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社会组织治理的公共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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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网络社会组织的治理(2)

(4)虚拟社会组织具有组织结构扁平化的特点。网络社会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社会中的等级体系、等级制度,扁平化的组织结构使得信息能够更为迅速地在组织中得到沟通。虚拟社会组织成员之间变现出更为明显的平等性。(王岑,2005)(5)虚拟社会组织具有较大的成员流动性和隐匿性。网络社会组织尽管拥有一定的稳定性,但这种稳定性主要表现在组织本身能够长久地存在,而由于成员的匿名性特征,虚拟社会组织成员的流动性远远大于现实的社会组织。

(6)虚拟社会组织还表现出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在发动和动员社会资源方面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往往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组织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吸引广泛的社会舆论关注。虚拟组织是通过整合各成员的资源、技术、顾客市场机会而形成的。它的价值就在于能够整合各成员的能力和资源,从而降低时间、费用和风险,提高组织的效率和能力。

(7)虚拟社会组织具有较大的适应性。在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等方面的灵活性比较高,可以根据目标的不同类型和成员的特点快速地组织起有效的运行模式,从而更能适应网络社会中快速多变的需求。

(二)虚拟社会组织的作用

虚拟社会组织是我国互联网迅速发展和公民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虚拟社会组织成为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虚拟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性组织、环保组织、维权组织在推动社会发展中的功能和作用也日益凸显。

第一,虚拟社会组织可以提供社会服务,增进社会公益。借助于网络平台,虚拟社会组织极大地拓展了实体社会组织的活动领域,可以实现组织资源的最大化,可以更广泛地宣传组织宗旨、扩大会员规模和义工数量,发起广泛的社会公益活动。2004年环保社会公益组织——绿色网络联盟开展了“京城酒吧网上募书活动”,为西部贫困山区的孩子募集环境科普教育书籍和资料。2005年,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高级工程师洪波利用互联网创办了“格桑花西部助学网”,通过网络为西部贫困地区筹集了大量助学款,组织教师为西部支教。2008年汶川地震后,借助于互联网,网友立刻发起了入川援救组织,在较短的时间内组织了大量的救援物资和救援力量,在抗震救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体现出虚拟社会组织在面对突发性灾难事件时巨大的组织和动员能力,弥补了传统社会组织和其他机构的不足。

第二,虚拟社会组织能够提高公民参与,动员社会力量,培育社会信任。虚拟社会组织是人们在网络空间中为了特定的目标而建立起来的,人们在这个空间中可以展开广泛的交流和讨论,可以比较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有利于公共参与精神和参与能力的培养。此外,尽管虚拟社会组织具有虚拟性特征,其成员具有匿名性特征,但虚拟社会组织也具有明显的现实指向性,并且很多的公益性虚拟社会组织其目标就是在现实中开展各种公益活动。这些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的各种公益活动,起到很好的榜样作用,能激发广大民众投身于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爱心活动,能够较好地培育市民的志愿精神。此外,参与活动的过程也有利于公民之间信任的培养。例如媒体报道的“帕奥车友会”的公益行动,起源于一个由帕萨特、奥迪车主自发组成的非商业性网络俱乐部,最初的聚会活动也不外乎一群志趣相投的年轻人一起驾车旅游。然而,目前该组织区别于其他车友俱乐部的鲜明标志就是从事公益事业,除了募集捐款,还组织了不少公益活动来帮助儿童和弱势群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参见:《文汇报》2005年7月24日,第1版。黄荣贵、桂勇(2009)通过定性比较分析方法(QCA),较为系统地比较了来自上海的15个案例,发现在线业主论坛这种虚拟社会组织能够有效地动员社区的业主进行维权活动。

第三,虚拟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协调和社会预警功能。虚拟社会组织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虚拟社会组织可作为利益多元时代的权力诉求主体,维护特定群体的利益,弥补行政权力难以涉及和“市场失灵”的缺陷,特别是在各种矛盾和利益发生冲突时,一些公益性的虚拟社会组织的博爱和慈善的宗旨与理念,及其纯民间的中立立场,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调解利益矛盾和冲突,起到协调社会各方利益的作用。此外,虚拟社会组织扎根于民众,知晓民众的疾苦,能第一时间感知到可能造成社会冲突的各种苗头,自觉或不自觉地把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信息反馈出来。虚拟社会组织也可以作为某些群体利益诉求的代言人,将其所代表的群体意见、看法汇总后转达给相关部门,以群体力量反映该阶层的诉求,提示急需解决的某些社会矛盾,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为重大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预警和建议。(刘斌等,2011)

(三)虚拟社会组织治理中政府机构的角色

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加强和改进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毫无疑问,探讨如何引导和培育各类社会组织(包括虚拟社会组织)以发挥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也是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题中之意。网络社会是一个多元利益并存的社会,社会组织的管理不应当是简单的行政管制,而应当形成一个多方参与的共同治理模式。治理不同于简单的行政管制之处在于,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俞可平,2000)

一般来讲,网络虚拟社会组织的治理结构包括多个行动的主体,即国家和政府相关机构、虚拟社会组织以及公众(网民)等,虚拟社会组织的治理过程也应该是这些主体互动与协调的过程。下面将就这一治理结构中的政府机构、虚拟社会组织和公众(网民)三个主体在治理过程中应当扮演的角色进行一定的分析。

在互联网时代社会组织治理的过程中,国家和政府应当扮演主导者的角色,具体而言,国家和政府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和完善对各类社会组织的引导和管理:

国家和政府要继续加强对互联网的治理,为虚拟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网络空间。互联网进入中国初期,国家更为注重网络硬件设施的建设,而2000年后,国家和政府开始着力加强对网络舆论的引导、对网络道德的培育、对网络行为的规范以及对网络立法的完善。目前制定了一些对网络空间的行为规范进行治理的法律法规,并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思想教育、行业自律等多种手段,初步建立起了虚拟社会组织治理的新格局,取得了相当的成效。(钟忠,2010)

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也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并积极引导网络舆论的健康发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第九条);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第十四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00年10月8日,国家信息产业部发布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其中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第二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三条);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第四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并做出明确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第三条)。”此外,我国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多次的修订中也增加了相应的条款,不断推进互联网治理法制建设。

2001年7月12日,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江泽民在“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的讲座上第一次提出了中国互联网治理政策,其基本的方针就是“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努力在全球信息网络化的发展中占据主动地位。2006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明确了互联网治理的基本思路:“坚持法律、经济、技术手段与必要的行政手段相结合,构建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公民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治理机制,营造积极健康的互联网发展环境。”2006年1月,深圳市公安局在当地网络论坛上推出了网络警察,这一做法立刻得到了推广,创新和加强了政府对网络环境的管理。与此同时,互联网行业也加强了行业自律。中国互联网协会于2001年5月成立,先后制定、颁布了《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博客服务自律公约》和《抵制恶意软件自律公约》等,在互联网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颁布以上各项法律法规的同时,各级政府还需要继续完善虚拟社会组织管理体系,将虚拟社会组织纳入我国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引导各类虚拟社会组织在法制化轨道上健康发展。我国现行的社会组织管理法律法规为社会组织的登记成立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大多数虚拟社会组织不得不以“非法”的形式存在和开展活动。各级政府大多对有积极作用的虚拟社会组织采取“三不”政策,即“不承认、不干预、不取缔”,但这实质上形成了对虚拟社会组织的外部治理空白。故有学者提出,鉴于虚拟社会组织的隐蔽性、草根性、相对松散性、虚拟性等特征,加强对虚拟社会组织的监管,实施登记备案制度,探索科学的登记备案管理流程和办法,建立权责分明、管理高效、手段多样的登记备案监管机制,已成为虚拟社会组织管理的首要任务。(刘斌等,2011)李磊等(2002)认为,虚拟社会组织的迅速发展体现了社会对这一组织形式的需要,因此应该出台管理条例,赋予虚拟社会组织合法地位,规范虚拟社会组织行为,使它们能够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对虚拟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可以适当地放宽限制,只采用民政部登记、公安部交档备案的方式,无须寻找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简化和降低虚拟社会组织的组织登记和成立的限制,更有利于将虚拟社会组织纳入法律管辖的范围内,虚拟社会组织开展活动也将更加明确其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此外,对现有的各类登记在册的社会组织也要加强年度审查,进一步规范其各种组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