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社会组织治理的公共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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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草根社会组织治理的政策研究(4)

2006年12月,南京市玄武区举办“民间组织的社区教育作用”论坛,提出了加强对社区民间组织的统筹、引导、协调、沟通、合作,加强对社区民间组织骨干人员业务知识、政策法规、服务技能的培训教育,提高其工作能力;引导社区民间组织开展社区教育支援服务,彰显管理职能、服务职能、凝聚职能,实现政府从领导到引导、从台前到幕后、从演员到导演的角色转换,创新社区教育的公共服务方式,使民间组织共存共荣、求同存异、提升品质、锻造特色,促进社区教育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江苏省民政厅与省财政厅、国税局和地税局在2007年联合制定了《江苏省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为促进江苏省民间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新时期民间组织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省民政厅于2007年6月制定了《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由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文件指出民间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从扶持和培育、规范管理、改进和完善管理体制、加强对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等方面做了规定,如建立民间组织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与各业务主管单位间信息交流报送、协调监督、齐抓共管的责任机制,以期促进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新时期民间组织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2009年9月27日,无锡市民管〔2006〕130号《关于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对社区建设、社区服务和社区管理的作用加以肯定,并就无锡市全市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了几点意见,主要包括发展社区民间组织的意义、目标任务、基本程序、工作措施,对程序上予以放宽条件、简化登记和备案程序,对本社区内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民间组织可以予以备案,只要有规范的名称、有固定或公用的场所、有符合社区建设发展要求的业务范围、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或负责人就可以予以备案。文件还对备案的具体程序做了规定,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负责社区民间组织备案的初审工作,街道(镇)对申请书和备案表进行审查。

(七)浙江省草根组织的治理结构与政策动向

2003年1月9日,浙江省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浙民管〔2003〕1号《关于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与管理的意见》,文件对社区民间组织的培育与管理,引导和促进社区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做了规定,主要包含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与管理的意义、指导思想与原则、培育指导的具体措施、对社区民间组织进行登记、备案的工作要求,文件要求符合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经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或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社区民间组织递交社区社会团体登记表或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章程及有关材料,由区(县市)民政局核准登记。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团体,经社区居委会批准后,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区(县、市)民政局备案。未经登记、备案,擅自开展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取缔。

2009年9月8日,浙江甬民发〔2009〕89号《印发〈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指出,文件的意旨在于探索建立“例行型、难点型、跟踪型、指导型”等社会组织管理新模式,较好地推动社会组织新发展,实施两年来,“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估、动态管理”的社会组织布局更加合理,结构不断优化,服务社会的作用进一步增强,经全市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新社会组织4396个,纳入备案管理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6908个,从业人员4.5万人,新形势下的民间组织或基层社会组织建设迈出新的步伐。

(八)其他地区、城市草根组织的治理结构与政策动向

2004年10月18日,湖北武民政〔2004〕120号《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与管理的意见》,旨在深化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发挥社区民间组织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中的积极作用,文件规定了对社区民间组织实行双重管理和分层管理的体制,并且规定加强领导,大力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区民间组织的具体方法,如统筹规划、加强指导、规范管理、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建立激励机制等。

2008年8月26日,福建闽民管〔2008〕285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旨在深化社区建设,完善社区服务体系,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加强社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文件从登记的范围、登记管理的基本要求、积极探索社区社会组织的运行机制等方面做出规定。如社区社会团体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1)个人发起人5名以上或发起单位3个以上;(2)有3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1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30个;(3)活动资金不得低于2000元;(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准予多个社会组织合署办公。

2009年5月21日,广西桂民发〔2009〕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关于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旨在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以有利于扩大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提高社区治理水平,进而推动和谐社会的全面发展。文件从基本要求与培育的工作措施方面着重做了规定,如实行分类管理,制定发展规划,建立扶助机制,提高社会化程度等,此外在落实工作措施方面,提出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对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积极协调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使其真正承担起社区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并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开展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扩大社会影响。

三、草根组织治理的发展趋势

虽然草根社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的发展还不容乐观,存在一定的困境,能力建设也需要不断加强,但随着改革进程的加快、公民社会的兴起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草根社会组织必将获得长足的发展。关于草根社会组织的发展,学术界很多学者都进行了研究。如邓国胜(2010)指出,“要跳出草根发展的陷阱,除了草根自身需要不断学习与反思,需要学会妥协与合作,需要完善治理结构、增强组织的公信力外,政府也需要完善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个可行的方案是,分领域、分层次、分地域渐进改革”。

吴甦指出,“草根组织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得到社会和政府的认可;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发挥草根组织的价值和积极作用,向草根组织输血;进一步加强对草根组织的管理和立法,消除消极影响;建立第三方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只有这样,草根社会组织才能找到更好的出路。(吴甦,2010)

纪丕霞、赵永厚主张从三个方面入手,来帮助草根组织走出困境: 第一,政府应转变观念,统一思想,为草根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制度环境;第二,社会应给予草根组织足够的关心、信任与宽容,优化我国草根组织发展的社会氛围;第三,建立合理的运行机制,加强管理,提高草根组织的治理能力。(纪丕霞、赵永厚,2006)

熊莲认为草根组织应在与政府的互动中探索与发展,主张政府应转变观念,增强对草根组织的信任和认同;推动完善相关制度和法律,拓宽草根组织的生存发展空间;创新管理方式,加强对草根组织的培育和扶持。主张草根组织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获得政府的合法化认同;与政府治理目标保持一致,赢得政府的长期支持;提升组织能力,有效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根植民众,搭建政府与公众沟通的平台。(熊莲,2007)

多数对中国草根组织的研究都将“合作”视为草根组织处理与其他组织间关系的最佳行动策略,但何艳玲、周晓锋、张鹏举(2009)通过对一个草根组织的个案研究发现:其一,合作并非总是草根组织与其他组织优先选择的行动策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与政府相关部门)不合作,可能是边缘草根组织经常选择的策略;其二,面对不同类型的组织,草根组织可能采取四种性质不一样的行动策略:拒绝(不愿合作)、避免(不敢合作)、默许(可以合作)、欢迎(积极合作)。

我们认为,草根社会组织的发展大致可以采用“政府的大力支持、社区的基础支撑、公民的积极参与”三方互动与协作的模式,这是它们的良性发展途径。草根组织的治理,应该由传统的行政化治理,逐渐转变为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管理模式,再进而转变为现在的政府大力提倡支持与资助,依托社区的基础支撑与赞许以及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使得草根社会组织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在法律法规与政策方面,要适当降低草根组织的准入门槛,使设立与登记管理手续简单易行,相关政策性规定也要具有相当的可操作性,从而消除制度上的障碍与程序上的杂乱无章。另外,对草根组织的治理,要着重于对草根组织自身自律的发展与诚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自律监管,从行业规范、强化内部管理开始,实现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最后,草根组织由于具有植根于社会、植根于公众的特点,那么就要广泛吸引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草根组织治理中的社区支撑性与调动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