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社会政策与社会管理:理念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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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社会政策与社会管理的完善(1)

社会平等,让发展的成果惠及所有人群,这是社会政策的基本要义。在导致社会不公平的种种原因中,不受约束监督的权力对社会公平的伤害最大。缺乏对权力的有效约束和监督,任何良好的社会政策也会在执行中偏离初衷,难以取得良好的成效,达到促进社会平等的效果。因此,制约权力,重建公平秩序是健全和完善社会政策的重要方面。广义的社会政策并不是仅仅限于政府的行为,而是一种社会的行为,是一种可以满足社会成员多层次需求的政策,它更强调需求提供与接受的多元化。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是现代社会管理理念的体现,公众参与有助于使社会管理理念由“管理”转向“服务”,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党的宗旨决定了政府的执政理念就是为人民谋取幸福,科学发展观提出以来,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关心群众的困难,追求社会公平,越来越成为政府的理念。在这种理念的支配下,我国坚持把保障人民生活放在最重要的地位,这也正是我国社会政策不断完善、社会管理逐渐转向社会服务的重要原因。

一、制约权力,重建公平秩序

社会公正公平与社会稳定难以截然分开,如果社会不公正不公平,社会差距拉大到一定限度,就可能引发社会的不稳定,甚至社会动乱,而稳定的社会又可为社会的公正公平创造发展的空间和环境。社会政策是政府对社会不公平现象进行干预和社会治理,让发展的成果惠及所有人群。扶贫济困、公平配置资源、保证社会关系平等等都是公平和正义的体现,它们缩小了市场造成的社会差距,消除了社会的不平等,维护了社会安定,本身就是一种有效的社会管理。

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经济高速发展,GDP增长了近70倍,在世界上已经排名第二,但是,人数众多的社会底层人民并没有真正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社会不公平程度不是在缓和而是在加深。社会不公平的突出表现就是不断扩大的社会贫富差距。2007年世界银行公布的各国基尼系数表明,中国的居民分配差异已经超过了0.4的警戒线,甚至高于资本主义国家中最高的美国。

相比于其他各种社会问题,社会贫富差距是更为基本的社会问题。贫富差距的扩大,会使社会按照财富和资本形成不同的阶层。财富的拥有阶层必然会通过政治控制来巩固自己的阶层,使得社会的分化和对立长期化,富者更富,穷者更穷。如果阶层之间缺乏流动性,必然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收入差距扩大会使经济发展迟缓。穷人因为收入过低而无法消费,结果就是内需不足,国家必然依靠出口来消化过多的产能。但是在世界经济不振的背景下,增加出口谈何容易?结果是经济无法长期维持高速。社会收入差距的扩大会使得政府的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措施无法持续发展。因为社会保障需要大家的投入,需要在穷人和富人之间平均。但是这些富人根本不需要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他们自己可以承担,后果是只有穷人参与这些社会保障措施,使得服务水平低下。

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既是我们长期以来缺乏社会政策的结果,也是我们重建社会政策的关键所在。若社会贫富差距得不到缓解,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方面的社会问题也难以通过社会政策得到真正解决。如果社会政策不能保证收入分配上的公平,不公平就可能降低经济增长水平,从而进一步影响贫困水平,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

近年来,“就业是民生之本”的思路进入消除贫穷的施政领域,解决就业问题、开展职业培训等积极性的社会政策也被纳入到结果公平的关注范围。全国各地都先后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线、下岗和失业人员保险金,以及最低工资标准线制度。这是社会政策深入影响经济分配领域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对于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无疑是有效的,但对于缓解社会贫富差距、达到收入分配的公平还远远不够。

尽管这些年来政府提出了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和谐社会等基本治国方略,也进行了广泛的意识形态动员,但是,这些新的意识形态尚未演化为社会政策的体制和制度框架,不仅经济增长方式仍然保持着自己的惯性,一些明显不符合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医疗卫生、教育、住房、社会福利服务政策仍大行其道,置公众的呼声、农民的沉默而不顾。人们并不是反对改革,而是反对不公平的政策。这也正是许多人不满医疗卫生、教育、住房、社会福利服务等领域的政府政策的重要原因。

社会不公平主要是由财富分配的规则导致的。不同的规则导致的不公平程度也不相同。人们在争取经济利益的过程中,总是存在一定规则的。一般说来,规则大致可分为三大类:(1)超经济强制,主要依靠暴力或行政权力,通常缺乏完善的法制。在人类历史上相当长的时期内,社会财富分配就像西方冲突理论描述的那样,主要是根据权力格局进行的;(2)经济强制,主要依靠市场及资本的力量,通常有较为完善的法制予以保障。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规则基本属于此类;(3)单纯的人力资本强制,主要是依靠劳动者的能力、努力、贡献等,体现的是“按劳分配”,在现代社会,财富分配越来越注重市场机制和劳动者的能力、贡献。显然,这些规则造成的不公平程度是“超经济强制”>“经济强制”>“人力资本强制”,导致的社会贫富分化程度也是“超经济强制”>“经济强制”>“人力资本强制”。也就是说,社会公平与社会贫富分化密切相关。

我国目前的社会不公平现象,原因显然主要不是“人力资本”规则,而是“经济”和“超经济”规则。本来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就是收入差距的扩大,这需要政府通过一系列的法制予以校正。但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市场的失序和混乱始终不能根治,尽管政府在改革开放一开始就诚意地提出“依法治国”的口号,法律的文本体系也在不断地庞大和周全,但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执法不力仍是社会的普遍现象。在法律形同虚设的社会条件下,商品生产经营中边际效益最高的投资是权力寻租,在市场上得心应手的是一批“中国特色”的“市场新贵”(吴敬琏语)。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中,市场的参与者必须面对过于强大的行政权力,生存和发展的首要任务不是科学决策、技术创新和优化管理等积极性工作,而是领导公关、疏通部门和权力赎买之类的消极性工作。如此不仅由于过高的制度成本降低了经济效率,而且市场经济应有的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也荡然无存——社会的商品生产资源不是流向生产经营的佼佼者,而是流向权力关系的强势者。这就是造成社会不公平、导致社会贫富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

在这样的背景下,无论政策的出发点多么良好,设计多么周全,但实施起来并不顺利。尤其是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一些既得利益者已经形成了“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控制了大量的资源,进而影响到国家政策的实施,使得政策实施变得更为困难。许多社会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变为利益集团谋取自身利益的“经济政策”。举例如下:

房地产被视为仅仅是经济政策的一部分,而非社会政策的一部分,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被凸显出来,而其社会功能(社会成员对住房的需求和人们的“空间权”)却被忽视,畸高的房价、大量的空置房,与很多的都市无房族、“蚁族”“蜗居”族形成强烈对比。教育政策本来最应属于“社会政策”,但是,由于公共财政投入的严重不足,加上又被人为地极不合理地倾斜打造一些“重点学校”,教育的地域、城乡、校际差别世所罕见,“重点学校”的入学、“招生”名额成为敛财的手段。十几年前的大学扩招,“教育产业化”则更是明明白白的“拉动内需”的重要“杠杆”,现代教育的育人本质、教育公平、惠泽民生理念被放弃。司法制度虽不属于“社会政策”,但司法制度、司法机构本应以保障社会公平公正为根本目的,不应是“经济政策”,然而,现实却是很多治安警察、交通警察都有罚款“创收指标”。公路建设及路政管理应该属于“社会政策”,但是,我国有世界最长的收费公路与最多的公路收费站,全世界的14万公里收费公路,有10万多公里在中国,很多城市基本处于公路收费站的包围之中。城市管理应该也是属于“社会政策”,但很多城市管理者在推行“经营城市”的“理念”,很多杂货摊、报刊亭被无偿没收,然后再“招标”经营,“无证无照”商贩则被驱赶。卫生、医疗、医药管理最应属于“社会政策”,但医药分家迟迟未行,药品暴利、医生回扣更是人人皆知。至于那些本是全民所有的垄断国企,理应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体现更多的“社会政策”之价值,但由于得不到有效的监管与制衡,社会责任绝大多数早已被弃之一边,于是我们“享受”到的,便是高油价、高电价、高票价、高话费、高网费……(林明理,2010)

这些社会政策最终都被“经济政策”化,透过这一现象,可以看到权力阶层已经基本上成为一个自利集团,不管社会政策的出发点怎样良好,在一个权力不受有效监督制约的利益集团面前,最终会被转化为替自己谋利的“经济政策”。

社会政策从一开始就将自己的核心定位于“公平”与“权利”,这是社会正义的体现。但“公平正义”作为价值观其本身是没有现实效用的,起作用的是由“公平正义”演绎出来的制度性体系,即首先要解决一个“何以可能”的问题,不是公平是否需要实现的问题,而是怎么去实现的问题。政府的反腐倡廉不可谓不真诚不重视,政策法规不断出台,反腐机构不断壮大,反腐工作年年搞、月月搞、天天搞,但腐败并未消除,不公平依然存在。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实现公平正义的“路径”尚未健全。

罗尔斯曾经打过一个比喻,解决社会正义的问题就像分蛋糕,我们不能指望对切蛋糕的那个人进行道德教育和技术培训,让他在切蛋糕时尽可能地平均,而是要建立一种合理的程序——让切蛋糕的人最后领他那一份,他就自然会把蛋糕切得最大可能的平均化。罗尔斯的比喻形象而准确:要想分蛋糕公平,就要在程序上规定先领蛋糕的人不能把持切糕刀。若是自己切蛋糕又是自己主持分配,那么,按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他一定会有意无意地把蛋糕切得参差不齐,以便自己拿到的份额是最大的一块。蛋糕应当公平分配,这是“价值理性”,而设计出让切蛋糕的人最后领蛋糕的这一程序,需要的是“工具理性”。也就是说,社会正义必须靠制度来保证,必须约束和监督权力,只有程序正义才会有社会正义。

在我国,传统观念中把政策制定仅仅看成是政府“自己的”或“内部的”事务,不重视乃至不愿意与社会、与公众沟通,所以政策效果多有不尽如人意之处。近年来,随着经济增长,政府的财力也不断增强,政府很愿意也有能力为“民生”慷慨解囊,但是,由于有些政府机构在“权力观”上存在问题,制定政策时又往往受制于“部门利益”,因此,在政策设计和实施等各个环节上的问题就更加凸显出来。目前,社会保障政策、农村发展政策、劳动就业政策、食品安全政策、医疗卫生政策、教育政策、住房政策、人口政策等各个社会领域的政策存在的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此,需要加强政府自身的社会政策能力建设。政府是进行社会政策规划与执行的主角,加强自身社会政策能力的建设也是当务之急。社会政策能力包括敏感的社会政策意识的能力、高屋建瓴的规划社会政策整体战略的能力以及有效执行社会政策的能力。而建构这些能力,需要制度资源、组织资源、认识资源和行动逻辑。这个体系建设的核心,在于以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促进社会平等的社会发展目标为导向,形成一个具有自运行逻辑的体系和制度框架,具体政策都要在这个框架下被评估和被决定。社会政策尽管也包括具体的、专项的政策部分,但是这些部分并非它的灵魂,不可让各项具体政策自行其是,从而破坏社会政策追求公正公平,促进社会平等的价值观。

我国社会目前正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期,即便确立了社会政策体系的基本框架,在具体而多元的社会政策抉择和实施过程中还有很大的空白需要填补,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显然不够,而且不可能。所以,组织和支持社会力量包括社团与民办、公办事业机构,社会工作界、研究界、企业界以及友好的国际组织,形成合力,针对重要的社会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过程分析、方案制定、创新试验、调整改进和监督评估,将对于探索、实践和推广社会政策新思路、新做法、新制度具有无可替代的广泛而深刻的效应。社会正义的建构不是静态的,而应当是一个全民积极参与的养成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