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部分地区、东南欧大部分国家、日本、韩国、菲律宾以及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均实施了居民递增式阶梯电价。
(一)基本原则与结构安排
1.基本原则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管制电价制定的基本原则是按成本定价和公平分摊。因此居民、工业、商业等各类用户成本的费用、收入、回报率都分别单列,各类用户的价格反映公用事业公司向他们提供服务的实际成本;在确定出各类用户的整体成本后,再进行各类用户的内部结构设计。
居民阶梯电价的设计也遵循此原则,电力公司在递增电价下的售电收入等于其对居民用户的供电成本,因对特殊群体的电价折扣而减少的收入在居民类用户中回收。
2.结构安排
(1)在档次划分上,有两档、三档、四档、五档和六档。其中两档和三档最为常见。美国加州目前实行的是五档结构。2000~2001年加州电力危机后,三大民营电力公司需要提高收入以弥补危机期间的损失。州管制者考虑了提价对低收入人群的影响,在2001年,将两档电价改为五档电价,各档电量依次为基本电量、基本电量的101%~130%、131%~200%、201%~300%、300%以上,电力公司提高的收入部分被分摊到后面的三段,最低的两段保留了危机前的电价水平,低收入者不执行最后一档电价。韩国实行的是六档居民阶梯电价,每档电价按100千瓦时逐步递增,其中第三档为目前户均电量水平。
(2)在具体形式上,递增电价可与季节电价、单一电价相结合。既有全年执行同一标准的,也有只在夏季或冬季实施递增电价,或者冬季与夏季执行不同的电量或电价标准。
(二)电量、电价分档方法
这里只讨论最常见的两档和三档结构下的电量分档及电价标准。
1.两档递增电价的各档电量与电价设置
(1)首先是确定第一档电量,有时称为生命线电量、基本电量或门槛电量。当以满足最基本电量需求为主要目标时,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先确定满足最低需求的用电设备,然后根据其功率和月使用时间测算出用电量,常称为“生命线电量”;第二种是根据平均电量的一定比例确定。如美国加州在1982年修改了原先的法案,将“生命线电量”改为“基本电量”,规定“基本电量”是委员会指定的满足居民用户基本需求、执行最低价格的电力消费量,依据是平均居民消费量的50%~60%。具体的方案,还要依据气候、海拔高度和消费模式,将每个电力公司服务区域划分为若干分区,然后对每个分区,分别计算出居民用户夏季和冬季的平均用电量。由于基本电量根据不同季节的平均用电量制定,已经考虑了房屋面积、用电装置等因素,因此同一个地区内,所有居民用户的基本电量相同,与房屋大小或家庭成员数无关。但规定了两类特殊设备的基本电量:只使用电力能源或者使用电力供暖的用户,他们的基本用量是冬季供热期间平均居民消费量的60%~70%;在家庭使用医疗设备的用户的基本电量单独确定,比一般居民消费量更高。
当递增电价的主要目标是节能时,第一档和第二档的边界值被称为“门槛电量”,门槛电量通常也是低于户均消费水平的电量。如加拿大哥伦比亚水电公司实行的两档递增电价中,门槛电量为1600千瓦时/两月,约为平均用电量的87%(目前居民用户户均年用电量11000千瓦时,折合后约为1833千瓦时/两月)。
可见,以不同的政策目标为出发点进行两档结构的设计时,第一档电量占平均电量的比例不同,“基本电量”相对较低,“门槛电量”相对较高。
(2)在第一档电量确定后,有两种途径确定第一、二档电价。第一种方法是预先确定两档价差或两档收入的比例,然后计算出第一、二档电价。如美国佛罗里达州的Florida电力公司,2002年7月起对居民电价中的非燃料部分实施两档递增电价,门槛电量为1000 千瓦时/月,第二档电价比第一档高1美分/千瓦时。测试期内,递增电价的收入与单一电价的收入相等。按收入需求测算出的新的单一电价中非燃料部分为3.648美分/千瓦时,实施两档电价后,1000千瓦时以下部分3.315美分/千瓦时,1000千瓦时以上部分4.315美分/千瓦时。
第二种方法是先设定第一档电价,然后根据总收入需求计算出第二档电价。如加拿大哥伦比亚水电公司,公司目前的居民电价分为基本电费和电量电费两部分,提出的新电价结构为基本电费加两档递增电价:基本电费与第一档电价以现行标准为基数,每年按通货膨胀系数调整;门槛电量为1600千瓦时/两月;最后按收入需求确定第二档电价。具体步骤为:①计算各档总用电量:先决定用电量在1600千瓦时/两月以下的总用电量,然后从总用电量中扣除第一档总用电量,就是第二档总用电量;②计算第一档电价和第一档收入:第一档电价=原先的单一电价×(1+通胀系数),第一档收入=第一档总用电量×第一档电价;③计算基本电费收入;④计算第二档收入:第二档收入=准许总收入-第一档收入-基本电费收入;⑤计算第二档电价:第二档电价=第二档收入÷第二档总用电量。
2.三档递增电价的各档电量与电价设置
“三档”与“两档”相比,虽略为复杂,但原理基本相同。第一档电量为基本需求;第二档电量通常定为平均消费水平或多数家庭的消费区间。从国外情况来看,第二档电量上限是第一档电量上限的2倍以上。如美国朗蒙特市,第一档电量上限为750千瓦时/月,第二档电量上限为1500千瓦时/月;美国华盛顿州的Avista公司,第一档电量上限为600千瓦时/月,第二档电量上限为1300千瓦时/月;在日本,第一档电量上限为120千瓦时/月,第二档电量上限约为300千瓦时/月。
在各档电价的设置上,第一档电价低于平均成本;第二档电价一般按平均成本定价;在第一、二档电价和电量都确定后,第三档电价按收入需求原则就可确定,高于平均成本。如日本,第一档电价约为平均电价的75%,第二档电价等于平均成本,第三档电量执行较高的价格。
(三)预期影响测算与电价调整
1.预期影响的测算
国外在设计新的递增电价时,通常还要根据所要达到的目标,来分析实施后的影响,包括用户电费支出的变化、电力公司财务平衡情况及节能效果等。
国外常用“盈亏平衡电量”衡量递增电价对用户电费的影响,简称为“平衡电量”,其含义是月用电量等于平衡电量的用户在递增电价和单一电价下的电费支出相等。月用电量低于平衡电量的用户,将从递增电价中获益;反之,其在递增电价中的月电费支出将高于单一电价下的电价支出。
如美国佛罗里达州的坦帕(Tampa)电力公司,在2008年向州公用事业委员会申请将居民单一电价改为两档递增电价,建议门槛电量为1000千瓦时/月,两档价差1美分/千瓦时。公司运用2007年的数据预测实行新电价结构后的影响,结果显示:(盈亏)平衡电量约为1500千瓦时/月,即月用电量为1500千瓦时的用户,在单一电价和递增电价下的电费支出相等。公司2/3左右的居民用户月用电量低于1500千瓦时,他们将从新的递增电价中受益。
又如加拿大哥伦比亚水电公司,在提交的两档递增电价申请中,也对用户支出、节能效果进行了预测:也是首先确定平衡电量。假定在新的递增电价方案下,用户不改变消费模式,结果显示14500千瓦时为年度的平衡电量,即年用电量在14500千瓦时以下的用户,电费支出将低于单一电价下的电费支出。约25%的居民用户年用电量超过14500千瓦时,他们的平均年用电量为22000千瓦时,是居民平均用电量的两倍。他们将会更频繁地按第二档电价支付电费。如果不改变用电模式,他们的电费支出在接下来的两年内将增加15~38.5%,其中的一小部分用户电费支出将超过30%。关于促进节能,该申请报告按照单一电价下的需求弹性为-0.05、递增电价下的需求弹性在-0.075~-0.15之间的假定条件,预期到2010年的节能效果在200到500兆瓦时之间。
2.阶梯电价的调整
包括各档电价和电量的调整。(1)各档电价的调整。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居民电价通常都定期随成本调整,阶梯电价的调整也循此原则,但各档电价的调整幅度可能不同。(2)各档电量的调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用户的用电水平和结构都会发生变化,各档电量也需相应做出调整。
如加拿大安大略省的门槛电量和各档电价每6个月调整一次。再如加拿大哥伦比亚水电公司的居民第一档电价根据每年的通货膨胀系数调整,第二档电价根据电力公司的收入需求调整。美国加州每3~5年调整一次基本电量,并且电价的整体上涨不会影响前两档电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