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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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侵权损害赔偿规则(5)

2.共同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份额计算

确定共同侵权行为的相对性赔偿责任份额,首先,也应当依照各个共同加害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连带责任中的赔偿责任份额。将赔偿责任确定为100%,然后,按照共同加害人的人数和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其应当承担的适当份额。如果各个共同加害人的过错程度相等,则平均分配份额;如果各个共同加害人的过错程度不相等,则按比例确定之。其次,按照各个共同加害人的行为的原因力,对各自的责任份额进行调整。如果各个共同加害人行为的原因力与其过错程度相当,则依此确定赔偿责任份额即可;如果各个共同加害人的行为的原因力与其各自的过错程度不相当,则依原因力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其计算公式是:

共同加害人赔偿责任份额=(该加害人的过错程度+该加害人行为原因力)/2

例如,四个共同加害人过错程度相当,依过错程度,每人应当承担25%的责任份额,但是为首的一个共同加害人的原因力占整个原因的50%,则其应当承担37%-40%的份额,其他三名共同加害人共同承担其余的60%-63%的份额,每人的份额是20%-21%。当然,这是在连带责任的基础上的份额,而不是按份责任的份额。

3.共同危险行为赔偿责任份额的计算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个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当,致害的概率相等,因此,他们的相对性赔偿责任份额是均等的,不应当在份额上有差别。

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赔偿责任份额的计算

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由于是按份责任,因而应当按照各个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来确定各自的赔偿责任份额。这种赔偿责任份额,是绝对的份额,不得由于某些加害人无支付能力而责令其他加害人为其承担他所应当承担的份额。这种赔偿责任份额的计算,先比照共同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份额计算中确定过错程度的方法计算,确定过错程度所决定的份额;然后,再依原因力的比较,进行赔偿份额的调整;最后决定每一个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份额。

5.其他多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份额计算

一是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亦为损害原因的赔偿责任份额的计算问题。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以外,第三人的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亦具原因力,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损害结果的发生完全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所致,则应由第三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的一方有过错,第三人亦有过错,应当由第三人和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份额的计算,参照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赔偿责任份额的计算方法计算,确定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各自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在与有过失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具有原因力,则应依据实际情况处理:其一,如果有过错的第三人与受害人有密切关系时,如受害人在被伤害以后,受害人之妻怠于治疗,致受害人死亡,这时,当事人的过错与受害人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原因力,与受害人之间有密切的关系,因而,第三人的过错可以视为受害人的过错,仍按照与有过失的处理原则办理,实行过失相抵,只是将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加到一起,计算赔偿责任份额。其二,如果有过错的第三人与加害人一方有密切关系,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则按照共同侵权行为的与有过失处理原则处理(对此,后文还要进行讨论)。其三,如果有过错的第三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和原因力,加害人和受害人亦有过错和原因力,这时,应当将赔偿责任份额分成相应的三份,计算方法与其他赔偿责任份额的计算方法相同。

二是当事人的行为与自然原因结合造成损害结果的赔偿责任份额的计算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行为和自然原因对损害结果发生所具有的原因力,来计算当事人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原因力相等的,当事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份额;当事人行为的原因力大于自然原因的原因力的,当事人一方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当事人行为的原因力小于自然原因的原因力的,当事人一方则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在承担主要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时,究竟应当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份额,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法官确定。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受害人自己承担。例如,前述加害人打井致害受害人房屋案,挖井行为的原因力显然大于洪水的自然原因,应当由加害人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在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行为提出质疑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的时候,加害人并没有停止侵害行为,过错较为严重,应当加重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份额。因而,本案加害人应当承担80%以上的赔偿责任份额为妥。

(三)几个具体的赔偿数额的计算

一是在与有过失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人数不等的,如何确认过错比例和原因力的大小。双方当事人人数不等,对过错比例的确定不产生影响,仍与确定过错比例的过错比较的方法相同;但在原因力上,则应当有所区别,应根据原因力的大小,适当对按照过错程度确定的赔偿责任份额进行调整。在加害人一方为多数人,先计算出与有过失中加害人一方和受害人一方各自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然后,再按照共同侵权行为的计算方法,计算共同加害人各自所应当承担的相对的赔偿责任份额。

在受害人一方为多数人,先计算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承担的过错比例,然后再按照各自一方当事人行为的原因力进行调整,确定各自的赔偿责任份额。

二是无责任能力的受害人的过错确定问题。在加害人的行为与无责任能力人的受害人的行为共同构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时,无责任能力的受害人的行为对于赔偿责任的确定,是有影响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当事人的责任能力对赔偿责任的构成,并没有影响,这时其责任不是由他自己承担,而是由他的亲权人或者监护人承担,况且受害人的行为的原因力,往往是由于亲权人或者监护人的过失行为所发生,当然构成与有过失的赔偿责任份额。计算时,应当与其他的与有过失的计算方法相同。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介绍了有关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和重要制度。侵权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的主要的法律后果,是指当事人一方实施侵权行为对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请求赔偿权利和给付赔偿义务的债权债务关系,当债务人不自觉履行赔偿义务时,该种债务即转化为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法律关系,其赔偿权利主体包括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胎儿和死者近亲属,赔偿义务主体包括单独的直接加害人、对人和对物的替代责任人、补充责任人。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有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财产赔偿规则,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销,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在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过失相抵原则,应当通过过失的比较和原因力的比较,在此基础上,依比例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责任比例,依此减轻加害人的责任。衡平原则,是指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必须考虑诸如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诸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全面适用这些原则。

关键词

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全部赔偿、财产赔偿、损益相抵、过失相抵、衡平原则

思考题

1.侵权损害赔偿的双重属性应当怎样理解?

2.简述侵权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说明间接受害人的特点和范围。

3.侵权损害赔偿权利主体包括哪些类型?

4.简述侵权损害赔偿规则体系及其内容。

5.举例说明损益相抵原则的基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