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性张力下的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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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强劲的张力(3)

特别是透过“道学眼镜”看出来是如此。例如:《西厢》等书,人以为文才绝世,风流蕴藉,未甚淫亵,无大害也。那知他文笔太妙,竟害了天下多少文人。盖其书处处以痴情幻景,勾引淫媒,非比乡里山歌满纸淫词秽语,自非中人以下者鲜不憎而弃之。惟《西厢》等记,以极灵极巧之文心,写至微至渺之春思,只须淡淡写来,曲曲引进,目数行下,便觉恋恋,游思相扰,情兴顿浓,如饮醇醪,不觉自醉,心神动荡,机械渐生,习惯自然,情不自禁,醇谨者暗中斫丧,放荡者另觅邪缘,……(《文昌帝君谕禁淫书天律证注》)

淫书以《红楼梦》为最,盖描摹痴男女情性,其字面绝不露一淫字,令人目想神游,而意为之移,所谓大盗不操戈矛也。(《庸闲斋笔记》卷八)

关于《红楼梦》中的“意淫”,颇为现代学者所称道。有人用曹雪芹笔下的“意淫”指称“一种极为高级的性活动方式——用思想和语言来进行性活动”,这与明、清文人通常对“意淫”的理解大致相同。潘光旦则将“凡直接由内心的想象所唤起而不由外缘的刺戟激发的性恋现象”称为“意淫”。但他又强调指出:“《红楼梦》所描摹的不是意淫,但可以在阅读的人身上间接唤起意淫,或供给不少意淫的资料。”

然而细考以上各说,都非全面。事实上“意淫”还有更为广泛的内容。不妨就以《红楼梦》为例,在贾宝玉看来,与“意淫”相对的是“皮肤滥淫”——可以理解为肉体上的性行为;所以只要未达到这一步,其余各种行动,诸如眉目传情、语言调笑,乃至素手相携、深夜晤谈等等,都可以成为“意淫”——只要行动者自己内心对这些行动赋予性意味即可。准此观之,宝玉陪黛玉读《西厢》、吃众女郎的胭脂可以是意淫,他替平儿簪花、陪妙玉回庵也可以是意淫。所以《红楼梦》其实描摹了不少意淫场景——而且是中国古典文学作品中这方面的首选代表。推而广之,《游仙窟》中男主人公与十娘、五嫂的反复调笑是意淫,赵抃对歌妓说“髻上杏花真有幸”也是意淫;在古时文人笔下经常出现的“鞦千女郎”是意淫,明、清文人对女性缠足的病态激赏当然更是意淫。阅读“皮肤滥淫”的描绘固然可以唤起意淫,但阅读对意淫的优美描写(比如《红楼梦》中的一些场景)同样可以体味并唤起“意淫”——甚至这种阅读本身就是“意淫”方式之一。

道学家对“意淫”深恶痛绝,色情文学作家则在竭力唤起读者“意淫”的同时标榜“以淫止淫”——看色情作品进行“意淫”,但同时也见到了淫遭恶报之类的“警诫”,就可免于“皮肤滥淫”之实施。色情作家的这种宣言,主要是用来在道学家的讨伐之下寻求创作自由,同时也安慰他们自己的良心。对此一层将留待下章中再论。但“意淫”的实际社会效果,却并非百分之百消极,它至少是平衡世人心态、缓解性张力的途径之一。

(四)孝与淫

孝与淫,初看似不相干,其实以“孝”为基础的一整套封建伦理道德,其内在核心也是性——以生殖和世系的延续为目的。罗素的见解对于理解这一点颇有帮助:

现存于各文明社会的性道德来源于两种截然不同的出发点:一方面是确定父身份的欲望(按,此可对应于中国古代的“孝”),另一方面是禁欲主义的观念,即性是罪恶的,尽管它对于生育是必不可少的(按,此可对应于中国古代的“淫”)。前基督教时代的道德和迄今为止的远东道德都是前一出发点的产物。

道学家有“万恶淫为首,百行孝为先”的习语,似乎是将孝与淫截然对立起来。但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不少情况会使道学家在这一问题上陷入两难之境;而一些思想开通的人士则对谈论这类难题表现出很大兴趣。

比如纪昀,多次在《阅微草堂笔记》中谈到这一问题。如卷三记郭六事:郭六为农家妇,大荒年,其夫外出四方乞食,置父母妻子于不顾。

郭六为奉养公婆,不得不卖淫。三年后丈夫归来,郭六为他另娶一妻,自己自杀而死。公婆为她辩护,说她“本贞妇,以我二人故至此也”。纪昀记此事后云:

先祖宠予公曰:节、孝并重也,节、孝又不能两全也,此一事非圣贤不能断,吾不敢置一词也。

又同卷记孟村遇盗事:巨盗劫掠孟村,见一女子有美色,遂缚其父母威胁之,如不肯让他们奸污,就要对父母行炮烙之刑,“父母并呼号惨切,命女从贼”。女子要求先放父母再受污,群盗要求先遂愿再放其父母,于是女子坚决反抗,最后与父母一同被杀。纪昀记当时人对此事之议论,有相反两种意见:

论是事者,或谓女子在室,从父母之命者也,父母命之从贼矣,成一己之名,坐视父母之惨酷,女似过忍。或谓命有治乱,从贼不可与许嫁比;父母命为倡,亦为倡乎?女似无罪。先姚安公曰:此事与郭六正相反,均有理可执,而于心终不敢确信。不食马肝,未为不知味也。

《阅微草堂笔记》中凡记载纪昀先辈之语,皆为纪昀本人所赞同的意见,故亦可径视为纪昀本人的意见。对上述两例,他实际上都表示无法作出明确判断。而在下面一例中,假托神鬼,干脆作起抽象的伦理学讨论了,见卷八记县吏李懋华事:李夜行迷路,暂息于一神庙中,无意中见到诸神讨论人间善恶之赏罚,其中一个案例是“某妇至孝而至淫,何以处之”?

诸神各抒己见:

阳律犯淫罪止杖,而不孝则当诛,是不孝之罪重于淫也;不孝之罪重则能孝者福亦重。轻罪不可削重福,宜舍淫而论其孝。

服劳奉养,孝之小者;亏行辱亲,不孝之大者。小孝难赎大不孝,宜舍孝而科其淫。

孝,大德也;非他恶所能掩;淫,大罚也,非他善所能赎。宜罪福各受其报。

罪、福相抵可乎?

以淫而削孝之福,是使人疑孝无福也;以孝而免淫之罪,是使人疑淫无罪也。相抵恐不可。

以孝之故,虽至淫而不加罪,不使人愈知孝乎?以淫之故,虽至孝而不获福,不使人愈戒淫乎?相抵是。

诸神争论许久未有结果,最后决定“此事出入颇重大,请命于天曹可矣”。

纪昀最后也无从猜测“天曹”对此事将如何裁决——在封建伦理道德体系中,作出这种裁决几乎是不可能的。

III遮掩之下的女性人体审美

总的来说,古代中国人缺乏欣赏人体美的传统。无论男女,自身裸体被人窥看通常都视为羞耻之事,这只要从晋公子重耳出亡过曹国时,曹共公窥其沐浴一事,就可推想其大概。被窥之重耳是受到了冒犯,行窥之曹伯被认为是大无礼,最终遭到报复(参见《国语·晋语四》)。女性的裸体当然更忌暴露。这也可以从已发现的艺术品方面获得旁证。在汉代墓葬之类场所发现的陶俑、画像石,其中虽有一些裸体人像,但大多为男体。中国出土文物中最具性爱意味的裸体人像作品,或许当推四川彭山县汉墓中的男女拥抱接吻石雕,和江苏涟水三里墩西汉墓中的一男二女环抱铜像。但这两件作品的发现,适足以证明古代中国人体审美的不发达——作品中的人体皆比例失调,毫无健美英俊可言,它们与古代希腊、罗马大量精美绝伦的人体雕塑形成极大反差,根本无法同日而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