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社会政策与社会管理:理念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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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国外社会保障政策(1)

保障即社会安全保障,是一种公共福利计划。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保障范围的扩大,社会保障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包括就业保障、失业福利保障、老年福利保障、健康医疗保障、教育福利保障、住房保障、退伍军人保障、其他公共援助保障、妇幼及伤残福利保障、自然环境保障等领域。实际上,社会保障涵盖了社会政策的相当一部分内容,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反映了西方社会政策的主要方面。

在不同的社会机制下,人们面临着不同的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和途径也不尽相同。一些学者认为,北欧福利国家模式在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发展出的结果不能被复制,也不能被移植到国外。例如,瓦尔(A.Wahl)曾评论说,北欧一些劳工组织希望向发展中国家输出他们的模式,但他们失败了。阿莱斯塔罗(M.Alestalo)也强调,那些建立在高度文化异质性和多民族的封建结构和意识基础上的欧洲国家无法重复北欧以国家为中心的普遍主义的福利国家体制。因此,对于西方各国的社会保障,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这些模式所具有的独特性。当然,它可以为我们提供一面“镜子”,来反观我们的体系,并为我们进行社会建设的研究提供新的参照系(林卡、张佳华,2011)。

一、北欧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的因素,北欧地区这里北欧地区是指丹麦、挪威、芬兰、瑞典以及包括冰岛在内的地区。很早就出现了具有福利性质的全社会互助保障措施。北欧五国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早在19世纪就已经开始萌芽:瑞典在1847年颁布了《济贫法》,明确规定穷人享有接受济贫的权利,1870年又颁布了新的《济贫法》,1874年颁布《保健法》;丹麦于1803年颁布了《济贫法》,1873年颁布了《劳动保护法》,1891年通过了《养老金法》和新的《济贫法》;挪威在1860年颁布了《保健法》。但是一直到20世纪初,现代意义上的北欧社会保障体系才开始形成,在随后的100年里,这种保障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成为世界上运行较为成功的高福利社会保障制度,即我们常常提起的“北欧模式或民主主义模式”。这种模式把用社会保险和保障机制覆盖全体公民作为最终目标,最大的特点是在高额税收条件下把福利社会化、全民化和制度化,从摇篮到坟墓无所不包(杨叙,2004:144)。在北欧五国中,瑞典的社会保障体系最为健全。所以我们将以介绍瑞典为主,介绍其他北欧国家为辅。北欧各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大发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洲迎来久违的和平环境,大部分欧洲地区都进入了百废待兴的局面。也就是从这一时期开始,北欧各国开始完善各自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体系。

瑞典战后建立了一整套由国家进行管理的、在体制设计上兼顾普遍性与高水平的社会保障体系。与法国、德国等欧陆的国家相比,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更强的“普遍性”;与其他北欧国家相比,其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险额又显著提高,项目设置也更加完善。因此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北欧国家中最具代表性的。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医疗保险体制、失业保障体制、残疾人保障制度、儿童保障制度、家庭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教育保障制度等。

医疗保险政策。瑞典的医疗保障从19世纪80年代便已开始。1910年瑞典政府立法,从法律上保护自愿性健康保险团体。瑞典的医疗保障政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生了明显的变化。1951年瑞典开始实施新的健康保险法,从而第一次在瑞典建立起强制性健康保险制度。瑞典的健康保险规定,每一个16岁以上的瑞典公民必须强制性参加健康保险,健康保险制度将为被保险人支付3/4的医疗费。在20世纪50年代,瑞典又两次对健康保险法进行改革,一次是1955年的改革,再次规定实行强制性健康保险制度;另一次是1959年的改革,其主要内容是把一些民间基金团体变为国家管理的机构,提高健康保险现金津贴的标准,增加健康保险种类。20世纪60年代,瑞典颁布了国民保险法,将健康保险制度和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合并,提高现金补贴的金额。1989年,瑞典成立了一个有关健康保险的调查委员会。

经过多年的发展,瑞典的医疗保障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医疗费用补贴,为全体瑞典公民及外籍人员提供低收费或者免费医疗服务,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公费医疗。例如任何一个工作或生活在瑞典的居民均可获得某种形式的牙科补贴:19岁及不满19岁的瑞典居民可以享受免费的牙医治疗,治疗费用由省政务委员会承担;20岁及20岁以上的瑞典居民基本都参与了牙科治疗保险,因牙医疾病就医时患者只需支付患者费,其余的费用由瑞典社会保险机构直接支付。另外按照规定,每位在瑞典居住一年以上拥有居民号码的人,不论哪国国籍,都可以享受瑞典的医疗保障。在瑞典可以得到一张适用于全国的医疗卡。有了医疗卡,可选择一位家庭医生。每个社区都有医疗保健中心,可以处理一般的病情。如果遇到较严重的病情,可以去大医院。二是现金补贴制度,即疾病补贴,对于有工作的病人,因疾病造成的损失都可以获得一定的补贴。病人生病后须到地方社会保险办公室进行登记,由雇主来支付头两周的疾病补贴,数额为原工资的80%;两周后的疾病补贴由国家来支付,数额也是病人原工资的80%,但是对于年收入273000克朗(相当于31263欧元)以上的不予计入(顾俊礼、田德文,2002:225)。瑞典的疾病补贴没有时限,但是在患病三个月后,瑞典社会保险机构会对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有能力承担一份全职或兼职的工作。另外,患者患病期结束后,社会保险机构会对患者能否重新开始工作进行评估,检查是否可以回到原岗位还是选择其他岗位。

失业保障政策。瑞典的第一个失业保险法案从193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允许失业保险基金到政府进行登记,国家将从财政上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支持。国家资助的失业保险费用由雇员单方缴纳,雇主不缴纳。20世纪70年代瑞典又实行了强制性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也得到扩大。在70年代,瑞典还引入劳动力市场现金援助制度(KAS)。这是针对没有参加失业保险同时不具备失业保险基金会会员条件、失业受益期已满以及年满60周岁的失业者所采取的一项福利制度。

20世纪90年代,瑞典经济增长缓慢,经济发展速度在欧盟中也处于中低水平。这种低速度的经济发展,导致国家的失业率居高不下。1994—1996年的失业率分别达到9.8%、9.7%和10%(粟方、魏陆,2010:191)。在这种情况下,瑞典政府通过发展经济、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少发补贴、增加培训等措施缓解当时的就业压力。1997年瑞典通过了失业保险法。同年分别调整了失业津贴的享受资格和待遇水平。1998年1月1日,瑞典废除了KAS和失业保险结合的体系,制定了由基本失业保险和自愿收入损失保险组成的新保险体系。

2007年3月5日,瑞典再次减少津贴水平。在领取200天的津贴后,津贴水平为原工资的70%;300天后,津贴水平降至65%。对抚养18岁以下子女的父母实施特殊规定。日最高津贴不超过680克朗。

瑞典政府失业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失业保险和与收入关联的失业保险。基本失业保险由政府部门管理,与收入关联的失业保险归工会负责,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增加,但是会得到政府财政上的支持。瑞典的失业保险范围:符合申请基本失业津贴的申请者必须是年龄在20岁以上、没有加入其他保障保险、缴纳失业保险基金的时间不超过12个月、愿意参加就业培训的非自愿失业者。与收入关联的失业保险适用于年龄在20岁以上、已经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人。瑞典的失业保险资金来自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政府承担失业津贴的大部分。失业保险基金的会员向各自的失业基金缴纳会费,但近年来政府和雇员资金来源所占比例不断下降,雇主资金来源所占比例上升。无论雇员隶属于何种失业保障基金,个人所缴纳的会员费都是相同的,一般仅为工资的5%,而失业者可以领取的补贴高达税后工资的91%。

失业者除了参加政府的公共失业保险,还可以获得其他形式的失业保险津贴。这种失业津贴就是集体补充失业保险,目的是为高收入者提供更高的失业保障。主要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叫做集体协议津贴,指雇员即使没有从事任何工作,也可以从基金会领取工资。第二种是集体收入保险和个人收入保险。这两种保险是工会组织为其成员设立的补充保险,前者能够涵盖工会所有成员。瑞典的失业保险体系的管理主要靠三种机构相互配合,进行有效的运作。它们分别是失业保险基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瑞典社会保险委员会。失业保险基金目前是一家私营机构,但是履行政府职能,受法律管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是向求职者提供职位信息,说明享受失业津贴的资格的要求;而瑞典的失业保险委员会成立于2004年,是监管失业保险体系的行政管理机构。

作为欧盟的成员国之一,瑞典还规定了本国公民在其他欧盟国家工作时失业保险政策。瑞典在详细制定失业保险政策的同时还从就业方面制定政策,促进本国公民充分就业,主要包括求职者的安置服务,求职者的职业指导、咨询与介绍,提供临时性公共工作,财政补贴以及针对残疾人的保护性就业。瑞典还从法律上保证就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促进就业措施法》、《男女平等机会法》、《工作时间法》等,从而使瑞典成为世界上劳资纠纷发生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家庭保障体系。瑞典的家庭保障体系在20世纪40年代发生变化,瑞典对低收入家庭增加了补贴,使低收入家庭能够过上基本的生活。20世纪70年代,瑞典建立起统一的父母保险制度,规定父母双方平等地享有社会福利,父母保险补贴的天数由180天延长为210天。进入20世纪90年代,虽然瑞典为了降低财政支出,减少了对社会福利的财政支出,但是在家庭生活支出方面还是有所增加。进入21世纪,瑞典家庭社会保障体系的目的是缩小有子女家庭和无子女家庭的生活水平的差距。根据调查,瑞典的有子女家庭的成员人均收入要比无子女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很多。所以瑞典目前的家庭生活保障主要是针对有子女的家庭,主要有父母保险、老年生活补贴、儿童补贴。父母保险主要包括:(1)父母补贴,即生育孩子的父母可以领取的补贴,父母双方可以共享高达480天的带薪产假。(2)临时性补贴,指父母因为照料生病的子女耽误工作导致收入减少的补贴。一般情况下,父母可以有60天的护理时间,补贴为标准工资的80%。(3)怀孕补贴。老年生活补贴是为了保证老年人维持最低生活水平而对年满65岁老人发放的补贴。在瑞典还有专门的儿童保障体系,这在下文予以介绍。

残疾人保障体系。瑞典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建立覆盖残疾儿童、中青年、老年人在内的保障制度。瑞典政府努力使更多的残疾人得到社会的救助,能正常地参与社会活动。残疾人除了可以同其他健全公民一样享受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儿童保障等社会保障之外,还可以享有政府专门针对残疾人所设立的社会福利。残疾人所特别享有的保障有残疾补贴、残疾护理补贴和汽车补贴。残疾人领取残疾补贴可以从16岁开始一直领到65岁,照顾16岁以下残疾儿童的父母也可以得到相应的补贴。如果残疾人有16岁以下的子女需要抚养,还可以另外领到一定量的补贴。但是根据瑞典的法律,残疾津贴是需要交税的。

儿童保障体系。瑞典在19世纪末就已经通过了一些关于儿童福利的法规。例如1881年的童工法。20世纪初,瑞典颁布了儿童法,旨在保护帮助遭受忽视和陷于贫困的儿童。1948年,瑞典开始建立普遍性儿童福利制度。1960年瑞典又颁布了儿童福利法。此后几十年间,瑞典一直完善儿童社会保障制度,增加儿童补贴的水平。究其原因主要是瑞典的儿童出生率一直很低,儿童的绝对数量不断减少,使得儿童福利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