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社会政策与社会管理:理念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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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社会政策与社会管理的完善(2)

新时期社会政策的公平问题会比过去更加复杂。在社会政策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应该坚持公平和效率并重的原则。过去我们或者忽略公平,或者把公平与效率对立起来,这两种做法都不足取,应该在公平的基础上把公平和效率统一起来。社会政策首先要讲公平,同时既要讲公平也要讲效率。过去政府在社会事务中投入不足,我们呼吁公平是相当重要的。但是将来政府投入多了以后,也并不意味着公平就是次要的问题了。将来政府的公共资金怎么投入同样会引发公平问题。此外,社会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往往会被忽略。实际上,忽略这个问题对社会政策的危害同样是很大的。要注意社会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和双赢,一方面应该坚持社会政策维护公平和保障民生的目标,但另一方面也应该继续关注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

公平与效率不一定相矛盾,良好的宏观经济和社会政策设计可直接和间接地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促进更大的社会公平公正,进而减少贫困。在公平和效率的选项中更关注公平,这种价值诉求是正确的,但毫无疑问,社会政策的实施一定要以较为雄厚的经济实力为基础,不讲效率的公平是难以持续的。因此,社会政策的应用必须充分考虑到包括经济在内的一系列客观历史条件,这样才可以使社会在平稳的态势上消化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副作用,从而在长远上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从这个意义上看,合理有效的系统性社会政策工程应与经济政策取向、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使得社会政策既能传承社会福利再分配传统,公平配置资源,保障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平等与和谐,同时又能适应国际发展新潮流,积极创造财富,提升经济竞争力,为解决随着经济转轨出现的社会问题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促使经济目标的实现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政府职能的转变与社会公众的参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不断改革和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目前我国政府社会管理职能还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当代中国的社会变迁对政府社会管理职能提出了严峻挑战。

“社会管理创新”是在2004年召开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正式提出的,即“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并提,被纳入到更完备的体系性框架之中。2007年“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明确指出了我国社会管理的治理结构有待完善,“社会管理创新”也成为“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显然,目前关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任务和工作的关注点已经越出传统的政法“管控”工作范围,被提到了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社会管理创新将“管”转向了“服务”,核心要义是要通过有效的社会服务保障、通过有效的社会政策,维护群众权益,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管理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事物。我国权威主义政权的最大特征,莫过于对社会的方方面面进行严格的管理。但是,把社会管理作为单独的政策提出来,至少在改革开放以来还属首次。社会管理创新本身就应该是适应变化,反映出新政策对以往政策作转型的一种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在带来巨大成就的同时,也积累很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社会风险不断加大。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凸显,各级政府把“维稳”提高到一个非常高的高度。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了庞大的维稳机构,各级政府投入大量的资源来维持社会稳定。但维稳的手段缺少创新,不仅成本极高,而且显现出越维越不稳的趋势。解决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显得既紧迫又难以一蹴而就。能否做好社会管理、加强社会建设、推进社会改革,已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人民的幸福安康。

经过长期探索和实践,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这与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总体上是适应的。社会管理正在从事后应急转向源头治理,关口的前移也需要一系列基础性的工作包括社会政策配套跟进,社会管理的内涵已由过去简单的维系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延伸到要更加注重激发社会活力,调动社会热情。新阶段的社会管理是活力和秩序并重的,这就在客观上要求社会管理格局的加强和完善。

要创新社会管理,对社会管理的概念应有一个理性的认识。从历史上看,社会管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社会的被管理,另一种是社会的自我管理。前者是凭借暴力手段进行控制,后者是通过社会政策进行管理。两者交织在一起。在任何社会这两种情况都存在。在我国,大家比较重视的是前一种,即社会的被管理。我国传统上一直是一个家长式社会,这种传统不仅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反而在得到强化。一提到社会管理,各级政府官员很自然地把它理解成为自上而下的控制。

不管是社会自我管理,还是被管理,都涉及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国家和社会、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问题。很多人把国家和社会、政府和人民对立起来。在对立的意义上,就会产生两个极端,要么就是只有政府,没有社会;要么就是只有社会,没有政府。两者似乎都是零和游戏。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就是一个只有政府,没有社会的典型。当时人们在理论上视国家和社会为一体,在实践上基本上不存在任何社会,所有社会个人都被“原子化”,通过各种人身限制,依附于国家和政府。另一个极端是只有社会,没有政府。这个极端的典型,最糟糕的情况就是无政府状态,不过,从历史上看,完全自治的无政府社会无论中外都没有出现过。凡是有人的地方就有政府,不管政府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郑永年,2011)。

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在实践上并不容易处理。政府干预太多了不行,不能像过去计划经济时代那样包办一切社会事务;但政府做少了也不行,这等于没有负起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如何通过国家支持社会的方式来实施社会政策,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目前的关键是我们现在的社会组织一方面能力弱,另一方面规范不够。因此,如何比较恰当地构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建立一个政府、社会和市场三者良性互动的公共关系新格局,使得社会组织既能发育壮大起来,同时又不会乱,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当前的管理格局中,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这两个方面是社会关系中最弱的两项,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

因此,促使社会的发育和成长,提高社会的自治能力,需注重发挥党领导下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发挥统一战线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独特作用;强化企事业单位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责任;引导和促进各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增强其服务社会的能力;发挥居(村)民委员会在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良性互动。

从经验上看,处理社会与政府的关系应该注意以下三种秩序的共存:

第一个层面的社会秩序是社会的自我管理。社会如果没有自我管理的能力,什么都必须依赖政府,政府什么都管的话,必然超出政府的能力,管理也必然无效。要社会形成自我管理,必须赋予社会足够的空间。这就要求政府必须放权给社会。政府应该把那些社会可以自我管理的领域开放给社会本身。此外,政府也应当把那些自己管理不好的领域让渡给社会。不过,需要强调的是,社会的自我管理并不是社会的放任自由,政府要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社会领域进行规划与制约(郑永年,2011)。

社区建设是社会管理的一个途径。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从国际经验来看,主要是针对特定的社会问题、社会群体采用各种手段,如政府通过社区组织,或政府直接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或群体。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的特点就在于它利用社区组织,针对社区中存在的问题,动员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来解决存在于自己社区中的问题,达到社会问题之解决,在解决过程中,实现居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合作、认同,实现社区的共同归属。在这个过程中,社区组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社区组织的参与,政府的公共服务才能送到有需求的居民家中。可以说,鼓励居民自我组织起来,根据自己的不同需要、喜好,结成一定的群体,对于社区的健康发展是不可缺少的。

第二个层面是政府和社会的伙伴关系。在一些政府必须参与管理的领域,也不见得政府要亲自管理,而是可以委托给社会组织来进行管理。就是说,政府和社会可以是伙伴关系。委托给社会管理可以减少管理的成本,使得管理更加可以持续(郑永年,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