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物流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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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物流企业法律制度(1)

学习目标

学习完本章,你应该能够:

1.明确物流企业的概念、物流企业的法律特征、分类;

2.掌握物流企业在物流活动中的民事法律责任;

3.了解我国内资、外资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基本概念

物流企业综合物流企业类承运人型的国际物流企业

案例导入

上海某进出口公司将一批茶叶交由某物流企业安排装运,该物流企业和进出口公司签订物流服务总合同。接着物流企业将茶叶交由另一家仓储公司装箱,仓储公司在装箱时将茶叶和丁香配装在同一集装箱内。收货人收到茶叶后对茶叶做质检,质检报告认为:茶叶与丁香串味,已经无法饮用。该批茶叶成交价为CIF,该批茶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

问题:(1)某进出口公司的经济损失最终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2)本案中,货主可以采取哪些途径解决经济损失的问题?

(3)如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补偿货主的经济损失后,可以向谁行使代位求偿权?

我国已经建立了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在我国,物流企业除了遵守企业基本法律制度外,还要遵守与物流业相关的法律制度。例如,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国家海关总署于2005年颁布实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和《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对这两类保税物流中心的设立、运营管理和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节物流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流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流企业的概念

物流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与商品流通有关的各种经营活动,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营单位。具体地讲,物流企业是在原料、半成品从其生产地到消费地的过程中进行用户服务、需求预测、情报信息联络、物料搬运、订单处理、采购、包装、运输、装卸、仓库管理、废物回收处理等一系列以物品为对象的活动,并以获取利润、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物流企业是独立于生产领域之外,专门从事与商品流通有关的各种经济活动的企业,是在商品市场上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具体来讲,物流企业以物流为主体功能,同时伴随着商流、资金流和信息流。它涉及仓储业、运输业、批发业、商业、外贸等行业。

(二)物流企业的法律特征

1.物流企业是专门从事与物质资料流通有关的各种经营活动的组织单位它承担着供给商(包括生产商、供应商)和消费者(包括生产消费者、生活消费者)之间的储存、运输、加工、包装、配送、信息服务等全部活动,并通过促进制造作业和营销作业来满足顾客需求。

2.物流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获取利润和创造、积累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组织这决定了物流企业有着自身的利益驱动,它的一切活动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因此,物流企业必须以最优的方式考虑物流供应的问题。

3.物流企业是具备为物质资料提供流通服务能力的企业法人

它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在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过程中平等地参与竞争。

法律链接

法人与非法人企业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法人资格的取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必要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法人能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而非以法人成员、法人创始人或其他法人的财产承担。法人的成员对法人的债务只负有限责任,当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法人的债务时,未承担的债务消灭,法人成员不再以个人财产清偿。公司是典型的法人企业。

非法人企业是指不具有法人主体地位,非法人企业的成员或部分成员对企业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企业的债务时,不足的部分以企业成员或部分成员的个人财产承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典型的非法人企业。

二、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

(一)我国内资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内资物流企业市场准入是指我国内资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进入物流市场,并参与物流市场的活动。在一般情况下,我国内资进入物流市场的基本准入条件是具备法人的资格,即内资应当在成为企业法人后才能从事物流经营活动。

1.一般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

我国对内资从事一般的物流行业,如批发业、道路运输、货物仓储等行业的市场准入是没有特殊限制的。只要在设立相应企业时有与拟经营的物流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与所提供的物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技术等,就可以到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特殊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

特殊物流企业是指成立此类企业时,需要经相应主管机关审批后,才能到工商登记管理机关进行设立登记的物流企业类型。这类物流企业必须经过主管机关审批才能进入市场,从事物流经营活动。目前,我国大多数物流企业都必须经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例如,根据《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的物流企业,其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必须经交通部审批;根据《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快递业管理规定》等条文,设立从事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航空快递业务的物流企业必须经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民航总局、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才能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3.关系国计民生的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

对于一些涉及我国经济命脉的特殊物流企业,如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特许才能设立。此类物流企业由于对国家经济、军事、政治等各个方面都有重大影响,甚至涉及国家领土、领空主权的完整,因此,其市场准入十分严格。

(二)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1.外商投资的从事国际流通物流、第三方物流业务的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根据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于2002年6月20日发布的《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应为境外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设立的,能为用户提供物流多功能一体化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它可以经营国际流通物流、第三方物流业务。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应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由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

2.外商投资从事国际流通物流、第三方物流业务以外的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对于外商投资从事国际流通物流、第三方物流业务以外的物流企业,如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利用计算机网络管理与运作物流业务、民用航空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仓储配送等,必须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外商投资设立这些物流企业时,首先必须符合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的一些基本规定。对于一些特别的物流行业,如民用航空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道路运输业等,还必须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等的相应规定。对于外商投资我国没有专门法律法规规定市场准入的物流企业,如批发业等,则只要符合我国《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市场准入范围,并具备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的一些基本规定,就可向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获得批准后到工商登记主管机关进行设立登记就可进入我国物流市场,从事相应的物流经营活动。

第二节物流企业的设立

一、物流企业设立的概念及方式

(一)物流企业设立的概念

物流企业的设立是指物流企业的创立人为使企业具备从事物流活动的能力,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实施的一系列的行为。

设立物流企业须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设立物流企业时必须具备的条件,即要有与物流经营活动相应的财产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物流企业运营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与生产相适应的人员等。实质要件与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相关联。形式要件是指创立人在设立物流企业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申报、审批和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从事物流经营活动主体资格的过程。

(二)物流企业设立的方式

物流企业的设立方式,也称为设立的原则,是指企业根据何种法定原则,通过何种具体途径达到企业设立的目的。一般来说,企业设立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特许设立

特许设立即企业必须经过国家的特别许可才能设立的一种方式,它通常适用于特定企业的设立。

2.核准设立

核准设立又称“许可设立”,即设立企业时,除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设立各项条件外,还需要主管行政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申请登记注册的一种设立方式。

3.准则设立

准则设立又称“登记设立”,即设立企业不需要经有关主管行政机关批准,只要企业在设立时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成立条件,即可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经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后予以登记注册,企业即告成立的一种设立方式。

4.自由设立

自由设立即法律对企业的设立不予强制规范,企业的创立人可以自由设立企业的设立方式。

目前,我国物流企业的设立主要是核准设立和准则设立。

二、物流企业的设立登记

案例讨论

王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由于其所在的企业效益连年下滑,收入很低,因此想创办一家小商品零售企业,利用自己空余的时间经营管理,同时也可以为自己增加收入。经过一系列的市场调查,王某有了自己的创业计划:为零售店取名为“悦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听说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暂定为300元;由于找不到合适的营业场所,暂时租用即将拆迁的临街门面房作为经营场所;雇用了三名员工,聘请一人担任经理来进行日常管理;重大事项由王某自己决定;为了节省成本,不设置账簿,不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一切准备妥当后,王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准备开业。

对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会给予登记?

物流企业的设立登记是物流企业的创立人提出企业登记的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确认其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并颁发有关法律文件的行为。

设立登记是物流企业取得法律上的主体资格的必要程序。物流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核,获准登记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才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不得从事物流经营活动。

(一)物流企业设立的登记机关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物流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物流企业设立登记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其中,级别管辖分为三级,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我国对企业的设立登记管辖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二)物流企业设立的程序

物流企业设立程序,即物流企业的设立人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准以及准予设立登记和发布设立公告等程序。

1.物流企业设立的发起人

物流企业设立的发起人是指设立物流企业的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按照《公司法》

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股东)应达到法定人数,即应由2~50个股东出资设立,但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首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具体规定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