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袁宝华文集第四卷:文选(1988年1月-199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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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章 坚持和完善厂长负责制

(1990年12月16日)

厂长负责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在《企业法》中予以确定。但是,一个时期以来,对于要不要实行厂长负责制,以及如何坚持厂长负责制,出现了一些议论和不同看法。我认为,这个问题涉及国家法律问题,必须予以重视,应该按照《企业法》的规定,并以中共中央[1989]9号文件精神,在“三加强”的基础上,继续坚持厂长负责制。同时,在实践中使这个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企业领导体制不断得到完善。这对于稳定企业,调动全体职工包括经营者的积极性,克服当前面临的经济困难,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

厂长负责制,是在总结我国建国以来多年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十年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摸索而确立的,是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和部署下,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的。从1980年邓小平同志提出要改变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开始,到《企业法》的颁布实施,厂长负责制经历了理论探讨、企业试点、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几个阶段。党中央和国务院先后于1984年5月、1986年9月下发了有关厂长负责制试点的通知和有关条例,指导企业推行厂长负责制,实现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

在这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几次讨论和审议《企业法》草案,对草案的内容不断修改完善。《企业法》除了规范企业同政府的关系、企业同职工的关系外,还确立了厂长负责制。厂长负责制作为我国企业的领导体制,能够适应现代化大生产发展的客观需要,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这主要表现在:企业开始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转变,政企初步分开;强化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指挥系统,确立了责权相统一的制度,提高了办事效率;改变了企业党政不分、职责不明的状况,使企业党组织能够从日常繁杂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力量抓大事,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明确了职工民主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增强了职工主人翁责任感,适应了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为落实企业内部责任制、实现企业机制的根本转变,创造了条件。

当然,厂长负责制作为改革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它本身肯定会有一些不够完善之处,加之改革措施不配套,监督机制不健全,某些厂长在行使权力时出现一些失误在所难免,关键是完善措施要跟上,不可由此而否定它。关于厂长负责制,近几年有的宣传过于片面,也加重了人们的某些疑虑。比如,有些人把厂长负责制简单理解为“一人说了算”,把负责制与重大问题决策混为一谈,无视企业重大决策的法定议事程序;把个别素质低的厂长任人唯亲等现象也归罪于厂长负责制。有的甚至将前几年有人受淡化党的领导、贬低党组织地位和作用、削弱思想政治工作的错误倾向的影响,也说成是实行厂长负责制的结果。这是不公平的。当然,前几年在推行厂长负责制、强化厂长权力的同时,没有强化厂长对企业应尽义务、应承担责任的宣传力度,在有些企业中,没有同时做到“三加强”,党的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一度有所削弱,这也影响了厂长负责制的正确执行。产生这些问题,虽然有体制上的原因,更主要的是认识上的原因。

如何从思想认识上克服片面性,全面正确地理解并贯彻厂长负责制,我认为,总结我们的基本经验,有三条值得注意:

第一,在贯彻党的具体的个别的工作路线和政策时,千万不可忘记党的总路线和总政策。早在40多年前,毛主席在指导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就曾严肃指出:“我党规定了中国革命的总路线和总政策,又规定了各项具体的工作路线和各项具体的政策。但是,许多同志往往记住了我党的具体的个别的工作路线和政策,忘记了我党的总路线和总政策。而如果真正忘记了我党的总路线和总政策,我们就将是一个盲目的不完全的不清醒的革命者,在我们执行具体工作路线和具体政策的时候,就会迷失方向,就会左右摇摆,就会贻误我们的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的、十三大概括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现阶段我党的总路线、总政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又制定了许多具体的工作路线和政策。而我们有的同志往往在做具体工作时,忘记了党的总路线、总政策,忘记了全党全国的中心任务是搞经济建设,就必然会迷失方向,会左右摇摆。我们实行并坚持厂长负责制,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要为经济建设服务。离开这个中心任务,孤立地去突出厂长的地位、作用,就会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同样,离开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片面地就思想政治工作讲思想政治工作,就会重蹈“文革”时期“高于一切、大于一切、冲击一切”的危险。厂长负责制在执行过程中,有些企业受到整个社会大气候的影响,有过削弱思想政治工作的倾向,必须采取坚决而有效的措施予以纠正,克服一手软、一手硬的现象。现在强调加强党的领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不是要把硬的一手压下去,而是应该把软的一手硬起来,做到两手硬。

第二,加强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无论如何不要忘记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任务是大力发展生产力,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但在加强物质文明建设时,必须同时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否则,思想阵地无产阶级不去占领,资产阶级就要去占领。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经济,是以社会道德沦丧为代价的。我们在发展经济、实现四化过程中,绝对不能走资本主义老路。早在1979年初,邓小平同志就提出:“我们要有计划、有选择地引进资本主义国家的先进技术和其他对我们有益的东西,但是我们决不学习和引进资本主义制度,决不学习和引进各种丑恶颓废的东西。”国内外大量事实证明,离开物质文明建设,就会落后,就要挨打;离开精神文明建设,就会改变国家的社会主义方向,繁荣富强也无从谈起。所以,两个文明要一起抓。我国的企业,既肩负着生产经营的重任,又承担一定的社会职能,只有坚决全面贯彻党中央的决定,坚持两手抓,才能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强调发展社会生产力时,不要忘记生产力诸因素中最活跃的因素是人。必须十分注重调动和发挥人的积极性。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是增强企业活力,企业活力的源泉在于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我们各级领导,包括企业的党政工领导,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必须从思想上、制度上、行动上真正确立并保障工人阶级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处理好领导和群众的关系,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关系,善于把党的决定、领导的意图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善于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过程中,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我们有的同志往往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注意物质条件,而忽视人的作用,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在推行厂长负责制过程中,又容易出现忽视党委和职工作用的现象;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强调党委作用时,也存在忽视厂长作用的现象;在强调职工民主管理过程中,则存在着不敢抓、不敢管、不敢严格要求的现象,等等。

这些问题和现象说明,在新形势下,我们搞经济工作和宣传工作的同志,都要认真学习辩证法,学习哲学,防止思想方法的片面性和随意性。我认为,只有学好哲学,牢牢记住三条基本经验,才能全面正确地理解厂长负责制。

所谓全面正确地理解厂长负责制,是指“三加强”基础上的厂长负责制,即“党委政治领导,职工民主管理,厂长全权指挥”。

1.厂长负责制的核心和本质是责任制,是责和权的统一,即厂长对企业的行为和生产经营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为了使厂长能够负起责任来,也赋予了厂长一定的权力,主要包括:生产指挥权、经营决策权、人事任免权、职工奖惩权等。厂长的上述权力,是一个有机整体,缺乏任何一项权力,都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厂长负责制。尽管在实践中出现过这样或那样的失误,法律赋予厂长的权力却不能动摇。

2.厂长负责制同重大问题民主决策是一致的,不应把它们对立起来。为了使厂长能够真正承担责任,必须赋予厂长相应的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厂长一人说了算,而是在科学、民主程序的前提下行使权力。如在重大决策前,要提请企业党委讨论,要交由企业管理委员会审议;在任免干部时,要坚持经过企业党组织或人事部门考察,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才由厂长任免。同时,厂长行使权力,要接受企业党组织和职代会的监督。

3.厂长负责制是为了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厂长负责制,可以使企业党组织从繁杂的日常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以主要精力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搞好党的建设,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中贯彻执行。总之,实行厂长负责制,不是削弱党的领导,而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4.厂长负责制的基础是职工民主管理。在社会主义企业中,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不是抽象的概念,已经在企业的各项制度中得到了切实保障。《企业法》和《职代会条例》规定,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各项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广大职工和他们的代表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因此,《企业法》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讨论或通过或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重要的规章制度和职工的福利事业;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等。

5.两个文明建设是企业党政工团的共同任务。企业作为经济组织,搞好生产,发展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益,即搞好物质文明建设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如果不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物质文明建设就没有保障。精神文明建设,就企业来说,是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企业党组织要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厂长要结合生产经营工作来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工会和共青团也应结合各自的本职工作,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只有党政工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同心协力,才能把我们的企业办成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