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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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侵权损害赔偿规则(4)

二、决定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分割赔偿责任份额的因素

在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中,确定各个主体的赔偿责任,就是在各个主体之间按照构成侵权赔偿各种因素分割赔偿份额,将一个整体的赔偿数额,公平地分配给该侵权行为法律关系的每一个主体来承担。在确定每一个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的时候,必须考虑的因素就是两个:一是主观过错,二是原因力。依据这两个因素,就可以准确地计算出每一个侵权法律关系主体所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一)过错比较

过错比较源于比较过错或者比较过失,但是,这不是同一个概念。比较过错或者比较过失,是指在与有过失中,通过确定并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决定责任的承担和责任的范围。在这里提出的过错比较的内涵比比较过错要宽,不仅适用于与有过失的场合,而且适用于一切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因而,过错比较是指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首先应当考虑的因素,是决定这种侵权行为的不同主体间赔偿责任分割的第一的决定因素。更准确地说,过错比较是在受害人、加害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在对造成的损害都存在过错的时候,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各方的赔偿份额。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采用的过错比较的方法是,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具体确定一定的比例,从而确定出责任范围。例如在与有过失的情况下,如果是同等责任,按照比例,在当事人之间平均分割赔偿责任份额。如果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则应当承担51%以上的民事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则应当承担49%以下的赔偿份额。在其他责任主体有过错的时候,参照以上的办法,确定各方的赔偿份额。

(二)原因力比较

在多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中,确定各方赔偿责任时,过错程度的比较是第一位的决定因素。第二位的决定因素,就是原因力。

原因力,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所发生的作用力。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是由数个行为或者因素所造成的,这数种原因对于该共同损害结果来说,都是共同原因,每一个作为共同原因的行为或者因素,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原因力。

原因力之所以在多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的责任份额确定上是第二位的因素,是因为原因力对于赔偿份额的确定具有相对性。虽然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的构成中是必要要件,具有绝对的意义,不具备之,就不能构成侵权责任。但是在多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中,确定各个主体的赔偿份额的主要因素,是过错程度的轻重;而原因力的大小尽管也影响各自的赔偿责任份额,但要受过错程度因素的约束和制约。

多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在确定赔偿责任份额时,原因力的相对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当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无法确定,只能在原因力上进行比较,根据原因力的大小,确定各自的赔偿责任份额。在一方的行为与其他自然原因相结合而造成损害结果的时候,也无法进行过错比较,只能依原因力比较,确定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份额。或者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时,并不要求行为人一方有过错,因而在多数情况下无法进行过错比较,应以各自行为或者因素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各自的赔偿份额。

(2)在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相等时,原因力对赔偿责任份额的确定,起“微调”作用。例如,在与有过失的场合,如果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相等,而各自行为的原因力有差别的时候,应当根据原因力的比较进行赔偿责任份额的调整;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如果各个共同加害人的过错程度相等,原因力的大小,对各自的赔偿责任份额就具有决定的作用。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各自的原因力的大小没有差别,则应当承担同等的赔偿责任份额;如果各自的原因力有差别,则应当根据原因力的比较,确定各自的赔偿责任份额。

(3)在加害人依其过错程度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时,各自行为或因素的原因力亦起“微调”作用。各自原因力相等的,依过错程度的比例确定赔偿责任份额;原因力不等的,依原因力的大小相应调整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份额比例,确定具体的赔偿份额。

三、具体的赔偿数额计算

(一)过错程度的确定

由于过错程度是多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赔偿责任份额确定的最主要因素,也由于在一般的这种案件中,过错程度是普遍存在的因素,因而,在确定多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的时候,进行过错比较是最重要、最基础的一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是根据各方当事人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注意标准来决定过失的轻重标准。因为只有根据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标准来决定过失的轻重,才客观、公正,可以适用于一切案件,成为通用的标准。

根据这一标准,除了故意以外,首先要确定双方当事人所负有的注意义务的内容,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损害发生时负有特殊的注意义务,而该当事人不仅没有履行此种特殊的注意义务,而且连一般人所应尽的注意义务都没有达到,其过失就比一般过失严重。如果各方当事人并不负有特殊的注意义务,就应按照“善良家父”和“合理人”的标准衡量双方的行为,把双方的行为与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的行为进行比较,以决定双方的过失和过失程度。如果行为与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的标准相距较远,则过失较重;相距较近,则过失较轻。因而,过错的等级及其轻重的关系是:

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

(二)赔偿责任份额的具体计算

1.与有过失赔偿责任份额的计算

在与有过失的场合,首先进行过错比较以确定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者,过错份额为9%以下;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加害人有一般过失者,过错份额为10%-25%;受害人具有故意,加害人有重大过失者,过错份额为25%-49%;受害人和加害人都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程度相当者,过错份额为50%;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加害人具有故意者,过错份额为50%-75%;受害人具有一般过失,加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者,过错份额为75%-90%;受害人只有轻微过失,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者,过错份额为91%以上。

其次,按照原因力比较的要求,进行“微调”。在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相等时,如果行为的原因力亦相当,则应确定双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原因力不相等,则应根据原因力的大小,对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份额进行调整,依原因力的比例确定责任份额。其计算公式是:

与有过失赔偿责任份额=(加害人过错程度+加害人行为原因力)/2例如,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相等,但加害人行为的原因力为80%,受害人的行为的原因力为20%,则(50%+80%)/2,责任份额为65%;如果加害人行为的原因力为40%,受害人的行为的原因力为60%,则加害人的责任份额为45%。在加害人已经依过错程度确定承担主要责任或者次要责任,原因力仍有不同者,则依原因力的大小,再进行“微调”,对赔偿责任份额进行适当的调整。例如,加害人按照过错程度,应当承担80%的主要责任,但是依照原因力的比较,仍然感到责任份额偏轻,则可以在80%以上调整,令加害人承担81%以上的赔偿责任份额;如果依照原因力的比较感到偏重,则可在80%以下调整,令加害人承担79%以下的赔偿责任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