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城市老龄社会政策的演进及挑战
12325000000008

第8章 城市成长期的养老政策(5)

纵观中国传统社会,以家庭养老为主,家庭孝亲、社会尊长和国家尊老这三种养老形式相辅相成,与以民为本、孝治天下、尊老尚齿的养老观念相辉映,形成中国特色的养老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甚至掩盖了尖锐的阶级矛盾,促使封建社会得以长治久安,但我们也应看到其中不可避免的皇权烙印和根深蒂固的等级观念,毕竟古代的养老制度是一种用于安邦治国的惠民政策,带有明显的施舍、恩赐的色彩,覆盖面小,惠及的人口更少,《卖炭翁》、《石壕吏》无不说明了社会下层老年人生活悲惨的一面。

第三节 近代以来的养老沿革

近代以来,中国被迫进入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发展道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处于劣势地位,很多人开始被迫脱离土地,以灾民、难民、失业游民、老幼病残等为主体的社会弱势群体大量存在。很多家庭被剥离,以家族互相扶助为主要方式的传统养老模式逐渐弱化,而以西方福利制度为参照,并结合中国自身文化特点的社会化养老政策逐步推行,于是走上了一条传统与现代相掺杂的养老实践之路。

一、中西融合的养老理念

民国期间著名慈善家熊希龄曾说过:“吾国立国最早,文化为先,五千年以来养成良善风俗者,莫不由儒释道之学说所熏陶。”(周秋光、曾桂林,2006:28)。我国的养老制度自古就以儒家仁爱观念为基础,诸如“仁者爱人”、“先义后利”、“推己及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及“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等儒家信条,无不渗透养老模式之中。

“养儿防老”是中国传统家庭养老保障的真实写照,进入近代以来,在工业化的勃兴和都市化发展的动力作用下,家庭的生产性职能开始弱化,家庭规模缩小在所难免,儒家文化对养老保障模式的根本性影响发生动摇。与此同时,伴随着“西学东渐”的进程,西方社会福利思想及制度开始传入中国,一些传教士或教会在通商口岸及内地兴办了安老院、孤老院等慈善机构,对有识之士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更有一批远涉重洋的中国人,对西方社会福利制度进行了更为详尽的介绍,并从社会视角来理解西方的文明。清朝驻英国公使馆副使刘锡鸿更是把英国政府的一些福利政策称之为“养民之政”,大加褒扬,说:“(英)人无业而贫者,不令沿街乞丐,设养济院居之,日给飨餐,驱以除道造桥诸役。故人知畏劳就逸,转致自劳而自贱,莫不奋发以事工商。国之致富,亦由于此。”(钟叔河,1986:95)。

由于西方社会福利思想与中国传统社会的大同思想和民本思想的某些““暗合”式的联系,于是时人以“西学中源”的思维模式,将其视为是中国古代圣人的社会理想在西洋的翻版。作为对西方社会福利思想和制度的回应,从十九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出现了一些融合中西文化的慈善养老观。

1.洪仁玕的慈善敬老观

作为太平天国农民运动的后期领袖,洪仁玕因其游历香港的特殊经历,对西方社会福利制度有了直观的认识。他在《资政新篇》中提出,太平天国应该学习模仿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在举办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同时,还应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在他看来,一个真正的近代化国家,除了建立起近代的工业、农业、交通、金融之外,还应该有完善的社会慈善事业,使老有所养,幼有所教,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依。他提倡私人捐献资金来建立例如医院、跛盲聋哑院、鳏寡孤独院等各种福利机构,并且还提出了建立一个监督福利措施施行的机构——士民公会,以保障社会福利事业的正常有序运行。虽然《资政新篇》所涉及的社会福利文字并不多,却是中国慈善发展史上提出具有近代意义的社会慈善思想的第一人。

2.康有为的公益养老观

戊戌维新领袖康有为不仅提出了维新变法的政治理论,也阐发了自己的福利思想观。在《大同书》中,他对中国传统的“宗族福利保障”模式进行了总体性评判。他认为,中国传统的“宗族保障模式”行“仁爱”不够广博,只是局限于“自亲其亲”的范围内,这种偏狭的具体弊害主要表现在:(1)“人各私其家,则不能多得公费以多养医生,以求人之健康,而疾病者多,人种不善。”(2)“人各私其家,则无从以私产归公产,无从公养全世界之人而多贫穷困苦之人。”(3)“人各私其家,则不能多抽公费而办公益,以举行育婴、慈幼、养老、恤贫诸事。”(4)“人各私其家,则不能多得公费而治道路、桥梁、山川、宫室,以求人生居处之乐”。(康有为,1956:189)在他看来,欧美人重国家,轻宗族,所以才会捐千百万金钱,建立学校、医院、恤贫院、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使整个国家中的贫穷者受益。而中国人重宗族而轻国家,其社会福利善举只局限于捐祖堂、义田、义庄以恤贫兴学,只是荫其宗族而他族难受其惠,抚恤对象是宗族而不是国人。这种宗族保障模式的直接流弊,便是中国人手足不能相救,造成了中国社会的贫弱。他主张打破家族的藩篱,追求公众的“大福利”,为此,他构想通过公养、公教、公恤等社会慈善公益机构可以达到如此境界:人到老年,还可以进入养老院、恤贫院,安享晚年,接受公恤,人类就可以达到孔子所言的“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皆有所养”的大同之世。无疑,康有为的公益慈善体系具有浓厚的乌托邦色彩。

3.孙中山的福利养老观

资产阶级革命领袖孙中山的福利思想既继承了传统的大同思想和均平思想,又受到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西方福利思想影响,成为民生主义的主要内容。

孙中山十分推崇天下为公的大同世界,他认为:“大同世界即所谓‘天下为公’。要使老者有所养,壮者有所营,幼者有所教”(孙中山,1985:523),他还把“安老怀少”作为理想社会的重要标志来看待,并将它作为自己终生奋斗的社会理想:“实现社会主义之日,即我民幼有所教,老有所养,分业操作,各得其所”(孙中山,1985:523)。在1924年制定的《建国大纲》的第11条中,规定将土地、山林川泽、矿产等收入,都归地方政府所有,“而用以经营地方人民之事业,及育幼、养老、济贫、救灾、医病、与夫种种公共之需”。(孙中山,1956:570)在上述种种社会福利项目中,孙中山将养老放在前列。这种“安老怀少”的福利观,实际上是对中国传统福利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孙中山还从制度上对中国的福利实施作出了具体的设计。男子五六岁入小学堂,待二十岁以后,可以自食其力,五十以后,可由国家给予养老金。他认为,社会应该收养老人,因为“社会之人,为社会劳心劳力,辛苦数十年。而至衰老,筋力残弱不能事事”。人在“垂暮之年,社会当有供应之责,遂设公养老院,收养老人,供给丰美,裨之愉快,而终其天年,则可补贫穷者家庭之缺憾”。社会应设立公共病院,对于社会成员来讲,“不慎而偶染疾病,富者虽有医药之治,贫者以无佘贷,终不免沦落之死。主张设立公共病院,以医治之,不收医治之费,而待遇与妇人纳资者等”。同时,孙中山主张设立聋哑残废院“以济大造之穷”。在孙中山眼里,救济贫民,养老保障这种慈善事业已不是不平等的施舍,而是现代政府应担负的责任。显然,孙中山倡导的以政府为主体,建立福利国家的主张,明显区别于传统的统治阶层的恩赐型救助(杨琪,2009),并对国民政府的社会管理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以政府为主的养老政策

近代以来,虽然赡养老人仍是家庭中的普遍现象,但其内容和实质已经发生了改变,老人不再是家庭的中心,赡养行为更多的是出自道德和情感的因素,而且供养方式也由全家共同供养转为分居供养或轮流供养,维持着小家庭的特点,家庭的经济功能保障大大削弱(岳宗福,2010),诱发了家庭化的养老保障向社会化的养老保障的演变。

1.社会救济

早在1915年,在“补救型”福利思想和“为社会弱者服务”的社会福利目标指导下,北洋政府仿照英国的《伊丽莎白济贫法》颁布了《游民习艺所章程》,近代的济贫制度由此形成。

1924年1月,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就指出了敬老养老事宜,“养老之制、育儿之制、周恤废疾者之制、普及教育之制,有相辅而行之性质者,皆当努力以求其实现”(荣孟源,1985:18)。1928年5月,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布《各地方救济院规则》,规定了救济院的基本原则,诸如救济院的设置及施济对象、院务管理、经费来源及名称变更等,并将“教养并重”的积极救济方式推及各种救济机构,如养老所规定收养对象为年60岁以上无力自养无人赡养之男女;入院所的老者视其身体状况适当从事一些室内外劳动,并教以有益身心之课程,以调剂生活。同时养老所还配置方便老年人生活起居的设施、场所,保持清洁,避免感染。在附则中还规定各救济院的款项及办理实况须按月上报或公布及奖励捐助者等事宜。《各地方救济院规则》颁布后,各地纷纷建立救济院,据1930年统计,当时全国共有救济院830多所,收养了10万余人。救济机构主要有政府官办、地方公办和私人举办三种方式。此外,各地政府还以政令的形式发动社会赈贫济老。1934年7月3日,广东省民政厅发出训令,把养老济贫作为社会美德,作为施行仁政之出发点。要求在社会上提倡“礼教”,对鳏寡孤独无告之贫民设立教养院,予以救济。

1943年2月,国民政府还颁布了《社会救济法》,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关于社会救济工作全面专门的立法。该法规定救济对象为,年在六十岁以上精力衰耗者、未满十二岁者、妊妇、因疾病伤害残废或其他精神上身体上之障碍不能从事劳作者、因水旱或其他天灾事变致受重大损害或因而失业者、其他依法令应予救济者。并规定了12种救济方法:“救济设施处所内之留养、现款或食物衣服等必需品之给予、免费医疗、免费助产、住宅之廉价或免费供给、资金之无息贷予、粮食之无息或低息贷予、减免土地赋税、实施感化教育及公民训练、实施技能训练及公民训练、职业介绍以及其他依法所定之救济方法”。

面对着众多的老残群体,国民政府依据以往的救济经验和近代社会救济思想的要求,救济不再是局部的、有限的慈善活动,而是一项面向全社会难民老人的救济行为,是由政府直接干预并承担责任的,同时抛弃了传统的“以养为主”的消极救济方法,而重视“以教代养”的积极救济方式,体现了“教养并重”的救济理念。

2.社会保险

相对于中国传统以来以家庭、宗族为保障依托,以社会救济、社会抚恤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说,社会保险的出现也是一个新生事物。民国时期,中国的社会保险正处于由传统社会救济模式向现代社会保险模式的过渡时期。

早在1922,中国共产党就在《劳动法案大纲》中要求,劳动者应参加一切保险,其保险费用应完全由雇主或国家承担(《中国工会历史文献》,1958:15)。1928年国民党公布的《工人运动纲领》也规定:要“制定劳工保险法、疾病保险法、灾害救济法、死亡抚恤法、年老恤金法等”。这一规定明显地要求把老年恤金纳入法制化轨道。然而,直到1948年底,却始终没有一部成熟的社会保险法规颁布施行。尽管如此,有关社会保险的实践活动一直断断续续地坚持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