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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工业产权法(6)

(二)商标注册的原则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我国《商标法》,绝大多数商品采用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是否注册,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同时,《商标法》规定了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强制注册),如人用药品、烟草制品等,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2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相结合的原则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先后就同一种类的商品以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对申请在先者予以审核和注册,并驳回其他人的申请;同一天申请的,商标局对使用在先者予以审核和注册,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申请先后的确定以申请日为准。申请日的确定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和有关文件为准。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3优先权原则

根据我国《商标法》,其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况:

(1)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4商标注册申请的单一性原则

即一份申请只能申请注册一件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其具体规定如下:

(1)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2)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3)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申请。

任务案例七:

志伦贸易公司向商标局申请使用在洗衣粉上的“好媳妇”商标,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为:“媳妇”是人们对妻子的常用称谓,用于商标则缺乏显著性,故不予审定。志伦贸易公司不服,提请复审,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该商标早已在台湾地区获得注册权,尽管“媳妇”是个常用词,但并不违反商标法的条款,应予以审定并公告。

请问:“好媳妇”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本案?

任务案例八:

甲公司准备将自己生产的一种卷烟申请“健康”商标。乙企业准备为自己生产的纤维套衫申请以“绵羊”图案为标记的商标。丙工厂准备为自己生产的以橘子汁为原料的橘子糖申请“橘子”商标。

请问:这些商标申请能否获得注册?为什么?

任务案例九:

国家商标局在这个月收到以下商标注册,其中哪些允许注册,哪些不允许?

(1)中联公司申请注册的“香脆”牌方便面商标;

(2)三笑纸巾公司注册以蒙娜丽莎的微笑为图像的微笑纸巾;

(3)一明茶叶公司申请注册“优质”牌茶叶商标;

(4)用粮食做的白酒申请注册“粮食”商标;

(5)江阴小月服装厂申请注册“haier”服装商标;

(6)开泰公司生产的拳击手套申请注册“他妈的”商标。

任务案例十:

美国Tadia公司生产的“Tadia”牌汽车引擎清洗剂在世界上非常有名,是国际上的知名品牌,但该产品尚未进入中国,也未曾在中国进行过商标注册。国内有一家汽车引擎清洗剂生产企业甲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非常好,他们使用了“Tadla”作为自己产品的商标。后来美国Tadia公司发现了这一情况,认为甲公司侵权,要求赔偿损失。

请问:根据中国商标法规定,甲公司有没有侵犯美国Tadia公司的商标权?为什么?

任务案例十一:

无锡宜兴的A公司是生产咸鸭蛋的企业,其生产的咸鸭蛋口味非常好,由于其生产咸鸭蛋的鸭蛋都是由宜兴本地农户饲养的高邮麻鸭生产的,于是A公司在为自己的产品申请商标的图案中加上了“高邮”两字。商标注册获准后其产品的销路更好了。

请问:A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有没有什么问题?

项目2—任务2知识点(二)

二、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

(一)积极注册条件

商标注册的积极条件是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有:

(1)商标必须具备法定构成要素。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商标必须具备显著特征。商标的显著特征即商标的独特性或可识别性,立意新颖、独具风格,具有借以和其他同类商品和服务加以区别的特点的可视性标志,才能取得商标注册。

(二)消极注册条件

1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上述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三维标志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4与国外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禁止使用与注册的规定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5地理标志在商标中的禁止使用与注册规定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6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商标的禁止使用与注册规定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7在限期内不得注册的标志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8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如:他人已为某产品的包装图案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商标申请人在同类商品上申请的注册商标就不得与其图案相同或相似。

9抢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禁止性规定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商标局不予注册。

任务案例十二:

张三是一名大学教师,2009年他发现网络上一直流行着“猪坚强”“范跑跑”这样的字眼,这使他敏锐地感觉到这些字眼可能是一个很好的商标题材,于是他向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其中“猪坚强”用于肉松、肉縻等猪肉制品上,“范跑跑”用于运动鞋这类商品上。

请问:张三的商标注册申请能否获得批准?为什么?

任务案例十三:

甲公司为自己生产的服装于2007年9月21日申请注册“迪卡尔”商标,无独有偶,乙公司也为自己生产的服装于同一天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这一商标。据查,两个公司在申请商标注册前均未使用过这一商标,甲公司的注册申请是21日上午9点提出的,而乙公司的注册申请是21日下午2点提出的。

请问:商标局应如何处理这种情况?为什么?

任务案例十四:

甲企业向商标局注册了一个“九昊”商标,商标局于2006年8月5日进行了商标公告。全国性大公司九昊公司总经理在商标公告杂志上看到这种情况,于是在2006年9月15日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

请问:九昊公司能不能提出商标异议?为什么?

任务案例十五:

A公司申请注册的“蓝莓”商标,在初步审定公告后B公司提出了异议,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进行审理后作出了异议成立的裁定,A公司不服气,于是就以B公司为被告,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的第15天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法院是否会受理?为什么?

项目2—任务2知识点(三)

三、商标注册程序

(一)商标注册申请

1商标注册申请人

根据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具体规定有: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以及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2)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其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2商标注册申请文件

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并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1份。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格式规范的规定主要有:①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或者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③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④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⑤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二)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核准

商标局接到商标注册申请后,应依《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1形式审查

其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资格,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费用是否已缴纳,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跨类或多报商标,商标申请日期是否在先等。

2实质审查

其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的商标是否违反禁用条款的规定,是否具备显著性,申请的商标是否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他人已注册商标或已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等。

3商标公告

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经过上述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公告;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则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商标核准注册,授予商标专用权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商标局即予核准注册,授予商标专用权和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