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侵权责任法
12343200000010

第10章 侵权责任法(4)

(二)我国侵权特别法的立法特点

我国侵权特别法的立法具有以下特点:

1.在立法思想上坚持一致性与创新性相结合

立法思想必须一致,这是立法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法不仅必须适应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我国侵权特别法坚持了这样的立法原则,使侵权特别法与侵权普通法之间和谐统一,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但立法思想的一致性并不是绝对的、形而上学的统一,而是坚持唯物辩证法的相对统一。侵权特别法在坚持相对统一的一致性基础上,应当进行必要的创新,创造新的侵权法规范,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2.在立法内容上坚持必要性与完整性相结合

我国的侵权特别法既坚持立法内容的必要性原则,也考虑该部门法的立法内容的完整性,使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特别法应当是确有修改、补充、发展普通法的必要时方可制定,但在制定单行法为保持自身完整性需要时,也可以制定与普通法规定相同的规范。

3.在立法技术上坚持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

我国的侵权特别法在立法技术上,从侵权普通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坚持多样性原则,在表现形式上逐步发展,不断完善,特别是近几年的立法,创造了灵活多样的立法形式。既有单行的侵权特别法,又有非民事法律中的侵权特别法规范,表现形式不断发展。

三、侵权特别法的适用原则

由于侵权特别法散见于各个单行法之中,并且内容比较庞杂,时间跨度较大。

立法体系又不统一,这就给侵权特别法的施行带来了困难。特别是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运用这些法律,对于侵权特别法的执行,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

适用侵权特别法,应当坚持以下四条原则。

(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这是法律适用的一条基本原则。由于侵权特别法相对于普通法具有特殊的效力,因而在特定的范围内,排斥了侵权普通法的适用。适用这一原则,关键在于掌握侵权特别法的适用范围,以防止强调侵权普通法的普遍适用而不执行侵权特别法以及无限制地扩大侵权特别法适用范围这两种倾向。

(二)区分总则和分则的原则

在特别法的适用上,应当区别有关总则的一般规定和有关分则的具体规定。

对于属于《侵权责任法》总则性的一般规定,应当更多地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一章至第三章的规定适用法律,因为这部分是总则性规定,是《侵权责任法》确定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对于属于《侵权责任法》分则的具体规定,应当更多地适用侵权特别法的特别规定,因为特别法规定特别侵权责任,总是根据侵权责任的特殊情形规定的,有特别要求,应当优先适用。

(三)区分民法性规定和非民法性规定的原则

在规定侵权特别法的法律中,有的属于民法性质的法律,有的属于经济法性质、行政法性质的法律。在这些规定中,有关民法性质的法律规定的侵权特别法,内容比较详细、具体,富有针对性,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操作,因此,应当优先适用。

在行政法、经济法中规定的侵权特别法,通常比较简单,且有些规定也不尽准确,如果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有冲突,应当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四)实事求是综合分析原则

由于侵权特别法规范具有分散性,缺乏体系化整理,特别是目前的侵权特别法规范,几乎都是在《侵权责任法》制定之前出台的,因此,具体规范的内容是否正确,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目的,尚不完全明确,不能简单化从事。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将侵权特别法的规范与《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目的相比较,违反《侵权责任法》基本原则和立法目的的特别法规范,不能以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而优先适用。即使是规定特殊侵权责任规则的特别法规范,如果其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同类特殊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相冲突,也应当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能优先适用所谓的“特别法”。因此,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目的,综合考察《侵权责任法》和特别法之间的差异,正确分析两者的矛盾,准确理解立法的意图,确定适用特别法还是普通法。对此必须注意:第一,准确掌握侵权特别法规范的立法意图,分清非民事法律中设立的条文是立法之必需还是立法之疏漏。第二,判断的标准,是《侵权责任法》和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目的。

第七节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一、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基本概况

(一)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作了大量的司法解释。

这些司法解释针对侵权案件审判实务中的具体问题,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条文和基本原则,对侵权责任法如何适用作了具体的解释,解决了大量的实际问题,推动了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的发展和进步。一些重要的司法解释在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中具有历史意义。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属于法律解释的范畴,与侵权法的适用紧密相关。它作为法律解释的一部分,构成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完整的法律解释中司法解释的一个环节,仅仅是对民法侵权责任法适用的司法解释。侵权法司法解释作为侵权法适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对于侵权法的适用和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特征

我国的侵权法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赋予它的权力,对侵权法的适用所作的司法解释。它具有以下特征:

1.侵权法司法解释是有效解释

司法解释,是最高司法机关对法律的适用作出的正式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侵权法司法解释,也是这种正式的有效解释,也是侵权责任法的渊源之一。因而,侵权法司法解释,是正确适用侵权法的重要保障,对于侵权法司法实务具有拘束力。

2.侵权法司法解释只适用于侵权案件的司法实务

侵权法司法解释,只是民法司法解释中的一个分支系统,它只负责对侵权法的适用进行解释,因而,它的适用范围是有限制的,只适用于侵权案件的司法实务,只对这部分案件的审判具有拘束力。

3.侵权法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侵权责任法

侵权法司法解释,就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和基本精神作出的。尽管它是有效解释,但它的效力既不能超过,也不能等同于侵权责任法。这些司法解释只要不与侵权法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实务就应当遵循。

4.侵权法司法解释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对侵权法司法实务的研究很重视,不断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一些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制定了一些如何适用侵权法的意见,对该辖区的侵权案件审判实务确有一定的指导性。但是,这些意见只是侵权案件审判经验的规范性总结,既不是司法解释,又不具有参照适用的效力,只能作为办案的参考意见。

(三)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形式

侵权法司法解释的种类,按照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分成两种:

1.规范性侵权法司法解释

规范性侵权法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侵权法适用中的概括性问题作出的,以规范性的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司法解释。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这种侵权法的司法解释是规范的解释,是适用侵权法的明文规定的标准;二是,这种侵权法司法解释的条文,一般包含假定、处理、制裁三种逻辑因素的准法律规范。这种准法律规范不是法律规范的本身,而是适用法律规范的规范。这种侵权法司法解释的特点是形式规范,条文简洁,内容概括,是效力最高的司法解释,在侵权法司法实务中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作出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两个司法解释,以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是这样的规范性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