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孟子一百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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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鱼和熊掌的选择

◎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在讲理想人格时,孟子提出了“舍生取义”这一重要的价值选择。众所周知,人求生的欲望是极强的,由此,人厌恶死亡的心情也同样强烈,俗谚有所谓“好死不如赖活着”之说。但儒家强调,当个体生存与道德原则发生冲突而又不能两全时,应该是道德优先,即应该舍弃生命以维护理想中的原则。

孟子所提倡的理想人格,其思想的基础就是人贵在“有义”这个价值观念。它使得人类固有的理想意向,即在追求真善美的过程中,特别突出了人的道德精神,和为理想而勇于牺牲的大无畏的精神境界。在孟子看来,人生的最高价值就在于实现自我的道德理想。他肯定了生命的可贵,但却强调道德更可贵;生命诚然非常重要,但人有其比生命更重要的东西,那就是“义”,就是道德。所以,人应该追求道德理想的实现,当生命与道德发生冲突而又非此即彼时,人不应该苟且偷生。这是一种道德优先,或者说价值优先的原则。

孟子的“舍生取义”思想,上溯自孔子“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下开于荀子“人之所欲生甚矣,人之所恶死甚矣,然而人有从生成死者,非不欲生而欲死,不可以生而可以死也”。因此是儒家一致认同的价值观。

读《孟子》,给人留下印象最深之一的是:孟子是下定决心要吃“熊掌”的。熊掌喻义,“舍生取义”,疾雷破山,飘风振海,于是有“浩然之气”。不啻如此,孟子觉得,他自己讲“义”、“气”还不够,更要推而广之,上至天子王侯,下到匹夫匹妇,概莫能外。此或不无有天真迂阔之处,然气魄之大,取法之高,不能不令人肃然起敬。

“舍生取义”的价值观在培养中华民族的浩然正气和爱国主义等高尚情操中,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因此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在历史上放射出经久夺目的光辉。中国历史上无数志士仁人、忠臣英烈,他们为真理和正义而勇于献身的壮举,可以说都程度不同地受到了孟子的感染,都是在回应孟子“舍生取义”的召唤。如民族英雄文天祥在其临刑前自书“衣带赞”:“孔曰成仁,孟曰取义,唯其义尽,所以仁至。读圣贤书,所学何事?而今而后,庶几无愧。”这就是对“舍生取义”理想人格的一次具体实践。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充分肯定孟子“舍生取义”的价值观,但也不要忘记孟子还有“经权之辨”的思想。任何事都不可绝对化,更不可僵化。过犹不及,真理再往前多迈半步可能就变成谬误。所以,对“舍生取义”命题我们还需记住两点:首先,“义”是可以有层次之分的,其代表的原则体系中也有高下、主次之别。一般说来,并不绝对要求人在生命欲望与每一个道德原则相冲突时都选择后者,更不能把重要的“生”与次要的“义”作对比而强迫选择后者。其次,事情并不总是非此即彼的,凡事当然以能两全为最好。能吃到熊掌,也同时能吃到鱼,何乐不为?能保持生,又不失义,何必硬要找死?

原文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孟子·告子上》)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孟子·告子上》)

注释

辟:通避。今译

鱼,是我想要的,熊掌,也是我想要的;要是两者不能兼有,就舍弃鱼而选取熊掌。生命,也是我想要的,义,也是我想要的;要是两者不能兼有,就舍弃生命而选取义。生命也是我想要的,但所想要的有胜过生命的,所以就不能苟且地去得到它;死亡也是我所厌恶的,但所厌恶的有胜过死亡的,所以对有些祸患就不能躲避。如果人们所要的东西没有胜过生命的,那一切可保持生命的手段,哪有不用的呢?如果人们所厌恶的东西没有胜过死亡的,那一切可逃避祸患的事情,哪有不做的呢?这样的手段可保存生命,可有的人却不采用;这样的事情可躲避祸患,有的人却不做,这是因为,人们所喜爱的东西有胜过生命的,所厌恶的东西有胜过死亡的。不独贤者有这种心,人人都有,不过贤者不会丧失它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