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性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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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 性别与家庭问题(4)

符号互动理论认为,社会将角色规范设定在文化、习惯、习俗、仪式这个大系统中,并影响制约着个人的人格、价值、态度和行为,每个人的角色行为都是由社会赋予或改变的。运用于婚姻暴力上的解释,即一个生活在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而且本身又认同并内化了绝对权威、主宰角色的男性,其虐妻的可能性就会增加。二、家庭暴力问题的现状、主要特点婚姻中的家庭暴力行为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目前来①佟新:《不平等性别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对中国家庭暴力的分析》,《社会学研究》2000年第1期,第102~111页。

佟新:《不平等性别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对中国家庭暴力的分析》,《社会学研究》2000年第1期,第102~111页。

看,全世界各个地方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个问题。在美国,1996年的一项研究考察了参加全国家庭调查的约7000对夫妇,发现在夫妻间的打斗中男女有相似的身体暴力形式。约有5%的妇女和6%的男子表示,婚姻中的分歧在某些时候会导致身体上的暴力行为。调查显示,每年至少有八分之一的丈夫在肉体上攻击自己的妻子。在中国,城乡各地区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家庭暴力。据《中国妇女报》1996年“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显示,有112%的女性曾经挨过丈夫的打,这与146%的男性承认打过妻子大体一致,不过有449%的男性认为妻子挨打总有其自身原因,从中可以看出家庭暴力行为是受隐性观念支配的。在1998年的调查问卷中,633%的人认为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是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18%的人身边的同事、家属遭受过暴力侵害。在受虐妇女的调查问卷中,50%的人偶尔遭丈夫打骂,20%的人致伤致残。尽管如此,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公之于众的家庭暴力只占暴力事件的10%,而当家庭暴力行为发生时,只有416%的妇女向妇联寻求援助。①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家庭暴力远比统计调查出来的多。

据美国研究者的调查显示,城市居民、年轻夫妇、低收入夫妇和受教育较少的夫妇更有可能遭受暴力行为。受传统文化、封建思想的影响,中国的婚姻内家庭暴力亦有其独特的一面,但与西方的家庭暴力相比,二者在特点上表现出一定的趋同性。首先是内部的隐蔽性。家庭暴力是静悄悄的暴力,具有隐蔽性。第一,家庭本身具有的血缘和姻缘上的排他性、封闭性使外人和社会很少能知道家庭的内幕。第二,家庭隐私观念使家庭暴力不易被觉察。一方面家庭内部成员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在外人面前,即使刚刚还在①赵霞:《家庭暴力问题的社会学探因》,《淮海工学院学报》1999年第8期,第55~57页。

[美]文森特·帕里罗、约翰·史汀森、阿黛思·史汀森:《当代社会问题》,第296页,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

打架吵嘴的夫妻也会伪装出恩爱的样子;另一方面,家庭外部的人就是知道了家庭暴力的发生,也认为这是人家的私事而不愿介入。其次是形式的多样性。家庭暴力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对其配偶使用了暴力,使被害人在肉体和精神上受到了伤害。其暴力的形式各种各样,例如辱骂、伤害、杀人、折磨、婚内强奸以及侵权,等等。最后是时间的延续性。社会控制力量的薄弱以及家庭暴力的隐蔽性,使得家庭暴力可以持续实施。另外,从总体上看,文化程度较低的群体是家庭暴力的施暴主体,占施暴者总数的73%,究其原因是这部分人文化水平较低,行为粗野,当家庭发生矛盾时,总是以武力解决。

三、家庭暴力的影响及原因探究

家庭暴力像一颗“毒瘤”,给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都造成了极大的影响。首先,家庭暴力直接侵害妇女的生命健康及性自由等权利,严重地损害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其次,家庭暴力引发家庭矛盾,侵害家庭成员利益,损害了婚姻家庭的基础,加剧了婚姻的动荡。另外,家庭暴力直接影响到青少年的正常发育和身心健康,对儿童的社会化产生消极影响。社会学家认为侵犯性和暴力行为是通过亲身经历或目睹暴力行为而习得的。家庭是人们有可能体验到暴力的第一个场所,是教授暴力行为的“隐形课堂”。当儿童的深层人格正在形成时,目睹了父亲对母亲的施暴,就会错误地认为可以通过暴力行为来影响他人的行为和态度。

那么,家庭暴力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呢?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传统的家庭观、婚姻观以其强大的惯性影响了一代又一代中国人,对人们的思想模式和行为方式产生了无法估量的作用。这些旧观念对施暴者、受害者及司法人员各自的影响严重削弱了中国现有的尚不完善的法律力量,成为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中国传统社会普遍都是以男性为中心,女性处于依附、从属的地位。施暴者认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秉承了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国法不及于家”的思想,认为家庭之中的事是私事,其他人无权管,“打家里人不犯法”。正是这种对法律的无知使他们在举起鞭子和拳头时肆无忌惮。封建社会男性可以三妻四妾,可以任意打骂妻子,而女性在家庭中则地位异常低下,封建礼教的三从四德让女性在家庭中始终抬不起头来,甚至连多言也列入可以被休黜的理由。父权制、男权制、家长制等男权文化的核心就是丈夫把妻子视为私有财产,在家庭生活中拥有绝对的权力。这就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种网络,使丈夫能不受惩罚地责打妻子,而妻子的呼救却无人理睬,甚至有些妇女已默认了丈夫有打自己的权力,逆来顺受。尽管妇女运动在20世纪以来发展迅速,妇女地位有了很大提高,但思想观念和心理结构却有其顽固的惰性,不少男子仍然有严重的封建夫权思想,大男子主义十足。同时,男权文化主张丈夫在家里必须享有统治地位,然而这种地位有赖于他们在事业上的成功,在拥有的资源上占有优势,一旦丈夫不能达到要求,而妻子又不甘居于俯首听命的地位,家庭中性别角色就会产生隔阂,使两性对抗随时加剧和恶化,由于同维持权威所必需的成就、地位、技术和物质资源相比,男人更容易获得暴力和力量,家庭暴力的出现就不足为怪。

社会转型期婚姻家庭的急剧变革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原因。在社会转型期,中国的婚姻家庭正发生着急剧变革,家庭结构由血亲主位转向婚姻主位,人类家庭由传统的男性奴役女性开始向以爱情为基础的两性平等家庭演进,这必然会引起婚姻不断裂变和家庭的剧烈动荡,使家庭内部关系失调,尤其是两性之间的冲突相对增多,加之婚前、婚外性行为日益增多等,使冲突变得异常激烈,以至于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频繁发生,愈演愈烈。①经济因素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物质条件。经济收入偏低家庭尤其①赵霞:《家庭暴力问题的社会学探因》,《淮海工学院学报》1999年第8期,第55~57页。

容易产生暴力行为。当前,部分城镇职工下岗,家庭收入相对减少,生活压力增大,容易引发家庭矛盾,从而导致家庭暴力;而在一些生活条件较差的农村,贫穷使一些家庭成员在处理家庭关系时消极冷漠,甚至弃责任于不顾,导致家庭暴力频繁发生,有的甚至酿成家破人亡的惨剧。

以上这些因素相互交织在一起,共同构成了家庭暴力的社会性、文化性、经济性根源。当然,造成家庭暴力还有其他的原因。酗酒、滥用药品和毒品、赌博等不良习惯是家庭暴力产生的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现代化过程中初级社会群体如邻里、大家庭的解体导致家庭冲突缓冲地带和控制力量的缺乏也是一个原因。对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全面系统地认识。

四、家庭暴力的社会干预显然,妇女最直接地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但同时家庭暴力的后果又波及儿童、家庭和社区结构。家庭暴力,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屈辱感和隐私,是阻止妇女充分而积极地参与社区生活的因素之一。对女性在家庭中遭受虐待的揭露和社会意识的觉醒,促使我们要立即采取行动。因此,家庭暴力的社会干预尤为必要。

为此,首先要完善立法。目前,中国的各相关法律法规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男女平等权利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条款较笼统,操作性不强,对家庭暴力无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针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制定统一的反家庭暴力法,并在此基础上,要求严格执法,切实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十分必要。

其次应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它不仅是对某个个体的人身伤害,同时也是对弱势群体的整体损害,是对人权的践踏。但由于这种违法行为的特殊性,现实生活中人们宁愿通过家人调解,也不愿诉诸法律。法制观念差,反家庭暴力意识淡薄,不但是家庭暴力滋生和蔓延的重要原因,而且也给防治家庭暴力带来很大困难。因此,为了保护受暴力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反家庭暴力意识。一方面,有关部门可以利用多种媒体的舆论报道,宣传男女平等,为人们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人们解决家庭矛盾,倡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和人生观,建立和谐、友爱、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和文明、健康、进步的生活方式。另一方面,应向全社会宣传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让大家了解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增强家庭成员的家庭责任意识。

再次要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要建立反家庭暴力的社会保障机制,并使警察成为反家庭暴力的主角,形成由医疗、鉴定、律师、妇联、公安及心理康复机构组成的“反家庭暴力网”。各组织相互协调配合,从根本上来控制家庭暴力,推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行动。建立和健全专门的妇女救助机构,社会工作者应积极开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充分展现自己的专业优势,为受暴力者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援助。

在预防家庭暴力方面,应注意那些能够缓解家庭压力的措施:减少失业和贫困;加强计划生育,以减少无意生育的人口数量;设立更多的为成年人服务的咨询热线,对他们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目前,一种新型的家庭暴力---家庭“冷暴力”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所谓“冷暴力”是由“暴力”推演而来的一种行为方式的名称,是相对人体伤害而言的一种行为,它是指采用精神方式对他人进行对抗和伤害的行为。对于受害一方来说,在受到“冷”暴力侵犯时所承受的痛苦决不亚于人体虐待,其危害性同样很大。这种“冷”暴力包括施暴者对家庭不投入感情,对受害者不闻不问或进行“心灵施暴”;经常在家里威胁、恫吓、辱骂受害者;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挖苦、奚落、嘲笑受害者;经常刁难、干涉、猜疑、阻止、限制受害者的行动自由,阻止其与他人来往并以此发泄情绪等。这些精神伤害往往使受害者正常的工作生活难以进行。目前,对家庭“冷暴力”的研究还很不成熟,期待更多更深入的探讨。

性别与离婚问题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核心,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来讲都需要婚姻的相对稳定和家庭的连续。然而每个家庭都存在潜在的婚姻危机,只是程度各异,而离婚则是婚姻危机的最高表现形式。离婚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使一方或双方得到解脱,但它毕竟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影响家庭成员的生活和心理。同时,从根本上说,婚姻关系的矛盾是社会矛盾的反映;婚姻纠纷的性质、内容也必然为社会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所决定。如果离婚的比例上升,人数增多,必然给社会带来诸多问题。因此,离婚问题正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和学者们的关注,并成为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

一、离婚及离婚自由的理论剖析冲突理论的代表人物刘易斯·科塞认为,一般来讲,关系越亲密,群体成员的感情投入程度越高。因此,人们一般都倾向于抑制亲密关系中冲突的表达。但是,关系越亲密,互动频率越高,产生冲突的机会也就越多,受到压抑的能量对群体形成了一种潜在的、毁灭性的威胁。在亲密关系中,冲突一旦爆发,就会比在其他关系中更激烈,更易动感情,从而使冲突扩大化和非理性化,因此,在关系密切的群体中,冲突实际产生的频率可能要低于关系一般的群体,但冲突的消极意义要远远大于其他关系的群体。婚姻更是如此。一旦婚姻中的双方所受压抑的能量爆发出来,其产生的后果是惊人的,即直接导致离婚。

帕森斯认为,一个行动体系要存在下去,必须在系统之间保持某种最低限度的一致,要使体系作为一个整体有效发挥作用,就必须协调体系内的各个部分,减少矛盾,避免导致分裂的冲突,在各个部分之间建立起基本的一致和团结。婚姻也不例外,婚姻在缔结的那一刻起危机就存在了,只是程度不同而已,直到婚姻的解除,即离婚。也就是说,一段婚姻的存在既有许多因素维持它的稳定性,也存在许多使其崩溃的因素,当后者的作用力大于前者,并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抑或前者无法抑制后者的消极作用时,离婚便不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