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保险公司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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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再保险合同的核算(1)

三、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有关会计分录。

第一节再保险合同核算概述

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担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在再保险业务中,习惯上把分出自己承保业务的保险人称作原保险人,或称分出人;接受分保业务的保险人称作再保险人、分入人、分保接受人。原保险人通常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支付规定的分保费,将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一家或多家保险或再保险公司,以分散责任风险,保证其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分保接受人按照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人的原保单下的赔付承担补偿责任。再保险的责任额度按接受人对每一具体的危险单位、每一次事故或每一年度所承担的责任在再保险合同中分别加以规定。

二、再保险和原保险的关系

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正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因此,原保险和再保险是相辅相成的,它们都是对风险的承担和分散。

保险是投保人以交付保费为代价将风险责任转嫁给保险人,实质是在全体被保险人之间分散风险;再保险人是原保险人以交付分保费为代价将风险责任转嫁给再保险人,在它们之间进一步分散风险。因此,再保险是保险的进一步延续,也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再保险合同的概念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首先要满足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成立的关键在于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重大保险风险。

四、再保险的种类按照责任限额分类,再保险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1.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和分保额,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的接受额均是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的。

比例再保险又可以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以及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1)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是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自留额和分保额。它是一种最简单的分保方式。分保分出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对每一危险单位按固定比例即一定成数作为自留额,将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保险费和保险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摊。成数分保的责任、保费和赔款的分配,表现为一定的百分比,但就具体分保合同而言,则表现为一定的金额。成数分保的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对每一笔业务,分出公司有盈余或亏损,分入公司也相应有盈余或亏损,这种分保方式实际上具有合伙经营的性质。

(2)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是指先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自留额,余下的金额作为分保额。它是指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规定每一危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并将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即溢额,分给分入公司。分入公司按承担的溢额责任占保险金额的比例收取分保费和分摊分保赔款、分保费用等。

自留额是分出公司按业务质量的好坏和自己承担责任的能力,在订立溢额再保险合同时确定的,通常以固定数额表示。例如,保险公司的自留额为100万元,承保金额400万元,则分保金额为300万元。在溢额分保合同中,溢额与总保额之间的比例称为分保比例,该笔业务的分保比例为75%。溢额分保中的分保比例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不同业务有不同的比例。

溢额再保险的分入公司不是无限度地接受分出公司的溢额责任,而通常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即若干“线”数为限,一“线”相当于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如自留额为20万元,分保额为5线,则分入公司最多接受100万元,即分保额为100万元。

(3)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是前两种方式的混合运用。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合同并无一定的形式,可视分出公司的需要和业务质量而定。假设一个自留额40万元的溢额合同,规定对于自留额部分,分出公司有权另行订立成数分保合同。如将其中的70%分出。

2.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又称超额损失分保,它是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和分保额。非比例再保险又可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额赔付率再保险。超额赔款再保险是根据一定的条件确定一个自负赔款限额,接受公司仅承担超过自负赔款限额后的全部或部分赔款;超过赔付率再保险是根据一定的条件确定一个年度自负赔付率,接受公司只承担超过该赔付率以后的全部或部分赔款。

(1)超额赔款再保险。

超额赔款再保险是根据一定的条件确定一个自负赔款限额,接受公司仅承担超过自负赔款限额后的全部或部分赔款。它又包括险位超赔再保险和事故超赔再保险。

①险位超赔再保险。它是以每一危险单位的赔款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赔款责任的限额即自赔额,超过自赔额以上的赔款,由分入公司负责。例如,现有一超过200万元以后的800万元的火险险位超赔分保合同。

②事故超赔再保险。它是以一次事故或巨灾所发生的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无论一次事故涉及的风险单位有多少,均以总赔款衡量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所需承担的责任。

假设有一超过100万元以后的100万元的巨灾超赔分保合同,一次台风持续了6天,该事故共损失400万元。

若按一次事故计算:

400万元赔款,原保险人先自负100万元赔款,再保险人承担100万元赔款,剩下200万元赔款仍有原保险人自负,原保险人共承担300万元赔款。

若按两次事故计算:

第一个72小时损失150万元,分出公司承担100万元,接受公司承担50万元。

第二个72小时损失250万元,分出公司承担100万元,接受公司承担100万元,剩余的50万元不在本再保险保障范围内,由分出公司承担。

(2)超过赔付率再保险。

超过赔付率再保险是根据一定的条件确定一个年度自负赔付率,接受公司只承担超过该赔付率以后的全部或部分赔款。即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即在约定的某一年度内,由再保险人就超过某一赔付率的责任负责。

例如,某赔付率超赔合同规定,赔付率在70%以下由分出公司负责,超过70%至120%,即超过70%以后的50%,由接受公司负责,并规定赔付金额60万元的责任限制,两者以较小者为准。假设净保费收入为100万元,已发生赔款为80万元,则赔付率为80%,分出公司70%,计70万元;接受公司负责70%以后的部分,即10%,计10万元。

仍以上例合同为例,若已发生赔款为135万元,则赔付率为135%,分出公司70%,计70万元;接受公司负责70%以后的50%,即50万元(小于60万元);还有15万元赔款将仍由分出公司负责。

五、再保险的安排方式

再保险有临时再保险合同、固定再保险合同和预约再保险合同三种基本安排方式。

1.临时再保险合同

临时再保险合同是对于业务的分出和分入,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均无义务的约束,可自由选择。它是一种诞生最早的分保方式,一般适合于新开办的或不稳定的业务、固定再保险合同中规定除外的或不愿放入固定再保险合同的业务,以及超过固定再保险合同限额或需要超赔再保险保障的业务。在安排时需将分出业务的具体情况和分保条件逐笔告诉对方,对方是否接受或接受多少可以完全自由选择。对于分出公司来说,是否要办理临时分保,可视危险情况来决定。

临时再保险的本质在于,对于某一危险单位,保险人是否进行再保险、再保险多少,完全由本身所承受的风险责任情况以及自留的多少来决定,逐笔与再保险人接洽;另一方面,再保险人是否接受、如何接受、接受多少,可以根据危险的性质、自身的承保能力、与原保险人的业务关系等,酌情自行决定。

2.固定再保险合同

固定再保险合同也称合约再保险,是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对于所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有义务约束,双方都无权选择。它是因临时再保险不能满足分出公司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双方事先通过契约将业务范围、地区范围、除外责任、分保佣金、自留额、合同限额、账单的编制与发送等各项分保条件用文字形式予以固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经双方签订合同,双方均应遵守。因此,固定再保险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强制性。

3.预约再保险合同

预约再保险合同是介于临时再保险和固定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安排方式。一般而言,它对于分出公司来说相当于临时再保险,而对于接受公司来说相当于合约再保险。也就是说,这种安排对于分出公司没有强制性,业务是否需要办理再保险或分出多少,完全可以自由决定。但对于接受公司来说具有强制性,凡属预约分保范围内的每笔业务不能加以挑剔选择,都必须接受。因此,预约再保险合同又称为临时固定再保险合同,它克服了临时再保险合同手续烦琐的缺点,是对固定再保险合同的自动补充,适合于火险和水险的比例分保。

第二节分保账单

一、分保账单的概念和格式

1.分保账单的概念

分保账单是分保分出公司对于分保业务活动的各项财务指标按一定格式填制的凭证。分保业务账单的编制是分保管理程序中很关键的一环,是履行分保协定和条款的凭据,也是分保实务中最繁重的工作。分保账单能否及时、准确地编制出来,不仅可以从中反映出公司的管理水平,而且也可以保证及时结付。

再保险业务的核算比较特殊,依据的是分保分出人定期开出的分保业务账单。分保账单是再保险业务的原始凭证,既是再保险双方当事人进行往来账务清算的依据,又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因此,熟悉分保业务账单是进行再保险业务核算的重要前提。

2.分保账单的格式

对于分保账单的格式,尽管在不同的保险市场上具有不同的形式,但其宗旨类同,主要内容大同小异,经常项目基本一致,只是临时性项目有所差异。

二、分保账单的编制

1.分保账单的基本内容

分保账单(见上表)载明了分保业务活动的分出保费金额、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扣存和返还准备金等主要财务指标,这些内容是相互关联的。下面说明分保账单所包括的基本内容。

(1)分保费。

分保费是指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计算的应向分保接受人分出的保费。

当保险单项下的保费分期收取时,分保费应分期支付。

(2)分保手续费。

分保手续费又称分保佣金,是指分出公司向接受公司收取的报酬,即分保分出人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中应由分保接受人承担的份额。其高低取决于分出公司营业费用(包括经纪人佣金和业务费用等)的多少和合同业绩的好坏。平时对手续费率规定一个暂定标准,期末根据赔付率情况进行调整。

(3)转分保手续费。

转分保手续费是对转分保合同而言的,是指在转分保合同项下原始手续费的基础上再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以支付转分保业务的管理费用。

(4)分保赔款。

分保赔款有已决和未决两种。已决分保赔款在账单中记入借方;未决分保赔款一般不记入借贷方,而只是在分保账单的备注中说明,作为一种参考,提供给分保接受人。

(5)保费准备金。

保费准备金是根据分保合同按分保费的一定比例,由分保分出公司从应付给分保接受人的保费中扣存,并在下一账单期退还的保险费准备金。扣存期12个月,次年同期返还,归还的同时要支付利息。针对这一内容,在分保账单的借方和贷方分别设置保费准备金扣存和准备金返还项目。设置保费准备金的目的在于,一旦分保接受人的赔偿能力出现问题,分保分出人可从所扣的准备金中支付赔款或给付。

(6)赔款准备金。

赔款准备金是按分保合同的规定,在业务年度终了时,为了正确结算当期损益,对于尚未支付赔款的已报告赔案,分保分出人从应付给分保接受人的保费中扣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针对这一内容,在分保账单的借方和贷方分别设置赔款准备金扣存和赔款准备金返还项目。

赔款准备金是分保分出人根据未决赔款的数额从应付给分保接受人的余额中扣除的。由于扣存准备金影响了分保接受人的现金收入,因此归还赔款准备金时,分保分出人应按规定支付利息,作为弥补分保接受人的现金周转损失,这一利率水平通常低于同期银行利率。在实际工作中,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7)准备金利息。

准备金利息是指按分保合同规定的办法和商定利率,对扣存的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计算的利息,在交换分保业务中,可经双方商定互免计算准备金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