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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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侵权责任形态概述(1)

本章要点

本章是从宏观上对侵权责任形态进行概括,阐释侵权责任形态的概念和特征、发展历史以及在侵权行为法体系中的地位,简要介绍了侵权责任形态的体系即侵权责任形态的三种类型: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第一节侵权责任形态的概念和地位

一、侵权责任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一)侵权责任形态的概念

侵权责任形态,是指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同表现形式,即侵权责任由侵权法律关系中的不同当事人按照侵权责任承担的基本规则承担责任的不同表现形式。

(二)侵权责任形态的特征

侵权责任形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侵权责任形态所关注的不是行为的表现,而是行为的法律后果,即侵权行为发生并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后,由应当承担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行为的后果。它与侵权行为类型的不同就在于,侵权行为类型研究的是行为本身,而侵权责任形态研究的是侵权行为的后果,是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同时,它也与侵权责任构成不同。侵权责任构成研究的是依据什么样的准则,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构成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形态则是解决侵权责任构成之后确定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

第二,侵权责任形态表现的是侵权行为的后果由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承担的不同形式。侵权责任形态与侵权责任方式不同。侵权责任方式研究的也是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是它研究的不是侵权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由谁承担的形式,而是侵权行为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即损害赔偿、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责任本身的形式。侵权责任形态研究的不是这些责任的具体形式,而是什么人来承担这些责任形式。因此,侵权责任形态也就是侵权责任方式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的分配。

尽管“分配”这个概念具有主观色彩,但是它基本上准确地表现了侵权责任形态的含义,而法律规定侵权责任形态的本身就具有极为强烈的主观色彩。

第三,这些责任形态是经过法律所确认的、合乎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基本形式。侵权责任形态必须经过法律的确认,不是随意的、任意的形式。同时,它也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形式,而不是具体的责任形式。它只规定当事人自己承担还是他人承担,是连带承担还是按份承担,等等,至于由当事人具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承担责任的程度是什么,侵权责任形态都不关心。这些都是侵权责任方式和侵权责任具体内容所解决的问题。

二、侵权责任形态的历史演进

侵权责任法在发展的历史上,始终在研究和解决侵权行为责任形态的问题。

(一)罗马法

在罗马法以前的侵权责任法中,无所谓侵权责任的形态问题。因为那时候的侵权责任法都是规定具体的侵权行为,对侵权行为不作概括性、一般性的规定。至于侵权责任是谁的行为就由谁来负责,谁的物件造成损害,就由谁负责,责任主体的问题并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但是罗马法认识到了这个问题。罗马法在私犯和准私犯的划分中,极为关注的就是侵权责任形态。在罗马法所规定的四种私犯中,都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行为,这就是自己责任。而在六种准私犯中,除了审判员判错案件的责任之外,差不多都是为他人的行为负责和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负责的替代责任。因此,可以看出,罗马法关于私犯和准私犯的划分,是表现了对侵权责任形态的表述,初步区别了私犯的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自己责任和准私犯的对人的,以及对物的替代责任。

(二)法国法

在罗马法复兴中,它的私犯和准私犯思想在《法国民法典》中得到了继承和张扬。《法国民法典》在它的简短的侵权法条文中,除了实现了人类史上对侵权责任法的第一次一般化立法、确立过错责任原则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之外,它还沿着罗马法开创的私犯和准私犯侵权责任形态划分的道路,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侵权行为的两大责任形态,即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自己责任和为他人的行为负责以及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的损害负责的替代责任。其第1382条和第1384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基本分野,就在于责任形态的不同。这既是对罗马法的继受,也是对罗马法的发展。

(三)德国法

德国法在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的基础上,特别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单独责任和连带责任。在《法国民法典》中,没有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也就没有规定连带责任。《德国民法典》在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之后,就出现了自己责任与替代责任、单独责任和连带责任的不同侵权责任形态,同时,在规定了与有过失的过失相抵之后,也出现了双方责任的形态。因此,在德国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责任形态的体系已经基本完备。

(四)侵权责任形态的新发展

在现代,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侵权责任的形态变得更为复杂。在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实行按份责任;在产品责任中实行不真正连带责任;负有保护他人安全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要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连带责任或者替代责任,而是一种新的侵权责任形态。除此之外,与有过失责任、公平责任也都有新的发展,都在法律中作出了规定。在美国侵权法,《侵权法重述(第三次)》规定了完善的侵权责任分担规则,为建立侵权责任形态规则和理论体系提供了新的思路,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现代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责任形态的立法形成了完备体系。

三、侵权责任形态在侵权法中的地位

(一)侵权责任形态的地位

建构现代侵权责任法的理论构架,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是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法的概述,研究侵权行为概念和特征,研究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第二是侵权责任构成,解决的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第三是侵权行为类型,研究侵权行为的各种表现形式,是以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基础,规制侵权行为的各种表现形式;第四,就是侵权责任形态,研究侵权责任构成之后,侵权责任在各个不同的当事人之间的分配;第五,则是侵权责任方式,研究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研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承担。

在侵权责任法的这个严密的理论体系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是侵权责任构成,包括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但是,侵权责任究竟由谁承担,也是极为重要的,因此侵权责任形态是侵权法体系中的关键一环,是其关键所在。它连接的,是行为、责任与具体责任方式和承担,如果没有侵权责任形态,即使侵权责任已经构成,但是由于没有具体落实到应当承担责任的当事人身上,因此,具体的侵权责任方式和内容也就无法实现,侵权责任法的救济、补偿功能也就无法实现。

(二)侵权责任形态的作用和意义

1.连接侵权责任的构成和方式

侵权责任构成和侵权责任方式都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侵权责任形态是连接这两个基本概念的基本概念,侵权责任构成、侵权责任形态和侵权责任方式,是侵权责任法的最基本的责任概念。

2.落实侵权责任的归属

在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责任构成解决的是某一个人的行为是不是构成侵权责任。构成侵权责任之后,将这个责任落到实处,需要落实到人。而侵权责任形态就是将侵权责任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身上,由具体的行为人或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侵权责任形态,就不会将已经构成的侵权责任落实到责任人,侵权责任就没有落实。

3.实现补偿和制裁的功能

侵权责任的基本功能就是补偿和制裁。如果没有侵权责任形态,侵权责任无法落实,侵权责任的补偿功能和制裁功能就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