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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市场行为法(21)

2.支付票款

持票人依法向付款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应当在当日无条件地按票据金额足额付款。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当尽审查义务。对持票人是否为合法权利人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即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和应记载事项,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此外,如果付款人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付款,应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即当持票人不是票据权利人时,对于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并不能免除其票据责任,而对由此造成损失的,付款人只能向非正当持票人请求赔偿。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但是,如果付款人付款存在瑕疵,即未尽审查义务而对不符法定形式票据付款,或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不发生上述法律效力,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六)汇票的追索权

【想一想】

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的区别。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1.追索权的当事人

追索权的当事人包括追索权人和偿还义务人。追索权人包括最后的持票人和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即向自己的后手已做清偿的持票人。偿还义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2.追索权的行使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续而不致使追索权丧失。保全手续包括:①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②取得拒绝证明。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之前,应对被拒绝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拒绝证明主要有拒绝证书、退票理由书、汇票上记载拒绝事由等形式。

3.追索权行使的程序

(1)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2)确定追索对象。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是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被追索清偿债务后,其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3)追偿金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权支付以下金额与费用: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任务案例十:

2月25日甲公司将一批货物卖给了乙公司,3月1日乙公司用一张其从丙公司那儿受让的工商银行本票支付了这笔货款20万元。甲公司的会计收到本票时,因有急事要去办理,将这张本票往自己抽屉中的书里一夹就出去了。之后直到5月25日,会计才想起这张票据。于是其持票据要求工商银行付款,工商银行则告知其此票据已失效,无法付款。

请问:工商银行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此事乙公司应如何处理?

项目6—任务2知识点(五)

三、本票的票据行为

本票的出票、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特别规定外,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

(一)本票的记载事项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本票的绝对事项包括:①表明“本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的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包括:①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②出票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二)本票的付款

银行本票是见票付款的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银行本票后,随时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任务案例十一:

建筑公司到五金商店购买2000元电器设备,当场提货,以空白转账支票付款,注明限额2500元。五金商店开具了发票,双方即时结清。10天以后,建筑公司发现有8万元被这张支票划走,遂要求五金商店赔偿。五金商店声称,建筑公司提货后的当天,一个自称建筑公司工作人员的人来到商店,说支票印章有问题,该用现金支付,用2000元现金换走支票。五金商店没有核对此人身份。之后,该支票被转入其他银行一个账户,金额为8万元。原注明“限额2500元”被涂改。建筑公司要求五金商店赔偿,五金商店拒绝。

请问:什么是空白支票?我国票据法是否允许使用空白支票?建筑公司使用空白支票支付货款的行为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任务案例十二:

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8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B公司用于支付货物,但A公司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约定由B公司自行填写,B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B公司名称,并于8月20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于9月3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A公司在付款银行的存钱足以支付支票金额。

请问:A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是否有效?A公司签发的支票能否向银行支取现金?付款银行能否拒绝向C公司付款?为什么?

项目6—任务2知识点(六)

四、支票的票据行为

支票的出票、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特别规定外,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

(一)支票的记载事项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①表明“支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则支票无效。

【想一想】

支票记载事项中,哪些事项可以补记?

支票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①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营业场所为付款地。②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二)支票的付款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支票的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否则,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同时处以2%的赔偿金赔偿收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