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袁宝华文集第四卷:文选(1988年1月-199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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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章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任免程序条例(草案)》的报告

(1990年10月6日)

李鹏同志:

按照你7月27日关于起草企业干部任免程序条例的批示,我先后就这一问题在全国生产工作会议和中国企协召开的《企业法》实施两周年座谈会上征求了各地与会代表的意见。同时,又两次邀请中组部、中宣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和财经委、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国务院生产委、国务院法制局、中国企协和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等十个单位的同志座谈,听了他们对制定这个草案的一些想法。

有关情况如下:

1.目前企业厂级和副厂级干部的任免,是由企业主管上级按干部管理权限委任或批准,执行程序基本相同。当前突出的问题是对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任免程序认识不一致,做法不统一,使党政关系不够协调。所以,草案只规定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任免的操作程序。

2.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任免程序问题,讨论中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中央9号文件发布后,一些省市对行政干部任免问题已经作了规定,虽然做法不尽相同,如有的由书记主持召开企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任免干部,有的采取企业党委会、党委常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任免干部,这些做法尚在实施中,如果再搞一个由厂长主持的干部任免程序,会在企业引起反复,影响企业的稳定。因此,不赞成再起草《条例》。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严格按照《企业法》办事。《企业法》已经明确规定,厂长行使的职权包括“任免或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从执行责任制角度,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人选的提出、确定、考察和任免,应由厂长负责,不赞成采用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的形式来讨论任免中层干部。为增强企业党委在用人问题上发挥的把关作用,在操作程序上,可增加厂长必须征求并尊重企业党委的意见的规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企业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既要坚持中央9号文件党政领导集体讨论的规定,也要保护厂长依法行使用人的权力。赞成搞个程序,便于操作,但程序应明确集体讨论是指党政领导之间的讨论磋商,不宜采用党委会、党委扩大会或党委召开党政联席会的形式。讨论行政干部任免应由厂长主持,不要把主持讨论的人(书记)同承担决定任免责任的人(厂长)分裂开来。

讨论中,多数同志倾向于第三种意见,认为它体现了中央9号文件的精神,也符合《企业法》的规定。目前,有些地方采取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讨论决定中层行政干部任免的做法,不利于厂长负责制的实施。厂长主持讨论,其核心是责任。邓小平同志说过,责任到人就是权力到人,只交责任不交权力,责任制非落空不可。赋予厂长用人的某种权力,目的正是为了落实厂长对企业应负的责任。当然用人必须防止失误,经过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厂长集中大家的意见后任免,这样的操作程序体现了党管干部原则。在当前各地做法各异的情况下,中央统一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协调党政关系,有利于企业的稳定。

基于以上考虑,《条例(草案)》主要明确规定了: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的任免程序必须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构成和集体讨论的主持人。

3.关于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任免的具体操作程序,《条例(草案)》规定分为四步。第一步,人选由厂长提名或党委推荐,或职代会提出建议;第二步,厂长同党委书记协商拟定人选方案,交人事或组织部门考察,听取职工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写出考察报告;第三步,厂长根据考察结果,提交党政领导集体讨论,讨论由厂长主持,党委书记、副书记、副厂长(副经理)参加;第四步,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后,厂长作出任免决定。如果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条例(草案)》要求厂长也不要匆忙作出决定。

现送上《条例(草案)》,请审批。

袁宝华