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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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侵权责任形态概述(2)

第二节侵权责任形态的体系和内容

一、侵权责任形态的体系

侵权责任形态所研究的内容,是侵权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的分配。

主要研究的方面,是侵权责任的一般表现形态,分为三个序列:自己责任形态和替代责任形态,单方责任形态和双方责任形态,单独责任形态和共同责任形态。

(一)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

侵权责任的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所表现的是,侵权责任是由行为人承担,还是由与行为人有特定关系的责任人,以及与物件具有管领关系的人来承担。这就是传统的《法国民法典》所确定的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形态。这是对侵权行为形态的最一般表现形式,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的最基本的责任形式。如果是行为人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就是自己责任,也称之为自己的责任。如果是责任人为行为人的行为负责,或者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致害负责,则为替代责任,也称为间接责任。

案例81

山东某地公共汽车乘客发现自己的钱包被偷,三名盗窃人威胁失主,并动手殴打,要求司机停车中途下车。失主要求司机不要停车,司机却把车门打开,窃贼跳下车,乘坐一辆出租车逃走。失主要求司机停车观察窃贼乘坐的出租车的牌号,司机却不停车,扬长而去。失主要求司机和汽车运输公司赔偿损失。

按照侵权责任形态的分工,这种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

(二)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

侵权责任的单方责任形态和双方责任形态,是说侵权责任究竟是由侵权法律关系中的一方负责还是双方负责。一方负责的侵权责任形态,例如加害人一方负责,或者受害人过错引起损害的受害人一方负责。双方负责的责任形态则是加害人和受害人都要承担责任。其中,侵权责任的双方形态是重点。这种分担形态是指对于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后果,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受害人也要承担责任,即一个完整的侵权责任应当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分担,双方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的总和,是这个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全部的侵权责任。在对于损害的发生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的情况下产生的公平责任,就是双方责任的典型形态。对于损害的发生,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受害人与有过失的,产生的后果是过失相抵,这时候,责任的形态也是双方责任。

(三)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侵权责任如果是被告方承担,就存在一个是单独的加害人和多数的加害人的问题,那么,侵权责任的形态就会随着加害人的数量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单独的加害人,当然就是自己负责或者替代负责的单独责任。二人以上的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就是共同形态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共同形态,是在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复数的情况下,侵权责任在数个行为人之间的分配或者负担。侵权人是复数,也就是数个行为人,其侵权责任总是要在数个行为人之间进行分配的,分别有各个行为人负担。具体负担的形式,如果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那么共同加害人之间要连带承担,责任形态就是连带责任。如果数个行为人构成无共同过错的共同致害,那么数个行为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形态,就是按份责任。如果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则应当由赔偿权利人选择行使的请求权。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则某些不真正连带责任就变为补充责任。

案例82

某日晚上8时许,未成年人李某手持一枝40发魔术弹在住宅楼下的草坪上燃放,未成年人梁某见状即前去帮忙。因魔术弹没有引线,梁某向叶某要了一个小烟花插进魔术弹筒里,引火后即警告原告马某走开,但马某没有走开,反而侧头朝魔术弹筒内窥视,魔术弹喷出击中马某右眼,最后烟花在李某的手上爆炸。马某右眼受伤后,由其监护人先后带到深圳市眼科医院、深圳市人民医院、北京同仁医院、沈阳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沈阳军区后勤部医院及福州卢镜明眼科中医院等医疗单位诊治,均无疗效。后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检验鉴定:马某的右眼外伤性白内障,视力仅能看到眼前手动,已构成重伤。原告马某由其法定代理人马某某、康某某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原告马某的右眼被李某、梁某燃放的烟花伤害,致终生残疾。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和今后治疗费以及因治疗引起的其他费用共计6.73万元。

二、侵权责任形态的体系及其关系

(一)侵权责任形态的类型

侵权责任形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第二种类型是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第三种类型是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二)侵权责任形态的相互关系

现在要研究的是这三种侵权责任形态的关系问题。这三种侵权责任形态并不是并列的关系,而是构成交叉或者包容的关系。

首先,侵权责任的一般形态是侵权责任形态的最基本形态,它是任何侵权行为都要面临的责任形态,是必不可少的。无论任何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责任无非是自己责任或者是替代责任。舍此没有别的选择。

其次,侵权责任的单方形态和分担形态,也是一种完全划分,也是所有的侵权行为都要面临的选择,不是单方责任,就是双方责任。在于第一种侵权责任形态的关系上,无论是单方责任还是双方责任,都存在是自己责任还是替代责任的选择。在单方责任的时候,单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或者是自己责任,或者是替代责任。在行为人和受害人都应当承担责任的双方责任中,加害人一方的责任有可能是自己责任,也有可能是间接责任。如果行为人一方是复数,则还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共同形态,即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与双方责任形态相对应的,不是一般责任形态,也不是复数责任形态,而是单一责任形态,或者是加害人单一承担侵权责任,或者是受害人单一承担责任,它们才是双方责任相对应的侵权责任形态。

最后,侵权责任的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则不是完全划分,而是仅仅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对责任形态的划分。单独责任的加害人是一个人,他自己应当承担责任,或者是自己责任或者是替代责任。共同责任则必须是在行为人是复数的时候才发生的责任形态。侵权责任的共同形态也必须是自己责任或者替代责任,那就是自己责任的共同责任形态和替代责任的共同责任形态。共同责任形态所直接对应的,不是一般形态,而是单独责任形态,也就是侵权责任的加害人只有一个人,由他自己独自承担责任。

本章小结

本章简要介绍了侵权责任形态的概念、特征、类型及内容。侵权责任形态,是指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同表现形式,即侵权责任由侵权法律关系中的不同当事人按照侵权责任承担的基本规则承担责任的基本形式。侵权责任形态所关注的是行为的法律后果,表现的是侵权行为的后果由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承担的不同形式,侵权责任形态是经过法律所确认的、合乎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基本形式。侵权责任形态连接起行为、责任与具体责任方式和承担,使具体的侵权责任方式和内容落实到承担责任的具体当事人身上。侵权责任形态的体系由侵权责任形态的三种类型组成:直接责任形态和替代责任形态,单方责任形态和双方责任形态,单独责任形态和共同责任形态。这三种侵权责任形态并不是并列的关系,而是构成交叉或者包容的关系。还讨论了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的关系,说明不同的侵权行为形态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形态不同。

关键术语

侵权责任形态、概念、体系、发展历史

思考题

1.简述侵权责任形态的发展历史。

2.侵权责任形态的概念应当怎样理解?

3.侵权责任形态的体系是什么?有哪些内容?

4.各种侵权责任形态之间的关系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