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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中国档案分类法》的结构和使用

1987年12月,《中国档案分类法》(试行本)出版,这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档案分类法。在这之前,我国档案分类比较多地受到图书分类法的影响,但由于图书和档案在形成方式和内容上都有很多区别,将图书分类和档案分类混为一谈,脱离了档案工作实际,违背了档案自然形成规律。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档案工作标准化、现代化等工作的开展,档案部门深刻认识到了档案分类的特殊性,并对档案分类理论和规则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中档法》(试行本)的出版,就是这一研究工作的成果。

《中档法》(试行本)以简表的形式设置了19个大类,但经过试点发现,这种类目设置较粗,主要表现在,虽然涉及文书档案的前几个大类及其下属类目,基本能满足综合性档案机构的分类的需要,但后面涉及科技档案及其下属类目就不能很好满足分类的需要。因此,1996年《中档法》第二版对第一版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第一,根据我国档案资源构成的实际情况,确定了“一法四表”的体系结构。在第一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分类表》、《民国档案分类表》、《清代档案分类表》三表的基础上增补了《新民主主义档案分类表》,扩充了《中档法》的适用范围。第二,在第一版19大类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对类目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其类目、条目、内容、规模都大大超过了第一版,其中,国民经济管理、工农业及科学技术研究方面的类目增加幅度更大,同时,对经济贸易管理、税务、外贸等重要类目作了升位处理。第三,加大了使用复分、仿分、注释、参见等现代文献分类技术的力度,提高了分类表的检索功能。第二版增加了科技档案复分表,解决了各行业形成的具有共性的科技档案复分的问题。

一、《中档法》的编制原则

分类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标准,不同目的的分类又有不同的标准。《中档法》在确定分类原则和标准时,结合中国档案信息分类的具体实际和特殊目的,从档案形成和运动所固有的规律出发,对分类结构进行分类设置。按职能分类是《中档法》立论的基础。由于该分类法的分类目的主要是解决档案内容的检索问题,因此,这一标准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对档案实体分类所采用的来源原则是不相同的。此外,《中档法》在用于检索档案信息的同时,对国家全部档案的宏观管理,对国家全部档案成分的了解、掌握、分析、研究,对制定国家档案管理制度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中档法》的编制,强调了科学性、逻辑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在编制过程中运用了系统工程的原理,将整体性、结构性、层次性、有序性、开放性融为一体,如《中档法》“一法四表”的设置,基本大类、基本类目和条目的设置就体现了这一特性。

《中档法》编制原则具体表现在:

(1)以正确的政治思想为指导,分类体系的确定、类目的设置和排列,力求能够反映我国档案的特点,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广泛利用档案的需要。

(2)《中档法》的体系,是以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职能分工为基础,紧密结合档案记述和反映的事物属性关系,采取从总到分,从一般到具体的逻辑体系。

(3)《中档法》的类目序列,遵循档案形成的客观规律,即不论是哪个历史时期形成的档案,都是在当时社会政治、文化、经济等活动中形成的,因而从总的方面来说,《中档法》是按照政治、文化、经济等的次序来设置和排列类目的。

(4)《中档法》在总体上具有概括性和包容性,能够对各个历史时期所形成的各类档案进行分类,并保持基本类目的稳定性,既适用于对现有档案的分类,又给今后档案种类的增多和内容的扩充留有余地。

(5)《中档法》的类目名称和标记符号,要求准确、简明、易懂、好记,便于人们掌握和使用。

二、《中档法》的体系结构

《中档法》从我国档案资源构成的实际情况出发设置全表的体系结构,形成“一法四表”的结构模式。一法即《中档法》,四表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分类表》,适用于类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形成的档案;《新民主主义档案分类表》,适用于类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的档案;《民国档案分类表》,适用于类分民国时期形成的档案;《清代档案分类表》,适用于类分清代形成的档案,其一级类目还适用于清代以前形成的档案。

《中档法》的四个分类表分别由主表和辅助表组成。主表是分类表的主体,它根据需要设置了若干基本大类,在基本大类之下,设置了3—7级的类目。辅助表又称复分表,是由主表中抽出的某些具有共性区分的类目组成,供主表有关类目需要进一步复分时使用的类目表。

三、《中档法》的编号方法和标记符号

(1)《中档法》采用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相结合的混合编号法。用一个拼音字母标志一个大类,根据需要,有些二级类目采用了双字母制。在字母之后采用了阿拉伯数字表示下属类目的划分并按照顺序编号,数字的位数一般表示类目的级位。

(2)为了使号码适应类目设置需要,在号码的配备上采用了两种方法。第一,当同位类目超过10个,并在16个以内时,采用八分制,即同一级类目的号码从1编到8,以后用91、92直到98.号码设置一般不用0.第二,当同位类目超过16个时,为避免号码冗长,采用双位制表示各同位类,即用11、12直到19,再从21、22直到29,以此类推,可以容纳81个同位类。

(3)《中档法》采用了几种辅助符号:

-综合复分号

()世界各国和地区区分号

[]中国地区区分号、交替符号

《》民族区分号

<> 科技档案复分号

=专用复分号

·专类复分号

:关联符号

+并列符号

/起止符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分类表》的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分类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档案信息按照职能分工原则区分为许多大小门类,编制成一个有层次的逐级展开的类目表。由主表和复分表组成。

(一)主表的结构和组成

主表也称为详表或类表,是档案分类表的主体,是分类体系的具体体现。它根据类目之间的关系,将众多类目按照一定的原则编排成一个有层次、逐级展开的一览表。主表根据我国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实际和档案分类序列的实践需要,共设置了19个基本大类,每一项基本大类下再设置若干基本类目。主表由类号、类名、注释三部分组成。

基本大类如下:

A 中国共产党党务

B 国家政务总类

C 政法

D 军事

E 外交

F 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

G 文化、教育、卫生、体育

H 科学研究

J 计划、经济管理

K 财政、金融、保险、审计

L 商业、旅游业、服务业

M 农、林、牧、渔

N 工业

P 交通

Q 邮电通信

R 城乡建设、建筑业

S 环境保护

T 海洋、气象、地震、测绘

U 标准、计量、专利

基本类目如下表:

A中国共产党党务

基本类目

1

2组织

3纪检

4宣传

5统战

6对外联络

7文献研究、党史

8党校

91 政策研究

92 秘书、档案、保密、机关事务

93 重大政治运动

99 其他

主表由类号、类名、注释三部分组成。

(类号)(类名)

A中国共产党党务

1会议

11中央会议

111全国代表大会

主席团会议、代表会议入此(注释)

112中央委员会会议

113政治局会议

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入此(注释)

……

118工作会议

1191办公会议

……

1199其他会议

12地方会议

……

主表设置政治、文化、经济三个基本部类,基本部类是类目表中最概括、最本质的区分,但它不用于类分档案信息,因此,在表中并未明确表示出来。基本大类是在基本部类的基础之上扩展起来的。基本大类适用于类分档案信息,因此在表中按照政治、文化、经济三大部类的设置,并依据相互之间的关系排列起来构成分类表的主体。

如:

第一级:基本大类G 文化、教育、卫生、体育

第二级:基本大类(双字母制):GA 文化 GB 新闻通讯 GC 出版

GD 广播影视 GE 教育 GF 卫生 GG 体育

在每一个基本大类下再设置若干基本类目。如:

G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第一级基本大类)

GA 文化(第二级基本大类)

基本类目

1事业管理

2文学

31表演艺术

32美术、书法篆刻、摄影……

8标准、计量

(二)复分表的结构和组成

复分表又称为附表、辅表,是对主表类目进行复分的依据。编制主表时,其中有许多类目的进一步细分都是采用相同的标准,而分出来的类目也大致相同,为了节省篇幅和帮助记忆,于是把这些相同的或相似的类目集中起来,配以号码编制成表,附于主表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分类表》的复分表有:《综和复分表》、《世界各国和地区表》、《中国地区表》、《中国民族表》、《科技档案复分表》。

复分表的使用方法:

(1)复分表适用于任何一级类目。

(2)复分表的重要标记:复分符号“—”,使用时,将所用的复分号用复分符号接在主表分类号码以后。如:“农业条例”的号码是 MA—13,该号码表明:“MA”是主表中“农业”的类号,“—13”是复分表中“条例”的类号,两种类号在一起表明“农业条例”这条文献的分类编号。

(3)在主表中如已列有专类者,便不再使用复分表进行复分。

(4)如具有复分表中两种以上特征的文献,一般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主要特征进行复分。如:

“关于召开全国冶金劳模会议给国务院的报告”,其编号应是NG—292(N:工业第一级基本大类,NG:工业第二级基本大类冶金工业,—:综合复分号,292:综合复分表的“英模会议”类),而不是NG—292—34(—34:综合复分表的“报告”类)。

五、《中档法》中其他几种分类表

《新民主主义档案分类表》

由主表和综合复分表组成,主表设置13个基本大类,复分表包括:政策法规、会议、计划规划、报告总结、调查统计、出版物、历史、人物八个方面。

《民国档案分类表》

由主表和辅助表组成,主表设置16个基本大类,辅助表包括:综合复分表、世界各国和地区表、民国时期行政区划表。

《清代档案分类表》

由主表和辅助表组成,主表参照《大清会典》设置18个基本大类,辅助表包括:综合复分表、世界各国和地区表、清代行政区划表、中国民族表。

六、《中档法》中关于几种特殊问题的处理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大都是按照一定的分工开展工作的,工作内容存在交叉和错综复杂的关系,因此,由此形成的档案在内容上也经常有相互交叉的情况存在,各项专业活动所形成的档案之间也有相互交叉的情况。对于这些情况,《中档法》采取了几种办法处理:

(1)对于党政组织所形成的档案,其内容属于综合性的和党内事务的,归入党务类;凡内容记述各项专门业务的,则归入有关的专类。如《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应归入教育类,而不应归入党务类。

(2)对于各项专业活动所形成的有交叉关系的档案,则可根据内容所占比重或重要程度划分归属范围,或采用相互参见的办法处理。

(3)对于有交叉关系的档案还可采用部分集中设类,部分分散设类的办法,如对于交叉关系明确的档案可以集中设类,对于交叉关系不明确的可以分散设类。

七、《中档法》中常用的辅助符号

(1)“—”为综合复分号,用于对主表各类目进行复分。如:“农业机械化工作会议材料”的号码为“MA22—24”。

(2)“:”为关联符号,用于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类号组配起来,如:

“果仁罐头加工机械”的号码为“NT13244:NJ43932”。

(3)“+”为并列符号,用来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并列的类号组配起来,如:“A251+BC47”表示“整党”和“干部审查”两个并列概念。

(4)“()”为世界各国和地区复分号,用于对主表规定的依《世界各国和地区表》复分的各级类目进行复分。如:

“日本首相对我国进行国事访问”的号码是“E222(392)”,其中“E222”表示外交类的出访、来访,“(392)”表示日本在《世界各国和地区表》中的复分号。

(5)“[]”为中国地区复分号,用于对主表中规定的依《中国行政区划表》复分的各级类目进行复分。如:

“河北省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材料”的号码为“FA12[13]”,“13”是河北省的编号。

(6)“《》”为民族复分号,用于对主表中规定的依《中国民族表》复分的各级类目的复分。如:

“西藏地区经济状况调查报告”的号码是“BE4《04》”,“04”是西藏的编号。

(7)“< >”为科技档案复分号,用于对主表中规定的依《科技档案复分表》复分的各级类目进行复分。如:

“道路交通安全系统数据材料”的号码是“PB582<127>”,“PB582”是“公路交通安全”的号码,“<127>”是《科技档案复分表》中“系统数据材料”的号码。

(8)“·”为专类复分号,用于对主表中特定类目的复分。如:

“出版者与作者出版纠纷裁决的结案报告”的号码是“GC142·14”,“GC142”表示文化类的图书出版发行,“14”是各类纠纷的编号。

(9)“/”为起止符号,用于表示分类号码的起止,不作为档案分类的实际号码使用。如:

“GA11 文化艺术活动”类下注明:“GA111/119 依下表分”,即表示从GA111到GA119的一组类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