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城市老龄社会政策的演进及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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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老龄化城市的养老政策(2)

现收现付制是以同一个时期正在工作的一代人的缴费来支付已经退休的一代人的养老金的制度安排。它以当年或近期内资金收支的横向平衡为资金筹集和待遇计发的原则。养老保险收入仅仅满足当前预算期内的支出需求,而不为以后存留积累资金。养老金分发时则考虑个人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和退休后的资产数量,将基金相对平均地分发给退休者。这种模式的特点是“代际赡养”,即由当前工作的一代人供养退休的一代人。

在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体系安排下,在待遇计发方面较多采用确定给付制,年金的收益是确定的,与缴费并不密切相关;在资金筹集方面较多采取工资税的形式,有时也以政府财政收入为补充(这是目前最为常见的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制度安排)。在公共的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安排下,政府往往承担相关的立法、筹资、管理和保证提供年金等主要责任,负责对实际收入进行代际和代间的再分配。从社会财富再分配的角度看,现收现付制的实质是代际的转移支付,由工作的一代人支付退休一代人的养老金。

(2)完全基金制

基金制指的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以固定缴费率在养老金账户上积累资金,由基金管理机构对私人账户进行统一投资管理,劳动者退休后按个人账户积累的基金数量从个人账户上领取养老金。基金制在预测未来时期养老保险支出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在长时间内相对稳定的缴费率,由企业和个人共同在个人账户上积累资金,以此筹集社会养老基金。它遵循的是“同代自养”的原则,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为将来退休时期的消费作准备。因此与现收现付制相比,这种模式的好处是受人口结构变化的影响较小。对个人而言,由于缴费与退休收益直接挂钩,基金运作透明度高,所以可以激励个人的缴费积极性,并减弱提前退休的倾向。完全基金制的缺点是:资金积累对经济波动、通货膨胀的承受能力非常脆弱,基金的投资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贬值的风险比较大。因此,只有当经济发展处于较高水平,而且资本市场比较发达能有效化解金融风险时,才适合实行这种模式:另外该模式缺乏互助互济性,收益与缴费数量和缴费年限直接挂钩虽然可以调动个人积极性,但是却使收入再分配与风险分担的功能大大削弱,不利于保障低薪工人和劳动能力丧失者的老年生活。

(3)部分积累制

部分积累制是介于现收现付制和完全基金制之间的一种折中模式。它将筹集到的资金一部分按现收现付原则用于支付当前退休者的养老金,剩余部分为现在的劳动者预留下来,用于他们今后的养老支出。部分积累制既不像现收现付制那样不留积累基金,也不像完全基金制那样预留长期使用的基金,其基金储备规模介于二者之间。这种模式融合了现收现付制和完全基金制两者的特点,使现收现付制在遭遇人口老龄化时面临的资金压力得到减轻,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应具有的再分配职能,同时由于资金积累的规模比完全基金制的小,所以基金贬值的风险也比较低。

2.管理方式

从养老保险的管理方式看,也存在不同的做法,包括由政府机构统一管理、由公众机构管理和由私人机构管理等等。管理模式的不同实际上是反映了在一定条件下政府与市场的定位与替代。随着制度的完善和市场的发展,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体系下仍然主要由政府强制实施,但政府正在积极改革企图降低它所承担的责任;而完全基金制则已经比较多地采用市场化机构运作的模式,较少采用政府直接管理的模式。

现收现付制或部分积累制的养老保险体系,通常由政府直接管理运作。政府直接制定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征缴养老保险费(税),确定并支付养老金,会造成扭曲性的效率损失,因此从效率的角度来看待养老保险体系,就是如何设计一种养老保险体系以减少养老保险体系对经济的扭曲,以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最优养老保险体系选择必须在保护与扭曲,或者说公平与效率之间进行权衡。

从保险和收入再分配的角度来看,在现收现付制下,养老保险体系向个人提供了针对收入风险、寿命风险与通货膨胀风险的保险:“累进的”年金式的养老金为个人一生的收入风险与寿命风险提供了保险,随通货膨胀率调节的养老金提供了针对通货膨胀风险的保险;并且在该体系下,老年人的养老金水平与年轻人的收入直接相关,这也具有一定的代际风险分摊作用。但是,在现收现付制下个人的养老金水平是一种政府的承诺,政府可以改变个人的养老金水平,因此个人也面临着政治风险。在现收现付制下,保险(建立在不可预期的结果上的收入转移)与收入再分配(建立在可预期的结果上的收入转移)往往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在基金制下,养老保险体系的保险与收入再分配的功能被大大削弱了。个人账户式的基金制下,老年人的养老储蓄必须依靠市场将其年金化,但在私人保险市场上,由于逆向选择的存在,还不存在向个人收入风险以及寿命风险提供年金保险的有效机制,并且由私人市场所提供的年金并不会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尤其重要的是,基金制缺乏代际收入再分配与代际风险分摊的功能,而对于中国来说,由于我国是一个快速工业化的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加快了经济增长,同时也拉大了年青一代和老年一代的收入差距,因此也就更加需要政府加强代际收入再分配与代际风险分摊的力度。总体而言,现收现付制比基金制的保险与收入再分配的功能更强,更加关注对老年人的保护,更加关注公平。但是,在现收现付制下,养老保险体系改变了个人的决策:代际的收入转移代替了个人的生命周期储蓄;相对来说联系并不紧密的缴费与收益(由于幅度较大的收入再分配与保险机制)导致劳动供给决策的改变等等。而这些个人行为的改变,都会对经济产生扭曲性的效率损失。而在基金制下,个人的养老金水平与个人的养老储蓄联系紧密,因此对个人的消费储蓄以及劳动供给决策的改变很小,从而造成的效率损失也很小。

3.给付方式

养老涉及老年人口与青壮年人口的代际分配关系。在现代社会,老年人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发达国家来看,老年人收入来源主要有五个方面:社会保障金、退休金、劳动报酬、个人财产、储蓄。老年人收入大部分来源于社会保障金,比如:美国的老年人收入中社会保障金占40%、退休金占14%、工资占9%、财产收入占22%、其他收入占5%;日本的老年人收入中公共年金抚恤金占522%、劳动收入占342%、财产收入占96%、其他收入占4%。在我国,老年人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主要形式是:劳动报酬、退休金、家庭内部转移的收入。

表1中国老年人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形式、社会保障家庭保障劳动保障、城市6587%2484%76%、集镇5343%3389%1091%、农村1433%5261%3006%、养老保险金的给付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确定给付制

确定给付制又称收益基准制,是指事先为劳动者确定一个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标准,根据该标准计算出替代率(即养老金占退休前平均收入的百分比),再根据这一替代率而不是缴费的多少来确定支付养老金的标准。也就是说,制度的管理者对收益人的给付取决于预先规定的收益与否和收益多少的标准。收益的标准往往按照收益人当前的状态(如年龄、工作年限、健康状况等)制定,一般与收益人对社会保险的缴费或贡献不直接相关。因此,待遇往往是事先可以计算或被确定的,而缴费往往是不确定的,它依赖于人口变化、工资增长等进行变动或调整。确定给付制经常与现收现付制相联系。

(2)确定缴费制

确定缴费制又称缴款基准制,是指通过保险精算得到一个相对稳定的缴费标准(投保缴费率)以筹集养老保险基金(由雇主和雇员供款),并存入劳动者的个人账户。在劳动者退休后,以其个人账户上的积累金额(本金加上利息)作为养老金。确定缴费制与确定给付制相反,以收缴费可全部或部分存入个人账户,若基金筹集方式是完全积累模式的,则全部缴费都存入劳动者个人账户;若基金筹集方式是部分积累模式的,则只有部分缴费存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满足当前的现收现付支出。现收现付制下,个人账户是名义账户,即账户中并没有资金,仅仅作为一种记账的方式,记录个人的缴费状况以确定未来的养老金待遇。

(3)混合制

正是基于对确定给付制和确定缴费制缺点的认识,不少养老保险计划实施了待遇计发的混合计划。比如在确定给付制的收益计算公式中包括了能反映缴费多少的参数,从而把确定缴费制的某一些因素吸收到确定给付制中,使两者优点兼容,缺点互补。比如,在确定缴费制的待遇计算中设计最低投资回报率或最低养老金待遇的规定,从而吸收确定给付制的一些内容。混合制使养老保险的给付更加复杂,使分配和收入转移的效应更加复杂,也可能造成社会成本的提高。

第二节 城市养老福利政策

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增进与完善社会成员,尤其是困难者的社会生活而实施的一种社会制度。旨在通过提供资金和服务,保证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水平并尽可能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1992年)。建国初期,为了医治战争创伤,根除贫困的根源,社会福利工作主要是以救济为主的救济性福利事业,比如通过兴办各类福利设施,为孤老残幼等提供社会救济和福利服务;1979年以后,中国的老年福利由消极救济逐渐转向积极预防,更广泛地通过社会福利服务和社会救助为老年人解决所面临的生活权问题。

一、养老服务体系

城市老年群体的生活需求,主要包括物质生活需求、日常生活料理需求、健康保健需求和精神及文化生活需求。急速的社会转型对于老年群体生活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老年人作为脆弱群体,在各种利益关系和分配关系的重新调整中,他们的利益和需求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和忽视,使他们满足自身需求的能力受到限制。同时,受整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社会所能为老年群体提供的生活帮助是十分有限的。另一方面社会转型也促进了社会现代化进程,社会发展领域的一些成果如具有现代意义的社区发育和建设,特别是社区服务的产业化和社区基层组织自主化发展趋势,为老年群体需求满足的社会化途径提供了可能(周伟文、严晓萍、赵巍、齐心,2007)。

1.社区养老服务

社区养老服务社会化就是以社区为载体,以社区基层组织为主导,发挥政府、社区、家庭和个人多方面的力量,充分动员社区中财力、物力和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安老、养老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使老年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继续留在家中,留在熟悉的环境中,和亲人们、熟悉的邻居、朋友们一起安度晚年。

目前,大部分大中城市已初步形成了设施服务、定点服务和上门服务三种主要的服务形式,形成了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心理保健、文化娱乐、参与社会以及权益保护为主要服务内容的社区养老服务格局。近年来,中国政府重视推动社区服务社会化,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和《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一些地方对推动社区养老服务社会化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调动社区内人力、物力和财力,多渠道兴办社区养老服务事业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各地区也出台了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各项举措。

(1)上海

以老年人的迫切需要为主题,连续多年把涉老工作列为实事项目,出台了一系列的新政策或新措施。其中包括:调整提高低保标准,2011年4月,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年36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320元,即从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并向所有低保家庭的老年人发放粮油帮困卡,向社会孤老等特殊困难老年群体倾斜。完善医保综合减负政策,进一步降低包括老年人在内的低收入患者享受医保综合减负的收入认定门槛;同时,对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市民(绝大部分为老年人)减免门诊诊查费,扩大受益面。完善“银发无忧”工程的保险内容,落实各类赔付工作。大力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一大批公共设施和住宅小区完成无障碍设施改造,方便老年人的生活。

(2)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