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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市场行为法(22)

任务3票据权利分析

任务案例一:

张某于2006年4月1日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王某,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王某承兑后背书转让给李某,李某又背书转让给赵某。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赵某7月1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

请问:甲银行是否要对持票人赵某承担票据责任?

任务案例二:

鸿丽商厦从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羊毛衫。鸿丽商厦向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109万元货款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工商银行某分行,付款期限为出票后30天。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夏某拿到汇票后,不慎于第五日遗失。

请问: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应如何采取票据救济措施?

任务案例三:

乙欠甲一笔钱,乙开了一张支票给甲,甲由于事务繁杂,且票据金额较小,而未能按时行使票据权利。7个月后的一天,甲偶然翻起这张票据,才发现票据权利行使期限已过(支票的票据权利行使期限为出票日起6个月)。

请问:此时甲能否取得支票款项?甲应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

项目6—任务3知识点(一)

一、票据权利与抗辩

(一)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为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种类

票据权利包括两种: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种权利行使是有顺序的,当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才能行使追索权。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按票面金额付款的权利,是第一次请求权,也是票据上的主权利;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请求权,它是第一次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才得以行使的权利,也称从票据权利。

【想一想】

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原因有哪些?

3.票据权利的取得

我国《票据法》规定了取得票据权利的三大原则:

(1)对价原则。即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无偿取得票据,但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2)善意或无重大过失原则。即持票人取得票据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取得票据权利,反之就不享有票据权利。以欺诈、胁迫、偷盗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3)背书连续原则。即通过连续背书取得票据的,推定为合法权利人,取得票据权利。否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4.票据的丧失及其补救

票据的丧失是票据持有人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由于票据权利与票据紧密相连的,因此票据一旦丧失,票据权利的实现就会受到影响。票据丧失后可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方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付款人,并要求付款人暂停支付票据款项的一种方法。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得申请挂失止付,如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本票等。挂失止付并非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的方式进行补救。

(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方法,告知并催促不确定利益关系人在限期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权利,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3)普通诉讼。普通诉讼是指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5.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可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1)因票据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消灭。

(2)因票据权利人权利不行使而消灭,如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过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想一想】

票据的丧失与票据权利的丧失有什么区别?

不过,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消灭不等同于其民事权利的消灭,其仍可以基于票据基础关系,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任务案例四:

甲欲向乙出售货物,为收取货款,甲开出一张汇票,以乙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并将汇票交付给丙,汇票经乙承兑后甲实际上并未向乙交货,丙持汇票向乙请求付款。

请问:乙可否以甲未交货作为抗辩事由对抗丙而不付款?为什么?如果汇票的收款人是甲,则乙能否不付款?为什么?如果汇票的收款人是甲,甲后又将票据转让给了丙,丙在受让时就知道甲已经将应交付给乙的货卖给了丁,现在甲已无货可付,则丙行使票据权利时乙能否拒绝?

项目6—任务3知识点(二)

(二)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的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根据抗辩原因及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可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1.对物的抗辩

对物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等。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等。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除权判决而消灭等。

(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而为的抗辩,如行使追索权时未出具付款请求被拒绝的证明等。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的抗辩

对人的抗辩是指由于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这一抗辩多与票据基础关系有关。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如果该票据已经被依法转让给了第三人,票据债务人则不能对第三人抗辩,但如果该第三人在受让时就已知道票据债务人与票据转让人之间的抗辩事由的,则票据债务人可对该第三人行使抗辩权。

任务案例五:

甲欠丙一笔钱,债务到期后丙向甲要钱。甲声称自己的朋友乙愿意为自己还钱,实际乙并不知此事。此后,甲即假冒乙的名义,以乙为出票人签发一张本票给丙。到期时丙持票要求乙付款。

请问:乙需不需要付款?为什么?丙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

任务案例六:

甲签发一张本票交与收款人乙,票据金额为10000元,乙背书转让给丙,丙将金额改成50000元后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

请问:票据到期日,戊如何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任务案例七:

H公司为支付货款向D公司签发了一份商业承兑汇票,但在到期前该汇票被盗。D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并发布了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盗窃人伪造了D公司的印章,以D公司名义与J公司进行交易,把汇票背书转让给J公司。后J公司偶然得知该汇票被公示催告,即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请问:该汇票被伪造后是否有效?如果没有公示催告,J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为什么?

项目6—任务3知识点(三)

二、票据的伪造、变造及涂销

(一)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以虚构人的名义为某种票据行为的行为,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签章的伪造两种行为。

伪造票据将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1)被伪造人因没有真正在票据上签章而不负票据责任。

(2)伪造人除负刑法规定的伪造有价证券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外,也不负票据责任。

(3)票据的伪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即票据上既有伪造签章,又有真实的签章时,真实签章人应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负责。

(二)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变造是指在已有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

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是: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前签章的人,对变造前的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无法辨别签章是在票据变造前或还是在变造后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三)票据的涂销

涂去票据上记载事项的行为,叫做票据涂销。我国票据法未有此方面规定,因此涂销的票据在实践中应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