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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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侵权法的历史发展(4)

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比《法国民法典》详细得多。它以31个条文详细规定了一般侵权行为的原则、特殊侵权行为责任、监护人责任、共同侵权行为责任、损害赔偿范围、请求权时效等一整套完善的侵权法的制度。这个法典在第823条第1款中,制定了一条比《法国民法典》更为概括的侵权行为的原则:“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负向他人赔偿因此所生损害的义务。”这一条文将过错和不法作为两个概念加以区别,完整地表述了侵权行为的构成,对于整个侵权法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对于过错的概念,该法确定“有限多重原则”,将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违背善良风俗加损害于他人的行为,视为具有过错的违法性行为。《德国民法典》的这些规定对其他国家的民事立法发生了重大的影响,它的好多条文均为其他民法典所仿效。

(二)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的侵权法在非法典化的道路上向前发展。1852年英国颁布了《普通法诉讼程序条例》,废除了诉讼形式,在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的基础上,产生了一系列的新的侵权行为,采取“无限多重原则”,使英国侵权法成为由各种具体侵权行为责任的规定和大量具体侵权诉讼的法院判例构成的法律汇编。它没有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的法律原则,每一种侵权行为都有自己特殊的历史和特殊的原则。它也没有恰当的分类。普通的法律教科书把英国法中的侵权行为分为七种:一是对人身安全和自由的侵权行为;二是对于个人名誉的侵权行为;三是对于财产的侵权行为;四是干涉家庭关系、合同关系和商业关系的侵权行为;五是欺骗行为;六是过失行为;七是法律程序的滥用。由于没有规范的法典和对侵权行为没有科学的分类,无论是对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和法学家的研究工作,都造成很大的困难。英国自己的法学家们也为长期不能制定一个侵权行为的准确定义和科学的分类而苦恼。

在美国,侵权法规定,每个人都为他的侵权性的行为负责,儿童们也在限定形式下负责(可是双亲只在他们作为儿童的代理人或违反他们的监督义务时才负责)。但国家不负责,除非法律明文规定已取消国家的豁免权。通过判例法,确立了侵权法的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使“每个人都被保护,不受侵权性行为之害,包括胎儿在内”。严格责任是不问过错的规则原则,而根据损害事实,不经过错举证就可以给予赔偿。它主要适用于产品责任,但也推广到其他类似的侵权责任,如危险物和危险活动责任。它使受害人处于一个较为优越的地位,因为他将有权为他的实际损失立即收到补偿而不用冗长的诉讼或困难的过错举证。美国的侵权法在产品责任、隐私权保护等方面,都创造了对各国侵权法极具借鉴意义的规则,在当代侵权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案例31

1982年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改判的辛德尔诉阿伯特化学厂一案。辛德尔是个乳腺癌患者。在她出生前,其母亲服用了当时广为采用的防止流产的乙烯雌粉。后来研究证明,服用乙烯雌粉与患乳腺癌有很大关系,辛德尔就是此药的受害者。当时,生产此药的共有11家化学工厂,她没有办法证明她的母亲究竟服用哪家化学厂生产的药品。辛德尔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后,初审法院不予受理,上诉法院则判决当时生产此种药品的11家化学工厂的制造商对原告的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数个工厂制造同一种产品,该产品中的一个产品致人损害,不能确认是哪一个工厂制造的产品造成该损害,对此,该数个工厂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三)其他国家的发展

1922年,在列宁领导下,由苏俄司法委员库尔斯基为首的委员会起草了《苏俄民法典》,对侵权行为作了重要的规定。1961年又制定了《苏联和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对整个的苏联民事立法中的侵权法也作了原则规定。苏联的侵权法对原东欧国家的侵权法的建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20世纪70年代前后,东欧国家的侵权法大多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采纳了有关侵权行为的先进立法。

在20世纪60年代,《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诞生,为侵权法的现代化提出了一个新的思路。这就是,将大陆法系的侵权行为一般化的立法方法与英美法系侵权行为的类型化的立法方法加以结合,建立了侵权法立法的新模式。该法典在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概括了全部侵权行为,而且在此一般条款之下,规定了各种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代表了侵权法立法的新方向。欧洲统一侵权法典草案的起草也采用了这样的方式。

第四节现代侵权法的主要发展方向

侵权行为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长期的历史演进过程。到今天,它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责任范围也越来越扩大,作用也越来越广泛。这一方面是20世纪以来,大工业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给人类文明产生巨大推动力的同时,也给人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了灾难和威胁;另一方面,两次世界大战带给人们的巨大灾难和痛苦,使人们对如何保护自己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为保护社会成员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侵权行为法就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适应社会对侵权行为法职能的要求,侵权行为法发生了急剧的变化。现代侵权行为法这些变化的最突出表现是:

一、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

从《法国民法典》确立侵权行为法的过错责任原则以来,确立了侵权行为法的单一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法国民法典》也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但它是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组成部分存在的,并不是一个单独的归责原则。随着社会大工业的急剧发展,工业事故的发生极大地危害人的安全,因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应运而生,使高度危险作业和产品侵权的受害人在加害人以无过错抗辩的时候,也能够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实现赔偿请求权,救济自己的损害。近几十年来,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更加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对损害的救济。

二、侵权行为法更加注重对人格权的保护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国家广泛兴起人权运动和民主运动,特别重视了对人格权的保护,使侵权行为法的保护范围不断拓展,侵权行为法的职能作用越来越广泛。“二战”以来,各国民事立法普遍扩展了人格权的范围,确认隐私权、人身自由权、信用权等新的人格权,特别是对于一般人格权的确认,使民事主体的一般人格利益受到广泛、周密的保护。侵权行为法确认对这些人格权的侵害行为为侵权行为,以损害赔偿的方法,对侵权行为人予以制裁,对受害人进行救济。这样,就使侵权行为法原来的注重对财产权和生命健康权的保护,转向更加注重对人格权的保护。在侵权行为法对受害人的救济方法上,打破了财产赔偿的单一救济方法的局面,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于人格利益的损害和对于精神痛苦的损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和慰抚金赔偿。这是侵权行为法的一个重大的发展。同时,侵权行为法在救济损害的方法中,也注意采用非财产的方法,增加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恢复名誉等一系列救济方法,对人格权的保护更加周密和完备。

三、侵权行为法的补偿职能逐渐强化

在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多元化的进程中,就使侵权行为法的补偿职能得到了强化,使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原本不能得到赔偿的受害人,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归责的情况下,能够获得赔偿。侵权行为法进一步确立责任保险和损失分担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它的补偿职能。责任保险在19世纪初,还被认为是一种不道德的、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到了19世纪中期和后期,工业事故日益增多,责任保险开始成为解决受害雇工索赔和雇主赔偿矛盾的有效方法。

在其后,危害更严重的航空器事故、核工业事故、汽车意外事故频仍,不用责任保险就难以保证受害人的损害得到补偿,因而责任保险被广泛使用,将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实际上是将赔偿责任转嫁给众多的投保人身上。这样就使法院在确定赔偿的时候,常常倾向于赔偿,而不考虑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则。损失分担又称为损失转换,是指将损失加到许多人身上,由集体承担损失从而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成为“微粒”。最典型的损失分担是通过价格机制,提高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将侵权行为的费用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使生产者减轻负担。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够保障受害人的损害得到及时而妥善的救济,但是,这种分担风险的形式仍具有某些缺陷,因为一方面是广大的消费者为加害人负担了损失,另一方面则责任承担的比例增长会促使利润率下降。责任保险和损失分担的制度对侵权行为法的作用,是扩大了它的补偿职能,但它也冲击了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则。对此,西方学者认为侵权行为法正处于危机之中,也不是没有道理的。在当前,既要坚持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则,又要增强侵权行为法的补偿职能,是侵权行为法建设的重要环节。

本章小结

为了更好地掌握侵权法发展的脉络和理解当代的侵权法,本章主要介绍了中外侵权法的发展历史。中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历史分为古代侵权行为法和近代侵权行为法。主要介绍了古代侵权法的三个发展阶段、古代侵权法中侵害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的基本责任制度以及关于损益相抵原则、相当因果关系的认定、立法确认对间接损失应予赔偿等先进制度。同时也介绍了中国近代《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和《中华民国民法》三部民法对侵权法的规定。国外侵权法的历史可以划分为习惯法时期、古代成文法时期和现代法三个时期,是侵权损害赔偿从同态复仇为损害赔偿代替的历史发展进程。

关键术语

历史发展、中国古代侵权法、中国近代侵权法、古代习惯法、古代成文法、现代法

思考题

1.我国古代侵权法的发展主要可以分成哪几个阶段?

2.我国古代侵权法有哪些基本制度及先进之处?

3.我国近代侵权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4.国外侵权法的历史发展分几个时期?

5.国外不同时期的侵权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