有一致性,避免对生产者、消费者和社会造成误导。

6.透明性

提高食品安全状况、标准、政策制定等方面的透明度,使更多的人关系食品安全,了解有关食品安全政策制定过程,提高社会监督水平。

7.针对性

要针对不同的利益群体、不同时期的特点提供公众所关注的各种不同的信息,还要反映特殊群体的要求,如主要针对老人、儿童、孕妇等消费群体;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如外贸公司提供国外有关标准、法规、产品认证和技术壁垒等方面的信息。

8.共享性

注意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食品安全信息的共享,要打破目前相关部门分割、零散的现状,建立互通有无、高频次交流和共建共享的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传输利用机制,实现各部门间在信件处理、风险信息通报和评估、举报和咨询信件处理、行动决策和重大事故处理方面的共享、共商和经常性会晤。

8.2建立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制度和管理体系的具体政策

8.2.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支撑体系

根据我国与食品安全信息制度和管理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应当建立起以风险分析、预防为主,坚持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制定和完善与我国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来,目前应该主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制定协调统一的基本法与多层次法规体系相结合

首先要在对现有与食品质量信息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补充、修改和调整的基础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基本法,作为建立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制度和管理体系的总纲。在此基础上,应该围绕基本法,探索与发展既和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用于指导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2.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快我国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加强对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标准的研究和消化,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WHO、FAO、WTO等)以及各国的食品质量安全机构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加强与贸易伙伴国的有关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交流。

3.加强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

目前,我国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对产品的追踪、安全监测以及召回还存在不少薄弱之处。为此,要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依法加强权力监督,实施对食品安全的有效保护。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果断启动监督程序,依法加强监督,及时发现、纠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理论与实证正和撤销违法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4.推进体制改革,加强监督队伍建设

为了加大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保证卫生安全监督的公正、公开性,改革原有的食品安全执法和监督体制,集中原来分散的监督职能,组建统一的、综合的执法机构是保证食品安全信息制度和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制度保证。

8.2.2针对不同的信息特性,选择恰当的信息管制方式

政府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本质上是通过不同的信息管制方式,减少食品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性,加强消费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认知和对安全食品的需求,从而产生对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使食品市场能在高质量水平上达到均衡。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中对食品质量信息不加区分,笼统采取“一刀切”管理的弊端,相关管理职能部门应该根据食品质量信息的不同特性采取不同的管制方式。对于与搜寻品特性(价格、品牌等)相关的信息问题完全可以由市场解决,无需政府的干预。对于与经验品特性(口味、产品的鲜嫩程度等)相关的信息问题而言,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政府的管理方式。一方面,通过制定和实施食品标签制度和规范企业广告行为来增强食品质量信息传递的效率;另一方面,通过建立企业声誉形成机制激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觉向消费者传递真实的产品信息并为市场提供足够质量水平的产品。对于与信任品特性(食品安全与营养)相关的信息问题,政府则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管制方式。例如:①强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产品特性和质量进行信息披露(如标签信息)。②扶持具有信誉度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利用其认证职能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管,扩大消费者的信息渠道。③政府直接生产和发布食品质量安全公共信息,通过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例如,发布质量抽检结果,建立各类食品安全和营养信息数据库,对消费者和食品系统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方面的培训与教育等。

8.2.3协调各部门职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立,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统一管理平台的初步形成。但目前其职能以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对重大事故的查处为主,不涉及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收集、发布和交流。目前我国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仍然是各自分割为政,未能建立信息分享机制和全国范围内的统一信息监控机制。因此,把食品安全信息综合管理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之一是十分必要的。首先明确各部门的分工①,然后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一个综合有效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监视和监督系统。即在部门信息提交的基础上,组织各个部门相关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结合对消费者、企业、食品经营者和农户意见的征集情况,根据信息自身特征和信息发布的针对对象,对信息进行整体评估和把握,分组形成针对不同对象和不同发布形式的最终稿件,在规定的时间、指定媒体、以特定的形式进行发布;同时还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参与人员以论坛的形式,依据现有信息就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和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发布,指导我国食品安全战略的调整和修整,以提高我国整体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水平。

8.2.4建立有效的信息传递体系,促进各相关主体的参与

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风险信息交流,对食品安全生产相关主体和消费者的教育、培训是各国食品质量安全政策必不可少的要素。无论是美国、欧盟还是日本都在逐步完善和加强本国的风险信息交流体系和教育培训体系建设。我国的风险信息交流和教育培训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根据本研究的结果,我国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提高我国食品质量信息传递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