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员工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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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通过集体谈判管理员工关系(4)

一、集体合同的种类和条款

“集体协议”一词,英文为Collective Agreemeut,我国称为集体合同,是个人劳动合同的对称,是指工会代表劳动者与雇主或雇主团体之间签订的,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及劳动关系问题的书面协议。2004年《集体合同规定》明确规定: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协议是有关集体劳动条件、就业条件和劳动关系的规定,对缔约当事人以及缔结协议双方所代表的人员都具有约束力,包括集体协议订立时或订立后加入该团体的雇主及工人。受集体协议约束的工人个人与雇主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如有违反集体协议之规定的,则此项规定应属无效条款,除非它对劳动者更为有利。

1.种类

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一般由企业代表与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商讨决定,可以像劳动合同一样包含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以只涉及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或某几个方面。对于有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比如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等内容,企业职工一方可以与企业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专项集体合同,是就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的事项签订的专项协议。对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方面,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专门针对这些内容的专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的订立,有利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关键方面进行更加具体的约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集体合同规定》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等内容。《劳动合同法》第52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2.条款

我国规定的集体合同的条款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保险福利、合同期限、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以及集体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协商程序等内容。这些内容主要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两类。

(1)法定条款。

法定条款即法律规定应当进行谈判签订的条款,属于强制性的规定,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合同期限以及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具体来看:劳动报酬包含企业最低工资水平、工资形式、工资支付时间、加班工资及津贴、补贴、奖金及工资增长办法等;工作时间包括工作班制、每天最长工作时间、加班限制和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等;休息休假具体包括年休假标准、其他休假和补假制度;保险福利具体包括依法参加保险种类、企业补充保险标准及福利设施的基本保障;劳动安全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定期健康检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期满前2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签的要求。其他内容还包括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约定条款。

约定条款即谈判双方自主协商订立的条款,这类条款不是法律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但只要条款本身不违法,又符合双方当事人意愿,就可以作为集体合同的条款。

在国外通常包括补偿合同、管理方关于工会事务的权利、退休雇员的退休金福利、谈判单位的范围、工会标签的使用、处理擅自改变劳动内容的问题、自助餐食堂价格、过去合同的延续、谈判小组的成员、工头的雇用等。约定条款一经写入合同,具有与法定条款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集体合同的订立原则

集体协议的订立要遵循相应的原则,这些原则体现了集体协议的本质,贯穿于集体谈判的整个过程。订立集体协议,应遵循合法、平等、合作的原则。2004年《集体合同规定》第5条规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合法原则是进行谈判、签订协议的基本准则,其内容包括双方主体资格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和形式合法。平等原则要求劳资双方以平等的地位进行谈判和对话。合作原则要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合作。谈判双方是两个组织之间的磋商与交涉,双方利益既有差异性又有一致性,合作贯穿于签订集体协议的全过程,体现了集体协议的基本精神。兼顾双方合法权益原则要求协议条款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要对等,做到互利互惠。不得采取过激行为原则,要求双方在进行谈判、签订协议的过程中,不得采取怠工、罢工、关闭工厂等争议行为,实际上是要求谈判双方负有和平的义务。

三、集体合同的生效要件

集体协商双方就集体合同草案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在集体合同文本上签字,集体合同即告成立。集体合同成立后必须经过报送审查程序才能生效。报送审查即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确保其条款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后15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劳动行政部门若对合同内容没有异议,则集体合同自第16日起自行生效。若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有异议,则应当在《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中明确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条款,并要求双方代表协商修改,再次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核后确认生效时间。

集体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各自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集体合同审查生效后向职工公布,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一是在企业内部的报纸、刊物上报道和登载,在企业的有线电视台、闭路电视系统和有线广播报道中报道或宣讲。一些大的企业一般都有内部刊物,在集体合同审查生效后,应及时进行报道,向职工宣传,使职工清楚明白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二是直接将集体合同印制成布告的形式,在宣传栏中,或在车间班组的显着位置广为张贴。如果有能力也可以发给每位职工一份。三是将集体合同文本发给分厂、车间及有关部门,便于日常查找、掌握和使用。

四、集体合同的期限

集体合同的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存续期间。各国一般采用定期集体合同,并在立法中限制其最短期限(通常为1年)和最长期限(通常规定为3-5年),规定合同的最短期限,是为了保证合同的相对稳定性,而规定合同的最长期限,则是为了使合同内容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我国现行立法只就定期集体合同作了规定:期限为1-3年。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可对合同进行修改。

五、集体协议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因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依法对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集体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一般说来,除非经过双方同意,否则任何一方在合同到期前都不得修改合同内容。执行合同中遇到的最主要问题是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与应用。执行合同是日复一日的行动,其目的是使各方都能从中获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集体合同期限内,由于集体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签约一方就集体合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当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进行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对原集体合同进行修改后,应在7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集体协议终止,是指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集体合同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集体协议终止,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享有单方解除集体协议权的一方当事人可直接行使其权利,但应分别不同情况履行下列手续:企业破产,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副本;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而需要解除集体协议时,应提供有关证明;因对方违约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时,无过错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单方变更或解除集体协议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与对方发生争议时,可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人民法院判决。

六、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行业性集体合同指的是在一定区域的特定行业内由行业工会组织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的适用于整个行业的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是区域性的工会联合会和区域内的企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的适用于全区域劳动者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第53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不同于企业集体合同,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是该行业或区域内所有劳动者和企业组织订立的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54条规定,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表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一经合法签订即对全行业、全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订立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有利于调整行业内或区域内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行业内或区域内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随着近年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迅猛发展,非公有制企业数量迅速增加。这些企业大部分集中在乡镇、街道、社区、各类经济开发区和工业0区内,具有规模较小、管理不规范的特点。再加上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会干部兼职的较多,他们依附于企业,没有经济上的独立权,因此在与企业的商讨中没有什么主动权,甚至有的企业还没有建立工会组织。这些原因导致很多企业无法真正履行集体合同。加之这些行业内劳动者缺乏核心竞争力,很难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相关事项。而行业性集体合同则弥补了这一问题。行业性集体合同约定了全行业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的最低限,行业内所有劳动者的劳动标准都应不低于这一规定。这对于调整行业或区域内的劳动关系矛盾,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集体谈判集体协议集体协议的订立集体协议的变更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复习与思考

1.试述集体谈判的含义和作用。

2.试述集体协议的含义和订立原则包括哪些?

3.简述我国集体谈判的立法现状。

4.我国集体协议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5.阐述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