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物流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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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物流企业法律制度(2)

3.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

设立登记的申请由企业的设立人提出。依照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应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

4.登记机关对物流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核准、登记

物流企业登记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审核该公司登记文件,直至核准申请并核发营业执照或者驳回申请。

三、设立物流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一般物流主体的设立条件

依据我国法律,不同性质的物流主体设立的条件是不同的。作为物流主体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设立首先必须具备一般法人、其他组织设立的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物流企业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要求股东人数在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类型的物流企业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特殊物流主体的设立条件

特殊物流主体是指在一些特殊行业,设立物流主体不仅需要具备一般物流主体的设立条件,还需要经过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甚至是国务院批准。

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含义。水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水运企业,即从事代办运输手续,代办旅客、货物中转,代办组织货源,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但为多种运输方式服务的联运服务企业除外。下面两种企业也视同为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各水路运输企业的各种营业机构,除为本企业服务外,兼为其他水运业服务;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和单位兼营代办运输手续,代办旅客、货物中转,代办组织货源的。

(2)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审批。要求设立水路运输企业的,必须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①要求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以运输船舶经营沿海、内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际运输的应申报交通部批准。其中,经营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运输的(专营国际旅客旅游运输的除外),申报交通部派驻水系的航务(运)管理局批准。

②要求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以运输船舶经营省内地(市)间运输的,应申报省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地(市)内运输的,应申报所在地的地(市)交通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

③个体(联户)船舶经营省际、省内地(市)间运输的,应申报所在地的省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地(市)内运输的,应申报所在地的地(市)交通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

④“三资企业”要求经营我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的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应申报交通部批准。

⑤各部门、各单位要求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应申报当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

(3)设立条件。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并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证书,其驾驶、轮机人员应持有航政部门签发的有效职务证书。

②在要求经营范围内有较稳定的客源和货源。

③经营客运航线的,应申报沿线停靠港(站、点),安排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务设施,并取得县以上航运管理部门的书面证明。

④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场所和负责人,并订有业务章程。

⑤拥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必须具备上述5项条件,并有确定负责人。个体(联户)船舶还必须具备船舶保险证明。

2.航空快递服务企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航空快递业务实施行业管理,核发经营许可证。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的授权,对所辖地区的航空快递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所谓“航空快递”业务,是指航空快递企业利用航空运输,收取发件人托运的快件并按照向发件人承诺的时间将其送交指定地点或者收件人,掌握运送过程的全部情况并能将即时信息提供给有关人员查询的门对门速递服务。

经营航空快递业务,应当向民航总局申请领取航空快递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有效的航空快递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航空快递业务。航空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也必须经民航总局批准。

经营航空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的设立条件包括:符合民航总局制定的航空快递发展规划、有关规定和市场需要;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500万元;具有固定的独立营业场所;具有必备的地面交通运输设备、通讯工具和其他业务设施;具有较健全的航空快递网络和电脑查询系统;具有与其所经营的航空快递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申请航空快递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注册资本的资金来源证明、法定的资信证明文件;营业场所证明;地面交通运输设备、通讯工具和其他业务设施证明;航空快递网络和电脑查询系统证明;业务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从事航空快递业务人员的资历证明或者业务培训证明;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民航总局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后,依照设立条件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布航空快递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3.海运物流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代理、管理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代理、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向交通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应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车辆、装卸机械、堆场、集装箱检查设备、设施;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外商投资的物流主体设立

我国法律对外资进入物流相关行业大都有一些限制性规定。在外资进入铁路业方面,合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合资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允许外商采用中外合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以及采用独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并可以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

第三节物流企业经营的方式及法律责任

一、物流企业经营的主要方式

(一)企业独立经营型

在物流服务中,实施单一物流服务的企业几乎全部是独立经营型企业。而实施综合物流服务的物流企业尽管从总体上讲是独立经营,但内部各环节则相当复杂,尤其是在涉及仓储、运输、联运,甚至国际联运的情况时。一般在类似情况下,企业在各服务全程的两端及中间各转接点处均设有自己的子公司或办事处等形式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作为全权代表处理揽货、交接货、订立运输合同协议、处理有关服务业务等运输和衔接中所需要的一系列事务。一些较有实力的国际物流企业在世界的重要地区、主要城市都设有办事处。服务全程的所有工作(除各区段实际运输外)全部由自己的办事处或分支机构承担并完成。类承运人型的国际物流企业多是这种形式。

(二)企业间联营型

涉及综合的跨地区或跨国的物流服务时,各物流企业往往采用这种形式,即采用企业由位于服务全程两端的地区或国家的两个(或几个)类似的企业联合经营的方式,联营的双方互为合作人,分别在各自的地区或国家内开展业务活动,揽到货物后,按货物的流向及运输区段划分双方应承担的工作。在本地区或本国,自身是起运货物的总服务企业,而对方企业是该项服务业务在该地区或该国的代理,接续完成到交付货物为止的全部工作。两企业联合经营的紧密程度由双方协议确定,可采用从互为代理、互付佣金直到双方分享利润、分担亏损等不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