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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章 性别与家庭问题(5)

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则深刻地揭示了离婚的科学内涵。首先,他们肯定了离婚的客观性以及离婚自由的伦理意义。马克思认为:“离婚仅仅是对下面这一事实的确定:某一婚姻已经死亡,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外表和骗局。不用说,既不是立法者的任性,也不是私人的任性,而每一次都只是事物本质来决定婚姻是否已经死亡。”①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离婚问题注重于婚姻的本质,即爱情与义务的统一。在此基础上,他们又严肃地批判了资产阶级把离婚自由曲解为个人主义的随意性。马克思指出:个人主义的离婚观仅仅关注于自己的幸福,而忘记了家庭。他们忘记了,几乎任何的离婚都是家庭的离散,就是纯粹从法律的观点看来,子女的境况和他们的财产状况也是不能由父母任意处理,不能让父母随心所欲地来决定的。可见,他们注意到的仅仅是夫妻的任性,却没有注意到婚姻的意志即这种关系的伦理实体。结婚的人既没有创造也没有发明婚姻---所以,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说,结婚自由是引导未婚男女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关系的一种手段,那么,离婚自由便是解除不正常的痛苦婚姻关系的一种手段。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两者都是婚姻自由不可缺少的方面,这就是离婚自由的伦理意义。

二、离婚问题的历史与现状:离婚率离婚在当今西方世界是个十分普遍的现象。美国是世界头号的“离婚大国”。20世纪80年代初的美国离婚率更达到了其历史的最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84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高峰,1981年的离婚率几乎是1962年的3倍;有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的婚姻最终以离婚为结局。到目前为止,半数以上建立于20世纪80年代的家庭已经解体。而坎波(TDKemper)通过自己的研究则预言,虽然目前美国的离婚率相当高,但有迹象表明,在不久的将来离婚率会有所下降,促成这种下降趋势的因素有:结婚率下降;结婚年龄推迟;独身者所占比例上升;人们精神健康程度提高;妇女就业已达到饱和程度,不会再有大的增加;国内迁移速度下降;美国“文化革命”时期结束;所谓“繁荣的混乱状态”结束;无过失离婚法案的潜在影响已经过去;对离婚后果的恐惧感上升。坎波认为,由于这些因素将在一个时期内保持发展势头,所以离婚率将会出现下降趋势。①库玛盖(FKumagai)对日本离婚率作了研究。他的结论是:日本在1900年以前离婚率很高,而后持续下降,以1964年为转折点,随着工业化与都市化的进程加快,离婚率又开始回升。近期由于越来越多的女性提出离婚并在离婚后过独身生活,离婚率有继续上升的趋势。然而库玛盖认为,家庭仍然是一个与日本价值观念相符的制度,它对离婚率上升的反作用会在不久的将来导致离婚率的下降。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的离婚率逐渐上升。据有关方面统计,1980~1995年的15年间,离婚率上升了3倍。1979年全年离婚人数为319万对,1988年则达到655万对,翻了一番多。90年代以来,中国部分地区的离婚率上升了30%~80%,少数地区上升了1~2倍,全国平均每年增加10%,至今仍呈上升趋势。对于中国的离婚率变动的问题,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作了大量的研①李银河:《中国人的性爱与婚姻》,第176页,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2年版。

刘达临:《中国婚姻家庭变迁》,第216页,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版。

究工作。徐安琪、叶文振从地区差异的角度对中国的离婚率进行了分析。他们提出了包括社会聚合力和家庭结构等五个变量在内的解释中国离婚率地区差异的理论模型,运用多元回归分析的方法得出以下结论:家庭结构尤其是子女对稳定父母婚姻的作用最大;由城市化水平、人口流动系数等指标组成的反映社会凝聚力的复合变量与离婚率显著相关。这个结论既解释了不同地区离婚率水平的时点差异,也说明了离婚率时期变化的地区差别。另外,他们还认为民族因素对离婚率水平的影响,除了体现为各自婚姻文化准则和习俗的特殊性外,还归因于相对封闭和独立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较少受到国家或基层单位对个人私生活的法律和社会控制。孟秋丽将离婚率与社会结构变化以时间序列的形式联合起来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通过对有关离婚率和非农产业劳动力和城市人口比重的分析和影响中国离婚率的原因的讨论,作者认为离婚率变化与就业结构和城乡人口结构都呈现出很强的滞后两年的相关关系,由此作者认为社会结构的变化先于离婚率的变化,并引起离婚率的变化,这一结构可以用于通过对社会结构的分析和预测来估计离婚率的变化趋势。

三、离婚的原因分析离婚问题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有其社会根源和历史根源,有其自身的内在发展规律。从宏观上看,高离婚率不仅与国家或民族的传统道德、文化底蕴有关,且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影响;从微观上看,离婚与个体物质条件的好坏和个体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婚姻观及其变化有关。

(一)影响离婚率的宏观因素

1经济的发展导致离婚率的高速增长。许多研究显示出离婚率的变动与社会经济状况有一定的关系。在20世纪30年代当美国经济处于萧条和不景气的时期,离婚率较低;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美国经济的复苏,离婚率又上升了。在中国,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对离婚率的增长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尽管市场经济推动了生产力发展,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不良思潮,如拜金主义、极端利己主义的盛行等。这些不健康的思想在社会上形成一股气候,并表现出相当的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一些人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从而导致了婚姻的动荡与不稳定。如在拜金主义的影响下,出现了以金钱为纽带的婚姻,其稳定性与一方的财产多少有密切关系。一旦有一方不再能够得到想要的利益,那么婚姻即宣告解体。在极端利己主义的影响下,婚姻双方只重视各自的利益,而忽视了家庭整体利益。当两者发生冲突时,谁都不愿为家庭整体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矛盾激化的结果就是离婚。

2家庭功能的改变。前工业化社会向工业化社会变迁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家庭制度的变化,家庭不再是仅向人们提供经济保障、知识教育、闲暇满足的制度,社会在不断改变人们对家庭的依赖程度,并削弱或取代了家庭原先具有的许多功能,于是家庭及其稳定性的意义就相对削弱了,其结果是结婚率和生育率下降,离婚率上升。当然,这一点并不能一概而论,也即社会发展与工业化社会的形成并不必然导致离婚率的大幅度上升。如日本、以色列等国都是工业化国家,但家庭比较稳定,离婚率也比美国低得多。其原因是北美及西欧的离婚模式与其在历史上形成的独特的婚姻模式较多地受到个人主义文化的影响。

3法律放宽了对离婚的限制。在美国,审理离婚案时,传统做法往往是考虑到“有过错”一方的有伤风化行为(通常是婚外性关系),批准“清白无辜”的一方离婚。①如今,新的法律规定了实行无过错离婚,离婚的男女双方都不再被认为有过错,从而导致了离婚率的增高。在中国,传统法律规定离婚是丈夫的特权,妻子无权提出离婚。即使是夫妻双方同意的“和离”,抑或是父母强制的离婚,最终都要通过丈夫的同意。新的法律放宽了对离婚的限①[美]文森特·帕里罗、约翰·史汀森、阿黛思·史汀森:《当代社会问题》,第286页,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

制,使女性在离婚后的法律保护增强,权益得到了保障,离婚率由此上升。

4妇女地位的提高。一方面在传统的家庭里,丈夫行使权力的家长制结构导致了离婚只是男人的特权。但是随着妇女成为工厂的劳动力,其经济独立性增大,女性自我意识也增强,同时减少了对男人及家庭的依赖性,她们也希望在婚姻当中分享自己的权利,从而使妇女获得较大的离婚自由度。另一方面,随着男女平等意识的增强及男女角色的趋同,导致婚姻凝聚力的削弱和夫妻角色间互补性成分的减少。

5社会整合因素。按照迪尔凯姆的功能理论,社会整合程度会对离婚产生影响。社会整合的方向如果是致力于增加人们的一致性,那么就会促使人们遵循一定的社会规范去选择合适的配偶,履行所承担的婚姻角色,进而增强婚姻的稳定程度;反之,如果社会整合的方向是促进多元化的社会色彩,减少人们的一致性,就会使社会产生“离婚无所谓”的观念,并导致离婚率的上升。

6文化因素。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许多学者都不约而同地认为个人主义的发展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但是,不同的声音也出现了,有学者认为,美国的离婚率上升同婚姻失去了正式规范的支持有很大关系:相当一部分美国人已不再把婚姻看成是人生的必经历程,婚姻只是个人的一种选择,一种经验而已;婚内生育和非婚生育、婚姻与同居之间的差别仅仅在于形式与手续而已。过去有许多婚姻不幸的夫妻,因受到宗教、社会压力或经济困扰而不得不继续凑合在一起,如今这样的情况已越来越少了。①(二)影响离婚的微观原因关于离婚的原因,学者们同样作了大量的研究。杰科伯逊(PHJacobson)在其专著《美国的婚姻与离婚》中论述了在《无①张敏杰、[美]AC基尔帕特里克:《八十年代以来美国的离婚研究》,《国外社会科学》1998年第1期,第73页。

过失离婚法案》颁布之前构成离婚案的主要原因包括:家庭暴力、遗弃、通奸、酗酒、拒绝抚养、综合原因等六个方面。其他比较少见的原因还有:重婚、骗婚、恶疾、重罪或其他犯罪行为、性无能、入狱、乱伦、感情不和、婚前受孕以及自愿分居,等等。①美国社会心理学家纽科姆和本特勒总结了有关离婚因素的研究结果,认为下述因素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1)过早结婚。十几岁结婚的人比年龄大一些结婚的人容易离婚。(2)因怀孕结婚。因女方怀孕而结婚往往造成离婚。(3)短期相识的结婚。婚前彼此不十分了解,婚后发现双方共同点很少。(4)有离婚的父母。离婚的父母提供了离婚的榜样。(5)与不像自己的人结婚。人们喜欢与自己相似的人,双方很不相似,容易导致离婚。(6)婚前有性生活经验的人容易离婚,因为这类人倾向于寻求婚外性生活。(7)性生活不满意的婚姻,容易离异。(8)男女角色不平等,容易造成离婚。影响离婚的因素也很多,这些因素不仅随社会文化背景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同一文化内部也因时代的变迁和个体差异不尽相同。以上可以看出,学者们的研究结果主要是从表面来分析离婚的直接影响因素,那么其本质是什么呢?

总结起来,第一,婚姻观念的变化是造成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曾指出:“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末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不过,个人性爱的持久性在各个不同的个人中间,尤其在男子中间,是很不相同的,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这只会使人们省得陷入离婚诉讼的无益的泥污中。”改革开放以后所带来的巨大变化,首先表现为人们思想观①参见李银河《中国人的性爱与婚姻》,第177页,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2年版。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8~79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念的转变,追求爱情、婚姻和事业的统一。在婚姻观上,人们追求的目标是男女双方不仅要相爱,而且要具有对方欣赏的才华、能力;人们注重婚姻中的感情因素,以为爱情不复存在了,婚姻理所当然应该解体。当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不断发展,维系婚姻的政治的、经济的乃至子女的这些纽带逐渐松开,人们不再满足已有的婚姻,而客观上又具备了追求现代观念的物质条件,那么,要求冲破原有婚姻的束缚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